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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四川省攀西灵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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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30,720 万元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是否控股权转让 | 是 | 总转让比例 | 50%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徐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8533568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史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标的企业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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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四川省攀西灵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成立时间 | 2011-01-20 | |||
所在地区 | 四川 凉山州 冕宁县 | |||
住所/注册地址 | 四川省冕宁县灵山旅游度假区1号 | |||
经营范围 | 旅游景点、景区开发投资与咨询,宾馆、别墅、湖泊、滑雪场、温泉等旅游项目投资开发,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用设施投资开发经营,旅游产品、商品批发与零售,土地整理,花卉种植与销售,水产养殖与销售,房地产开发投资,物业管理,温泉洗浴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茶水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游乐园,室内娱乐,休闲健身活动,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 | 32,000万 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郑碧顺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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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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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四川省攀西灵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 |
标的名称 | 四川省攀西灵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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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111 | G32021SC1000041 | 转让底价 | 30,720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07-28 | ||
是否捆绑债权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1-08-24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是否控股权转让 | 是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涉及 |
转让方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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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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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四川省攀西灵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简介 | 四川省攀西灵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 年1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3433567641589K,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四川省冕宁县灵山旅游度假区1号,法定代表人为郑碧顺,注册资本为3.2亿元人民币,营业期限为 2011年1月20日至长期。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 50 |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成立时间 | 2011-01-20 | |||||||||||||||||||||||||||||||||||||||||||||||||||||||||||||||||||||||||||||||||||||||||||||||||
所在地区 | 四川 凉山州 冕宁县 | |||||||||||||||||||||||||||||||||||||||||||||||||||||||||||||||||||||||||||||||||||||||||||||||||
住所/注册地址 | 四川省冕宁县灵山旅游度假区1号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经营范围 | 旅游景点、景区开发投资与咨询,宾馆、别墅、湖泊、滑雪场、温泉等旅游项目投资开发,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用设施投资开发经营,旅游产品、商品批发与零售,土地整理,花卉种植与销售,水产养殖与销售,房地产开发投资,物业管理,温泉洗浴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茶水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游乐园,室内娱乐,休闲健身活动,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 | 32,000万 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郑碧顺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433567641589K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职工人数 | 176人 其中:在岗 176人,离退 0人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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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0 年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732.71 | -3,392.99 | -3,704.85 |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62,358.15 | 15,419.51 | 46,938.64 | ||||||||||||||||||||||||||||||||||||||||||||||||||||||||||||||||||||||||||||||||||||||||||||||||
审计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 | |||||||||||||||||||||||||||||||||||||||||||||||||||||||||||||||||||||||||||||||||||||||||||||||||
备注 | —— |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单位:万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2021-06-30 | 444.55 | -1,452.51 | -1,452.51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年报 | 64,867.73 | 19,381.61 | 45,486.12 | |||||||||||||||||||||||||||||||||||||||||||||||||||||||||||||||||||||||||||||||||||||||||||||||
备注 | —— | |||||||||||||||||||||||||||||||||||||||||||||||||||||||||||||||||||||||||||||||||||||||||||||||||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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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30,720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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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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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优先权交易规则 | 优先权行权交易方式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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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情况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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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特别事项说明:
1、本项目引用了北京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华审审字[2020]第B103号《关于四川省攀西灵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可简称“灵山公司”)“6.26”特大暴雨灾害财产损失鉴证报告》:固定资产损失账面价值1,505,364.49元,固定资产认定损失价值1,505,364.49元;存货资产损失账面价值 426,846.48元,不符事项转出额200.00元,存货认定损失价值426,646.48元。被评估单位将损失金额计入存货跌价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本次将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按0评估。 2、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共计13项,其中3项无产权证;彝栖酒店房屋已于2012年3月19日办理了冕宁县房权证城厢字第0342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4428.33平方米,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冕宁县茶药村灵山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灵山养殖合作社)。被评估单位与灵山养殖合作社签订了《协议》,灵山养殖合作社同意将位于冕宁县城厢镇茶药村一、二、九组的彝栖酒店用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转让给被评估单位;另外,被评估单位新建酒店接待大厅、茶厅和餐厅等,建筑面积672.76平方米,至评估基准日止,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雕塑(禅境)为2020年修建,未办理产权证。无产权证房屋的面积本次评估以被评估单位申报为准。如实际办理权证面积与申报面积存在差异则以相关部门出具的产权资料为准。 3、本次因四川省攀西灵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6.26特大暴雨灾害,大量资料缺失,本次评估仅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为前提进行评估。 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申报的存货(砂石料)36,258.73立方米。评估人员现场勘察时因不能确认地面标高,堆放凌乱,无法测量砂石料真实体积。故本次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量进行评估。 4、截至评估基准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长期借款账面余额9,150.00万元,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为3,400.00万元,列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共两笔。其中一笔为从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支行取得的五年期长期借款5,000.00万元,评估基准日账面余额3,000.00万元,列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的部分为1,50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执行浮动年利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浮20%,该项借款由委托人四川能投川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被评估单位进行了财产抵押和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产权证冕宁县房权证自管第0358号已变更为川(2019)冕宁县不动产权第0000571号不动产权证。 另外一笔为从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支行取得的六年期长期借款10,000.00万元(合同签订10,000.00万元,实际放款8,600.00万元),评估基准日账面余额6,150.00万元,列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的部分为1,90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执行浮动年利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浮29%,该项借款由委托人四川能投川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被评估单位进行了财产抵押,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产权证冕宁县房权证自管第0358号、冕国用(2014)第0227号已变更为川(2019)冕宁县不动产权第0000571号不动产权证。 5、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账外土地使用权共计1项,为冕集用(2013)第0026号土地,证载所有权人为冕宁县城厢镇茶药村,实际使用权人为四川省攀西灵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冕宁县城厢镇茶药村一、二、九组,地类(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用宅基地,面积为27,581.20平方米,使用期限从2013年09月01日起到2063年08月31日止;被评估单位与灵山养殖合作社签订了《协议》,灵山养殖合作社同意将位于冕宁县城厢镇茶药村一、二、九组的彝栖酒店用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转让给被评估单位,本次未对该宗土地进行评估。 6、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显示,被评估单位于2015年7月取得四川省冕宁县灵山地热普查探矿权,2019年04月办理了续期,有效期至2021年04月,截止报告出具日,被评估单位正在办理续期手续。若被评估单位需对该地热资源进行开采,则必须依法申请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经评估人员现场勘查获知,现已勘探到灵山温泉出水口位于雅西高速灵山景区服务站内。若被评估单位需对该地热资源进行开采,需要与现土地使用权人雅西高速协商,取得温泉出水口的土地使用权方可进行水源采用。故被评估单位是否能依法取得温泉项目的采矿许可证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即使取得采矿许可证,地热资源开采所必须的相应地上土地使用权已为他人所有,温泉开采的实施需要现有土地使用权人的许可和配合。故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二、重大债权债务: 1.标的公司对转让方的债务(关联方款项)。
经转让方和标的公司确认,截至2021年5月31日,标的公司应付转让方款项7,706,831.64元(不含标的公司应付转让方2021年1月1日后的担保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标的公司偿还转让方;如标的公司未按照前述约定归还转让方应付款项,应按照应还未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且转让方有权延期办理标的股权交割手续。前述截至2021年5月31日转让方、标的公司往来款项结算完毕后,如依据转让方、标的公司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新发生的往来款项(含标的公司应付转让方担保费等),仍按相关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2.标的公司尚有两笔有息金融负债未到期,分别为:
①凉山州农村商业银行冕宁支行向标的公司发放的贷款,借款本金5000万元,期限五年,到期日2023年10月20日(以相关贷款合同为准),截至2021年5月31日,贷款余额4000万元。担保措施为标的公司自有资产抵押以及转让方为标的公司向债权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对此,转受双方及标的公司三方同意,由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协商后,负责安排债权银行可接受的主体提供保证担保,解除转让方的担保责任,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人置换相关文件签署;如债权银行不同意前述保证人置换事宜,则由受让方或经转让方认可的第三方向转让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且标的公司仍按《担保受理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担保费用。如受让方未能按照前述约定完成保证人置换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则转让方有权延期办理标的股权交割手续。
前述标的公司自有抵押资产为:标的公司温泉中心房屋及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为:冕宁县房权证自管字第0358号,合计建筑面积7977.76㎡;土地权属证书为:川2016免宁县不动产权第0000002号,用地面积26752.45㎡,土地用途为住宿餐饮用地;川2016免宁县不动产权第0000003号,用地面积88129.95㎡,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
②凉山州商业银行冕宁支行向标的公司发放的贷款,借款本金8650万元,期限6年,到期日2024年8月20日(以相关贷款合同为准),截至2021年5月31日,贷款余额7550万元。担保措施为标的公司自有资产抵押以及转让方为标的公司向债权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对此,转受双方及标的公司同意,由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协商后,负责安排债权银行可接受的主体提供保证担保,解除转让方的担保责任,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人置换相关文件签署;如债权银行不同意前述保证人置换事宜,则由受让方或经转让方认可的第三方向转让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且标的公司仍按《担保受理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担保费用。如受让方未能按照前述约定完成保证人置换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则转让方有权延期办理标的股权交割手续。
前述标的公司自有抵押资产为:标的公司多功能中心、商务酒店房屋及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为:冕宁县房权证自管字第0358号,合计建筑面积6449.05㎡;土地权属证书为:冕国用2014第0227号,用地面积263742㎡,土地用途为商服。
3.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
根据2019年9月16日标的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为转让方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编号为219PAZL104739-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融资金额5000万元,期限为5年。截止2021年5月31日,转让方在编号为219PAZL104739-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余额3603万元。对此,如本次股权交易成功,转让方应在足额收到本次股权转让款之日起10日内偿还编号为219PAZL104739-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本息,清偿完毕后,标的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如转让方未能按照前述约定清偿《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本息的,则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应归还未归还本金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标的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
4.其他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三、其他披露事项:
1、期后重大事项:
2021年6月3日,四川省能投文化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文旅集团”)与灵山公司作为联合承租人与成渝融资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共同向成渝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售后回租融资(实际融资方为目标公司),金额5000万元,综合利率8%,期限三年,提款时间为2021年6月23日。由普罗(郑州)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川能文旅集团提供保证连带责任反担保。
本次股权转让后,该笔融资租赁业务原则上维持现有模式不变,并分情况做相应调整:如受让方为原股东大雅行旅(成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雅行旅”)、普罗行旅(成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罗行旅”)以外的第三方,则受让方应向川能文旅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的同时一并签订《联合租赁担保协议》(详见公开附件《联合租赁担保协议》),原普罗(郑州)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川能文旅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解除;如受让方为原股东大雅行旅或者普罗行旅,则维持普罗(郑州)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川能文旅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直至灵山公司偿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2、股权质押情况:
2019年10月11日,转让方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签署《并购贷款合同》,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申请并购贷款8000万元,期限五年,实际提款3000万元。截至2021年5月31日,贷款余额2100万元。担保方式为:转让方以当时其持有的灵山公司5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人民币10000万元)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提供质押担保;后在引入战投方大雅行旅和普罗行旅时未进行股权质押变更登记。
该笔贷款在本次股权转让正式公告前已由川能川西文旅自筹资金提前予以归还,并解除前述股权质押。
3、转让方于2019年11月18日与大雅行旅、普罗行旅及标的公司签订《四川省攀西灵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合同》及《<四川省攀西灵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原《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合同》”),对标的公司法人治理及其他股东相关权益事项进行了约定。
本次股权挂牌转让前,已取得原股东大雅行旅和普罗行旅的书面确认函,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可承接其与转让方、标的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所签订原《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合同》项下转让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并配合签署前述事项所涉的《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如原股东大雅行旅和普罗行旅以外的第三方竞得标的股权,则受让方应承接前述原《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合同》项下转让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并与原股东大雅行旅、普罗行旅和标的公司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详见公开附件《合同主体变更协议》),按照原《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合同》的约定安排灵山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相关股东权益;如由原股东大雅行旅或普罗行旅竞得标的股权,则原股东自行另外签署协议约定标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他股东相关权益事项,原《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合同》终止。
4、在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标的公司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转让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标的、股东权益及标的公司资产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
5、除以上披露事项外,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6、标的企业与冕宁县人民政府签署的《署冕宁县彝海灵山景区投资开发及经营权授予合同补充协议(二)》,标的企业承担《冕宁县彝海灵山景区投资开发与经营权授予合同》项下转让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受让方需自行向《冕宁县彝海灵山景区投资开发与经营权授予合同》甲方冕宁县人民政府确认,以确保其对灵山景区投资开发和经营的权利持续有效,出让方对此不作出任何承诺。
7、目标公司履行《署冕宁县彝海灵山景区投资开发及经营权授予合同补充协议(二)》、《冕宁县彝海灵山景区投资开发与经营权授予合同》等协议,可能还存在未完工项目以及待投入项目受让方需自行评估相应的投资责任。
8、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企业股东大雅行旅(成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出具书面文件,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普罗行旅(成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并根据西南联交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采用过程行权方式行权。
9、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完成《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10、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出、受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11、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2、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生效后的《产权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转让方、受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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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00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1-08-24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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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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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徐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8533568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史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项目融资联系人 | 徐女士,袁女士 | 项目融资联系电话 | 028-85337217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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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类型 | 文件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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