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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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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大酒店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沱一桥头桂花街46号,租赁标的酒店始建于1992年,土地面积5569.74m²,房屋及建筑物面积18917.52m²。本次出租标的为扣除已出租给泸州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分(土地面积约900m²,房屋及建筑物面积约900m²和设备设施)的其他实物资产(土地面积约4669.74m²,酒店楼层共计20层,房屋及建筑物面积约18017.52m²)、酒店主楼顶楼外砖墙、一楼门厅位和大梯步副楼一层圆弧形广告位,出租标的以现状整体对外招租。用途为营业。房屋所有权人为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产证件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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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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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简介 1、泸州老窖大酒店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沱一桥头桂花街46号,始建于1992年,土地面积5569.74m²,房屋及建筑物面积18917.52m²。本次出租标的泸州老窖大酒店为扣除已出租给泸州市商业银行部分(土地面积约900m²,房屋及建筑物面积约900m²和设备设施)以外的其他实物资产(土地面积约4669.74m²,酒店楼层共计20层,房屋及建筑物面积约18017.52m²)、酒店主楼顶楼外砖墙和一楼门厅位、大梯步副楼一层圆弧形广告位,出租标的以现状整体对外招租。用途为营业。房屋所有权人为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产证件齐全。 2、标的现状:泸州老窖大酒店目前为空置状态,外墙墙砖裙墙,入户安装玻璃门/木门,内墙面造型板/墙纸裙墙至顶,吊顶,落地玻璃/塑钢窗,电梯四部,安装自动喷淋及监控系统等。由于闲置时间较长,室内外维护保养较差,设施设备陈旧,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需要承租方自行投入,消除安全隐患,重新装修。 3、出租标的现为抵押状态,抵押期限至2020年。 二、经营业态、期限、租赁履约保证金及租金缴纳方式 1、经营业态:泸州老窖大酒店经营业态为酒店经营,包括住宿、茶楼、餐饮、KTV、浴足、办公等。承租方经营酒店业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环保规定。 2、租赁期限:20年。如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承租权。 3、租金及挂牌底价: (1)本次标的租金不含水费、电费、气费、安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须承租人自行承担缴纳上述费用。 (2)租金及收缴办法:首次挂牌租金100万元/年。首年度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租金按年交纳,先交租金后入住。以后每年租金应在前1年租赁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时向出租方缴纳租金。 (3)本次租赁标的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与承租方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还需签订《房屋租赁安全协议》、《房屋租赁廉政合同》。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年度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及装修保证金。租赁履约保证金金额与首年度年租金相同。在承租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合同终止后,出租方将租赁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4)本次租赁竞租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若意向承租人成功租赁该交易标的,该竞租保证金扣除承租方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自动转为首年度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和装修保证金;若意向承租人未成功租赁该交易标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保证金。 (5)租金增加机制:以5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周期租金暂不增长;第二个周期租金增涨5%,第三个周期在第二个周期租金基础上增涨5%,第四个周期在第三个周期租金基础上增涨5%。 三、在租赁合同期内,如出租方需要公开拍卖泸州老窖大酒店,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合同期满,如出租方需要继续向社会公开出租泸州老窖大酒店,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出租方在标的物顶楼设置广告位对外公开招租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四、装修期、装修要求及装修保证金 (1)装修期:《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次日起,给予承租方8个月装修期,装修期满次日起开始计算租金。 (2)装修要求:承租方必须对租赁标的物的安全隐患进行消除并实施装修,预计装饰装修投资不少于7000万元及以上。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提交经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装修方案,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标的的硬件装修标准(水平)必须达到国家酒店《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GBT/14308-2010年版)“三星”或“三星”级以上。 (3)装修保证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扣除承租方须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的交易服务费、首年度租金及租赁履约保证金后剩余部分转为装修保证金。承租方按经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设计方案进场施工,经出租方组织验收完成工程量的50%时,出租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承租方装修保证金的50%;承租方完成标的装修改造,经出租方组织验收达到酒店“三星”或“三星”级以上国家标准设计和装修后,出租方将剩余的50%装修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五、投资建设 对标的物的改造及装修由承租方自行筹资投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验收、投运。其中:泸州老窖大酒店需建2*800KVA干式箱变,出租方、承租方各承建1台,其费用各自承担。 六、分租 若承租方对酒店中的KTV、茶楼、浴足、办公楼层及餐厅等业态进行分租,承租方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出租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逾期不作回复视为认可承租方的分租。 七、出租方、承租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须将标的相关实物及资料移交给承租方,标的移交按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八、根据四川君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泸州市高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出租涉及的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用房租赁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评报字[2018]第171号)特别事项说明:2014年8月,四川恒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泸州老窖大酒店综合楼”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楼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对相关设施设施进行拆除或重新安装。该综合楼已闲置多年,此次评估预计维修费为7567358.4元,该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评估的年租赁价值为扣除维修费用后的价值。 九、其他披露事项: (1)承租方须对租赁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租方在注册公司或从事经营所需相关经营证照和手续自行负责申报办理,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出租方予以协助。 (2)承租方对租赁资产进行装修改造,对其设施设备进行更新,以及在经营期间对租赁资产进行装修,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与更新等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与法律责任。承租方保证按合同用途合理、合法的使用或利用标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当地相关部门管理要求,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遵守城市综合管理、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与相关部门签订相关责任书,履行和享有相关权利义务。 (4)承租方装修改造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出租方和政府有权机构有权对租赁标的物的装修改造情况进行监管和督查。 (6)承租方在经营期间须对租赁标的物设备设施等进行不间断地维护维修与更新,一直确保其始终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并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要求。 (7)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标的物整体或部分分租给其他第三方。 (8)承租方不得将标的物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 (9)意向承租方可自行组织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10)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且认同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11)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泸州老窖大酒店冠名权为承租方所有。 (12)承租方在租赁期内,需对标的进行装修时,须向出租方提交经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装修方案,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若需要报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或验收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其费用,其相关资料报出租方存查。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标的结构,不得遮挡门牌号,装修相关费用及装修过程的安全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方若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对标的进行改、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承租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并恢复标的原状,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4)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标的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负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出租方报告。承租方对标的及其设施的水电气安全检查、下水管道疏通和清污、室内及公共地段保洁、其它安装的设施设备等负有日常维护和修缮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其租赁标的及相关设备、设施被损坏和被擅自拆除,承租方须及时修复,并承担赔偿及相关责任。 (15)承租方在承租期内,涉及消防、环保、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事项,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其费用。 (16)标的移交前产生的水电费用由出租方负责结清后移交承租方。在标的移交后所发生的水、电、气、物业管理、门前三包费、垃圾运输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按时结清。 (17)若承租方需提前退租,应经出租方同意并办理相关结算后解除租赁合同,其交纳的当年剩余租金出租方无息退还;如有扣罚按扣罚结算后剩余金额退还,已交纳的租赁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不另行给予承租方补偿。 (18)出租方因城建改造、政策变化等需要提前收回标的物的,由出租方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退还出租方标的,出租方扣除已履行部分的租金后将剩余租金及租赁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出租方按政策规定给予承租方补偿。 (19)租赁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承租方应按时完好腾退交还标的。如承租方逾期30日未腾退交换标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标的内物品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标的内物品,承租方无权要求出租方退还和赔偿。 (20)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承租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标的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应对标的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气使用等情况进行交接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21)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应及时结清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后,完好地向出租方交还租赁的标的。除经营使用的相关设备等动产归承租方所有外,对不能拆除或拆除后将损害标的价值及使用功能的不限于中央空调、电梯、消防、强弱电、供排水系统、燃气系统、监控系统、墙面、嵌入式壁柜、门窗、地板、电源线、网络线、灯具等不动产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和新承租方对承租方不作任何补偿,且承租方不得损毁、破坏。若有损坏,承租方照价赔偿。 (22)租赁合同期满,如承租方不再继续租赁标的,须在租赁合同期满前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 (23)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泸州老窖大酒店所涉及的安全、环保、综治等责任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4)承租方须在装修期内无条件消除标的物安全隐患,并承担其费用。 (25)承租方在承租期内须为承租资产购买财产保险,保额应覆盖承租资产的价值。如承租方不购买保险或购买保险但保额不足覆盖资产价值的,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承租资产毁损,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出租方损失。 十、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一、出租方本次出租标的的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15)泸州市不动产第0007638号,使用期限至2033年止。待不动产权期满,出租方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办理产权续期手续,因产权问题产生的纠纷由出租方负责。 十二、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租赁合同》、《评估报告》、《招租方案》、《房屋租赁安全协议》、《廉政合同》,意向承租人自行下载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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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一、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次出租标的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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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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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泸州老窖大酒店租赁 |
标的名称 | 泸州老窖大酒店租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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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1942441014357 | 出租底价 | 100 万元 | |||
价格说明 | 100万元/年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9-01-30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9-02-15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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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泸州老窖大酒店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沱一桥头桂花街46号,租赁标的酒店始建于1992年,土地面积5569.74m²,房屋及建筑物面积18917.52m²。本次出租标的为扣除已出租给泸州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分(土地面积约900m²,房屋及建筑物面积约900m²和设备设施)的其他实物资产(土地面积约4669.74m²,酒店楼层共计20层,房屋及建筑物面积约18017.52m²)、酒店主楼顶楼外砖墙、一楼门厅位和大梯步副楼一层圆弧形广告位,出租标的以现状整体对外招租。用途为营业。房屋所有权人为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产证件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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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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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四川君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评估/询价基准日 | 2018-10-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9-01-15 | |||||||||||||||||||||||||||||||||||||||||||||||||||||||||||||||||||||||||||||
出租标的对应评估价值/询价值 | 99.09636 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14,500 | |||||||||||||||||||||||||||||||||||||||||||||||||||||||||||||||||||||||||||||
备注 |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100 万元 | ||||||||||||||||||||||||||||||||||||||||||||||||||||||||||||||||||||||||||||
价格说明 | 100万元/年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在承租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合同终止后,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20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租赁竞租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若意向承租人成功租赁该交易标的,该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自动转为首年度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和装修保证金。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安全协议》和《廉政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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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一)意向承租人同意按出租方泸州老窖大酒店现状承租。 (二)在承租标的后按照使用要求充分、合理地利用租赁标的,不改变租赁标的现有建筑主体结构。 (三)承租方不得改变租赁标的的租赁用途,不得将租赁标的转让、转包、出借、交换给他人经营,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并严格履行。 (四)承租方违约或租赁期满后承租方不再租赁(续租)本次出租标的,除承租方自行投资购置的动产由承租方处置外,不能拆除或拆除后将损害标的价值及使用功能的装饰装修物(包括但不限于中央空调、电梯、消防、强弱电、供排水系统、燃气系统、监控系统、墙面、嵌入式壁柜、门窗、地板、电源线、网络线、灯具等不动产)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对承租方不作任何补偿,且承租方不得损毁、破坏。若有损坏,承租方照价赔偿。 (五)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实地踏勘租赁标的,并充分了解租赁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如意向承租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参与报名竞租,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租赁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竞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六)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成功承租该标的后,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泸州老窖大酒店所涉及的安全、环保、综治等责任和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且租赁合同签订后8个月内,承租人必须对租赁标的物的安全隐患进行消除并实施装修,实施装修改造后,硬件标准(水平)必须达到国家酒店《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GBT/14308-2010年版) “三星”或“三星”级以上。装饰装修投资不少于7000万元及以上。酒店装修外立面不得违反泸州市整体风貌要求。装修要求:装修具有健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预案;发现不明物体,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保护现场,报告相关部门;做好扬尘处理和消防措施;周边如涉及居民小区和学校,应合理安排工序,严禁中午和夜间进行建筑作业,白天也应该采用低噪音的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期固体废物应该及时处理。承租人装饰装修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程序报批、验收、投运。 (七)在租赁期间所涉及的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按国家政策规定各自行承担。 (八)意向承租方承租标的后,按照先交租金后入住办理。每年租金在前1年租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租金,不得以实物抵扣等其他方式进行缴纳。 (九)承租方须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8个月内消除安全隐患问题,并承担改建和装饰装修施工及后续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环保、综治等责任和费用。 (十)意向承租方须承诺,认可《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安全协议》和《房屋租赁廉政合同》(样本)的所有约定内容及出租方的管理要求。 (十一)承租方在承租期内须为承租资产购买财产保险,保额应覆盖承租资产的价值。如承租方不购买保险或购买保险但保额不足覆盖资产价值的,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承租资产毁损,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出租方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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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次出租标的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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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标的简介 1、泸州老窖大酒店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沱一桥头桂花街46号,始建于1992年,土地面积5569.74m²,房屋及建筑物面积18917.52m²。本次出租标的泸州老窖大酒店为扣除已出租给泸州市商业银行部分(土地面积约900m²,房屋及建筑物面积约900m²和设备设施)以外的其他实物资产(土地面积约4669.74m²,酒店楼层共计20层,房屋及建筑物面积约18017.52m²)、酒店主楼顶楼外砖墙和一楼门厅位、大梯步副楼一层圆弧形广告位,出租标的以现状整体对外招租。用途为营业。房屋所有权人为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产证件齐全。 2、标的现状:泸州老窖大酒店目前为空置状态,外墙墙砖裙墙,入户安装玻璃门/木门,内墙面造型板/墙纸裙墙至顶,吊顶,落地玻璃/塑钢窗,电梯四部,安装自动喷淋及监控系统等。由于闲置时间较长,室内外维护保养较差,设施设备陈旧,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需要承租方自行投入,消除安全隐患,重新装修。 3、出租标的现为抵押状态,抵押期限至2020年。 二、经营业态、期限、租赁履约保证金及租金缴纳方式 1、经营业态:泸州老窖大酒店经营业态为酒店经营,包括住宿、茶楼、餐饮、KTV、浴足、办公等。承租方经营酒店业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环保规定。 2、租赁期限:20年。如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承租权。 3、租金及挂牌底价: (1)本次标的租金不含水费、电费、气费、安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须承租人自行承担缴纳上述费用。 (2)租金及收缴办法:首次挂牌租金100万元/年。首年度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租金按年交纳,先交租金后入住。以后每年租金应在前1年租赁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时向出租方缴纳租金。 (3)本次租赁标的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与承租方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还需签订《房屋租赁安全协议》、《房屋租赁廉政合同》。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年度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及装修保证金。租赁履约保证金金额与首年度年租金相同。在承租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合同终止后,出租方将租赁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4)本次租赁竞租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若意向承租人成功租赁该交易标的,该竞租保证金扣除承租方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自动转为首年度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和装修保证金;若意向承租人未成功租赁该交易标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保证金。 (5)租金增加机制:以5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周期租金暂不增长;第二个周期租金增涨5%,第三个周期在第二个周期租金基础上增涨5%,第四个周期在第三个周期租金基础上增涨5%。 三、在租赁合同期内,如出租方需要公开拍卖泸州老窖大酒店,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合同期满,如出租方需要继续向社会公开出租泸州老窖大酒店,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出租方在标的物顶楼设置广告位对外公开招租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四、装修期、装修要求及装修保证金 (1)装修期:《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次日起,给予承租方8个月装修期,装修期满次日起开始计算租金。 (2)装修要求:承租方必须对租赁标的物的安全隐患进行消除并实施装修,预计装饰装修投资不少于7000万元及以上。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提交经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装修方案,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标的的硬件装修标准(水平)必须达到国家酒店《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GBT/14308-2010年版)“三星”或“三星”级以上。 (3)装修保证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扣除承租方须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的交易服务费、首年度租金及租赁履约保证金后剩余部分转为装修保证金。承租方按经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设计方案进场施工,经出租方组织验收完成工程量的50%时,出租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承租方装修保证金的50%;承租方完成标的装修改造,经出租方组织验收达到酒店“三星”或“三星”级以上国家标准设计和装修后,出租方将剩余的50%装修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五、投资建设 对标的物的改造及装修由承租方自行筹资投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验收、投运。其中:泸州老窖大酒店需建2*800KVA干式箱变,出租方、承租方各承建1台,其费用各自承担。 六、分租 若承租方对酒店中的KTV、茶楼、浴足、办公楼层及餐厅等业态进行分租,承租方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出租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逾期不作回复视为认可承租方的分租。 七、出租方、承租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须将标的相关实物及资料移交给承租方,标的移交按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八、根据四川君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泸州市高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出租涉及的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用房租赁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评报字[2018]第171号)特别事项说明:2014年8月,四川恒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泸州老窖大酒店综合楼”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楼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对相关设施设施进行拆除或重新安装。该综合楼已闲置多年,此次评估预计维修费为7567358.4元,该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评估的年租赁价值为扣除维修费用后的价值。 九、其他披露事项: (1)承租方须对租赁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租方在注册公司或从事经营所需相关经营证照和手续自行负责申报办理,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出租方予以协助。 (2)承租方对租赁资产进行装修改造,对其设施设备进行更新,以及在经营期间对租赁资产进行装修,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与更新等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与法律责任。承租方保证按合同用途合理、合法的使用或利用标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当地相关部门管理要求,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遵守城市综合管理、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与相关部门签订相关责任书,履行和享有相关权利义务。 (4)承租方装修改造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出租方和政府有权机构有权对租赁标的物的装修改造情况进行监管和督查。 (6)承租方在经营期间须对租赁标的物设备设施等进行不间断地维护维修与更新,一直确保其始终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并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要求。 (7)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标的物整体或部分分租给其他第三方。 (8)承租方不得将标的物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 (9)意向承租方可自行组织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10)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且认同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11)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泸州老窖大酒店冠名权为承租方所有。 (12)承租方在租赁期内,需对标的进行装修时,须向出租方提交经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装修方案,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若需要报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或验收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其费用,其相关资料报出租方存查。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标的结构,不得遮挡门牌号,装修相关费用及装修过程的安全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方若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对标的进行改、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承租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并恢复标的原状,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4)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标的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负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出租方报告。承租方对标的及其设施的水电气安全检查、下水管道疏通和清污、室内及公共地段保洁、其它安装的设施设备等负有日常维护和修缮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其租赁标的及相关设备、设施被损坏和被擅自拆除,承租方须及时修复,并承担赔偿及相关责任。 (15)承租方在承租期内,涉及消防、环保、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事项,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其费用。 (16)标的移交前产生的水电费用由出租方负责结清后移交承租方。在标的移交后所发生的水、电、气、物业管理、门前三包费、垃圾运输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按时结清。 (17)若承租方需提前退租,应经出租方同意并办理相关结算后解除租赁合同,其交纳的当年剩余租金出租方无息退还;如有扣罚按扣罚结算后剩余金额退还,已交纳的租赁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不另行给予承租方补偿。 (18)出租方因城建改造、政策变化等需要提前收回标的物的,由出租方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退还出租方标的,出租方扣除已履行部分的租金后将剩余租金及租赁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出租方按政策规定给予承租方补偿。 (19)租赁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承租方应按时完好腾退交还标的。如承租方逾期30日未腾退交换标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标的内物品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标的内物品,承租方无权要求出租方退还和赔偿。 (20)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承租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标的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应对标的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气使用等情况进行交接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21)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应及时结清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后,完好地向出租方交还租赁的标的。除经营使用的相关设备等动产归承租方所有外,对不能拆除或拆除后将损害标的价值及使用功能的不限于中央空调、电梯、消防、强弱电、供排水系统、燃气系统、监控系统、墙面、嵌入式壁柜、门窗、地板、电源线、网络线、灯具等不动产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和新承租方对承租方不作任何补偿,且承租方不得损毁、破坏。若有损坏,承租方照价赔偿。 (22)租赁合同期满,如承租方不再继续租赁标的,须在租赁合同期满前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 (23)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泸州老窖大酒店所涉及的安全、环保、综治等责任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4)承租方须在装修期内无条件消除标的物安全隐患,并承担其费用。 (25)承租方在承租期内须为承租资产购买财产保险,保额应覆盖承租资产的价值。如承租方不购买保险或购买保险但保额不足覆盖资产价值的,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承租资产毁损,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出租方损失。 十、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一、出租方本次出租标的的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15)泸州市不动产第0007638号,使用期限至2033年止。待不动产权期满,出租方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办理产权续期手续,因产权问题产生的纠纷由出租方负责。 十二、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租赁合同》、《评估报告》、《招租方案》、《房屋租赁安全协议》、《廉政合同》,意向承租人自行下载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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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70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19-02-15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741101018260021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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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0个周期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0-2688532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肖先生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项目融资联系人 | 徐女士,袁女士 | 项目融资联系电话 | 028-85337217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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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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