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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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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按现状出租,包括房屋现状、设施设备现状等,但不包括原租户自行增添的可移动物品及设施设备,竞租人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到实地详细查看了解出租标的现状、性质、权证、相关费用等情况,向出租人咨询。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已实地踏勘和咨询,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标的目前处于在租状态,原租赁合同租期至
2、南国大厦A座建有2台公用电梯,供A座业主和租户共同使用。
3、经营范围:酒店、办公。
4、租赁期限:10年。租赁期内,租金每3年递增5%。
5、租金按季度交纳,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向出租方交纳首期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设备使用保证金(10万元)。合同期满后无违约行为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设施设备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6、标的按现状出租,装修免租期为6个月。承租方取得经营权后,所有后续改造工程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必须符合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屋使用的要求。承租方装饰装修时,应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纳装修保证金30万元,装修结束时,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的,出租方按票据原件将装修保证金全额(不计息)退回。
7、物业费等费用标准:办公2.5元/㎡·月,商业1.5元/㎡·月,公共维修资金0.1元/㎡·月,垃圾处理费:办公300元/层·月,商业600元/层·月,水电费押金:10万元,以上及相关费用最终按物业公司收费标准交纳。
8、租赁期间,禁止转租。承租方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如要改变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须经过出租方书面同意。
9、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承租方自行办理相关证件(比如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费用自理。
10、承租方需自行处理房屋清洁、装修、维修等工作,费用自理。承租方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改造等事项须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出租方不承担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责任。
11、标的交付: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负责在一个月内腾空场地,按当时现状将标的交付承租方,移交时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2、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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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1、 竞租人应为中国境内设立3年以上(不含3年,即2016年6月前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
2、 竞租人应具备国内投资或经营管理酒店住宿业的资质和经验,目前在国内投资或经营管理的酒店有4家(含4家)以上,运营良好。
3、 不接受自然人、联合体报名。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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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对公开挂牌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八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九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五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六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1.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2.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3.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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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略 |
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国大厦一层部分商场、A座5-12层办公用房公开招租(GXCQJY19-272) |
标的名称 | 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国大厦一层部分商场、A座5-12层办公用房公开招租(GXCQJY19-2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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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19c01d1018856 | 挂牌价格 | 375 万元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9-07-08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9-07-19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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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位于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背靠大型成熟社区,毗邻葫芦鼎桥、邕江边,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南国大厦由南宁市房产业开发总公司(广西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身,以下简称“万丰公司”)开发建设,大厦于2009年6月建成投入使用,主体为地下车库2层,地上建筑24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中1至3层为商场裙楼,A座为4至16层办公楼(每层约980 ㎡),B座为4至24层公寓楼。除南面B座5至24层公寓已出售外,1至3层商场,B座4层公寓及A座4至16层办公楼所有权人均为万丰公司。 大厦停车场:外部露天停车场,约有60个机动车位,地下一、二层停车场,约有216个机动车位,均为物业公司管理,按相关文件收取停车费。 本次公开招租范围为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国大厦一层部分商场、A座5-12层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约8145.04㎡。目前由租户经营酒店,于2010年8月开业,营业至今已10年。 特别提示: 1、标的按现状出租,包括房屋现状、设施设备现状等,但不包括原租户自行增添的可移动物品及设施设备,竞租人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到实地详细查看了解出租标的现状、性质、权证、相关费用等情况,向出租人咨询。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已实地踏勘和咨询,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标的目前处于在租状态,原租赁合同租期至2019年10月31日。 2、南国大厦A座建有2台公用电梯,供A座业主和租户共同使用。 3、经营范围:酒店、办公。 4、租赁期限:10年。租赁期内,租金每3年递增5%。 5、租金按季度交纳,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向出租方交纳首期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设备使用保证金(10万元)。合同期满后无违约行为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设施设备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6、标的按现状出租,装修免租期为6个月。承租方取得经营权后,所有后续改造工程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必须符合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屋使用的要求。承租方装饰装修时,应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纳装修保证金30万元,装修结束时,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的,出租方按票据原件将装修保证金全额(不计息)退回。 7、物业费等费用标准:办公2.5元/㎡·月,商业1.5元/㎡·月,公共维修资金0.1元/㎡·月,垃圾处理费:办公300元/层·月,商业600元/层·月,水电费押金:10万元,以上及相关费用最终按物业公司收费标准交纳。 8、租赁期间,禁止转租。承租方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如要改变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须经过出租方书面同意。 9、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承租方自行办理相关证件(比如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费用自理。 10、承租方需自行处理房屋清洁、装修、维修等工作,费用自理。承租方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改造等事项须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出租方不承担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责任。 11、标的交付: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负责在一个月内腾空场地,按当时现状将标的交付承租方,移交时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2、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13、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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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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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375 万元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第一个租赁年度2个月租金的金额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租赁关系终止时,经出租方检查,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无损坏出租方房屋、附属设施或无拖欠租金及各种费用的行为,无因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出租方在合同终止并在承租方完全撤离房屋及出租方验收合格后,凭承租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息全额退还出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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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方式 | 分期 | |||||||||||||||||||||||||||||||||||||||||||||||||||||||||||||||||||||||||||||
租赁期限 | 10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承租方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交易所交纳标的成交月租金的50%作为产权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产权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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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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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 竞租人应为中国境内设立3年以上(不含3年,即2016年6月前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
2、 竞租人应具备国内投资或经营管理酒店住宿业的资质和经验,目前在国内投资或经营管理的酒店有4家(含4家)以上,运营良好。
3、 不接受自然人、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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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按现状出租,包括房屋现状、设施设备现状等,但不包括原租户自行增添的可移动物品及设施设备,竞租人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到实地详细查看了解出租标的现状、性质、权证、相关费用等情况,向出租人咨询。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已实地踏勘和咨询,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标的目前处于在租状态,原租赁合同租期至
2、南国大厦A座建有2台公用电梯,供A座业主和租户共同使用。
3、经营范围:酒店、办公。
4、租赁期限:10年。租赁期内,租金每3年递增5%。
5、租金按季度交纳,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向出租方交纳首期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设备使用保证金(10万元)。合同期满后无违约行为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设施设备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6、标的按现状出租,装修免租期为6个月。承租方取得经营权后,所有后续改造工程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必须符合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屋使用的要求。承租方装饰装修时,应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纳装修保证金30万元,装修结束时,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的,出租方按票据原件将装修保证金全额(不计息)退回。
7、物业费等费用标准:办公2.5元/㎡·月,商业1.5元/㎡·月,公共维修资金0.1元/㎡·月,垃圾处理费:办公300元/层·月,商业600元/层·月,水电费押金:10万元,以上及相关费用最终按物业公司收费标准交纳。
8、租赁期间,禁止转租。承租方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如要改变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须经过出租方书面同意。
9、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承租方自行办理相关证件(比如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费用自理。
10、承租方需自行处理房屋清洁、装修、维修等工作,费用自理。承租方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改造等事项须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出租方不承担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责任。
11、标的交付: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负责在一个月内腾空场地,按当时现状将标的交付承租方,移交时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2、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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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0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19-07-19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保证事项 | 1. 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2.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3. 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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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办法 | 1.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依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交易价款。 2.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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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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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彭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18777146386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吴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771-2856762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对公开挂牌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八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九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五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六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1.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2.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3.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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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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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 竞买号 | 报价金额 | 报价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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