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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CQJY20-91 广西中医药研究院制药厂科技成果转让项目

已成交
成交时间:
2,797次围观
1,501.04 万元
1,501.04 万元
250万元
本项目已成交 可联系项目组织方咨询详情
  • 项目咨询联系人
    韦女士 18077109743
  • 项目报名联系人
    韦女士 0771-583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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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广西中医药研究院制药厂持有的科技成果

广西中医药研究院制药厂(以下简称“制药厂”)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下属的非独立法人企业,注册成立于1995年32日,地址位于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亮岭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898226646K。

截止挂牌前,在制药厂的资产中属于研究院所有的全部资产为5个药品批文、1个保健品批文和1个注册商标,即:通络下乳口服液、芪元益气补血口服液、 清火口胶、肌苷口服溶液10ml、肌苷口服溶液20ml、绿晨氨基酸营养液、 绿晨注册商标。其中,5个药品批文由广西古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方药业”)经营,于2013年底停产;绿晨氨基酸营养液由研究院生产经营,于20162月停产。

2003年研究院与古方药业合作经营制药厂,协议的合作模式为:研究院以制药厂的全部证照、产品批文、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和部分仪器设备作为股份参股,古方药业以场地、GMP生产厂房、新剂型新产品报批和生产经营的全部资金为股份参股,合作期限至20271231日。合作期间由古方药业对制药厂自主经营,合作期间经营产生的各项债权债务及经营盈亏由古方药业负责。

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科技成果明细表

序号

标的名称

批准文号

有效期

剂型

规格

备注

1

通络下乳口服液

国药准字B20020604

2020-08-09

合剂

每瓶装40ml

2013年底停产

2

芪元益气补血口服液

国药准字B20020640

2020-08-09

合剂

每支装10ml

2013年底停产

3

肌苷口服溶液

国药准字H45021425

2020-08-09

口服溶液剂

20ml0.2g

2013年底停产

4

肌苷口服溶液

国药准字H45021424

2022-01-11

口服溶液剂

10ml0.2g

2013年底停产

5

绿晨氨基酸营养液

卫食健字[1998]550

口服液

150ml/

250ml/

10ml*10

20162月停产

6

绿晨注册商标

932561

3630094

2027-01-20

2025-11-27

 

特别说明:

1标的1-标的5为研究院研发的科技成果,标的6为研究院销售上述药品和保健品注册的商标。

2转让标的的现状、风险及限制条件,意向受让方须亲自查看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办理竞买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风险及限制条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因制药厂为非独立法人,无法进行整体产权转让,本次脱钩方式为将制药厂中属于转让方所有的资产以科技成果形式挂牌转让,实现与转让方的脱钩。但此种交易方式是否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字【2009518号》等相关药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后续药政法规变化,意向受让方应自行确认。

2.研究院和古方药业于20131015日就双方合作经营制药厂继签了《合作协议书》,并于20161230日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合作期限至20271231日止,受让方必须承继转让方上述合同权利义务,继续与古方药业履行《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之相关约定。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必须就承继上述协议出具承诺书。

3.制药厂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的原件及序号1-序号4的再注册批件、质量标准批件原件、最近一次再注册递交的整套技术资料及其批件等相关技术资料目前由古方药业保管。

4.转让标的申报广西卫生厅的处方工艺等材料及申请保健药转为国家试行标准的申报材料、绿晨氨基酸营养液的保健品批文、技术资料,于受让方支付50%成交价款后由研究院移交。

5.受让方支付50%成交价款后,由研究院协调古方药业配合受让方办理制药厂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转让标的批文的变更登记手续。

6.若芪元益气补血口服液的药品批文不能变更到受让方名下或受让方基于转让方提供的生产工艺制订的水解蛋白液质量标准,经过转让方和受让方技术人员共同努力仍无法获得国家药典委员会认可,转让方应在收到国家药监局通知后90天内退回受让方已支付的该品种的成交价款。

7.如果药品批文(标的1-标的4)不能变更到受让方名下或芪元益气补血口服液的水解蛋白液质量标准无法获得国家药典委员会认可,受让方要求退还全部成交价款的,受让方应将全部标的变更登记回转让方名下,转让方于变更登记完成后90天内退回受让方实际支付的成交价款;如因药政法规变化等非受让方的原因导致标的无法及时变更回转让方名下的,转让方应在90天内退回受让方实际支付给转让方的所有标的款项,若逾期未付款,应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标的未变更登记回转让方名下期间,受让方负有代管和积极维护的义务(代管和维护的行政性收费由转让方承担),且应积极配合转让方对该标的进行处置,处置期间收益归转让方所有;未经转让方许可,受让方不得擅自转让、使用、生产和销售该标的。

8、若经过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努力,绿晨氨基酸营养液批文仍不能变更到受让方名下或药监部门拟撤销其批文号的,在收到药监部门出具不予批准或撤销文号意见后90天内,转让方退回受让方实际支付该品种的成交价款,如逾期退回该笔款项,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9、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已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若确因国家政策无法获得国家药典委员会认可的,各自已支出的研究费用和申报费用由各自承担。

10、以下转让方名下资产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1清火口胶:清火口胶的药品标准未转正,存在不予再注册的风险,转让方需继续完善药品标准,本次挂牌价格不含清火口胶。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必须就清火口胶的权属及变更登记事宜与转让方达成协议。

2八味地黄宁心口服液:八味地黄宁心口服液转让方于2004416日签订协议书转让给古方药业,但古方药业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目前仍注册在制药厂名下。鉴于药政法规的要求,意向受让方必须就八味地黄宁心口服液的变更登记与古方药业达成协议。

3)为保证转让标的完成变更登记,根据药政法规要求,清火口胶、八味地黄宁心口服液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但清火口胶所有权仍属转让方,八味地黄宁心口服液所有权仍属古方药业。待药政法规允许后,由受让方再变更回原所有权人,在未变更回原所有人之前,受让方应不得阻碍转让方、古方药业行使所有人的权利。

11、其他约定详见《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法人;

2、意向受让方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3、意向受让方必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不低于转让挂牌底价的存款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对公开挂牌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八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九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五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六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1.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2.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3.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风险提示


标的名称 GXCQJY20-91 广西中医药研究院制药厂科技成果转让项目
项目编码 GR2020GX1000010 挂牌价格 1,501.04 万元
价格说明 分期付款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0-03-24
是否联合转让 挂牌截止日期 2020-04-21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广西中医药研究院制药厂持有的科技成果

广西中医药研究院制药厂(以下简称“制药厂”)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下属的非独立法人企业,注册成立于1995年32日,地址位于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亮岭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898226646K。

截止挂牌前,在制药厂的资产中属于研究院所有的全部资产为5个药品批文、1个保健品批文和1个注册商标,即:通络下乳口服液、芪元益气补血口服液、 清火口胶、肌苷口服溶液10ml、肌苷口服溶液20ml、绿晨氨基酸营养液、 绿晨注册商标。其中,5个药品批文由广西古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方药业”)经营,于2013年底停产;绿晨氨基酸营养液由研究院生产经营,于20162月停产。

2003年研究院与古方药业合作经营制药厂,协议的合作模式为:研究院以制药厂的全部证照、产品批文、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和部分仪器设备作为股份参股,古方药业以场地、GMP生产厂房、新剂型新产品报批和生产经营的全部资金为股份参股,合作期限至20271231日。合作期间由古方药业对制药厂自主经营,合作期间经营产生的各项债权债务及经营盈亏由古方药业负责。

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科技成果明细表

序号

标的名称

批准文号

有效期

剂型

规格

备注

1

通络下乳口服液

国药准字B20020604

2020-08-09

合剂

每瓶装40ml

2013年底停产

2

芪元益气补血口服液

国药准字B20020640

2020-08-09

合剂

每支装10ml

2013年底停产

3

肌苷口服溶液

国药准字H45021425

2020-08-09

口服溶液剂

20ml0.2g

2013年底停产

4

肌苷口服溶液

国药准字H45021424

2022-01-11

口服溶液剂

10ml0.2g

2013年底停产

5

绿晨氨基酸营养液

卫食健字[1998]550

口服液

150ml/

250ml/

10ml*10

20162月停产

6

绿晨注册商标

932561

3630094

2027-01-20

2025-11-27

 

特别说明:

1标的1-标的5为研究院研发的科技成果,标的6为研究院销售上述药品和保健品注册的商标。

2转让标的的现状、风险及限制条件,意向受让方须亲自查看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办理竞买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风险及限制条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研究院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50000498501178K
经济类型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企业类型 其他
所在地区 广西 南宁市  青秀区
住所/注册地址 东葛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力
注册资本 7,689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专业技术服务业
经营规模 小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批准单位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自治区中医药研究院与所属企业脱钩的批复
批准日期 2018-05-25
批准文号 /
评估信息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广西桂科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19-11-30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核准(备案)日期 ——
标的对应评估价值 1,501.04 万元
账面净值(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备注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 1,501.04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1、受让方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2、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产权交易服务费(按转让价款的2%收取),并于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方提供的《科技成果转让合同》与转让方签订合同。

3、受让方在《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签订之后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形式支付50%首期成交价款,剩余部分受让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资产担保,并按以下方式支付:

1)在全部药品批文(指标的1-标的4)变更登记到受让方,而且受让方基于转让方提供的生产工艺制订的水解蛋白液质量标准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审定并取得批准文件后90天内付清全部药品批文的款项;

2)在绿晨氨基酸营养液批文变更登记到受让方取得国家批件后90天内付清该转让标的的全部款项(标的5)。

3)在绿晨注册商标变更登记到受让方后90天内付清该转让标的的全部款项(标的6);

4)在上述付款期内(付款期以转让标的变更登记到受让方后开始计,其中,芪元益气口服液以取得国家药典委员会审定的水解蛋白液质量标准文件后开始计息),受让方每季度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付款期间的利息受让方付款期限超过以上约定时间的,应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时止。

4、转、受让双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转让标的批文变更登记手续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法人;

2、意向受让方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3、意向受让方必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不低于转让挂牌底价的存款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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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因制药厂为非独立法人,无法进行整体产权转让,本次脱钩方式为将制药厂中属于转让方所有的资产以科技成果形式挂牌转让,实现与转让方的脱钩。但此种交易方式是否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字【2009518号》等相关药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后续药政法规变化,意向受让方应自行确认。

2.研究院和古方药业于20131015日就双方合作经营制药厂继签了《合作协议书》,并于20161230日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合作期限至20271231日止,受让方必须承继转让方上述合同权利义务,继续与古方药业履行《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之相关约定。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必须就承继上述协议出具承诺书。

3.制药厂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的原件及序号1-序号4的再注册批件、质量标准批件原件、最近一次再注册递交的整套技术资料及其批件等相关技术资料目前由古方药业保管。

4.转让标的申报广西卫生厅的处方工艺等材料及申请保健药转为国家试行标准的申报材料、绿晨氨基酸营养液的保健品批文、技术资料,于受让方支付50%成交价款后由研究院移交。

5.受让方支付50%成交价款后,由研究院协调古方药业配合受让方办理制药厂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转让标的批文的变更登记手续。

6.若芪元益气补血口服液的药品批文不能变更到受让方名下或受让方基于转让方提供的生产工艺制订的水解蛋白液质量标准,经过转让方和受让方技术人员共同努力仍无法获得国家药典委员会认可,转让方应在收到国家药监局通知后90天内退回受让方已支付的该品种的成交价款。

7.如果药品批文(标的1-标的4)不能变更到受让方名下或芪元益气补血口服液的水解蛋白液质量标准无法获得国家药典委员会认可,受让方要求退还全部成交价款的,受让方应将全部标的变更登记回转让方名下,转让方于变更登记完成后90天内退回受让方实际支付的成交价款;如因药政法规变化等非受让方的原因导致标的无法及时变更回转让方名下的,转让方应在90天内退回受让方实际支付给转让方的所有标的款项,若逾期未付款,应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标的未变更登记回转让方名下期间,受让方负有代管和积极维护的义务(代管和维护的行政性收费由转让方承担),且应积极配合转让方对该标的进行处置,处置期间收益归转让方所有;未经转让方许可,受让方不得擅自转让、使用、生产和销售该标的。

8、若经过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努力,绿晨氨基酸营养液批文仍不能变更到受让方名下或药监部门拟撤销其批文号的,在收到药监部门出具不予批准或撤销文号意见后90天内,转让方退回受让方实际支付该品种的成交价款,如逾期退回该笔款项,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9、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已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若确因国家政策无法获得国家药典委员会认可的,各自已支出的研究费用和申报费用由各自承担。

10、以下转让方名下资产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1清火口胶:清火口胶的药品标准未转正,存在不予再注册的风险,转让方需继续完善药品标准,本次挂牌价格不含清火口胶。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必须就清火口胶的权属及变更登记事宜与转让方达成协议。

2八味地黄宁心口服液:八味地黄宁心口服液转让方于2004416日签订协议书转让给古方药业,但古方药业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目前仍注册在制药厂名下。鉴于药政法规的要求,意向受让方必须就八味地黄宁心口服液的变更登记与古方药业达成协议。

3)为保证转让标的完成变更登记,根据药政法规要求,清火口胶、八味地黄宁心口服液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但清火口胶所有权仍属转让方,八味地黄宁心口服液所有权仍属古方药业。待药政法规允许后,由受让方再变更回原所有权人,在未变更回原所有人之前,受让方应不得阻碍转让方、古方药业行使所有人的权利。

11、其他约定详见《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25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0-04-21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账号 8113001013900137793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保证事项

1. 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2.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3. 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处置办法

1.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依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交易价款。 

2.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科技成果转让协议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承诺书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清火口胶协议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关于八味地黄宁心口服液权属及变更登记事项 协议书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韦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8077109743
项目报名联系人 韦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771-5837325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对公开挂牌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八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九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五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六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1.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2.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3.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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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记录
状态 竞买号 报价金额 报价时间
有效 无效 {{param.nickName}}(您自己) {{record.nick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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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行使优先权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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