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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号房产

    已终结
    终结时间:
    3,793次围观
    180万元
    ——
    50万元
    项目已终结 可联系项目组织方咨询详情
    • 项目咨询联系人
      杨先生 028-86125934
    • 项目报名联系人
      许女士 028-86123311
    • 项目融资联系人
      徐女士,袁女士 028-8533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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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1.本次拟招租标的是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的渝办招待所(以下简称“出租物业”或“招租标的”),出租面积合计3267.96平方米,具体明细见下表:

    序号

    楼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现状

    1

    1-7

    混合

    3037.96

    第一层中6间门出租,其中1家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8月30日,另5家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9月30日。其余空置

    2

    1

    混合

    30

    食堂空置。

    3

    1

    混合

    26

    食堂空置。

    4

    1

    混合

    12

    传达室在用。

    5

     

     

    162

    变电室、院内场地、车库、招待所背包等房屋、配套设施,空置。

    合计

     

     

    3267.96

     

    2.招租项目占地面积1,973平方米,土地使用类型为划拨。该出租物业位于观音桥步行街商圈,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物业基本情况良好。

    3.该物业消防、水、电、气、管道等设施已陈旧老化,需承租方自费消除安全环保隐患后方能使用。

    4.传达室由承租方管理,承租方与出租方共同使用。

    5.车库3间:中间车库由出租方使用,其余两间由承租方使用。

    6.本次招租以实物现状进行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物业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物业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招租事项

    (一)保证金

    1.交易保证金

    确定承租方后,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的服务费用后,自动转为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的部分租金。若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则交易保证金50万元不予退还,并取消该意向承租方的竞得资格及下一次的竞租资格。

    2.合同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承租方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一次性支付至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方账户。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税费已全部结清(包括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出租方损失),履行完毕所有交接验收手续后,出租方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至租赁合同指定的承租方账户。

    3.装修改造保证金

    1)装修改造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装修保证金的,视为出租方未同意承租方装修改造,承租方擅自装修改造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2)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装修改造保证金100万元一次性支付至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方账户。装修改造施工方案、HSE方案需于装修改造动工前提交出租方留底备查。装修改造完成后,承租方自行与当地相关部门包括消防、工商、税务、卫生、防疫、环保、公安、市政等部门办理验收资料,并承担相应费用和办理未遂的责任。完成验收资料办理后,承租方应提交出租方留底备查。经出租方对验收资料无异议,自承租方将所有验收资料提交出租方留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人民币100万元(不计息)退还给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方账户。

    (二)其他费用

    1.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自行对出租物业做好维修、维护及保养,相应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应自行办理各项行政许可等政府批准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3.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征收与本租赁业务相关但未约定的费用,则由承租方承担。

    4.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费、电费、气费、市政费、物业费、绿化费、停车费、装修改造费、配套箱式变电站的清扫、检修、试验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因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5.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均由承租方承担,并承担因此引发的全部责任。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供本款税费用完结证明。

    6.因承租方不交纳、少交纳、延迟交纳合同约定由承租方交纳的税、费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出租方原因,致使相关单位或部门对其停止供用水、电、气等,产生纠纷的,由承租方自行协调,导致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如由此导致出租方损失的,由承租方予以赔偿;同时,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三)交易确定

    1.挂牌年租金底价为人民币180万元/年(无税价)。年租金不包括其他税费。

    2.出租期限:出租期限9年(含免租期6个月)。免租期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次日起计期。免租期不因承租方承接不及时而顺延。

    3.经公开挂牌征集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的意向承租方时,采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方。确认报价最高的意向承租方为承租方,该最高报价为成交价。

    4.经公开挂牌征集,如只产生1名意向承租方时,在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前提下,确认该意向承租方为承租方,该报价为成交价。

    (四)招租事项

    1.经营范围为酒店、公寓、商业、办公等适合产权性质的业态。承租方经营事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规划范围,守法经营。

    2.该物业租赁中主楼第一层的6间门面房,其中1家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8月30日,另5家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9月30日。承租方自租赁合同签订起,需承继并继续履行上述6间门面原定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

    3.出租物业产权由出租方所有,无查封、无担保、无抵押事项。

    二、合同订立

    1.上述公开挂牌确定意向承租方为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地点为出租方所在地。出租方于租赁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交付出租物业,完成交接手续,具体详见《项目交接单》。

    2.租赁期内,出租方有权检查出租物业完好性、安全性,承租方无条件提供相关资料。

    3.租赁期内,承租方授权出租方查询承租方信用状况。

    三、租赁合同价确定

    (一)年租金计取

    年租金实行每年递增原则。第一年年租金为公开招租确定的成交价。自第二年起,当年年租金计算公式:上年年租金价*(1+R),其中,R指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居民消费物价指数(CPI)环比的增幅率。第四年和第七年租金中的R,按国家统计局当年发布的上年居民消费物价指数(CPI)环比增幅率与5%取大值计算。

    (二)租金结算

    1.租金结算采用“先付后用”原则,1次预付6个月租金,每6个月预付1次。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预付6个月(自6个月免租期截止日次日起计算)租金至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方账户。

    2.承租方应在每个预付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出租方一次性预付下期6个月租金至出租方约定的账户,以此类推。

    3.若承租方预付租金逾期或预付租金不足额,出租方按当年年租金的千分之一计收每日滞纳金,所计收的滞纳金由承租方在缴纳本期租金的同时补交。

    四、承租物业要求

    1.租赁合同签订、期满或提前终止后,双方在办理移交过程中留存现场实物的现状照片、录像、清单等材料,以备以后项目转让、收储、到期租赁等事项涉及评估和交易等工作时能够及时提供资料。

    2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自行对租赁物业做好维修、维护及保养,相应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编制《项目交接单》,将出租物业移交承租方,并办理移交手续。

    4.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完成自有财产清理、履行应尽责任,并提供所有税费完结证明,编制《项目交接单》与出租方办理交接手续。超过10个工作日,承租方若仍有未清理的财产,则视为承租方自动放弃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出租方有权处置,承租方无权干涉。出租方发生的处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承租方应将租赁物业的所有改造、维修维护等验收资料移交出租方。

    五、特别事项

    1.出租方应中国石化等上级主管单位或政府要求,需要提前收回出租物业的,可提前终止合同。

    2.出租物业如在租赁期间被政府拆迁的,则本租赁合同提前终止。

    3.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对本出租物业进行处置,承租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出租方。出租方自行拆除(政府要求拆除的除外)或依据本条第1款约定提前收回本出租物业,且承租方租赁期未超过3年的,出租方按承租方出租物业装修装饰投入费用(以原始发票为准)净值(投入费用÷108×(108-实际使用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赔偿;除此以外,出租方不作任何赔偿,不承担违约责任。

    4.出租方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若需对外处置出租物业,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5.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继续对外租赁,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6.租赁期间,承租方对出租物业造成损害,应及时恢复至安全、正常使用状态,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含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7.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可以对出租物业及其附着设施进行装修、装饰、改造、添附,由此产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属出租方所有。租赁期满或非因出租方原因提前终止的,出租方有权收回此类增值部分,对此类增值部分及因承租方装修、装饰、改造、添附发生的费用不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

    8.合同租赁期满或者非因出租方原因提前终止,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方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9.未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出租方有权请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10.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新建的各项道路、通信、电气、供电、供水、燃气、环保、消防及地下设施、设备无偿归属出租方所有。

    六、出租物业的腾退

    1.合同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后,承租方应对照《项目交接单》向出租方返还全部资产,经出租方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

    2.自合同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无条件腾退物业,并自行完成自有物品的清理或搬离。如承租方自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之日起,超过10个工作日未完成清理或搬离,则视为承租本合同方自动抛弃该物品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因处置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合同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如承租方继续占用出租物业,拒不腾退的,应按约定租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费用,累计至承租方返还房屋之日止。

    4.承租方不得因腾退物业危及出租方物业正常使用,不得影响房屋安全使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等。

    七、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出租物业,并向承租方提供有关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资料。

    2.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3.租赁期内,出租方有权检查出租物业完好性、安全性,承租方无条件提供相关协助。

    4.租赁期内,出租方有权查询承租方资信状况,承租方应当出具出租方办理查询承租方资信相关手续等。

    5.协助承租方办理消防、税务、卫生、防疫、环保、公安、市政等验收手续,但不承担承租方办理验收手续不成功的风险。

    八、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方在承租经营管理期间,享有对所承租物业的使用权。

    2.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需继续对外租赁,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3.出租方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需对外处置出租物业,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4.承租方不得利用出租物业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等内容,否则一切责任及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5.合同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承租方须于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变更涉及本出租物业的营业执照住所地址,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出租物业。承租方因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出租物业发生损坏或故障的,应及时修复至安全、正常使用状态,由此引发的责任、费用(包括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负责自费办理出租物业的相关保险。

    8.按时交纳租金、装修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税、费。

    9.承租方装修改造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或添加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施、设备,不得搭建临时建筑物。

    10.承租方使用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出租方,并负责对全部出租物业的维护、修缮、管理,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1.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合资、承包、分租等任何方式将出租物业擅自转租、转借、互换、抵押等。

    12.如需要续租出租物业,承租方应于租期届满前六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向出租方提出。

    13.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方应无条件授权出租方通过人民银行等途径查询承租方资信情况。

    九、违约责任

    1.双方任何一方违反租赁合同,均构成违约。违约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若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出租方每天按当年合同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一计收违约金,所计收的违约金由承租方在支付当期租金的同时补交。若承租方逾期或未足额预付租金逾期30天,出租方按上期租金调增20%作为下期预付租金,原租金周期递增调整约定不变;若承租方逾期或未足额预付租金逾期60天,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擅自将该出租物业对外担保、抵押,转租给第三人,或者转借、与他人调换使用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承租方未按出租物业用途规定使用物业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合同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留置在出租物业的财产因司法查封等原因影响出租方对出租物业使用的,出租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不得违规搭建或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否则,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自行恢复,并可提前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带来的后果及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承租方造成出租方房屋、相关设备、保管物品等损害的,应当自行恢复或维修,否则,出租方可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由此发生的费用,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继续承担。

    8.承租方存在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品、堵塞消防通道、从事违法活动等情形,出租方一经发现,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因此受到行政罚款的,由承租方承担费用。

    9.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未按约定缴纳水、电、气等各项费用累计超过60天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未完结各项费用或不能提供相关费用完结证明的,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出租方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继续承担。

    10.自合同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承租方未能完成营业执照住所地变更的,或者因退场事项危及出租方房屋安全使用、影响消防通道、对出租方物业产生破坏等事项,不能自行恢复的,或者未按《项目交接单》履行资产交接手续的,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1.5倍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直至完成全部手续,同时出租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1.承租方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致使出租物业发生损坏、故障、责任事故,且拒绝恢复至安全、正常使用状态,或拒绝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含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的,出租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承租方还应当赔偿造成的损失。

    12.承租方未为出租物业办理与财产安全相关的保险,从接受出租物业之日起超过60天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方还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13.因承租方不当使用出租方出租物业,造成出租方遭受行政处罚或社会负责评价的,承租方应积极补救,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方还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十、安全责任

    1.严格遵守装修改造期间的安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1承租方装修改造须符合国家相关先行标准和规定。

    1.2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违规搭建、危及房屋使用安全。

    1.3承租方违反装修改造期间的安全要求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2.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作为承租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项目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2.1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更换、维修、保养等工作,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并保持完好有效,灭火器、火灾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严禁遮挡或挪作它用,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购置或维修。

    2.2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消防公司对所有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维保记录。

    2.3房屋及其周边消防疏散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或紧闭,必须保持畅通。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2.4建立消防台帐和防火检查记录,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等,做到消防安全责任到人。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做到“四懂四会”。

    2.5房屋因发生火灾事故被公安消防机构处罚的,承租方自行履行全部责任和费用,并将房屋恢复至正常使用状态。

    3.房屋内用电必须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电线;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功率、保险装置应当与额定负荷相匹配,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承租方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落实相关HSE措施。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因违法用电被处罚的,承租方自行履行全部责任和费用。

    4.承租方不得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从事违法活动等内容。否则,承租方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十一、其他

    1.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双方在办理移交过程中留存现场实物的现状照片、录像、清单等材料,以备以后项目转让、收储、到期租赁等事项涉及评估和交易等工作时能够及时提供资料。

    2.租赁合同生效后,如承租方对本项目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整体升级改造的,涉及的消防验收、消防年检、环保、安全、卫生、税务、防疫、公安、市政要求等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出租方义务仅限于包括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应由产权人出具的相关权属证书和文件,除此之外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承租方无权以其审批手续出现障碍为由主张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自行承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全部费用。若办理相关手续费用依法应由出租方承担的,承租方应先行将全部费用支付给出租方。因承租方延迟支付该项费用导致出租方不能按期向政府机关缴纳各项费用的全部风险和责任概由承租方承担。

    4.资产评估报告可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其他事项详见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市房地产租赁合同样本等资料。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存续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提供最近年度第三方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报送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最近年度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经营活动净现金流200万元。

    3.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的检验报告,并加盖公章。

    4.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标的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号房产
    项目编码 DSCQ2019c17d1019145 出租底价 180 万元
    价格说明 180 万元/年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19-07-23
    是否联合出租 挂牌截止日期 2020-07-13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简介

    1.本次拟招租标的是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的渝办招待所(以下简称“出租物业”或“招租标的”),出租面积合计3267.96平方米,具体明细见下表:

    序号

    楼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现状

    1

    1-7

    混合

    3037.96

    第一层中6间门出租,其中1家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8月30日,另5家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9月30日。其余空置

    2

    1

    混合

    30

    食堂空置。

    3

    1

    混合

    26

    食堂空置。

    4

    1

    混合

    12

    传达室在用。

    5

     

     

    162

    变电室、院内场地、车库、招待所背包等房屋、配套设施,空置。

    合计

     

     

    3267.96

     

    2.招租项目占地面积1,973平方米,土地使用类型为划拨。该出租物业位于观音桥步行街商圈,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物业基本情况良好。

    3.该物业消防、水、电、气、管道等设施已陈旧老化,需承租方自费消除安全环保隐患后方能使用。

    4.传达室由承租方管理,承租方与出租方共同使用。

    5.车库3间:中间车库由出租方使用,其余两间由承租方使用。

    6.本次招租以实物现状进行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物业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物业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中国石化集团重庆川维化工有限公司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2028037689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重庆 市辖区  长寿区
    住所/注册地址 重庆市长寿区维江路36号
    注册资本(万元) 73,113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许毅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经营规模 中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69286X1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石化集团重庆川维化工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执行董事办公会(领导班子会)纪要
    批准日期 2019-06-19
    批准文号 执行董事(领导班子)会纪〔2019〕13号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出租底价 180 万元
    价格说明 180 万元/年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承租方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一次性支付至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方账户。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税费已全部结清(包括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出租方损失),履行完毕所有交接验收手续后,出租方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至租赁合同指定的承租方账户。

    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9年(免租期6个月)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招租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确定承租方 10 个工作日内,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存续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提供最近年度第三方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报送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最近年度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经营活动净现金流200万元。

    3.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的检验报告,并加盖公章。

    4.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招租事项

    (一)保证金

    1.交易保证金

    确定承租方后,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的服务费用后,自动转为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的部分租金。若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则交易保证金50万元不予退还,并取消该意向承租方的竞得资格及下一次的竞租资格。

    2.合同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承租方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一次性支付至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方账户。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税费已全部结清(包括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出租方损失),履行完毕所有交接验收手续后,出租方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至租赁合同指定的承租方账户。

    3.装修改造保证金

    1)装修改造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装修保证金的,视为出租方未同意承租方装修改造,承租方擅自装修改造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2)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装修改造保证金100万元一次性支付至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方账户。装修改造施工方案、HSE方案需于装修改造动工前提交出租方留底备查。装修改造完成后,承租方自行与当地相关部门包括消防、工商、税务、卫生、防疫、环保、公安、市政等部门办理验收资料,并承担相应费用和办理未遂的责任。完成验收资料办理后,承租方应提交出租方留底备查。经出租方对验收资料无异议,自承租方将所有验收资料提交出租方留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人民币100万元(不计息)退还给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方账户。

    (二)其他费用

    1.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自行对出租物业做好维修、维护及保养,相应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应自行办理各项行政许可等政府批准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3.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征收与本租赁业务相关但未约定的费用,则由承租方承担。

    4.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费、电费、气费、市政费、物业费、绿化费、停车费、装修改造费、配套箱式变电站的清扫、检修、试验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因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5.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均由承租方承担,并承担因此引发的全部责任。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供本款税费用完结证明。

    6.因承租方不交纳、少交纳、延迟交纳合同约定由承租方交纳的税、费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出租方原因,致使相关单位或部门对其停止供用水、电、气等,产生纠纷的,由承租方自行协调,导致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如由此导致出租方损失的,由承租方予以赔偿;同时,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三)交易确定

    1.挂牌年租金底价为人民币180万元/年(无税价)。年租金不包括其他税费。

    2.出租期限:出租期限9年(含免租期6个月)。免租期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次日起计期。免租期不因承租方承接不及时而顺延。

    3.经公开挂牌征集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的意向承租方时,采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方。确认报价最高的意向承租方为承租方,该最高报价为成交价。

    4.经公开挂牌征集,如只产生1名意向承租方时,在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前提下,确认该意向承租方为承租方,该报价为成交价。

    (四)招租事项

    1.经营范围为酒店、公寓、商业、办公等适合产权性质的业态。承租方经营事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规划范围,守法经营。

    2.该物业租赁中主楼第一层的6间门面房,其中1家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8月30日,另5家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9月30日。承租方自租赁合同签订起,需承继并继续履行上述6间门面原定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

    3.出租物业产权由出租方所有,无查封、无担保、无抵押事项。

    二、合同订立

    1.上述公开挂牌确定意向承租方为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地点为出租方所在地。出租方于租赁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交付出租物业,完成交接手续,具体详见《项目交接单》。

    2.租赁期内,出租方有权检查出租物业完好性、安全性,承租方无条件提供相关资料。

    3.租赁期内,承租方授权出租方查询承租方信用状况。

    三、租赁合同价确定

    (一)年租金计取

    年租金实行每年递增原则。第一年年租金为公开招租确定的成交价。自第二年起,当年年租金计算公式:上年年租金价*(1+R),其中,R指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居民消费物价指数(CPI)环比的增幅率。第四年和第七年租金中的R,按国家统计局当年发布的上年居民消费物价指数(CPI)环比增幅率与5%取大值计算。

    (二)租金结算

    1.租金结算采用“先付后用”原则,1次预付6个月租金,每6个月预付1次。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预付6个月(自6个月免租期截止日次日起计算)租金至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方账户。

    2.承租方应在每个预付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出租方一次性预付下期6个月租金至出租方约定的账户,以此类推。

    3.若承租方预付租金逾期或预付租金不足额,出租方按当年年租金的千分之一计收每日滞纳金,所计收的滞纳金由承租方在缴纳本期租金的同时补交。

    四、承租物业要求

    1.租赁合同签订、期满或提前终止后,双方在办理移交过程中留存现场实物的现状照片、录像、清单等材料,以备以后项目转让、收储、到期租赁等事项涉及评估和交易等工作时能够及时提供资料。

    2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自行对租赁物业做好维修、维护及保养,相应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编制《项目交接单》,将出租物业移交承租方,并办理移交手续。

    4.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完成自有财产清理、履行应尽责任,并提供所有税费完结证明,编制《项目交接单》与出租方办理交接手续。超过10个工作日,承租方若仍有未清理的财产,则视为承租方自动放弃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出租方有权处置,承租方无权干涉。出租方发生的处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承租方应将租赁物业的所有改造、维修维护等验收资料移交出租方。

    五、特别事项

    1.出租方应中国石化等上级主管单位或政府要求,需要提前收回出租物业的,可提前终止合同。

    2.出租物业如在租赁期间被政府拆迁的,则本租赁合同提前终止。

    3.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对本出租物业进行处置,承租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出租方。出租方自行拆除(政府要求拆除的除外)或依据本条第1款约定提前收回本出租物业,且承租方租赁期未超过3年的,出租方按承租方出租物业装修装饰投入费用(以原始发票为准)净值(投入费用÷108×(108-实际使用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赔偿;除此以外,出租方不作任何赔偿,不承担违约责任。

    4.出租方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若需对外处置出租物业,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5.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继续对外租赁,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6.租赁期间,承租方对出租物业造成损害,应及时恢复至安全、正常使用状态,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含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7.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可以对出租物业及其附着设施进行装修、装饰、改造、添附,由此产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属出租方所有。租赁期满或非因出租方原因提前终止的,出租方有权收回此类增值部分,对此类增值部分及因承租方装修、装饰、改造、添附发生的费用不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

    8.合同租赁期满或者非因出租方原因提前终止,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方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9.未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出租方有权请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10.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新建的各项道路、通信、电气、供电、供水、燃气、环保、消防及地下设施、设备无偿归属出租方所有。

    六、出租物业的腾退

    1.合同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后,承租方应对照《项目交接单》向出租方返还全部资产,经出租方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

    2.自合同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无条件腾退物业,并自行完成自有物品的清理或搬离。如承租方自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之日起,超过10个工作日未完成清理或搬离,则视为承租本合同方自动抛弃该物品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因处置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合同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如承租方继续占用出租物业,拒不腾退的,应按约定租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费用,累计至承租方返还房屋之日止。

    4.承租方不得因腾退物业危及出租方物业正常使用,不得影响房屋安全使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等。

    七、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出租物业,并向承租方提供有关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资料。

    2.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3.租赁期内,出租方有权检查出租物业完好性、安全性,承租方无条件提供相关协助。

    4.租赁期内,出租方有权查询承租方资信状况,承租方应当出具出租方办理查询承租方资信相关手续等。

    5.协助承租方办理消防、税务、卫生、防疫、环保、公安、市政等验收手续,但不承担承租方办理验收手续不成功的风险。

    八、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方在承租经营管理期间,享有对所承租物业的使用权。

    2.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需继续对外租赁,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3.出租方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需对外处置出租物业,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4.承租方不得利用出租物业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等内容,否则一切责任及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5.合同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承租方须于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变更涉及本出租物业的营业执照住所地址,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出租物业。承租方因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出租物业发生损坏或故障的,应及时修复至安全、正常使用状态,由此引发的责任、费用(包括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负责自费办理出租物业的相关保险。

    8.按时交纳租金、装修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税、费。

    9.承租方装修改造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或添加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施、设备,不得搭建临时建筑物。

    10.承租方使用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出租方,并负责对全部出租物业的维护、修缮、管理,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1.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合资、承包、分租等任何方式将出租物业擅自转租、转借、互换、抵押等。

    12.如需要续租出租物业,承租方应于租期届满前六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向出租方提出。

    13.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方应无条件授权出租方通过人民银行等途径查询承租方资信情况。

    九、违约责任

    1.双方任何一方违反租赁合同,均构成违约。违约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若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出租方每天按当年合同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一计收违约金,所计收的违约金由承租方在支付当期租金的同时补交。若承租方逾期或未足额预付租金逾期30天,出租方按上期租金调增20%作为下期预付租金,原租金周期递增调整约定不变;若承租方逾期或未足额预付租金逾期60天,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擅自将该出租物业对外担保、抵押,转租给第三人,或者转借、与他人调换使用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承租方未按出租物业用途规定使用物业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合同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留置在出租物业的财产因司法查封等原因影响出租方对出租物业使用的,出租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不得违规搭建或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否则,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自行恢复,并可提前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带来的后果及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承租方造成出租方房屋、相关设备、保管物品等损害的,应当自行恢复或维修,否则,出租方可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由此发生的费用,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继续承担。

    8.承租方存在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品、堵塞消防通道、从事违法活动等情形,出租方一经发现,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因此受到行政罚款的,由承租方承担费用。

    9.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未按约定缴纳水、电、气等各项费用累计超过60天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未完结各项费用或不能提供相关费用完结证明的,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出租方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继续承担。

    10.自合同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承租方未能完成营业执照住所地变更的,或者因退场事项危及出租方房屋安全使用、影响消防通道、对出租方物业产生破坏等事项,不能自行恢复的,或者未按《项目交接单》履行资产交接手续的,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1.5倍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直至完成全部手续,同时出租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1.承租方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致使出租物业发生损坏、故障、责任事故,且拒绝恢复至安全、正常使用状态,或拒绝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含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的,出租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承租方还应当赔偿造成的损失。

    12.承租方未为出租物业办理与财产安全相关的保险,从接受出租物业之日起超过60天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方还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13.因承租方不当使用出租方出租物业,造成出租方遭受行政处罚或社会负责评价的,承租方应积极补救,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方还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十、安全责任

    1.严格遵守装修改造期间的安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1承租方装修改造须符合国家相关先行标准和规定。

    1.2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违规搭建、危及房屋使用安全。

    1.3承租方违反装修改造期间的安全要求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2.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作为承租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项目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2.1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更换、维修、保养等工作,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并保持完好有效,灭火器、火灾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严禁遮挡或挪作它用,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购置或维修。

    2.2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消防公司对所有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维保记录。

    2.3房屋及其周边消防疏散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或紧闭,必须保持畅通。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2.4建立消防台帐和防火检查记录,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等,做到消防安全责任到人。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做到“四懂四会”。

    2.5房屋因发生火灾事故被公安消防机构处罚的,承租方自行履行全部责任和费用,并将房屋恢复至正常使用状态。

    3.房屋内用电必须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电线;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功率、保险装置应当与额定负荷相匹配,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承租方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落实相关HSE措施。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因违法用电被处罚的,承租方自行履行全部责任和费用。

    4.承租方不得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从事违法活动等内容。否则,承租方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十一、其他

    1.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双方在办理移交过程中留存现场实物的现状照片、录像、清单等材料,以备以后项目转让、收储、到期租赁等事项涉及评估和交易等工作时能够及时提供资料。

    2.租赁合同生效后,如承租方对本项目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整体升级改造的,涉及的消防验收、消防年检、环保、安全、卫生、税务、防疫、公安、市政要求等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出租方义务仅限于包括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应由产权人出具的相关权属证书和文件,除此之外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承租方无权以其审批手续出现障碍为由主张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自行承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全部费用。若办理相关手续费用依法应由出租方承担的,承租方应先行将全部费用支付给出租方。因承租方延迟支付该项费用导致出租方不能按期向政府机关缴纳各项费用的全部风险和责任概由承租方承担。

    4.资产评估报告可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其他事项详见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市房地产租赁合同样本等资料。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5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0-07-13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重庆市房地产租赁合同样本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杨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28-86125934
    项目报名联系人 许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项目融资联系人 徐女士,袁女士 项目融资联系电话 028-85337217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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