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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汇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

已成交
2,652次围观
600 万元
——
200万元
本项目已成交 可联系项目组织方咨询详情
  • 项目咨询联系人
    张先生 18284225587
  • 项目报名联系人
    许女士 028-86123311
  • 项目融资联系人
    徐女士,袁女士 028-8533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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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四川省宜宾市汇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

债权基本情况

债务人名称

四川省宜宾市汇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金额

10,390,760.27

本金余额

6,736,705.16

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延迟支付利息

3,654,055.11

违约金

 

债务人情况

四川省宜宾市汇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1997年4月14日,公司注册和经营地址为宜宾市沿江路98号2楼,法人代表宋豫宾,公司注册资本1002万元,其中宋鹏持股400万元,占比39.92%,宋豫宾持股295.05万元,占比29.45%,宋豫春持股268.35万元,占比26.78%,宋豫蜀持股9.41万元,占比0.94%,万贤康持股9.41万元,占比0.94%,宋玉群持股5.6万元,占比0.56%,李熙贵持股3.65万元,占比0.36%,李俊华持股3.13万元,占比0.31%,王昭容持股2.9万元,占比0.29%,宋豫容持股2.8万元,占比0.28%,李熙洪持股1.7万元,占比0.17%。所属行业为:批发零售业。经营范围:销售:木材、竹材、农副土特产品、钢材、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煤炭、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等。企业主营业务为煤炭销售。

抵押担保情况

1、抵押物为宜宾市裕升经协有限公司的营业、办公用房,面积470.65平方米,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鲁家园市府礼堂综合大楼一、二层(宜宾市北城正气巷1号)。2、保证人宋鹏、叶玲丽、宋豫宾、王昭蓉、宋豫春、李熙贵

诉讼情况

工行对该笔借款已诉讼。2015年2月2日工行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交纳诉讼费64715元宜宾中院拟于2015年5月8日开庭,之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调解,2015年5月6日宜宾中院出具了(2015)宜民初字第75号《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工行于2015年6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宜宾中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工行执行申请,现案件在执行中。分公司与工行协议转让后变更了执行人,继续推动该债权执行,2019年5月8日,至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告知书》,了解抵押物拍卖价格确认流程为议价→网络询价→评估机构评估。目前,分公司2019年9月24日垫付司法评估费用26700.00元,司法评估报告已出。另外执行法官认为,本案抵押物价值超过执行标的,存在超额查封,避免影响本案执行,希望公司于拍卖公告发布后申请解除对相关被执行人养老银行账户查封。此债权诉讼费工行在资产包受让时并未一并转让,分公司无需向工行支付垫付的诉讼费。此次转让债权中不包含工行交纳的诉讼费64,715.00元,本次处置代垫司法评估费用一并转让,但该费用不在转让价款之中,受让方将在转让成功后,向我方单独支付。

转让方情况

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经济类型

/

注册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35号金骊总府大厦21,20,19层

注:

1.以上债权金额以实际合同签署为准;

2.抵质押物数量以实际为准;

3.前述资产情况仍可能存在其他瑕疵,须意向受让方自行调查判断。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指:协议转让情况下,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具备受让资格;网络竞价情况下,根据交易规则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3个工作日内(含确定当日)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逾期未签订协议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西南联交所扣收全部交易保证金,且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
2、保证金价款通过西南联交所专门设立的交易结算账户进行结算,交易尾款由受让方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标的资产涉案诉讼主体、抵押权人等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
4、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西南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西南联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竞买人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对转让方、交易机构及任何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5)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违反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债权受让申请书》后,经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7)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8)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成功受让交易标的后,拒绝签署网络报价成交价格确认单的; 
(9)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10)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确定为受让方后一个月内非因转让方原因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 
(1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影响竞价公正性的行为; 
(12)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3)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西南联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当出现上述十三条所列情形时,西南联交所有权直接在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西南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直接向转让方指定资金账户划转,并由转让方负责余额处置。
5、本项目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由国家和地方各级税收征管机关或国家和地方政府征收的税项及费用或与之有关的款项,将由各方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各自承担并缴纳。
6、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西南联交所没收其全部保证金,有权单方面解除债权转让合同,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受让人之前支付的交易款项不再退还。
7、本次交易成功后受让方需向交易所支付经纪代理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如下:
若交易标的以转让底价成交的,受让方按成交金额的0.3 %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经纪代理服务费。
8、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其缴纳的保证金在扣除西南联交所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其向转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余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保证金由西南联交所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9、转受双方于成交日起3个工作日(含成交当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一、意向受让方应为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下列人员不得购买该项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标的名称 四川省宜宾市汇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
项目编码 DSCQ201909d11022740-4 挂牌价格 600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19-11-21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挂牌截止日期 2019-12-06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信息

四川省宜宾市汇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

债权基本情况

债务人名称

四川省宜宾市汇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金额

10,390,760.27

本金余额

6,736,705.16

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延迟支付利息

3,654,055.11

违约金

 

债务人情况

四川省宜宾市汇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1997年4月14日,公司注册和经营地址为宜宾市沿江路98号2楼,法人代表宋豫宾,公司注册资本1002万元,其中宋鹏持股400万元,占比39.92%,宋豫宾持股295.05万元,占比29.45%,宋豫春持股268.35万元,占比26.78%,宋豫蜀持股9.41万元,占比0.94%,万贤康持股9.41万元,占比0.94%,宋玉群持股5.6万元,占比0.56%,李熙贵持股3.65万元,占比0.36%,李俊华持股3.13万元,占比0.31%,王昭容持股2.9万元,占比0.29%,宋豫容持股2.8万元,占比0.28%,李熙洪持股1.7万元,占比0.17%。所属行业为:批发零售业。经营范围:销售:木材、竹材、农副土特产品、钢材、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煤炭、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等。企业主营业务为煤炭销售。

抵押担保情况

1、抵押物为宜宾市裕升经协有限公司的营业、办公用房,面积470.65平方米,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鲁家园市府礼堂综合大楼一、二层(宜宾市北城正气巷1号)。2、保证人宋鹏、叶玲丽、宋豫宾、王昭蓉、宋豫春、李熙贵

诉讼情况

工行对该笔借款已诉讼。2015年2月2日工行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交纳诉讼费64715元宜宾中院拟于2015年5月8日开庭,之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调解,2015年5月6日宜宾中院出具了(2015)宜民初字第75号《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工行于2015年6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宜宾中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工行执行申请,现案件在执行中。分公司与工行协议转让后变更了执行人,继续推动该债权执行,2019年5月8日,至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告知书》,了解抵押物拍卖价格确认流程为议价→网络询价→评估机构评估。目前,分公司2019年9月24日垫付司法评估费用26700.00元,司法评估报告已出。另外执行法官认为,本案抵押物价值超过执行标的,存在超额查封,避免影响本案执行,希望公司于拍卖公告发布后申请解除对相关被执行人养老银行账户查封。此债权诉讼费工行在资产包受让时并未一并转让,分公司无需向工行支付垫付的诉讼费。此次转让债权中不包含工行交纳的诉讼费64,715.00元,本次处置代垫司法评估费用一并转让,但该费用不在转让价款之中,受让方将在转让成功后,向我方单独支付。

转让方情况

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经济类型

/

注册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35号金骊总府大厦21,20,19层

注:

1.以上债权金额以实际合同签署为准;

2.抵质押物数量以实际为准;

3.前述资产情况仍可能存在其他瑕疵,须意向受让方自行调查判断。

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 600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1、免责条款
受让方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转让方及其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行使追索权。且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交易。
2、档案查阅
仅查阅与项目相关的资产权属凭证、账务凭证、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转让方及交易所不保证均为原件),经由交易所渠道查阅档案资料前均需与交易所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3、债权移交
受让方付清款项前,债权不发生转移,即受让方需付清全部款项后,才可办理债权交割手续。
4、保密条款
受让方不得泄露其在挂牌转让交易过程中获取的所有关于转让方及其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主体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且不得将转让方移交的档案资料用于资产转让之外的其他目的。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如产生争议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项目资料查询和了解由转让方负责。
7、受让方不得在竞买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交易标的。
8、《债权转让协议》文本详见附件,具体以转让方与受让方实际签署情况为准。
投资方资格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应为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下列人员不得购买该项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指:协议转让情况下,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具备受让资格;网络竞价情况下,根据交易规则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3个工作日内(含确定当日)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逾期未签订协议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西南联交所扣收全部交易保证金,且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
2、保证金价款通过西南联交所专门设立的交易结算账户进行结算,交易尾款由受让方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标的资产涉案诉讼主体、抵押权人等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
4、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西南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西南联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竞买人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对转让方、交易机构及任何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5)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违反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债权受让申请书》后,经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7)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8)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成功受让交易标的后,拒绝签署网络报价成交价格确认单的; 
(9)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10)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确定为受让方后一个月内非因转让方原因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 
(1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影响竞价公正性的行为; 
(12)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3)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西南联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当出现上述十三条所列情形时,西南联交所有权直接在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西南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直接向转让方指定资金账户划转,并由转让方负责余额处置。
5、本项目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由国家和地方各级税收征管机关或国家和地方政府征收的税项及费用或与之有关的款项,将由各方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各自承担并缴纳。
6、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西南联交所没收其全部保证金,有权单方面解除债权转让合同,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受让人之前支付的交易款项不再退还。
7、本次交易成功后受让方需向交易所支付经纪代理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如下:
若交易标的以转让底价成交的,受让方按成交金额的0.3 %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经纪代理服务费。
8、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其缴纳的保证金在扣除西南联交所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其向转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余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保证金由西南联交所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9、转受双方于成交日起3个工作日(含成交当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20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19-12-06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7411010182600211211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债权转让协议(样本)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信息发布终结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7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延长周期结束后,若未能征集到累计2家或更多合格意向投资方,自动终结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张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8284225587
项目报名联系人 许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项目融资联系人 徐女士,袁女士 项目融资联系电话 028-85337217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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