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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XCQJY21-341 南宁天恒电影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转让项目

    已成交
    成交时间:
    14,266次围观
    11,118.77 万元
    10,589.3 万元
    1,000万元
    本项目已成交 可联系项目组织方咨询详情
    • 项目咨询联系人
      韦女士 18378830324
    • 项目报名联系人
      韦女士 0771-5837325
    • 标的信息
    • 重要信息披露
    • 投资条件
    • 交易须知
    • 完整公告
    • 相关附件下载
    • 竞价记录
    标的名称 GXCQJY21-341 南宁天恒电影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转让项目
    挂牌价格 11,118.77 万元
    是否联合转让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控股权转让 总转让比例 51%
    项目咨询联系人 韦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8378830324
    项目报名联系人 韦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771-5837325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南宁天恒电影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成立时间 1992-12-05
    所在地区 广西    南宁市    市辖区
    住所/注册地址 南宁市古城路2-8号
    经营范围 电影放映、广告业务;零售风味小吃、冷饮和定型饮料、小包装食品;车辆保管等(以上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影设备、音像设备、电脑设备租赁;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对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涉及许可证的项目进行投资。
    注册资本 1,600万 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侯飞
    经营规模 小型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可查阅附件”等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报名则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及附件材料等全部内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本公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司法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2.标的企业51%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及《职工安置方案》等资料在交易所备查。

    3.标的企业2010年7月与南宁恒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缘公司”)签订《南宁星湖影城及江南电影院综合楼项目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标的企业以星湖影城、江南电影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评估作价出资,恒缘公司以全部拆除及开发建设资金出资合作开发星湖影城及江南电影院综合楼项目,在完成项目开发投资总额的25%后,将该项目(含土地使用权、资产及负债等)转让至恒缘公司名下。因该项目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现双方就项目转让是否进行公开交易而产生较大争议,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目前该项目未动工。2018年,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公司”)向国务院大督查第二十督查组反映恒缘公司与天恒公司关于星湖江南项目纠纷,请求妥善处理。

    4.标的企业2008年2月与南宁永恒专业影像连锁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西永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南宁相思湖影城综合楼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等文件,合作开发南宁相思湖影城综合楼项目。该项目2010年动工,2013年建成运营。根据合作开发协议,标的企业在该项目应得投资回报为:1744平方米标准影厅产权面积及25个地面产权或使用权停车位,但至今未按合作开发协议落实所得产权物业。标的企业2019年5月30日委托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向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提起告诉:①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无法交付77.27平方米影厅面积的赔偿人民币889977元(按每平方米11518元计);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无法交付25个地面停车位的赔偿人民币3982500元;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交付车位期间的租金损失人民币703410元;④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影厅面积和地面车位赔偿的利息;⑤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9年8月20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对上述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2020年7月22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被告向原告南宁天恒电影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逾期交付车位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的租金损失703410元;②被告向原告南宁天恒电影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831元,原告承担42851元,被告承担14980元。标的企业不服一审判决,2020年8月5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4月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法院对上述案件尚未作出判决。

    5.标的企业与南宁恒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缘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南宁相思湖影城综合楼1744平方米物业租赁给恒缘公司用于电影、商业经营。同年12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标的企业向恒缘公司提供电影营运、营销业务方面的咨询服务,服务期限为六个月。从2013年至今恒缘公司未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未果。标的企业2019年5月30日向法院提起告诉:①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2013年-2018年度的电影服务费人民币533265元;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支付电影服务费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00000元;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标的企业2020年7月22日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驳回原告南宁天恒电影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②案件受理费12133元,由原告承担。标的企业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8月5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4月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法院对上述案件尚未作出判决。

    6.标的企业在建工程中华电影院落架重修项目已完成建安和土建部分,2019年4月就该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总承包事项,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悉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以772万元的价格中标;2019年5月24日标的企业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因国有股权转让事项,标的企业未能如期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及经济索赔。

    7.根据《南宁天恒电影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规定的公告期内向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办理报名手续、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在网络竞价时按照过程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未在规定的公告期内履行报名手续均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8.其他可能的法律纠纷或潜在的法律风险,由受让方自行开展调查,标的转让成功后所有法律风险由受让方无条件承担。

    9.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竞价服务费的,经过交易所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注:上述3-6项等有关事项详见桂信司评报字(2021)第055号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价款支付方式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70%款项应当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意向受让方为境内合法存续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低于8000万元;为外资方的,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十九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风险提示


    标的名称 GXCQJY21-341 南宁天恒电影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转让项目
    项目编码111 G32021GX1000010 挂牌价格 11,118.77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1-06-24
    是否捆绑债权转让 挂牌截止日期 2022-02-21
    是否联合转让 是否控股权转让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涉及优先权 涉及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南宁天恒电影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企业简介

    转让标的为南宁大地飞歌文化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南宁天恒电影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南宁天恒电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企业”)成立于1973年1月,其前身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是自治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派出机构。1987年10月公司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自治区电影公司脱离隶属关系,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成立时间为1992年12月5日。1996年3月公司更名为南宁市电影公司。2006年4月公司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改制,2006年8月完成改制工商注册变更登记,公司更名为“南宁天恒电影有限责任公司”,是广西电影放映行业第一家从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多种经济成分的国有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文化企业。公司下属三家子公司,2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南宁天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恒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家控股子公司为南宁星美影院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占95.05%股权)。目前拥有三家位于中心城区,地理位置优越的星湖影城、中华电影院、江南电影院等三家影院。

    标的企业共有4块地块,性质均为其他商服用地(文体娱乐)。地块1是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2-8号的1宗,使用权面积为4034.9㎡;地块2是坐落于南宁市兴宁区兴宁西街的1宗,面积为1435.25㎡;地块3、4是坐落于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5号的2宗,面积分别为5926.03㎡、100.67㎡。

      标的的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51
    所属行业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成立时间 1992-12-05
    所在地区 广西  南宁市   市辖区
    住所/注册地址 南宁市古城路2-8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经营范围 电影放映、广告业务;零售风味小吃、冷饮和定型饮料、小包装食品;车辆保管等(以上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影设备、音像设备、电脑设备租赁;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对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涉及许可证的项目进行投资。
    注册资本 1,600万 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侯飞
    经营规模 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1982802382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职工人数 43人 其中:在岗 0人,离退 0人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南宁大地飞歌文化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1 %
    2 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 41.59 %
    3 李长伦 1.37 %
    4 李子茂 1.31 %
    5 梁建华 1.12 %
    6 侯 飞 1.09 %
    7 何 燕 1.46 %
    8 邓红梅 1.06 %
    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20  年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165.12 -862.64 -863.82
    资产总额(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7,407.77 4,506.19 2,901.57
    审计机构 中众益(广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备注 财务数据摘自《关于南宁天恒电影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国有股权转让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中众益审[2020]10826-01号)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单位:万元)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2020-12-31 519.71 -209.83 -209.83
    报表类型 资产总额(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年报 7,194.96 5,521.61 1,673.35
    备注 ——
    资产评估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广西信达友邦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0-06-30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备案)日期 2021-05-25
    评估报告文号 桂信司评报字(2021)第055号
    资产评估结果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万元) 1,952.56 1,951.9
    长期投资(万元) 290.1 500.41
    固定资产(万元) 482.56 5,399.43
    无形资产(万元) 2,173.23 14,237.17
    其中:土地使用权(万元) 2,168.65 14,232.59
    其他资产(万元) 0 0
    总资产(万元) 7,179.31 24,887.18
    流动负债(万元) 4,070.98 4,070.98
    长期负债(万元) 310.69 52.86
    总负债(万元) 4,381.67 4,123.84
    净资产(万元) 2,797.64 20,763.34
    标的对应评估值 10,589.3 万元
    是否与企业清算或破产相关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南宁大地飞歌文化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1 %
    拟转让股份数 ——
    持有产(股)权比例 51 %
    持有股份数 ——
    是否转让非主业 ——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057530950A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广西 南宁市  青秀区
    住所/注册地址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市片区五象大道669号广西体育中心主体育场C区三楼36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巧瑛
    注册资本 10,7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文化艺术业
    经营规模 微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00716996405L
    批准单位名称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南宁天恒电影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
    批准日期 2021-06-11
    批准文号 南国资复〔2021〕29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 11,118.77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交易所通知起2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付清产权交易服务费。受让方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受让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逾期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超过5个工作日的,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没收受让保证金,不再退还受让方,并另行处置标的股权。

    2.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转让标的后,对标的企业7.41%的自然人持股权,经自然人股东的同意,受让方以成交价格同步受让。

    3.标的企业承担职工安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并设置职工安置资金专户,从标的企业资产中全额预提;为保障职工权益,让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转让方在标的企业完成职工安置工作后,方与受让方进行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4.标的企业2006年改制时,按规定对离退休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的相关费用,一次性在标的企业净资产中提留,受让方须按照规定专款专用。标的企业原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补贴在股权转让后继续由标的企业按原发放标准执行

    5.转、受让双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购买标的企业国有股权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6.受让方在受让转让标的后,须督促标的企业继续严格履行各项合法有效的重大合同。

    7.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股权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全部承担支付。

    8.从评估基准日次日起至股权交割日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间转让标的对应的标的企业的亏损或盈利均由受让方承担和享有,不因期间损益调整成交价格。即转让、受让双方不因标的企业在过渡期间的亏损或者盈利而调整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

    9.标的权属变更手续由受让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的规定负责办理,转让方仅做必要配合。

    10.标的的股权变更手续由受让方凭交易所出具的鉴证书,按照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的规定负责办理,办理变更手续涉及全部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1.其他事项详见“可查阅附件”。

       12.本次交易通过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为境内合法存续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低于8000万元;为外资方的,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报名提交材料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提供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凭证;

    5.提供拟参与受让的相应决策文件和批准文件;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直接原件扫描提交。提交材料须加盖公章。

    报名材料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优先权交易规则 优先权行权交易方式说明
    ——
    优先权情况说明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可查阅附件”等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报名则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及附件材料等全部内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本公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司法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2.标的企业51%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及《职工安置方案》等资料在交易所备查。

    3.标的企业2010年7月与南宁恒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缘公司”)签订《南宁星湖影城及江南电影院综合楼项目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标的企业以星湖影城、江南电影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评估作价出资,恒缘公司以全部拆除及开发建设资金出资合作开发星湖影城及江南电影院综合楼项目,在完成项目开发投资总额的25%后,将该项目(含土地使用权、资产及负债等)转让至恒缘公司名下。因该项目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现双方就项目转让是否进行公开交易而产生较大争议,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目前该项目未动工。2018年,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公司”)向国务院大督查第二十督查组反映恒缘公司与天恒公司关于星湖江南项目纠纷,请求妥善处理。

    4.标的企业2008年2月与南宁永恒专业影像连锁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西永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南宁相思湖影城综合楼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等文件,合作开发南宁相思湖影城综合楼项目。该项目2010年动工,2013年建成运营。根据合作开发协议,标的企业在该项目应得投资回报为:1744平方米标准影厅产权面积及25个地面产权或使用权停车位,但至今未按合作开发协议落实所得产权物业。标的企业2019年5月30日委托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向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提起告诉:①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无法交付77.27平方米影厅面积的赔偿人民币889977元(按每平方米11518元计);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无法交付25个地面停车位的赔偿人民币3982500元;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交付车位期间的租金损失人民币703410元;④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影厅面积和地面车位赔偿的利息;⑤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9年8月20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对上述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2020年7月22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被告向原告南宁天恒电影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逾期交付车位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的租金损失703410元;②被告向原告南宁天恒电影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831元,原告承担42851元,被告承担14980元。标的企业不服一审判决,2020年8月5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4月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法院对上述案件尚未作出判决。

    5.标的企业与南宁恒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缘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南宁相思湖影城综合楼1744平方米物业租赁给恒缘公司用于电影、商业经营。同年12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标的企业向恒缘公司提供电影营运、营销业务方面的咨询服务,服务期限为六个月。从2013年至今恒缘公司未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未果。标的企业2019年5月30日向法院提起告诉:①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2013年-2018年度的电影服务费人民币533265元;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支付电影服务费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00000元;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标的企业2020年7月22日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驳回原告南宁天恒电影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②案件受理费12133元,由原告承担。标的企业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8月5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4月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法院对上述案件尚未作出判决。

    6.标的企业在建工程中华电影院落架重修项目已完成建安和土建部分,2019年4月就该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总承包事项,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悉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以772万元的价格中标;2019年5月24日标的企业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因国有股权转让事项,标的企业未能如期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及经济索赔。

    7.根据《南宁天恒电影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规定的公告期内向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办理报名手续、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在网络竞价时按照过程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未在规定的公告期内履行报名手续均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8.其他可能的法律纠纷或潜在的法律风险,由受让方自行开展调查,标的转让成功后所有法律风险由受让方无条件承担。

    9.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竞价服务费的,经过交易所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注:上述3-6项等有关事项详见桂信司评报字(2021)第055号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价款支付方式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70%款项应当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1,00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2-02-21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保证事项

    1. 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2.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3. 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处置办法

    1.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依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交易价款。 

    2.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职工安置方案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评估报告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承诺书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股权转让合同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其他方式: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韦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8378830324
    项目报名联系人 韦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771-5837325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十九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风险提示

    类型 文件名称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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