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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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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加价幅度:10元/平方米;延时报价期:12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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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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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提示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评估报告》送达之后,若委托人提供能影响评估结论的合法有效资料,本项目需重新进行评估,并另行收取评估费用。 (一)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事项 本次评估对象位于中和“龙腾苑”、“龙祥佳苑3期”、“新怡花园A、B区”,为集中商业用途房地产,均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明资料。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其权属属于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本次评估设定产权持有人合法拥有该房地产产权,其评估面积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和-集中商业销售价格评估申报明细表》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复印件确定。 (二)委托人未提供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本次评估未发现委托人未提供其他关键资料的情况。 (三)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或相关报告 本次评估无直接利用专家工作或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四)重大期后事项 本次评估在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未发现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重大期后事项。 (五)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事项 本次评估无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评估结论所依据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系产权持有人提供,产权持有人对所提供法律权属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范围,因此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3、评估基准日后报告有效期以内若因资产的市场价格等原因导致资产的价格变化,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影响时,相关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4、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和-集中商业销售价格评估申报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评估对象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本次评估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评估对象均已在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故本次评估设定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商业用地。 5、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和-集中商业销售价格评估申报明细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产权持有人配合人员陪同下进行现场察看,在产权持有人配合人员现场指认下,实际察看地址与申报地址不一致,本次评估以实物地址与申报地址一致、同一标的为假设前提,若该前提不存在,本报告无效。 6、本报告评估价值中未考虑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处置时可能发生的处置费用,如拍卖费、交易税费等。 7、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未作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得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8、本次评估结论所作的评估意见并非对实际经济行为发生时的价格保证,仅供委托人在本次评估目的下作为价值参考,并非评估对象实现价值的绝对保证。 9、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在满足本报告假设及限制条件对应于本次评估目的市场价值,它不是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变现价格;评估结果未考虑将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也没有考虑资产在未来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拒力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原则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 10、本评估结论是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影响。 二、其他披露
1、本次交易标的系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农迁房集中商业用房,竞价完成后由产权持有人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资产情况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2、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资产标的无查封、无诉讼,未设置抵押等担保物权; 3、本次转让标的部分涉及租赁,相关事项及约定详见以下: ① 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均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即原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规定的公告期内向西南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办理报名手续、交纳交易保证金,优先购买权行权方式详见《资产明细表》。若未在规定的公告期内履行报名手续均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②受让方在成功受让后应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内容承继合同,在转受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受让方支付首付款达到竞买成交总价的70%且在产权交易标的交付后,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或《补充协议》;协议生效后,租赁收益归属于受让方享有。 ③ 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租赁情况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4、本次竞价完成后,交易价款结算方式为:竞买成交总价=成交单价(本次竞买时所成交的交易标的单价)×建筑面积(以资产处置明细表中载明的面积为准),转、受双方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将按竞买成交总价进行结算。为免歧义,本信息发布申请书中所涉及的首付款及剩余款项、交易服务费、合同违约金等款项,均按照本条约定的竞买成交总价作为计算基数计取;并最终按照下文第5条办理最终交易总价款的结算。 5、本次资产处置,《评估报告》及《资产处置明细表》所述标的面积仅供参考,且不影响本次交易,产权交易标的的产权面积和使用期限,如与公示的信息存在差异,则应当以产权管理部门最终确权登记的内容为准,受让方不因此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超出部分或不足部分则按照成交单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均同意按照如下公式结算确权登记后的交易价款:最终交易总价=产权管理部门最终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本次挂牌成交单价,结算时间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6、本次转让标的在转、受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竞买交易总价的70%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将交易标的交付给受让方。若受让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完毕,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立即收回交易标的,具体违约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7、本次转让标的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方已完成划拨转出让并交纳土地出让金,目前正在申办相关权属证明。 8、本次竞买交易款项将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向西南联交所缴纳的保证金在扣除需要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下部分转为交易价款。 9、本次转让标的均未办理权属证明,本次竞价成功且受让方支付完全部竞买成交总价款以及在获得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后,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相关权属证明,若无法为受让方办理相关权属证明,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转让方自行承担。每个转让标的权证办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10、竞价成功后,受让方须于成交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竞买交易款项。 1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实地踏勘及查验转让标的,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土地性质、土地用途、竣工验收、涉诉情况、占有情况、权利限制、标的结构、权证过户、租赁情况、优先购买权以及转让标的接收等)。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即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竞价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竞买交易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 12、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订《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现场查看标的者与到交易所报名者必须一致(《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与报名文件应由同一法人加盖公章或由同一自然人签名),意向受让方凭转让方盖鲜章的《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西南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 1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成都市房屋限购政策并在报名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如因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限制导致产权不能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14、本次交易,初始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转让方自行承担;转移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交易过程中涉及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经纪代理服务费由转、受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15、本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开具标的最终交易总价款(含税价)的增值税发票。
16、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时,受让方应当按照公告的要求,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担保,并在合同签署后90日内签署相应的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有);如果在合同签署后90日内,受让方未能提供足额担保、签署担保合同或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有),则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向受让方按照竞买成交总价的30%作为合同违约金(优先从保证金和已付合同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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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次报名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本次报名意向受让方需缴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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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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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中和龙腾苑集中商业19号楼整栋处置 |
标的名称 | 中和龙腾苑集中商业19号楼整栋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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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2019SC1003755 | 转让底价 | 8,600 元/平方米 | ||
价格说明 | 该价格为每平米价格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9-11-07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9-12-11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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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概况 |
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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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加价幅度:10元/平方米;延时报价期:12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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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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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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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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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8,600 元/平方米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本次交易将采取分期付款。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支付首付款,首付款比例及付款期限详见《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剩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四、转让方认可的担保方式为:
1、受让方应当提供以下五种担保方式中的一种向转让方提供担保:银行存单质押、商业银行履约保函、土地使用权或者房产抵押、国有担保公司保函。
2、在向转让方提供上述担保的同时,如果受让方为法人、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组织的,则还应当另行由控股股东(优先考虑)或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果受让方为自然人,则应当提供由配偶(如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受让方提供的担保应覆盖《产权交易合同》剩余未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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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次报名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本次报名意向受让方需缴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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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特别提示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评估报告》送达之后,若委托人提供能影响评估结论的合法有效资料,本项目需重新进行评估,并另行收取评估费用。 (一)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事项 本次评估对象位于中和“龙腾苑”、“龙祥佳苑3期”、“新怡花园A、B区”,为集中商业用途房地产,均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明资料。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其权属属于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本次评估设定产权持有人合法拥有该房地产产权,其评估面积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和-集中商业销售价格评估申报明细表》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复印件确定。 (二)委托人未提供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本次评估未发现委托人未提供其他关键资料的情况。 (三)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或相关报告 本次评估无直接利用专家工作或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四)重大期后事项 本次评估在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未发现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重大期后事项。 (五)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事项 本次评估无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评估结论所依据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系产权持有人提供,产权持有人对所提供法律权属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范围,因此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3、评估基准日后报告有效期以内若因资产的市场价格等原因导致资产的价格变化,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影响时,相关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4、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和-集中商业销售价格评估申报明细表》等相关资料,评估对象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本次评估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评估对象均已在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故本次评估设定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商业用地。 5、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和-集中商业销售价格评估申报明细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产权持有人配合人员陪同下进行现场察看,在产权持有人配合人员现场指认下,实际察看地址与申报地址不一致,本次评估以实物地址与申报地址一致、同一标的为假设前提,若该前提不存在,本报告无效。 6、本报告评估价值中未考虑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处置时可能发生的处置费用,如拍卖费、交易税费等。 7、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未作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得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8、本次评估结论所作的评估意见并非对实际经济行为发生时的价格保证,仅供委托人在本次评估目的下作为价值参考,并非评估对象实现价值的绝对保证。 9、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在满足本报告假设及限制条件对应于本次评估目的市场价值,它不是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变现价格;评估结果未考虑将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也没有考虑资产在未来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拒力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原则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 10、本评估结论是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影响。 二、其他披露
1、本次交易标的系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农迁房集中商业用房,竞价完成后由产权持有人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资产情况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2、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资产标的无查封、无诉讼,未设置抵押等担保物权; 3、本次转让标的部分涉及租赁,相关事项及约定详见以下: ① 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均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即原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规定的公告期内向西南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办理报名手续、交纳交易保证金,优先购买权行权方式详见《资产明细表》。若未在规定的公告期内履行报名手续均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②受让方在成功受让后应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内容承继合同,在转受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受让方支付首付款达到竞买成交总价的70%且在产权交易标的交付后,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或《补充协议》;协议生效后,租赁收益归属于受让方享有。 ③ 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租赁情况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4、本次竞价完成后,交易价款结算方式为:竞买成交总价=成交单价(本次竞买时所成交的交易标的单价)×建筑面积(以资产处置明细表中载明的面积为准),转、受双方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将按竞买成交总价进行结算。为免歧义,本信息发布申请书中所涉及的首付款及剩余款项、交易服务费、合同违约金等款项,均按照本条约定的竞买成交总价作为计算基数计取;并最终按照下文第5条办理最终交易总价款的结算。 5、本次资产处置,《评估报告》及《资产处置明细表》所述标的面积仅供参考,且不影响本次交易,产权交易标的的产权面积和使用期限,如与公示的信息存在差异,则应当以产权管理部门最终确权登记的内容为准,受让方不因此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超出部分或不足部分则按照成交单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均同意按照如下公式结算确权登记后的交易价款:最终交易总价=产权管理部门最终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本次挂牌成交单价,结算时间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6、本次转让标的在转、受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竞买交易总价的70%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将交易标的交付给受让方。若受让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完毕,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立即收回交易标的,具体违约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7、本次转让标的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方已完成划拨转出让并交纳土地出让金,目前正在申办相关权属证明。 8、本次竞买交易款项将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向西南联交所缴纳的保证金在扣除需要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下部分转为交易价款。 9、本次转让标的均未办理权属证明,本次竞价成功且受让方支付完全部竞买成交总价款以及在获得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后,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相关权属证明,若无法为受让方办理相关权属证明,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转让方自行承担。每个转让标的权证办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10、竞价成功后,受让方须于成交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竞买交易款项。 1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实地踏勘及查验转让标的,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土地性质、土地用途、竣工验收、涉诉情况、占有情况、权利限制、标的结构、权证过户、租赁情况、优先购买权以及转让标的接收等)。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即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竞价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竞买交易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 12、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订《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现场查看标的者与到交易所报名者必须一致(《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与报名文件应由同一法人加盖公章或由同一自然人签名),意向受让方凭转让方盖鲜章的《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西南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 1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成都市房屋限购政策并在报名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如因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限制导致产权不能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14、本次交易,初始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转让方自行承担;转移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交易过程中涉及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经纪代理服务费由转、受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15、本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开具标的最终交易总价款(含税价)的增值税发票。
16、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时,受让方应当按照公告的要求,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担保,并在合同签署后90日内签署相应的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有);如果在合同签署后90日内,受让方未能提供足额担保、签署担保合同或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有),则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向受让方按照竞买成交总价的30%作为合同违约金(优先从保证金和已付合同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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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72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19-12-11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741101018260021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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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可心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8533568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许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项目融资联系人 | 徐女士,袁女士 | 项目融资联系电话 | 028-85337217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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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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