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小程序
手机扫一扫
打开微信小程序
手机看项目、报名
操作更便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
手机扫一扫
关注小四公众号
更多产权优惠福利
等你来拍
标的名称 | 内江汉安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51310.605234万元债权 | |||||
---|---|---|---|---|---|---|
转让底价 | 52,455.706351 万元 | |||||
债权金额(万元) | 5.131061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是否控股权转让 | 是 | 总转让比例 | 100%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唐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8533570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付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标的企业简况 |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内江汉安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成立时间 | 2015-05-22 | |||
所在地区 | 四川 内江市 市中区 | |||
住所/注册地址 | 内江市市中区腾飞路159号7幢201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证书经营);土地开发整理;房地产中介服务;酒店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 | 1,000万 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张鹏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
一、根据四川宏东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宏东资评报(四)〔2018〕第001号)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截止2018年8月31日,内江汉安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账面价值 79,260.03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78,114.93万元,净资产总账面价值1,145.10万元,评估增值1,916.44万元,增值率248.46 %。转让方持有转让标的企业100%股权所对应评估价值为1,145.10万元,标的公司对转让方的债务共计513,106,052.34元(其中本金375,000,000.00元,利息138,106,052.34元)。 2、根据四川中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出具中方所专【2018】8033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第七项资产负债清查表主要项目说明第9条应付账款中第2小项中载明:“因汉安公司朗诗•汉安府项目未进行项目竣工决算,我们无法确认朗诗•汉安府项目总金额。根据汉安公司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及财务已付款金额,汉安公司暂估入账金额如下:总金额 280,538,770.47元,已付款金额205,513,701.66元,暂估入账金额 75,025,068.81元,审定金额74,861,092.81元”。具体金额待工程竣工决算后,以工程竣工决算数据为准。 二、项目介绍 (1)权属情况 A:标的公司目前开发“朗诗•汉安府”项目,“项目地块”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城南片区乐贤三社内椑南路西侧;四至:东邻新建中的乐贤大道(黄荆坝大桥引线)、西邻丁和一二街、南邻丁和三街、北邻友丁路厂区。 汉安公司于2015年05月12日通过招拍挂取得项目地块净用地面积共计151360.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地块签订的出让合同编号为:510900-2015-0002,电子监管号为:5110002015B00157,已取得的国土证号分别为:内中区国用(2015)第658号、内中区国用(2015)第889号。土地使用年限为商业40年(终止日期2055年10月30日)、住宅70年(终止日期2085年10月30日),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转让方承诺,项目地块权属清晰,汉安公司为项目地块的唯一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B:项目地块的出让金283800000.00元及契税11352000.00元、土地交易手续费和印花税2440900.00元等相关款项共297708330.00元已全部缴清,并取得了土地出让金票据及完税证明。 C:项目地块不存在土地闲置问题,且不存在逾期开工、竣工情况,无需缴纳土地闲置费、滞纳金、违约金等,不存在收地的风险。 D:项目南侧地块于2016年6月6日为鑫隆公司的借款提供了抵押,具体情况见下文。 (2)规划情况:项目现有批准的规划指标如下: (3)项目地块附带义务情况 A:项目地块须按照总计容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公租房,其户型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套,建成后产权无偿交由内江市市中区政府;配套社区服务用房不小于400平方米,建成后产权无偿交由内江市市中区政府;配套1所6个班独立幼儿园,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小于27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1800平方米,建成后产权无偿交由内江市市中区政府。 B:项目地块不存在限定销售价格、限定销售对象、限定租售比例、限定物业自持比例、限制购买、最低分割销售面积等销售限制政策。 三、资产、财务状况 标的公司的现有资产主要包括: (1)开发的朗诗•汉安府商住项目一期工程总计27栋建筑物,建筑面积约64661.95㎡,集中地下室建筑面积4176.77 ㎡,已于2018年6月30日交付使用; (2)朗诗•汉安府项目土地建设使用权; (3)名下车牌号川K55220的柯斯达大型普通客车1辆; (4)无形资产-用友U8财务软件; (5)银行存款、现金及电脑等办公设备。 四、重大债权债务: 1、标的公司名下位于内江市市中区城南片区乐贤三社内椑南路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国土证号:内中区国用(2015)第889号,宗地预编号:9-5-5-64-2,因内江鑫隆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办理抵押,抵押土地面积:80557.19平方米,抵押时限:2016年6月06日至2020年6月05日,抵押金额:10573.13万元,抵押范围:内中区国用(2015)第8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权利人: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此宗土地在转让方收取首期债权转让款后30日内,由转让方办理注销土地抵押登记。 2、转让方于2016年3月10日与四川宏仁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方关联企业,现已更名为四川瑞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将标的公司100%股权质押给四川瑞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四川瑞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给转让方的20000万元做质押担保,转让方在公开挂牌交易前,取得四川瑞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股权交易函》,转让方按程序进行股权交易。在转让方收取第三笔债权转让款后,归还四川瑞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四川瑞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股权质押登记,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共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3、诉讼及相关资产查封事项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受理了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川1002民初3269号,法院依照原告人的申请下达了(2018)川1002民初326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标的公司约380万元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标的公司位于内江市市中区乐贤大道666号相应价值的房屋产权。 目前法院冻结了汉安府一期叠拼房4套,建筑面积共约484.24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约121.06平方米),具体为:销售楼号12-1-201、12-1-202、12-2-201、12-2-202号的4套叠拼。 目前,此案法院在一审准备阶段,尚未确定一审日期,结案后继续由标的公司按法院判决偿付,判决结果导致标的公司对外债务增加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4、标的公司其他债务(除本次交易标的债权所对应的债务外)及评估基准日之后应付各类工程款项、费用及其他短期借款仍由标的公司承担。 五、职工安置事项: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股权交割前,标的公司职工由受让方与职工进行双向选择,受让方未选择的职工由转让方进行安置。 六、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转让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充分了解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股权结构、业务情况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受让方受让该标的股权后,不得以标的公司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向转让方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或向西南联交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3、标的企业股权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的期间损益,全部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4、标的债权本金在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受让方按标的企业与转让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在最后一期款项支付时一并结算。 5、本次股权过户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6、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经纪代理服务费)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7、因转让方自身工作需要,股权交割后转让方将向标的公司购买部分目前正在使用的资产,资产清单如下: (1)转让方目前正在使用的86号商业楼(规划展示中心),面积约2863㎡; (2)标的公司目前正在使用的85号商业楼(销售中心),面积约1674㎡。 以上购置资产面积共计约4537平方米,购置总价6200万元。 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资产购置具体面积、价格。 8、标的公司目前开发“朗诗•汉安府”项目,若受让方提出要求,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向内江市市中区政府申请在该地块《内江市城乡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中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规划方案的调整,同时经向内江市市中区政府咨询,对以下事项予以披露: (1)项目周边的黄荆坝大桥引线工程拟于2019年前6月底通车,大桥于2019年年底前开通; (2)项目周边的内江第二中学建设周期3年,拟于2020年内开工建设。 9、根据四川中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出具中方所专【2018】第8034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第七项资产负债清查表主要项目说明第9条应付账款中第2小项中载明:“因汉安公司朗诗•汉安府项目未进行项目竣工决算,我们无法确认朗诗•汉安府项目总金额。根据汉安公司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及财务已付款金额,汉安公司暂估入账金额如下:总金额 280,538,770.47元,已付款金额205,513,701.66元,暂估入账金额 75,025,068.81元,审定金额74,861,092.81元”。具体金额待工程竣工决算后,以工程竣工决算数据为准,预计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增加,若有增加的成本由标的企业承担。 10、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产权交易合同等。 |
|||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缴纳交易保证金500万元。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交易须知 |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内江汉安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51310.605234万元债权 |
标的名称 | 内江汉安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51310.605234万元债权 | ||||
---|---|---|---|---|---|
项目编码111 | G32018SC1000098 | 转让底价 | 52,455.706351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9-05-27 | ||
是否捆绑债权转让 | 是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0-06-02 | ||
债权金额(万元) | 5.131061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是否控股权转让 | 是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转让方承诺 |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内江汉安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简介 | 内江汉安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由内江新城发展投资有限于2015年5月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属房地产行业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注册地址:内江市市中区腾飞路159号,办公场地:内江市市中区乐贤镇乐贤大道666号,现经营状况良好。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证经营);土地开发整理;房地产中介服务;酒店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7人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 100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成立时间 | 2015-05-22 | |||||||||||||||||||||||||||||||||||||||||||||||||||||||||||||||||||||||||||||||||||||||||||||||||
所在地区 | 四川 内江市 市中区 | |||||||||||||||||||||||||||||||||||||||||||||||||||||||||||||||||||||||||||||||||||||||||||||||||
住所/注册地址 | 内江市市中区腾飞路159号7幢201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证书经营);土地开发整理;房地产中介服务;酒店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 | 1,000万 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张鹏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0003377584821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职工人数 | 7人 其中:在岗 7人,离退 0人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
|||||||||||||||||||||||||||||||||||||||||||||||||||||||||||||||||||||||||||||||||||||||||||||||||
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专项审计报告 | |||||||||||||||||||||||||||||||||||||||||||||||||||||||||||||||||||||||||||||||||||||||||||||||||
2018 年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7,368.916836 | -768.554821 | -768.554821 |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77,343.591597 | 78,114.926065 | -771.334468 | ||||||||||||||||||||||||||||||||||||||||||||||||||||||||||||||||||||||||||||||||||||||||||||||||
审计机构 | 四川中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备注 | —— |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单位:万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2019-04-30 | 1,911.7678 | -139.504125 | -139.504125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季报 | 77,051.35754 | 78,073.03774 | -1,021.6802 | |||||||||||||||||||||||||||||||||||||||||||||||||||||||||||||||||||||||||||||||||||||||||||||||
备注 | —— | |||||||||||||||||||||||||||||||||||||||||||||||||||||||||||||||||||||||||||||||||||||||||||||||||
资产评估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四川宏东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18-08-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内江市市中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9-01-08 | |||||||||||||||||||||||||||||||||||||||||||||||||||||||||||||||||||||||||||||||||||||||||||||||||
评估报告文号 | 宏东资评报(四)[2018]第001号 | |||||||||||||||||||||||||||||||||||||||||||||||||||||||||||||||||||||||||||||||||||||||||||||||||
资产评估结果 |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流动资产(万元) | 77,301.282011 | 79,218.875273 | ||||||||||||||||||||||||||||||||||||||||||||||||||||||||||||||||||||||||||||||||||||||||||||||||
长期投资(万元) | —— | —— | ||||||||||||||||||||||||||||||||||||||||||||||||||||||||||||||||||||||||||||||||||||||||||||||||
固定资产(万元) | 40.963922 | 39.806245 | ||||||||||||||||||||||||||||||||||||||||||||||||||||||||||||||||||||||||||||||||||||||||||||||||
无形资产(万元) | 1.345664 | 1.345664 | ||||||||||||||||||||||||||||||||||||||||||||||||||||||||||||||||||||||||||||||||||||||||||||||||
其中:土地使用权(万元) | —— | —— | ||||||||||||||||||||||||||||||||||||||||||||||||||||||||||||||||||||||||||||||||||||||||||||||||
其他资产(万元) | —— | —— | ||||||||||||||||||||||||||||||||||||||||||||||||||||||||||||||||||||||||||||||||||||||||||||||||
总资产(万元) | 77,343.591597 | 79,260.027182 | ||||||||||||||||||||||||||||||||||||||||||||||||||||||||||||||||||||||||||||||||||||||||||||||||
流动负债(万元) | 78,114.926065 | 78,114.926065 | ||||||||||||||||||||||||||||||||||||||||||||||||||||||||||||||||||||||||||||||||||||||||||||||||
长期负债(万元) | 78,114.926065 | 78,114.926065 | ||||||||||||||||||||||||||||||||||||||||||||||||||||||||||||||||||||||||||||||||||||||||||||||||
总负债(万元) | 78,114.926065 | 78,114.926065 | ||||||||||||||||||||||||||||||||||||||||||||||||||||||||||||||||||||||||||||||||||||||||||||||||
净资产(万元) | -771.334468 | 1,145.101117 | ||||||||||||||||||||||||||||||||||||||||||||||||||||||||||||||||||||||||||||||||||||||||||||||||
标的对应评估值 | 1,145.101117 万元 | |||||||||||||||||||||||||||||||||||||||||||||||||||||||||||||||||||||||||||||||||||||||||||||||||
是否与企业清算或破产相关 | —— | |||||||||||||||||||||||||||||||||||||||||||||||||||||||||||||||||||||||||||||||||||||||||||||||||
转让方简况 |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52,455.706351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价款支付方式: (一)股权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共同配合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且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第三笔债权转让款后,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二)债权 根据2018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结果,标的公司对转让方的债务共计513,106,052.34元,受让方应按以下时间节点向转让方支付债权转让款,未支付款项由受让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支付利息: A: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债权转让款1.5亿元; B:股权交割完成后(下同)30日内,支付债权转让款600万元,之后每30日支付600万元,连续支付6次,共计3600万元; C:交割后120日内支付债权转让款1.5亿元; D:交割后190日内支付债权转让款6000万元; E:交割后365日内支付剩余应付款项(受让方支付最后一期债权转让款的同时,并同时结算《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日之前应承担的利息及之后分期付款应承担的利息)。 (三)受让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作为配合办理产权交割的前提条件,直至债权转让款全部支付完成。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根据四川宏东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宏东资评报(四)〔2018〕第001号)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截止2018年8月31日,内江汉安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账面价值 79,260.03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78,114.93万元,净资产总账面价值1,145.10万元,评估增值1,916.44万元,增值率248.46 %。转让方持有转让标的企业100%股权所对应评估价值为1,145.10万元,标的公司对转让方的债务共计513,106,052.34元(其中本金375,000,000.00元,利息138,106,052.34元)。 2、根据四川中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出具中方所专【2018】8033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第七项资产负债清查表主要项目说明第9条应付账款中第2小项中载明:“因汉安公司朗诗•汉安府项目未进行项目竣工决算,我们无法确认朗诗•汉安府项目总金额。根据汉安公司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及财务已付款金额,汉安公司暂估入账金额如下:总金额 280,538,770.47元,已付款金额205,513,701.66元,暂估入账金额 75,025,068.81元,审定金额74,861,092.81元”。具体金额待工程竣工决算后,以工程竣工决算数据为准。 二、项目介绍 (1)权属情况 A:标的公司目前开发“朗诗•汉安府”项目,“项目地块”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城南片区乐贤三社内椑南路西侧;四至:东邻新建中的乐贤大道(黄荆坝大桥引线)、西邻丁和一二街、南邻丁和三街、北邻友丁路厂区。 汉安公司于2015年05月12日通过招拍挂取得项目地块净用地面积共计151360.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地块签订的出让合同编号为:510900-2015-0002,电子监管号为:5110002015B00157,已取得的国土证号分别为:内中区国用(2015)第658号、内中区国用(2015)第889号。土地使用年限为商业40年(终止日期2055年10月30日)、住宅70年(终止日期2085年10月30日),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转让方承诺,项目地块权属清晰,汉安公司为项目地块的唯一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B:项目地块的出让金283800000.00元及契税11352000.00元、土地交易手续费和印花税2440900.00元等相关款项共297708330.00元已全部缴清,并取得了土地出让金票据及完税证明。 C:项目地块不存在土地闲置问题,且不存在逾期开工、竣工情况,无需缴纳土地闲置费、滞纳金、违约金等,不存在收地的风险。 D:项目南侧地块于2016年6月6日为鑫隆公司的借款提供了抵押,具体情况见下文。 (2)规划情况:项目现有批准的规划指标如下: (3)项目地块附带义务情况 A:项目地块须按照总计容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公租房,其户型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套,建成后产权无偿交由内江市市中区政府;配套社区服务用房不小于400平方米,建成后产权无偿交由内江市市中区政府;配套1所6个班独立幼儿园,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小于27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1800平方米,建成后产权无偿交由内江市市中区政府。 B:项目地块不存在限定销售价格、限定销售对象、限定租售比例、限定物业自持比例、限制购买、最低分割销售面积等销售限制政策。 三、资产、财务状况 标的公司的现有资产主要包括: (1)开发的朗诗•汉安府商住项目一期工程总计27栋建筑物,建筑面积约64661.95㎡,集中地下室建筑面积4176.77 ㎡,已于2018年6月30日交付使用; (2)朗诗•汉安府项目土地建设使用权; (3)名下车牌号川K55220的柯斯达大型普通客车1辆; (4)无形资产-用友U8财务软件; (5)银行存款、现金及电脑等办公设备。 四、重大债权债务: 1、标的公司名下位于内江市市中区城南片区乐贤三社内椑南路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国土证号:内中区国用(2015)第889号,宗地预编号:9-5-5-64-2,因内江鑫隆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办理抵押,抵押土地面积:80557.19平方米,抵押时限:2016年6月06日至2020年6月05日,抵押金额:10573.13万元,抵押范围:内中区国用(2015)第8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权利人: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此宗土地在转让方收取首期债权转让款后30日内,由转让方办理注销土地抵押登记。 2、转让方于2016年3月10日与四川宏仁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方关联企业,现已更名为四川瑞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将标的公司100%股权质押给四川瑞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四川瑞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给转让方的20000万元做质押担保,转让方在公开挂牌交易前,取得四川瑞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股权交易函》,转让方按程序进行股权交易。在转让方收取第三笔债权转让款后,归还四川瑞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四川瑞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股权质押登记,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共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3、诉讼及相关资产查封事项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受理了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川1002民初3269号,法院依照原告人的申请下达了(2018)川1002民初326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标的公司约380万元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标的公司位于内江市市中区乐贤大道666号相应价值的房屋产权。 目前法院冻结了汉安府一期叠拼房4套,建筑面积共约484.24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约121.06平方米),具体为:销售楼号12-1-201、12-1-202、12-2-201、12-2-202号的4套叠拼。 目前,此案法院在一审准备阶段,尚未确定一审日期,结案后继续由标的公司按法院判决偿付,判决结果导致标的公司对外债务增加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4、标的公司其他债务(除本次交易标的债权所对应的债务外)及评估基准日之后应付各类工程款项、费用及其他短期借款仍由标的公司承担。 五、职工安置事项: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股权交割前,标的公司职工由受让方与职工进行双向选择,受让方未选择的职工由转让方进行安置。 六、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转让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充分了解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股权结构、业务情况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受让方受让该标的股权后,不得以标的公司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向转让方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或向西南联交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3、标的企业股权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的期间损益,全部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4、标的债权本金在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受让方按标的企业与转让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在最后一期款项支付时一并结算。 5、本次股权过户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6、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经纪代理服务费)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7、因转让方自身工作需要,股权交割后转让方将向标的公司购买部分目前正在使用的资产,资产清单如下: (1)转让方目前正在使用的86号商业楼(规划展示中心),面积约2863㎡; (2)标的公司目前正在使用的85号商业楼(销售中心),面积约1674㎡。 以上购置资产面积共计约4537平方米,购置总价6200万元。 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资产购置具体面积、价格。 8、标的公司目前开发“朗诗•汉安府”项目,若受让方提出要求,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向内江市市中区政府申请在该地块《内江市城乡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中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规划方案的调整,同时经向内江市市中区政府咨询,对以下事项予以披露: (1)项目周边的黄荆坝大桥引线工程拟于2019年前6月底通车,大桥于2019年年底前开通; (2)项目周边的内江第二中学建设周期3年,拟于2020年内开工建设。 9、根据四川中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出具中方所专【2018】第8034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第七项资产负债清查表主要项目说明第9条应付账款中第2小项中载明:“因汉安公司朗诗•汉安府项目未进行项目竣工决算,我们无法确认朗诗•汉安府项目总金额。根据汉安公司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及财务已付款金额,汉安公司暂估入账金额如下:总金额 280,538,770.47元,已付款金额205,513,701.66元,暂估入账金额 75,025,068.81元,审定金额74,861,092.81元”。具体金额待工程竣工决算后,以工程竣工决算数据为准,预计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增加,若有增加的成本由标的企业承担。 10、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产权交易合同等。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0-06-02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披露附件 |
|
|||||||||||||||||||||||||||||||||||||||||||||||||||||||||||||||||||||||||||||||||||||||||||||||||
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唐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8533570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付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项目融资联系人 | 徐女士,袁女士 | 项目融资联系电话 | 028-85337217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状态 | 竞买号 | 报价金额 | 报价时间 | |
有效 无效 | {{param.nickName}}(您自己) | {{record.nickName}} |
{{record.biddingPrice|formatNumberRgx}}{{bidPriceUnit}}
{{record.biddingPrice|moneyToThousand}} 万元
用户行使优先权出价
|
{{record.biddingDate|formatDateOn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