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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成都民生喜神投资有限公司32%股权及304987154.81元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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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31,491.955481 万元 | |||||
债权金额(万元) | 3.049872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是否控股权转让 | 否 | 总转让比例 | 32%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秦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86120811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婷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标的企业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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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成都民生喜神投资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成立时间 | 2010-03-11 | |||
所在地区 | 四川 成都市 都江堰市 | |||
住所/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观景路都江堰大道千禧广场Y(栋)3层 |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与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土地整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园林绿化设计和施工;工程管理服务;酒店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 | 1,000万 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李向何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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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企业简介:成都民生喜神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是为了运作都江堰龙门山旅游区青城山谷文化旅游项目,公司于2012年2月17日以公开摘牌方式取得位于都江堰市中兴镇新益村出让土地615.29亩,目前正在按政府要求推进各项工作。 二、本次挂牌底价总价为人民币31491.955481万元(含股权价格 993.24万元及债权价格304987154.81元,如交易出现增值,则增值部分为股权增值)。 三、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审计报告披露:
(1)期末开发间接费用中资本化利息金额为591,029,333.04元,全部为股东借款利息和银行借款利息。
(2)存货-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用-其他费用35,978,226.19元,系公司根据华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华青专审字[2012]第338号“关于北京喜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运作‘四川省都江堰市中兴镇项目’专项(分账)”审计报告,列入开发成本。
2、评估报告披露:
(1)依据都国用(2016)第73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10,194.62平方米。根据都江堰市规划管理局2018年3月28日出具的《都江堰市规划管理局建设用地规划技术审核意见通知书》(编号:都规用地报告T(2018)008号(用地)),2014年9月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10181201421024号)已作废。根据106线M-TR还建道路方案,市政道路占用该项目用地面积约971.4平方米(该市政道路用地纳入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计算),该宗地商住用地(商业比例不得小于51%,居住比例不得大于49%)面积约409,223.22平方米。本次评估面积以410,194.62平方米为准,因截止评估基准日市政道路占用项目用地补偿方案尚未确定,且评估对象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变更,故评估结果未考虑上述事项的影响。
(2)根据《都江堰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限期进行动工建设的函》(〔2018〕13号),成都民生喜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评估单位)与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10181-2012-(C)-004、510181-2012-(C)-005、510181-2012-(C)-006,该3宗土地应在2012年9月8日前动工建设。经调查,该3宗土地目前未动工建设,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约定:“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都江堰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4月9日函告被评估单位于2018年5月30日前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办理酒店部分建设施工手续;于2018年6月20日前动工建设,并在动工后向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动工证明,如愈期仍未动工,将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土地进行处置。本次评估结果未考虑上述事项的影响。
(3)根据都他项(2016)第182号他项权证信息显示,都国用(2016)第73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支行,抵押期限(2016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8日),抵押金额:47,000万元。 四、标的股权期间损益处理方式
标的股权在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之间的期间损益由受让方按所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五、标的债权基准日后利息承担
标的债权在评估基准日至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完毕期间的利息由受让方依据川瑞公司与喜神公司相关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给川瑞公司。受让方支付完毕借款本息后享有对喜神公司的相应债权。
六、解除川瑞公司承担的融资担保责任
2016年9月8日,喜神公司与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根据该合同,兴业公司通过华夏银行向喜神公司提供了4.7亿元的委托贷款,该笔贷款于2018年10月9日到期。喜神公司以项目土地使用权为该笔贷款设定了抵押担保,同时川瑞公司与兴业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本息总额的32%提供了保证担保。
现兴业公司不同意川瑞公司在转让股权的同时转让担保责任,为在退出喜神公司的同时一并解决川瑞公司的担保责任问题,受让方需承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若本次转让的交易日在2018年10月9日(即还款日)前,受让方承诺在2018年10月9日前以合法有效且兴业公司、华夏银行认可的方式解除川瑞公司的担保责任,并承诺在解除川瑞公司担保责任前向川瑞公司提供反担保。
2、若本次转让的交易日在2018年10月9日(即还款日)后,川瑞公司届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代喜神公司偿还了兴业公司部分借款,则受让方承诺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款项及按12%/年计算的川瑞公司代偿日至受让方实际还款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一次性支付给川瑞公司。川瑞公司将受让方是否履行此义务作为配合办理后续产权交割手续的前提条件。
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受让即表示知晓并认可上述风险,并承诺就此不通过任何途径追究川瑞公司的任何责任。
七、基准日后新增借款事宜
鉴于喜神公司所开发项目即将动工但缺乏资金,根据《梦享·青城项目合作开发协议》所确立的相关精神,为支持喜神公司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川瑞公司与喜神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了《借款协议》。根据该协议,川瑞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喜神公司提供2,080万元(具体金额以川瑞公司实际出借金额为准)的借款用于喜神公司项目开发经营,按照年利率12%计息,借款期限为12个月。截止2018年6月30日,川瑞公司依据该协议实际向喜神公司提供了1,120万元借款,该笔借款年利率12%,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受让方应承诺就基准日后的新增借款本息(具体金额以川瑞公司实际出借金额为准)的偿还提供川瑞公司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措施,并承诺在2018年12月10日前按年利率12%向川瑞公司一次性付清。
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受让即表示知晓并认可上述风险,并承诺就此不通过任何途径追究川瑞公司的任何责任。
八、股东投资义务
喜神公司现各股东方依照共同签署的《梦享·青城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依据该《合作协议》,喜神公司利用项目自身资源以自身为主体进行后续建设资金的融资,各股东方根据项目融资需要,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的增信措施,如项目不能通过自身融资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各股东方按持股比例继续提供股东借款,以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本次转让后,受让方作为标的企业的股东之一,承继《合作协议》项下川瑞公司的权利义务,即受让方需为喜神公司以自身为主体的融资根据资金方需要按32%的股权比例提供相应的增信措施。如项目不能通过自身融资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受让方需按32%的股权比例继续提供股东借款,以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九、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本次转让按照标的企业现状予以转让。转让方处置标的是股权和债权,受让方受让后,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提出补偿或扣减转让款。
若拟报名参与的意向受让方为标的企业股东或标的企业股东的关联公司,其报名参与受让即表示已充分知悉标的企业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的相关资产、财务状况、债权债务、劳动用工、标的企业所开发项目建设情况等,并承诺不得以信息披露瑕疵为由追究川瑞公司的任何责任。
十、股东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放弃该股权优先购买权,股东民生喜神文旅(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放弃该股权优先购买权。
十一、相关税费承担 十二、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十三、债权债务:
1、标的股权与标的债权一并转让
为确保退出喜神公司的同时收回投资,川瑞公司在转让32%股权时一并解决304,987,154.81元股东借款本息(具体以审计及评估金额为准)的收回问题,将32%股权与304,987,154.81元债权合并挂牌转让。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受让标的股权的同时,受让标的债权。
受让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款后,受让方承继相关股东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川瑞公司的权利义务,但喜神公司能否最终偿还借款与川瑞公司无关。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受让即表示知晓并认可上述风险,并承诺就此不通过任何途径追究川瑞公司的任何责任。
2、基准日后新增借款本息偿还事宜
川瑞公司与喜神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了《借款协议》,川瑞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喜神公司提供2,080万元(川瑞公司实际出借的款项小于或等于2,080万元,具体金额以川瑞公司实际出借金额为准)的借款用于喜神公司项目开发经营,按照年利率12%计息,借款期限为12个月。
截止2018年6月30日,川瑞公司依据该协议实际向喜神公司提供了1,120万元借款,该笔借款年利率12%,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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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一、意向受让方应为我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二、本次公开转让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20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该保证金按“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处置办法”执行。
五、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交纳保证金至交易所指定账户。账号名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账号:7411010182600211211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主体资格类资料:
三证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2、其他类:
产权受让申请书、受让承诺、承诺函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主体资格类资料:
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
2、其他类:
七、保证金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不得采用现金的方式存入银行账户。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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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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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成都民生喜神投资有限公司32%股权及304987154.81元债权 |
标的名称 | 成都民生喜神投资有限公司32%股权及304987154.81元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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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111 | G32018SC1000057 | 转让底价 | 31,491.955481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8-08-10 | ||
是否捆绑债权转让 | 是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8-09-06 | ||
债权金额(万元) | 3.049872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是否控股权转让 | 否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涉及 |
转让方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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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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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成都民生喜神投资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简介 | ——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 32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成立时间 | 2010-03-11 | |||||||||||||||||||||||||||||||||||||||||||||||||||||||||||||||||||||||||||||||||||||||||||||||||
所在地区 | 四川 成都市 都江堰市 | |||||||||||||||||||||||||||||||||||||||||||||||||||||||||||||||||||||||||||||||||||||||||||||||||
住所/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观景路都江堰大道千禧广场Y(栋)3层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与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土地整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园林绿化设计和施工;工程管理服务;酒店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 | 1,000万 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李向何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1551080553T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职工人数 | 19人 其中:在岗 19人,离退 0人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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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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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1,255.9 | 739.56 | 736.98 |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122,052.61 | 121,430.98 | 621.64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 | |||||||||||||||||||||||||||||||||||||||||||||||||||||||||||||||||||||||||||||||||||||||||||||||||
备注 | —— |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单位:万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2018-03-31 | 0 | -168.41 | -168.41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季报 | 123,984.67 | 123,531.45 | 453.22 | |||||||||||||||||||||||||||||||||||||||||||||||||||||||||||||||||||||||||||||||||||||||||||||||
备注 | —— | |||||||||||||||||||||||||||||||||||||||||||||||||||||||||||||||||||||||||||||||||||||||||||||||||
资产评估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18-03-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8-07-03 | |||||||||||||||||||||||||||||||||||||||||||||||||||||||||||||||||||||||||||||||||||||||||||||||||
评估报告文号 | 银信评报字(2018)沪第0464号 | |||||||||||||||||||||||||||||||||||||||||||||||||||||||||||||||||||||||||||||||||||||||||||||||||
资产评估结果 |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流动资产(万元) | 123,951.5 | 126,570.62 | ||||||||||||||||||||||||||||||||||||||||||||||||||||||||||||||||||||||||||||||||||||||||||||||||
长期投资(万元) | 0 | 0 | ||||||||||||||||||||||||||||||||||||||||||||||||||||||||||||||||||||||||||||||||||||||||||||||||
固定资产(万元) | 29.9 | 59.2 | ||||||||||||||||||||||||||||||||||||||||||||||||||||||||||||||||||||||||||||||||||||||||||||||||
无形资产(万元) | 0 | 2.48 | ||||||||||||||||||||||||||||||||||||||||||||||||||||||||||||||||||||||||||||||||||||||||||||||||
其中:土地使用权(万元) | 0 | 0 | ||||||||||||||||||||||||||||||||||||||||||||||||||||||||||||||||||||||||||||||||||||||||||||||||
其他资产(万元) | 3.27 | 3.01 | ||||||||||||||||||||||||||||||||||||||||||||||||||||||||||||||||||||||||||||||||||||||||||||||||
总资产(万元) | 123,984.67 | 126,635.31 | ||||||||||||||||||||||||||||||||||||||||||||||||||||||||||||||||||||||||||||||||||||||||||||||||
流动负债(万元) | 123,531.45 | 123,531.45 | ||||||||||||||||||||||||||||||||||||||||||||||||||||||||||||||||||||||||||||||||||||||||||||||||
长期负债(万元) | 0 | 0 | ||||||||||||||||||||||||||||||||||||||||||||||||||||||||||||||||||||||||||||||||||||||||||||||||
总负债(万元) | 123,531.45 | 123,531.45 | ||||||||||||||||||||||||||||||||||||||||||||||||||||||||||||||||||||||||||||||||||||||||||||||||
净资产(万元) | 453.22 | 3,103.86 | ||||||||||||||||||||||||||||||||||||||||||||||||||||||||||||||||||||||||||||||||||||||||||||||||
标的对应评估值 | 993.24 万元 | |||||||||||||||||||||||||||||||||||||||||||||||||||||||||||||||||||||||||||||||||||||||||||||||||
是否与企业清算或破产相关 | —— | |||||||||||||||||||||||||||||||||||||||||||||||||||||||||||||||||||||||||||||||||||||||||||||||||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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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31,491.955481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当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费细划标准》(西南联交【2014】19号)产权类收费标准支付股权部分的交易服务费,债权部分的交易服务费按照债权转让金额的0.1‰支付。
二、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三、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四、付款期限:本次交易价款由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与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两部分构成,标的债权基准日后产生的利息由受让方一并承担。本次交易价款均须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受让方可按如下方式分期支付本次交易价款及标的债权基准日后利息:
(一)第一期款项: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川瑞公司支付交易价款的50%(含全部的股权转让款及部分标的债权转让款)及标的债权基准日至本次付款日期间的利息。
(二)第二期款项:受让方应于2018年12月10日前向川瑞公司支付至交易价款的70%及标的债权第一次付款日至本次付款日期间的利息。
(三)第三期款项:剩余交易价款及标的债权基准日后利息,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对未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受让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四)基准日后新增借款的支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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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为我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二、本次公开转让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20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该保证金按“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处置办法”执行。 五、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交纳保证金至交易所指定账户。账号名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账号:7411010182600211211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主体资格类资料:
三证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2、其他类:
产权受让申请书、受让承诺、承诺函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主体资格类资料:
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
2、其他类: 七、保证金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不得采用现金的方式存入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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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优先权交易规则 | 优先权行权交易方式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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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情况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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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标的企业简介:成都民生喜神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是为了运作都江堰龙门山旅游区青城山谷文化旅游项目,公司于2012年2月17日以公开摘牌方式取得位于都江堰市中兴镇新益村出让土地615.29亩,目前正在按政府要求推进各项工作。 二、本次挂牌底价总价为人民币31491.955481万元(含股权价格 993.24万元及债权价格304987154.81元,如交易出现增值,则增值部分为股权增值)。 三、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审计报告披露:
(1)期末开发间接费用中资本化利息金额为591,029,333.04元,全部为股东借款利息和银行借款利息。
(2)存货-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用-其他费用35,978,226.19元,系公司根据华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华青专审字[2012]第338号“关于北京喜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运作‘四川省都江堰市中兴镇项目’专项(分账)”审计报告,列入开发成本。
2、评估报告披露:
(1)依据都国用(2016)第73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10,194.62平方米。根据都江堰市规划管理局2018年3月28日出具的《都江堰市规划管理局建设用地规划技术审核意见通知书》(编号:都规用地报告T(2018)008号(用地)),2014年9月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10181201421024号)已作废。根据106线M-TR还建道路方案,市政道路占用该项目用地面积约971.4平方米(该市政道路用地纳入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计算),该宗地商住用地(商业比例不得小于51%,居住比例不得大于49%)面积约409,223.22平方米。本次评估面积以410,194.62平方米为准,因截止评估基准日市政道路占用项目用地补偿方案尚未确定,且评估对象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变更,故评估结果未考虑上述事项的影响。
(2)根据《都江堰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限期进行动工建设的函》(〔2018〕13号),成都民生喜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评估单位)与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10181-2012-(C)-004、510181-2012-(C)-005、510181-2012-(C)-006,该3宗土地应在2012年9月8日前动工建设。经调查,该3宗土地目前未动工建设,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约定:“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都江堰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4月9日函告被评估单位于2018年5月30日前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办理酒店部分建设施工手续;于2018年6月20日前动工建设,并在动工后向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动工证明,如愈期仍未动工,将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土地进行处置。本次评估结果未考虑上述事项的影响。
(3)根据都他项(2016)第182号他项权证信息显示,都国用(2016)第73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支行,抵押期限(2016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8日),抵押金额:47,000万元。 四、标的股权期间损益处理方式
标的股权在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之间的期间损益由受让方按所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五、标的债权基准日后利息承担
标的债权在评估基准日至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完毕期间的利息由受让方依据川瑞公司与喜神公司相关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给川瑞公司。受让方支付完毕借款本息后享有对喜神公司的相应债权。
六、解除川瑞公司承担的融资担保责任
2016年9月8日,喜神公司与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根据该合同,兴业公司通过华夏银行向喜神公司提供了4.7亿元的委托贷款,该笔贷款于2018年10月9日到期。喜神公司以项目土地使用权为该笔贷款设定了抵押担保,同时川瑞公司与兴业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本息总额的32%提供了保证担保。
现兴业公司不同意川瑞公司在转让股权的同时转让担保责任,为在退出喜神公司的同时一并解决川瑞公司的担保责任问题,受让方需承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若本次转让的交易日在2018年10月9日(即还款日)前,受让方承诺在2018年10月9日前以合法有效且兴业公司、华夏银行认可的方式解除川瑞公司的担保责任,并承诺在解除川瑞公司担保责任前向川瑞公司提供反担保。
2、若本次转让的交易日在2018年10月9日(即还款日)后,川瑞公司届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代喜神公司偿还了兴业公司部分借款,则受让方承诺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款项及按12%/年计算的川瑞公司代偿日至受让方实际还款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一次性支付给川瑞公司。川瑞公司将受让方是否履行此义务作为配合办理后续产权交割手续的前提条件。
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受让即表示知晓并认可上述风险,并承诺就此不通过任何途径追究川瑞公司的任何责任。
七、基准日后新增借款事宜
鉴于喜神公司所开发项目即将动工但缺乏资金,根据《梦享·青城项目合作开发协议》所确立的相关精神,为支持喜神公司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川瑞公司与喜神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了《借款协议》。根据该协议,川瑞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喜神公司提供2,080万元(具体金额以川瑞公司实际出借金额为准)的借款用于喜神公司项目开发经营,按照年利率12%计息,借款期限为12个月。截止2018年6月30日,川瑞公司依据该协议实际向喜神公司提供了1,120万元借款,该笔借款年利率12%,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受让方应承诺就基准日后的新增借款本息(具体金额以川瑞公司实际出借金额为准)的偿还提供川瑞公司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措施,并承诺在2018年12月10日前按年利率12%向川瑞公司一次性付清。
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受让即表示知晓并认可上述风险,并承诺就此不通过任何途径追究川瑞公司的任何责任。
八、股东投资义务
喜神公司现各股东方依照共同签署的《梦享·青城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依据该《合作协议》,喜神公司利用项目自身资源以自身为主体进行后续建设资金的融资,各股东方根据项目融资需要,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的增信措施,如项目不能通过自身融资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各股东方按持股比例继续提供股东借款,以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本次转让后,受让方作为标的企业的股东之一,承继《合作协议》项下川瑞公司的权利义务,即受让方需为喜神公司以自身为主体的融资根据资金方需要按32%的股权比例提供相应的增信措施。如项目不能通过自身融资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受让方需按32%的股权比例继续提供股东借款,以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九、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本次转让按照标的企业现状予以转让。转让方处置标的是股权和债权,受让方受让后,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提出补偿或扣减转让款。
若拟报名参与的意向受让方为标的企业股东或标的企业股东的关联公司,其报名参与受让即表示已充分知悉标的企业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的相关资产、财务状况、债权债务、劳动用工、标的企业所开发项目建设情况等,并承诺不得以信息披露瑕疵为由追究川瑞公司的任何责任。
十、股东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放弃该股权优先购买权,股东民生喜神文旅(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放弃该股权优先购买权。
十一、相关税费承担 十二、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十三、债权债务:
1、标的股权与标的债权一并转让
为确保退出喜神公司的同时收回投资,川瑞公司在转让32%股权时一并解决304,987,154.81元股东借款本息(具体以审计及评估金额为准)的收回问题,将32%股权与304,987,154.81元债权合并挂牌转让。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受让标的股权的同时,受让标的债权。
受让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款后,受让方承继相关股东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川瑞公司的权利义务,但喜神公司能否最终偿还借款与川瑞公司无关。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受让即表示知晓并认可上述风险,并承诺就此不通过任何途径追究川瑞公司的任何责任。
2、基准日后新增借款本息偿还事宜
川瑞公司与喜神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了《借款协议》,川瑞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喜神公司提供2,080万元(川瑞公司实际出借的款项小于或等于2,080万元,具体金额以川瑞公司实际出借金额为准)的借款用于喜神公司项目开发经营,按照年利率12%计息,借款期限为12个月。
截止2018年6月30日,川瑞公司依据该协议实际向喜神公司提供了1,120万元借款,该笔借款年利率12%,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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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00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18-09-06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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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秦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86120811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婷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项目融资联系人 | 徐女士,袁女士 | 项目融资联系电话 | 028-85337217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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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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