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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10.26%股权

已中止
中止时间:
7,739次围观
98.67万元
98.66 万元
10万元
该项目已中止 可联系项目组织方咨询详情
  • 项目咨询联系人
    唐丽 028-85335708
  •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婷 028-86123311
  • 项目融资联系人
    徐女士,袁女士 028-85337217
  • 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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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四川农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10.26%股权
转让底价 98.67 万元
是否联合转让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控股权转让 总转让比例 10.26%
项目咨询联系人 唐丽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28-85335708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婷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四川农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成立时间 1998-04-15
所在地区 四川    成都市    锦江区
住所/注册地址 成都市太升北路10号
经营范围 销售:化学肥料、农具、塑料薄膜、农副产品(不含粮、棉、油、蚕茧)、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其混合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针纺织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 975万 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应祥
经营规模 小型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标的企业简介:
四川农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15日,取得成都市青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设立时注册资本为975万元,其中: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出资490万元,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万元,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万元,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出资35万元,四川省合江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出资30万元,都江堰市华夏农资化工公司出资30万元,四川省万县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出资20万元,四川省内江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出资20万元,四川省叙永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出资15万元,广汉川油复合肥厂出资15万元,荣昌县农业生资料公司出资10万元,四川省泸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出资10万元,安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出资10万元,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宜宾经营站出资10万元,涪陵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出资10万元,四川省都江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出资10万元,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拓展公司出资10万元,四川省农业生资资料总公司重庆公司出资10万元,四川省农资公司西昌经营站出资10万元,成都青白江区农资公司出资10万元,平昌县复合肥厂出资5万元,泸州市江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出资5万元,四川省开江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出资5万元,四川省仪陇县复合肥料厂出资5万元。
2000年3月16日,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四川省合江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都江堰市华夏农资化工公司,四川省万县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四川省内江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四川省叙永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广汉川油复合肥厂,荣昌县农业生资料公司,四川省泸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安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宜宾经营站,涪陵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四川省都江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拓展公司,四川省农业生资资料总公司重庆公司,四川省农资公司西昌经营站,成都青白江区农资公司,平昌县复合肥厂,泸州市江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四川省开江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四川省仪陇县复合肥料厂21家股东以现金的形式按原价转让给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               
2002年6月31日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投资到四川省农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100万股的净资产以现金方式有偿转让给九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7月1日川化集团将投资到工贸公司的全部股权以现金方式有偿转让给川化新天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截止2016年7月31日,工贸公司注册资本为975万元,股东为省农总公司持股比例77.44%,九禾股份持股比例10.26%,新天府公司持股比例10.26%,华夏公司持股比例2.04%。

二、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涉诉事项
①应收账款——大悟福鑫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依据2015年12月1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民二终字第00214号,截至2011年3月21日,大悟福鑫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福鑫公司)欠四川农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农资公司)货款4,736,759.83元。根据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合江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泸州市合江盛达有限公司(简称盛达公司)退还农资公司货款2,315,000.00元,并自2008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其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农资公司认可该债权系代福鑫公司向盛达公司主张的货款,应抵扣福鑫公司欠款2,805,000.00元。
法院判决:大悟福鑫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农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1,931,759.85元,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截至2016年11月30日,福鑫公司尚未执行法院判决偿还该货款本金及利息。
2011年3月21日农资公司应收账款——福鑫公司账面金额3,453,542.25元,2011年3月22日至2016年11月30日新增387,222.28元,截至2016年11月30日账面金额3,840,764.53元。
②应收账款——泸州市合江盛达有限公司
依据2012年4月10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合江民初字第1833号,泸州市合江盛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四川农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货款2,315,000.00元,并自2008年8月31日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其占用原告资金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6月12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合江执字第304号:由于目前被执行人泸州市合江盛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所以终结(2011)合江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且被执行人泸州市合江盛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农资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315,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损失,申请执行人四川农资工贸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泸州市合江盛达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截至2016年11月30日,泸州市合江盛达有限公司尚未执行法院判决偿还该货款本金及利息。
③应收账款——贵州邦力达农资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贵州邦力达农资有限公司(简称邦力达公司)账面金额4,696,438.42元,其中2,585,000.00元是四川农资工贸有限公司作为邦力达公司的联营方,应邦力达公司的要求向邦力达公司提供的货款。依据2006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黔高民二终字第65号,邦力达公司向贵州省农业资料生产公司(简称贵州农资公司)支付货款2,585,000.00元,贵州农资公司在向邦力达公司供应赤化尿素330吨(货款计425,700.00元)后即停止供货且退回100万元货款给邦力达公司,剩余货款1,159,300.00元,法院判决贵州农资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贵阳邦力达农资有限公司交付898.68吨赤化尿素。
截至2016年11月30日,应收邦力达公司账面金额4,696,438.42元。
对于上述应收大悟福鑫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泸州市合江盛达有限公司、贵州邦力达农资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由于无法确定可收回的金额,本次评估以审计后账面值列示。
④预收账款——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2010年12月24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青羊民初字第5968号及2011年6月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成民终字第2286号,徐州市芭田生态有限公司(简称徐州芭田公司)以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芭田公司)名义向农资公司转款,且深圳芭田公司亦代徐州芭田公司收取退货款,判决农资公司在初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徐州芭田公司货款1,625,000.00元。
由于农资公司逾期未履行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青羊民初字第5968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据2011年9月16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青羊执字第1454-1号,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农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7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截至2016年11月30日,该诉讼执行事项尚未终结。本次评估以2016年11月30日审计后账面金额1,628,800.00元作为评估值。根据法院判决,实际债权人为徐州芭田公司,本次评估以法院判决为依据。
(2)现金
评估基准日农资公司现金余额中部分系以出纳名义开立个人账户,在现金科目中核算。
(3)银行存款
因徐州市芭田生态有限公司与四川农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农资公司银行账户(华夏银行成都分行、农业银行青羊支行)被法院查封。
根据2017年5月4日华夏银行对公明细对账单,农资公司账户553020001819100169609因长期未动账,2016年3月22日873.16元转入不动户,不动户余额为873.16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不动户明细,农资公司账户22891201040002269,因长期未动账,2013年6月21日18.96元转入不动户,不动户余额为-381.04元。 
三、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变更完成期间,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四、股权过户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五、本次股权转让,股东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自然人或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到期日当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至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账号名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7411010182600211211
五、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主体资格类资料:
三证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2、其他类:
产权受让申请书、受让承诺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主体资格类资料:
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
2、其他类:
产权受让申请书、受让承诺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标的名称 四川农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10.26%股权
项目编码111 G32017SC1000051 转让底价 98.67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17-08-30
是否捆绑债权转让 挂牌截止日期 2018-08-29
是否联合转让 是否控股权转让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涉及优先权 涉及
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四川农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企业简介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10.26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成立时间 1998-04-15
所在地区 四川  成都市   锦江区
住所/注册地址 成都市太升北路10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经营范围 销售:化学肥料、农具、塑料薄膜、农副产品(不含粮、棉、油、蚕茧)、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其混合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针纺织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 975万 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应祥
经营规模 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0927861-6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职工人数 0人 其中:在岗 0人,离退 0人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 77.44 %
2 四川省川化新天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26 %
3 九禾股份有限公司 10.26 %
4 都江堰市华夏农资化工公司 2.04 %
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2016  年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0 -42.01 -66.03
资产总额(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1,501.92 540.24 961.68
审计机构 四川金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备注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单位:万元)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2016-12-31 0 -18.34 -18.34
报表类型 资产总额(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月报 1,549.61 540.24 1,009.37
备注 ——
资产评估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四川华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16-11-30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备案)日期 2017-06-16
评估报告文号 ——
资产评估结果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万元) 1,501.92 1,501.92
长期投资(万元) —— ——
固定资产(万元) —— ——
无形资产(万元) —— ——
其中:土地使用权(万元) —— ——
其他资产(万元) —— ——
总资产(万元) 1,501.92 1,501.92
流动负债(万元) 540.24 540.28
长期负债(万元) —— ——
总负债(万元) 540.24 540.28
净资产(万元) 961.68 961.64
标的对应评估值 98.66 万元
是否与企业清算或破产相关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九禾股份有限公司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26 %
拟转让股份数 ——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26 %
持有股份数 ——
是否转让非主业 ——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733956122L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区 重庆 市辖区  
住所/注册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33号九龙明珠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永清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农业
经营规模 大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9999999
批准单位名称 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九禾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四川农资工贸有限公司10.26%股权转让方案的批复
批准日期 2017-08-01
批准文号 泸国资产权【2017】35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98.67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二、本次转让不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理。
三、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当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费细划标准》(西南联交【2014】19号)支付经纪代理服务费。 
四、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五、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六、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自然人或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到期日当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至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账号名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7411010182600211211
五、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主体资格类资料:
三证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2、其他类:
产权受让申请书、受让承诺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主体资格类资料:
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
2、其他类:
产权受让申请书、受让承诺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优先权交易规则 优先权行权交易方式说明
——
优先权情况说明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标的企业简介:
四川农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15日,取得成都市青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设立时注册资本为975万元,其中: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出资490万元,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万元,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万元,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出资35万元,四川省合江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出资30万元,都江堰市华夏农资化工公司出资30万元,四川省万县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出资20万元,四川省内江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出资20万元,四川省叙永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出资15万元,广汉川油复合肥厂出资15万元,荣昌县农业生资料公司出资10万元,四川省泸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出资10万元,安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出资10万元,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宜宾经营站出资10万元,涪陵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出资10万元,四川省都江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出资10万元,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拓展公司出资10万元,四川省农业生资资料总公司重庆公司出资10万元,四川省农资公司西昌经营站出资10万元,成都青白江区农资公司出资10万元,平昌县复合肥厂出资5万元,泸州市江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出资5万元,四川省开江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出资5万元,四川省仪陇县复合肥料厂出资5万元。
2000年3月16日,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四川省合江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都江堰市华夏农资化工公司,四川省万县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四川省内江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四川省叙永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广汉川油复合肥厂,荣昌县农业生资料公司,四川省泸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安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宜宾经营站,涪陵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四川省都江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拓展公司,四川省农业生资资料总公司重庆公司,四川省农资公司西昌经营站,成都青白江区农资公司,平昌县复合肥厂,泸州市江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四川省开江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四川省仪陇县复合肥料厂21家股东以现金的形式按原价转让给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               
2002年6月31日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投资到四川省农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100万股的净资产以现金方式有偿转让给九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7月1日川化集团将投资到工贸公司的全部股权以现金方式有偿转让给川化新天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截止2016年7月31日,工贸公司注册资本为975万元,股东为省农总公司持股比例77.44%,九禾股份持股比例10.26%,新天府公司持股比例10.26%,华夏公司持股比例2.04%。

二、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涉诉事项
①应收账款——大悟福鑫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依据2015年12月1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民二终字第00214号,截至2011年3月21日,大悟福鑫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福鑫公司)欠四川农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农资公司)货款4,736,759.83元。根据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合江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泸州市合江盛达有限公司(简称盛达公司)退还农资公司货款2,315,000.00元,并自2008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其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农资公司认可该债权系代福鑫公司向盛达公司主张的货款,应抵扣福鑫公司欠款2,805,000.00元。
法院判决:大悟福鑫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农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1,931,759.85元,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截至2016年11月30日,福鑫公司尚未执行法院判决偿还该货款本金及利息。
2011年3月21日农资公司应收账款——福鑫公司账面金额3,453,542.25元,2011年3月22日至2016年11月30日新增387,222.28元,截至2016年11月30日账面金额3,840,764.53元。
②应收账款——泸州市合江盛达有限公司
依据2012年4月10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合江民初字第1833号,泸州市合江盛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四川农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货款2,315,000.00元,并自2008年8月31日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其占用原告资金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6月12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合江执字第304号:由于目前被执行人泸州市合江盛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所以终结(2011)合江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且被执行人泸州市合江盛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农资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315,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损失,申请执行人四川农资工贸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泸州市合江盛达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截至2016年11月30日,泸州市合江盛达有限公司尚未执行法院判决偿还该货款本金及利息。
③应收账款——贵州邦力达农资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贵州邦力达农资有限公司(简称邦力达公司)账面金额4,696,438.42元,其中2,585,000.00元是四川农资工贸有限公司作为邦力达公司的联营方,应邦力达公司的要求向邦力达公司提供的货款。依据2006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黔高民二终字第65号,邦力达公司向贵州省农业资料生产公司(简称贵州农资公司)支付货款2,585,000.00元,贵州农资公司在向邦力达公司供应赤化尿素330吨(货款计425,700.00元)后即停止供货且退回100万元货款给邦力达公司,剩余货款1,159,300.00元,法院判决贵州农资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贵阳邦力达农资有限公司交付898.68吨赤化尿素。
截至2016年11月30日,应收邦力达公司账面金额4,696,438.42元。
对于上述应收大悟福鑫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泸州市合江盛达有限公司、贵州邦力达农资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由于无法确定可收回的金额,本次评估以审计后账面值列示。
④预收账款——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2010年12月24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青羊民初字第5968号及2011年6月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成民终字第2286号,徐州市芭田生态有限公司(简称徐州芭田公司)以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芭田公司)名义向农资公司转款,且深圳芭田公司亦代徐州芭田公司收取退货款,判决农资公司在初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徐州芭田公司货款1,625,000.00元。
由于农资公司逾期未履行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青羊民初字第5968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据2011年9月16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青羊执字第1454-1号,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农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7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截至2016年11月30日,该诉讼执行事项尚未终结。本次评估以2016年11月30日审计后账面金额1,628,800.00元作为评估值。根据法院判决,实际债权人为徐州芭田公司,本次评估以法院判决为依据。
(2)现金
评估基准日农资公司现金余额中部分系以出纳名义开立个人账户,在现金科目中核算。
(3)银行存款
因徐州市芭田生态有限公司与四川农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农资公司银行账户(华夏银行成都分行、农业银行青羊支行)被法院查封。
根据2017年5月4日华夏银行对公明细对账单,农资公司账户553020001819100169609因长期未动账,2016年3月22日873.16元转入不动户,不动户余额为873.16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不动户明细,农资公司账户22891201040002269,因长期未动账,2013年6月21日18.96元转入不动户,不动户余额为-381.04元。 
三、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变更完成期间,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四、股权过户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五、本次股权转让,股东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1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18-08-29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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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合同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标的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评估或评估值报告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唐丽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28-85335708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婷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项目融资联系人 徐女士,袁女士 项目融资联系电话 028-85337217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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