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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

    已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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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37.91 万元
    4,137.91 万元
    400万元
    本项目已成交 可联系项目组织方咨询详情
    • 项目咨询联系人
      罗老师 028-86147360
    •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凤老师 028-86123311
    • 项目融资联系人
      徐女士,袁女士 028-8533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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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价记录
    标的名称 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
    转让底价 4,137.91 万元
    是否联合转让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控股权转让 总转让比例 40%
    项目咨询联系人 罗老师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28-86147360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凤老师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
    成立时间 2012-11-19
    所在地区 四川    成都市    龙泉驿区
    住所/注册地址 成都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888号C6栋
    经营范围 投资及资产管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城乡供排水、水产养殖、水环境冶理、水利技术研发、土地整冶、水利旅游开发等。
    注册资本 10,000万 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糜兵
    经营规模 小型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评估报告《川鹏源鑫资评报字[2018]006号》特别事项说明:
    (一)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2014年5月10日,四川水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川发展天投前身)和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签订《新都区三河街道龙伏安置小区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川发展天投作为该项目联合体主办人,华海公司作为该项目联合体成员。2014年5月28日,成都家具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以下简称“家投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和四川水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川发展天投前身)、华海公司,在成都市新都区城乡建设局签订《新都区三河街道龙伏安置小区项目融资建设1标段安置房建设工程融资建设合同》,川发展天投和华海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投资人。因华海公司未支付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宁公司”)商砼搅拌站材料款,梓宁公司将华海公司起诉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华海公司支付梓宁公司材料款及利息5,909.352.50元。2017年7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向家投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川0114执1941号),要求执行本项目华海公司应收账款5,909.352.50元,用于支付梓宁公司。2017年7月30日,川发展天投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销对家投公司的协助执行裁定。2017年9月29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14执异89号裁定,驳回川发展天投执行异议申请。2017年10月14日,川发展天投委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停止执行该材料款及利息5,909.352.50元。2018年1月30日,川发展天投收到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依据合同法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认为梓宁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驳回了川发展天投诉讼请求。2018年2月8日,川发展天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5月3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审理中的庭询程序。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
    (二)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1、根据川发展天投提供的《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决议》,2018年6月7日,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基金”)的股东川发展天投、中投华北(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泰锦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5楼A506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中投华北(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泰锦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川发展天投所持有的水投基金的全部股权,中投华北(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泰锦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产权交易机构参与竞争,并以不低于35万元向川发展天投支付股权转让款。截止评估报告日,该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
    2、根据川发展天投提供的水投基金章程、《情况说明》、水投基金2018年5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水投基金的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220.00万元,尚有实收资本280.00万元未到位(其中:川发展天投对水投基金投资认缴175.00万元,实际出资35.00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水投基金2018年5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所列的所有者权益为-5,741,078.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川发展天投需承担认缴175.00万元(其中:川发展天投实缴35.00万元,140.00万元未缴)的相应法律责任。本次对水投基金股权投资的评估,按川发展天投对水投基金认缴175.00万元形成的权益市场价值作为评估值。
    (三)其他特别说明事项。
    1、评估人员通过查询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获知截止评估基准日川发展天投对外投资有6家单位,分别为四川水投环保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雷波县孟圆天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文县博海天投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仪陇县发展天投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岳池中冶天泰建设有限公司。截止评估报告日,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文县博海天投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仪陇县发展天投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岳池中冶天泰建设有限公司正常经营,四川水投环保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雷波县孟圆天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营。其中:
    (1)2015年11月27日,川发展天投与四川凹凸融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凹凸集团公司”)签订了《四川水投环保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川发展天投与凹凸集团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四川水投环保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投环保”),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其中:川发展天投认缴5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51.00%;凹凸集团公司认缴49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49.00%),注册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3单元18层1808号。
    根据川发展天投提供的《注销四川水投环保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说明》,因水投环保设立时,川发展天投股权正在变更,2015年12月4日,川发展天投与凹凸集团公司签订了《四川水投环保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补充协议》,约定由凹凸集团公司代川发展天投出资510.00万元注册资本,待川发展天投通过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审批后,再支付凹凸集团公司510.00万元。2016年1月22日,水投环保完成了工商注册。水投环保自成立至目前,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另外,由于川发展天投未获得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设立水投环保的批复,2016年8月31日,川发展天投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终止与凹凸集团公司签到的《四川水投环保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协议书》及《四川水投环保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补充协议》,同意注销四川水投环保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并根据相关规定成立了清算组。截止评估报告日,水投环保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⑵2016年8月24日,川发展天投与雷波县锦绣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雷波县孟圆天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其中:川发展天投认缴4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90.00%;雷波县锦绣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认缴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10.00%),注册地四川省雷波县南田乡三埝村四组。
    根据川发展天投提供的《情况说明》,自成立至评估报告日,雷波县孟圆天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出资双方均未出资,每月纳税按零申报。
    ⑶2016年7月6日,川发展天投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银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岳池中冶天泰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其中:川发展天投认缴4,2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85.00%;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认缴5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10.00%;四川省岳池银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认缴2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5.00%),注册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工业园区玉竹路8号。
    根据川发展天投提供的《股份代持协议》,①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岳池县与四川省岳池银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岳池中冶天泰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广岳大道PPP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②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项目出资4,250.00万元,占股85.00%,其股份由川发展天投代为持有。③项目投资所需资本金和运行资金由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入或引入并由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质上的股东权益,川发展天投作为名义股东(业主)为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持股,向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收取股份代持管理费用(按项目公司所取得的工程费用总额0.5%收取管理费用),但不承担融资风险及融资责任。④川发展天投代持项目期限为项目公司成立至项目竣工后一年或政府约定的项目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代持期满后由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费用由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根据上述情况,虽然川发展天投未实质出资,但川发展天投作为岳池中冶天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义股东,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2、2016年9月14日,川发展天投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兴文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兴文县博海天投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文博海”),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其中:川发展天投认缴1,7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85.00%;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认缴2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10.00%;兴文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缴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5.00%),注册地兴文县古宋镇光明大道三段粤华星光天地商业一区1-302。
    根据川发展天投提供的兴文博海《章程》和川发展天投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甲方为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对项目公司的出资(股份)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对项目的公司出资(指公司10%的股份,出资金额为200万元),由甲方实际并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代甲方持有(以下简称“代持股”)。(二)在项目公司设立时,甲方应当提前将代持股缴付的出资200.00万元支付与乙方,再由乙方将该出资及时付与项目公司。综上所述,川发展天投对兴文博海实际投投资为1,900.00万元,占兴文博海注册资本比例95.00%
    3、据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龙双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技术服务合同书》及《顶佛寺村葡萄园观光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第六条因甲方原因需要终止合同,但乙方完成报告编写,乙方提供报告2份,甲方按70%支付合同价款,双方合同终止执行。本次对应付账款的评估,按四川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审定后的账面值列示。
    二、审计报告(川华会成审[2018] 174 号)特别事项说明:
     (一).发展天投与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共同作为联合体投资新都区三河街道龙伏安置小区融资建设1标段项目(以下简称“新都项目”)。截止《融资建设合同》约定工程移交时点时,由于华海公司遭多家供应商追债,处于濒临破产状态未完成尾期工程,导致新都项目未能准时、顺利移交至业主方成都家具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投公司”)。根据融建合同条款,新都项目有可能导致发展天投面临向家投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及过渡费赔偿。

     (二)发展天投持有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基金”,注册资本500万)35%股权。截至报告日,发展天投实缴出资共计35万元,按权益法应对水投基金累计确认的投资损益为-2,137,680.79元,亏损已超过投资成本。发展天投正在进行退股申请流程,据水投基金2018年6月7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决议,水投基金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受让发展天投所持有的水投基金全部股权,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
    (三)发展天投持有 “四川水投环保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投环保”,注册资本1000万元)51%股权。因水投环保设立时发展天投正在股权变更,四川凹凸融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凹凸集团公司”)代发展天投出资510万元注册资本。截至报告日,发展天投未对水投环保实际出资,水投环保目前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四)为支持联营企业水投基金公司开展岳池项目,发展天投同意为水投基金代持岳池中冶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池天泰”,注册资本5000万元)85%股份并收取股份代持管理费用。发展天投作为岳池天泰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五)截止2018年5月31日发展天投“在建工程-桃花湖”项目账面余额838,093.62元。龙泉驿区政府第45、56次常务会议纪要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关于桃花湖项目建设等有关事项的会议纪要》(龙府阅〔2013〕42号)文,同意发展天投作为龙泉驿区桃花湖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全面组织实施桃花湖及桃源村生态移民建设。2013年12月13日,龙泉驿区水务局与发展天投签订了《代建管理合同》,将龙泉驿区桃花湖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其代建管理。因该项目生态移民方案一直无法确定,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根据龙泉驿区政府统筹考虑及相关政策的调整,项目暂缓实施。根据2018年6月14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水务局关于回复龙泉驿区桃花湖建设工程有关事宜的函,桃花湖建设工程部分已支付638,302.62元,生态移民部分已支付199,791.00元。
    (六)龙泉驿区政府2016年第139次常务会确定发展天投为龙双路及顶佛寺村观光道路项目(以下简称龙双路项目)业主并开展了可研、水保、环评工作,龙泉驿区发改局2017年2月8日以(龙发改审批〔2017〕34号、35号)文进行了龙双路项目可研批复。该项目前期费用53.3万,已支付可研费用8.8万元,剩余44.5万元未支付,其中:工程量清单编制报告费用12.5万元(对方已出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环评报告32万元(发展天投未接收报告,应按照70%的比例支付违约金22.4万元)。针对龙双路项目,本次审计确认应付账款34.9万元。
     (七)股东方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发展天投委派梁俊超、郑广两位同志担任董事,根据《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施细则》(龙府办发[2015]43号)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公司薪酬标准高于龙泉驿区标准的,由区国资和机关事务管理局与任职公司清算,其多计提的缴入区财政局,发展天投应支付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机关事务管理局1,356,400.00元。根据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工投)发来的《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梁俊超、郑广同志2015年至2018年5月薪酬及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清算的函》(龙工投函[2018]36号),发展天投应支付龙泉工投1,122,501.92元。发展天投应支付代付职工薪酬款项共计2,478,901.92元。
    三、本次转让不涉及金融债务。本次转让是以净资产为基础对企业股权进行的转让,债权债务由转让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受让方将与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龙泉驿区国机局公司向发展天投委派的2名高管,在本次股权转让后将免去在发展天投担任的所有职务,由龙泉驿区国机局负责任用和安置。
    五、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次转让中不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行权方式为结果行权。
    六、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日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七、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交易服务费和过户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八、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九、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产权交易合同》等。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报名时交纳交易保证金400万元。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标的名称 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
    项目编码111 G32019SC1000005 转让底价 4,137.91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19-01-30
    是否捆绑债权转让 挂牌截止日期 2019-03-01
    是否联合转让 是否控股权转让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涉及优先权 涉及
    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企业简介 1.登记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住 所。成都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888号成都经开区总部经济港C6栋 。 3.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4.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其中四川发展出资6000万元,占股60%;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出资4000万元,占股40%。 5.实收资本。10000万元,其中四川发展出资6000万元,占股60%;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出资4000万元,占股40%。 6.经营范围。投资及资产管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城乡供排水、水产养殖、水环境冶理、水利技术研发、土地整冶、水利旅游开发等。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40
    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
    成立时间 2012-11-19
    所在地区 四川  成都市   龙泉驿区
    住所/注册地址 成都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888号C6栋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经营范围 投资及资产管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城乡供排水、水产养殖、水环境冶理、水利技术研发、土地整冶、水利旅游开发等。
    注册资本 10,000万 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糜兵
    经营规模 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2057472527K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职工人数 31人 其中:在岗 31人,离退 0人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60 %
    2 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和机关事务管理局 40 %
    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专项审计报告
    2019  年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0 -2,299.5 -2,299.5
    资产总额(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48,463.12 38,844.33 9,618.79
    审计机构 四川 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备注 以上数据为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5月31日专项审计报告中合并报表财务数据。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单位:万元)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2018-11-30 9,739.62 545.6 409.2
    报表类型 资产总额(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月报 61,385.32 49,404.92 11,980.4
    备注 以上数据为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1月30日母公司财务数据。
    资产评估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四川鹏源鑫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18-05-31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和机关事务管理局
    核准(备案)日期 2018-11-01
    评估报告文号 川鹏源鑫资评报字【2018】006号
    资产评估结果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万元) 1,309.86 1,309.86
    长期投资(万元) 10,000 10,389.34
    固定资产(万元) 37.65 35.17
    无形资产(万元) 5.79 5.58
    其中:土地使用权(万元) —— ——
    其他资产(万元) 248.69 248.69
    总资产(万元) 46,767.56 47,154.21
    流动负债(万元) 3,809.44 3,809.44
    长期负债(万元) 33,000 33,000
    总负债(万元) 36,809.44 36,809.44
    净资产(万元) 9,958.12 10,344.77
    标的对应评估值 4,137.91 万元
    是否与企业清算或破产相关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和机关事务管理局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40 %
    拟转让股份数 ——
    持有产(股)权比例 40 %
    持有股份数 ——
    是否转让非主业 ——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112343050245M
    经济类型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企业类型 其他
    所在地区 四川 成都市  龙泉驿区
    住所/注册地址 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东街7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建伟
    注册资本 业务无法提供
    所属行业 国家机构
    经营规模 小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112009271659G
    批准单位名称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通知
    批准日期 2019-01-24
    批准文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4,137.91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当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费细划标准》(西南联交【201419号)产权交易类项目受让方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二 、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三、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四、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报名时交纳交易保证金400万元。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优先权交易规则 优先权行权交易方式说明
    ——
    优先权情况说明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评估报告《川鹏源鑫资评报字[2018]006号》特别事项说明:
    (一)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2014年5月10日,四川水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川发展天投前身)和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签订《新都区三河街道龙伏安置小区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川发展天投作为该项目联合体主办人,华海公司作为该项目联合体成员。2014年5月28日,成都家具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以下简称“家投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和四川水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川发展天投前身)、华海公司,在成都市新都区城乡建设局签订《新都区三河街道龙伏安置小区项目融资建设1标段安置房建设工程融资建设合同》,川发展天投和华海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投资人。因华海公司未支付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宁公司”)商砼搅拌站材料款,梓宁公司将华海公司起诉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华海公司支付梓宁公司材料款及利息5,909.352.50元。2017年7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向家投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川0114执1941号),要求执行本项目华海公司应收账款5,909.352.50元,用于支付梓宁公司。2017年7月30日,川发展天投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销对家投公司的协助执行裁定。2017年9月29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14执异89号裁定,驳回川发展天投执行异议申请。2017年10月14日,川发展天投委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停止执行该材料款及利息5,909.352.50元。2018年1月30日,川发展天投收到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依据合同法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认为梓宁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驳回了川发展天投诉讼请求。2018年2月8日,川发展天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5月3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审理中的庭询程序。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
    (二)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1、根据川发展天投提供的《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决议》,2018年6月7日,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基金”)的股东川发展天投、中投华北(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泰锦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5楼A506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中投华北(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泰锦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川发展天投所持有的水投基金的全部股权,中投华北(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泰锦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产权交易机构参与竞争,并以不低于35万元向川发展天投支付股权转让款。截止评估报告日,该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
    2、根据川发展天投提供的水投基金章程、《情况说明》、水投基金2018年5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水投基金的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220.00万元,尚有实收资本280.00万元未到位(其中:川发展天投对水投基金投资认缴175.00万元,实际出资35.00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水投基金2018年5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所列的所有者权益为-5,741,078.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川发展天投需承担认缴175.00万元(其中:川发展天投实缴35.00万元,140.00万元未缴)的相应法律责任。本次对水投基金股权投资的评估,按川发展天投对水投基金认缴175.00万元形成的权益市场价值作为评估值。
    (三)其他特别说明事项。
    1、评估人员通过查询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获知截止评估基准日川发展天投对外投资有6家单位,分别为四川水投环保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雷波县孟圆天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文县博海天投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仪陇县发展天投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岳池中冶天泰建设有限公司。截止评估报告日,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文县博海天投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仪陇县发展天投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岳池中冶天泰建设有限公司正常经营,四川水投环保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雷波县孟圆天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营。其中:
    (1)2015年11月27日,川发展天投与四川凹凸融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凹凸集团公司”)签订了《四川水投环保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川发展天投与凹凸集团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四川水投环保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投环保”),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其中:川发展天投认缴5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51.00%;凹凸集团公司认缴49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49.00%),注册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3单元18层1808号。
    根据川发展天投提供的《注销四川水投环保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说明》,因水投环保设立时,川发展天投股权正在变更,2015年12月4日,川发展天投与凹凸集团公司签订了《四川水投环保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补充协议》,约定由凹凸集团公司代川发展天投出资510.00万元注册资本,待川发展天投通过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审批后,再支付凹凸集团公司510.00万元。2016年1月22日,水投环保完成了工商注册。水投环保自成立至目前,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另外,由于川发展天投未获得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设立水投环保的批复,2016年8月31日,川发展天投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终止与凹凸集团公司签到的《四川水投环保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协议书》及《四川水投环保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补充协议》,同意注销四川水投环保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并根据相关规定成立了清算组。截止评估报告日,水投环保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⑵2016年8月24日,川发展天投与雷波县锦绣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雷波县孟圆天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其中:川发展天投认缴4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90.00%;雷波县锦绣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认缴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10.00%),注册地四川省雷波县南田乡三埝村四组。
    根据川发展天投提供的《情况说明》,自成立至评估报告日,雷波县孟圆天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出资双方均未出资,每月纳税按零申报。
    ⑶2016年7月6日,川发展天投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银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岳池中冶天泰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其中:川发展天投认缴4,2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85.00%;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认缴5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10.00%;四川省岳池银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认缴2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5.00%),注册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工业园区玉竹路8号。
    根据川发展天投提供的《股份代持协议》,①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岳池县与四川省岳池银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岳池中冶天泰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广岳大道PPP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②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项目出资4,250.00万元,占股85.00%,其股份由川发展天投代为持有。③项目投资所需资本金和运行资金由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入或引入并由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质上的股东权益,川发展天投作为名义股东(业主)为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持股,向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收取股份代持管理费用(按项目公司所取得的工程费用总额0.5%收取管理费用),但不承担融资风险及融资责任。④川发展天投代持项目期限为项目公司成立至项目竣工后一年或政府约定的项目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代持期满后由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费用由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根据上述情况,虽然川发展天投未实质出资,但川发展天投作为岳池中冶天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义股东,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2、2016年9月14日,川发展天投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兴文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兴文县博海天投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文博海”),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其中:川发展天投认缴1,7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85.00%;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认缴2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10.00%;兴文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缴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5.00%),注册地兴文县古宋镇光明大道三段粤华星光天地商业一区1-302。
    根据川发展天投提供的兴文博海《章程》和川发展天投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甲方为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对项目公司的出资(股份)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对项目的公司出资(指公司10%的股份,出资金额为200万元),由甲方实际并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代甲方持有(以下简称“代持股”)。(二)在项目公司设立时,甲方应当提前将代持股缴付的出资200.00万元支付与乙方,再由乙方将该出资及时付与项目公司。综上所述,川发展天投对兴文博海实际投投资为1,900.00万元,占兴文博海注册资本比例95.00%
    3、据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龙双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技术服务合同书》及《顶佛寺村葡萄园观光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第六条因甲方原因需要终止合同,但乙方完成报告编写,乙方提供报告2份,甲方按70%支付合同价款,双方合同终止执行。本次对应付账款的评估,按四川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审定后的账面值列示。
    二、审计报告(川华会成审[2018] 174 号)特别事项说明:
     (一).发展天投与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共同作为联合体投资新都区三河街道龙伏安置小区融资建设1标段项目(以下简称“新都项目”)。截止《融资建设合同》约定工程移交时点时,由于华海公司遭多家供应商追债,处于濒临破产状态未完成尾期工程,导致新都项目未能准时、顺利移交至业主方成都家具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投公司”)。根据融建合同条款,新都项目有可能导致发展天投面临向家投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及过渡费赔偿。

     (二)发展天投持有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基金”,注册资本500万)35%股权。截至报告日,发展天投实缴出资共计35万元,按权益法应对水投基金累计确认的投资损益为-2,137,680.79元,亏损已超过投资成本。发展天投正在进行退股申请流程,据水投基金2018年6月7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决议,水投基金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受让发展天投所持有的水投基金全部股权,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
    (三)发展天投持有 “四川水投环保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投环保”,注册资本1000万元)51%股权。因水投环保设立时发展天投正在股权变更,四川凹凸融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凹凸集团公司”)代发展天投出资510万元注册资本。截至报告日,发展天投未对水投环保实际出资,水投环保目前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四)为支持联营企业水投基金公司开展岳池项目,发展天投同意为水投基金代持岳池中冶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池天泰”,注册资本5000万元)85%股份并收取股份代持管理费用。发展天投作为岳池天泰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五)截止2018年5月31日发展天投“在建工程-桃花湖”项目账面余额838,093.62元。龙泉驿区政府第45、56次常务会议纪要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关于桃花湖项目建设等有关事项的会议纪要》(龙府阅〔2013〕42号)文,同意发展天投作为龙泉驿区桃花湖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全面组织实施桃花湖及桃源村生态移民建设。2013年12月13日,龙泉驿区水务局与发展天投签订了《代建管理合同》,将龙泉驿区桃花湖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其代建管理。因该项目生态移民方案一直无法确定,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根据龙泉驿区政府统筹考虑及相关政策的调整,项目暂缓实施。根据2018年6月14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水务局关于回复龙泉驿区桃花湖建设工程有关事宜的函,桃花湖建设工程部分已支付638,302.62元,生态移民部分已支付199,791.00元。
    (六)龙泉驿区政府2016年第139次常务会确定发展天投为龙双路及顶佛寺村观光道路项目(以下简称龙双路项目)业主并开展了可研、水保、环评工作,龙泉驿区发改局2017年2月8日以(龙发改审批〔2017〕34号、35号)文进行了龙双路项目可研批复。该项目前期费用53.3万,已支付可研费用8.8万元,剩余44.5万元未支付,其中:工程量清单编制报告费用12.5万元(对方已出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环评报告32万元(发展天投未接收报告,应按照70%的比例支付违约金22.4万元)。针对龙双路项目,本次审计确认应付账款34.9万元。
     (七)股东方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发展天投委派梁俊超、郑广两位同志担任董事,根据《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施细则》(龙府办发[2015]43号)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公司薪酬标准高于龙泉驿区标准的,由区国资和机关事务管理局与任职公司清算,其多计提的缴入区财政局,发展天投应支付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机关事务管理局1,356,400.00元。根据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工投)发来的《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梁俊超、郑广同志2015年至2018年5月薪酬及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清算的函》(龙工投函[2018]36号),发展天投应支付龙泉工投1,122,501.92元。发展天投应支付代付职工薪酬款项共计2,478,901.92元。
    三、本次转让不涉及金融债务。本次转让是以净资产为基础对企业股权进行的转让,债权债务由转让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受让方将与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龙泉驿区国机局公司向发展天投委派的2名高管,在本次股权转让后将免去在发展天投担任的所有职务,由龙泉驿区国机局负责任用和安置。
    五、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次转让中不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行权方式为结果行权。
    六、四川发展天府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日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七、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交易服务费和过户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八、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九、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产权交易合同》等。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40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19-03-01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审计报告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评估报告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产权交易合同样本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罗老师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28-86147360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凤老师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项目融资联系人 徐女士,袁女士 项目融资联系电话 028-85337217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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