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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市高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66%股权

    已终结
    终结时间:
    7,002次围观
    4,437.213万元
    ——
    1,200万元
    项目已终结 可联系项目组织方咨询详情
    • 项目咨询联系人
      李女士 0830-2688532
    •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女士 028-86123311
    • 项目融资联系人
      徐女士,袁女士 028-85337217
    • 标的信息
    • 重要信息披露
    • 投资条件
    • 交易须知
    • 完整公告
    • 相关附件下载
    • 竞价记录
    标的名称 泸州市高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66%股权
    转让底价 4,437.213 万元
    是否联合转让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控股权转让 总转让比例 66%
    项目咨询联系人 李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830-2688532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泸州市高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其他服务业
    成立时间 2019-05-14
    所在地区 四川    泸州市    江阳区
    住所/注册地址 泰安镇酒谷大道四段
    经营范围 物业管理、餐饮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
    注册资本 100万 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梅海勇
    经营规模 微型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一)业务相关风险提示

    1、项目可持续性风险

    泸州高新物业及其子公司承接项目主要为公建类项目,由于公建类项目签约的特殊性(签约时间相对较短且有的需要执行招投标程序),可能存在项目可持续性风险。本次评估根据现场调查了解泸州高新物业项目实际执行情况,未见存量项目存在变动频繁的情形,并结合与州高新物业高管层、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访谈沟通情况,认为存量项目相对稳定。本次假设目前在管业务正常持续开展,如果未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则会对评估结论成重大影响。

    2、子公司业务模式

    根据业务合同信息,子公司高新海秦业务来源于关联方重庆海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海秦),重庆海秦与医院、学校等甲方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再与高新海秦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形式分包给高新海秦,实际由高新海泰为各医院、学校提供保安、保洁、护工等服务。本次评估假设前述业务正常持续开展,如果未来业务模式发生变化,则会对评估结论造成重大影响。

    (二)抵()押担保事项

    2020年526日,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江阳区兴泸小额货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20年兴泸保字第32号的《担保合同》,为泸州高新物业与泸州市江阳区兴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0年兴泸借字第18号的《借款合同》所发放的贷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

    (三)重大期后事项

    评估基准日后,使用有效期以内,若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之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与评估基准日时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导致本评估结论发生重大变化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重大债权债务

    本次转让不涉及金融债务。本次股权转让仅涉及标的企业股东的变化,不影响标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不会因本次转让使得标的企业的相关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或转移。


    职工安置事项

    1.因本次职工安置不涉及国有身份(任命制)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及工龄满30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办理内退的职工、享受养保、医保、领取生活费的人员、退休职工、退职职工,故不涉及上述相关人员的安置办法。

    2.根据泸州市高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实际人员情况提出相应安置办法:

    1)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股权转让后的泸州市高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职工继续上岗,并按国家,泸州市有关政策执行。

    2)职工可以选择继续留在泸州市高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选择留在泸州市高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的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上岗职工,继续安排上岗,原有劳动关系不变。

    3)自愿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个人自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金。泸州市高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可以协助其办理档案托管手续,亦可由其本人自行办理,但泸州市高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负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4)选择留在泸州市高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的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到期后,由员工与企业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重新商议、签订劳动合同。

    4.若涉及的职工安置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全部由受让方负责承担。


    其它披露事项

    一、法人治理结构

    待公开挂牌转让股权后,股东双方根据出资比例按《公司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同步完善章程。具体如下:高新物业设董事会:成员合计7人,其中摘牌单位委派4人,高投集团委派2人,选举产生职工董事1人。其中,摘牌单位推荐董事长人选,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新物业设监事会:成员合计3人,摘牌方委派1人,高投集团委派1人,选举产生职工监事1人,其中,高投集团推荐监事会主席人选。董事会表决权通过出资协议约定并同步修改公司章程。

    二、企业产权转让收益处置

    本次转让在扣除相关税费后获得的收入,由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相关规定处置。

    三、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期间损益:标的从评估基准日(2020930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损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二)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三)转让方处置标的是股权而非资产。因此,受让方受让该标的的股权后,不得以标的公司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向转让方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四)受让方尽职调查

    1.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在标的公开挂牌期间,应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状况和潜在风险。

    2.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的,视为其放弃权利,法律后果由其承担;意向受让人不得以未进行或未充分进行尽职调查拒绝做出相关承诺或否定承诺书中尽职调查条款的效力。

    (六)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交易服务费,转让方、受让方均按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受让方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相关文件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转让方予以协助;转让方、受让方共同配合在获得西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起30个工作内办理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标的公司工商变更登记。

    (八)其他情况详细见股权转让协议等。

    (九)本次股权转让,标的公司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十)受让方支付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在转受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扣除应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剩余交易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西南联交所收到受让方交易价款并扣除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交易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3.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标的名称 泸州市高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66%股权
    项目编码111 G32021SC1000044 转让底价 4,437.213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1-08-06
    是否捆绑债权转让 挂牌截止日期 2022-05-06
    是否联合转让 是否控股权转让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泸州市高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简介 泸州市高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高新物业公司)是高投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承担泸州国家高新区后勤服务和公共区域物业服务,为园区企业提供公共后勤保障服务。业务涵盖市政设施维护保养、环卫绿化养护工程、园区后勤一体化服务、商住楼宇物业管理等。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66
    所属行业 其他服务业
    成立时间 2019-05-14
    所在地区 四川  泸州市   江阳区
    住所/注册地址 泰安镇酒谷大道四段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经营范围 物业管理、餐饮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
    注册资本 100万 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梅海勇
    经营规模 微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020970754038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职工人数 23人 其中:在岗 23人,离退 0人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专项审计报告
    2020  年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3,642.047438 360.505556 267.510665
    资产总额(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5,007.730554 3,690.749166 1,316.981388
    审计机构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备注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单位:万元)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2021-05-31 2,067.027594 32.538662 -4.016545
    报表类型 资产总额(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月报 3,104.53628 1,255.924884 1,848.128744
    备注 合并口径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66 %
    拟转让股份数 ——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
    持有股份数 ——
    是否转让非主业 ——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00MA6221MH26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泸州市  江阳区
    住所/注册地址 泰安镇酒谷大道5段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底伟
    注册资本 200,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
    经营规模 中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400771686813T
    批准单位名称 泸州高新区管委会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泸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同意公开挂牌转让泸州市高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66%股权的批复
    批准日期 2021-04-30
    批准文号 泸高管函〔2021〕12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4,437.213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3.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一)业务相关风险提示

    1、项目可持续性风险

    泸州高新物业及其子公司承接项目主要为公建类项目,由于公建类项目签约的特殊性(签约时间相对较短且有的需要执行招投标程序),可能存在项目可持续性风险。本次评估根据现场调查了解泸州高新物业项目实际执行情况,未见存量项目存在变动频繁的情形,并结合与州高新物业高管层、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访谈沟通情况,认为存量项目相对稳定。本次假设目前在管业务正常持续开展,如果未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则会对评估结论成重大影响。

    2、子公司业务模式

    根据业务合同信息,子公司高新海秦业务来源于关联方重庆海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海秦),重庆海秦与医院、学校等甲方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再与高新海秦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形式分包给高新海秦,实际由高新海泰为各医院、学校提供保安、保洁、护工等服务。本次评估假设前述业务正常持续开展,如果未来业务模式发生变化,则会对评估结论造成重大影响。

    (二)抵()押担保事项

    2020年526日,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江阳区兴泸小额货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20年兴泸保字第32号的《担保合同》,为泸州高新物业与泸州市江阳区兴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0年兴泸借字第18号的《借款合同》所发放的贷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

    (三)重大期后事项

    评估基准日后,使用有效期以内,若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之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与评估基准日时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导致本评估结论发生重大变化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重大债权债务

    本次转让不涉及金融债务。本次股权转让仅涉及标的企业股东的变化,不影响标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不会因本次转让使得标的企业的相关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或转移。


    职工安置事项

    1.因本次职工安置不涉及国有身份(任命制)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及工龄满30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办理内退的职工、享受养保、医保、领取生活费的人员、退休职工、退职职工,故不涉及上述相关人员的安置办法。

    2.根据泸州市高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实际人员情况提出相应安置办法:

    1)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股权转让后的泸州市高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职工继续上岗,并按国家,泸州市有关政策执行。

    2)职工可以选择继续留在泸州市高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选择留在泸州市高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的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上岗职工,继续安排上岗,原有劳动关系不变。

    3)自愿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个人自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金。泸州市高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可以协助其办理档案托管手续,亦可由其本人自行办理,但泸州市高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负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4)选择留在泸州市高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的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到期后,由员工与企业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重新商议、签订劳动合同。

    4.若涉及的职工安置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全部由受让方负责承担。


    其它披露事项

    一、法人治理结构

    待公开挂牌转让股权后,股东双方根据出资比例按《公司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同步完善章程。具体如下:高新物业设董事会:成员合计7人,其中摘牌单位委派4人,高投集团委派2人,选举产生职工董事1人。其中,摘牌单位推荐董事长人选,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新物业设监事会:成员合计3人,摘牌方委派1人,高投集团委派1人,选举产生职工监事1人,其中,高投集团推荐监事会主席人选。董事会表决权通过出资协议约定并同步修改公司章程。

    二、企业产权转让收益处置

    本次转让在扣除相关税费后获得的收入,由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相关规定处置。

    三、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期间损益:标的从评估基准日(2020930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损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二)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三)转让方处置标的是股权而非资产。因此,受让方受让该标的的股权后,不得以标的公司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向转让方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四)受让方尽职调查

    1.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在标的公开挂牌期间,应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状况和潜在风险。

    2.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的,视为其放弃权利,法律后果由其承担;意向受让人不得以未进行或未充分进行尽职调查拒绝做出相关承诺或否定承诺书中尽职调查条款的效力。

    (六)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交易服务费,转让方、受让方均按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受让方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相关文件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转让方予以协助;转让方、受让方共同配合在获得西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起30个工作内办理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标的公司工商变更登记。

    (八)其他情况详细见股权转让协议等。

    (九)本次股权转让,标的公司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十)受让方支付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在转受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扣除应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剩余交易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西南联交所收到受让方交易价款并扣除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交易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1,20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2-05-06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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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李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830-2688532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项目融资联系人 徐女士,袁女士 项目融资联系电话 028-85337217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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