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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新津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66%股权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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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1,071.3842 万元 | |||||
是否联合转让 | 是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是否控股权转让 | 是 | 总转让比例 | 66%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8533568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凤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标的企业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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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津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成立时间 | 2019-03-15 | |||
所在地区 | 四川 成都市 新津县 | |||
住所/注册地址 | 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兴源路130号 | |||
经营范围 | 城市(城际)轨道交通系统沿线(站)及相关地区、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及管理;对利用城市(城际)轨道交通资源形成的经营项目进行策划、开发、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地整理;旅游资源开发;房屋租赁;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 | 2,000万 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胡建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补充披露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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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一、重大事项 (一) 审计报告重大事项专项说明 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2020年10月22日),新津公司已经签订的主要经营合同详见审计报告。 (二)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2、由新津公司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行为文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评估所需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产权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工作,本次未发现委估资产存在产权瑕疵。但评估报告是对评估对象发表专业估值意见,不具有产权证明的法律属性,因此,本报告不能作为产权证明文件。
4、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报告所使用的新津公司2020年【10】月财务数据系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众环川审字[2020]01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除上述事项外,本报告无其他引用专业报告或结论的情况。
5、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说明
本次评估,不存在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况。
6、新津公司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237,142.96 平方米,截止评估基准日,均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土地使用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本次评估未考虑后续办证费用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三)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应承诺:
1、如受让方受让新津公司66%股权,若新津公司项目开发过程中获得地方政府扶持或奖励等资金,以2000万元为限,在限额以下部分受让方不参与此笔扶持或奖励资金分配,发展集团和新津城投按照51%:49%的比例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和路径由三方(发展集团、新津城投和受让方)依法协商确定。限额以上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依法处置。
二、重大债权债务
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金融债权债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仍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或承担。
3.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10月22日,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轨道集团”)已代发展集团向标的企业提供的股东借款本金为人民币【614,047,285.72】元(大写人民币:陆亿壹仟肆佰零肆万柒仟贰佰捌拾伍元柒角贰分),发展集团向标的企业提供的股东借款本金为人民币【29,161,8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陆万壹仟捌佰元整),新津城投已向标的企业提供的股东借款本金为人民币【617,985,2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亿壹仟柒佰玖拾捌万伍仟贰佰元整)。基准日次日起至《受让方借款协议》签订之日,成都轨道集团代发展集团向标的企业提供的股东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2,7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伍万元整),发展集团向标的企业提供的股东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3,780,2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捌万零贰佰元整),新津城投向标的企业提供的股东借款本金为人民币【25,489,8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肆拾捌万玖仟捌佰元整)。成都轨道集团、发展集团、新津城投截至《受让方借款协议》签订之日向标的企业提供的借款本金(以下统称“前期股东借款”)合计人民币【1,313,214,285.7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亿壹仟叁佰贰拾壹万肆仟贰佰捌拾伍元柒角贰分)。
注释:1.表中“各期前期股东借款金额”是发展集团(和成都轨道集团)、新津城投按双方所持标的企业股权比例51%、49%向标的企业提供的借款金额,“各期前期股东借款金额”合计1,313,214,285.72元(以下简称“前期股东借款”);“受让方借款应偿还的各期前期股东借款金额”是受让方向标的企业提供的借款,用于偿还发展集团(和成都轨道集团)、新津城投各期前期股东借款中的66%部分,发展集团(和成都轨道集团)、新津城投按照同等比例(即1:1)分配借款。
三、其他事项
1. 本次股权转让后,新津公司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2. 本次转让标的企业主要资产为位于新津县花源镇官林村八、九组土地,宗地编号XJ2019-21(0701/05); 新津县花源镇官林村八、九组、杨柳村七组土地,宗地编号XJ2019-22(0701/05); 新津县花源镇官林村九组土地,宗地编号XJ2019-23(0701);新津县花源镇官林村九组、杨柳村七组土地,宗地编号XJ2019-24(0701);新津区花源街道官林村七组、十一组土地,宗地编号XJ2020-15(05);新津区花源街道官林村十一组、十二组土地,宗地编号XJ2020-16(05)。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3. 新津公司为成都轨道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津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持股比例分别为51%、49%,于2019年3月15日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实缴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本次转让标的为发展集团持有的新津公司33%股权和新津城投持有的新津公司33%股权捆绑转让,合计转让新津公司66%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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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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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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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新津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66%股权转让 |
标的名称 | 新津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66%股权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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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111 | G32020SC1000096 | 转让底价 | 41,071.384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0-11-06 | ||||||
是否捆绑债权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0-12-03 | ||||||
是否联合转让 | 是 | 是否控股权转让 | 是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补充披露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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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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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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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津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简介 |
新津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津公司”或“标的企业”)于2019年3月15日完成工商注册,为成都轨道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集团”)与新津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津城投”)合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认缴资金2000万元,实缴资金2000万元;其中,发展集团出资1020万,占股51%,新津城投出资980万,占股49%;注册地址: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兴源路130号。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城市(城际)轨道交通系统沿线(站)及相关地区、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及管理;对利用城市(城际)轨道交通资源形成的经营项目进行策划、开发、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地整理;旅游资源开发;房屋租赁;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新津站TOD项目是14个市级TOD示范站点之一,总体定位为“TOD公园城市完美典范”,旨在打造可持续发展的公园城市,塑造城市地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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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 66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成立时间 | 2019-03-15 | |||||||||||||||||||||||||||||||||||||||||||||||||||||||||||||||||||||||||||||||||||||||||||||||||
所在地区 | 四川 成都市 新津县 | |||||||||||||||||||||||||||||||||||||||||||||||||||||||||||||||||||||||||||||||||||||||||||||||||
住所/注册地址 | 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兴源路130号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经营范围 | 城市(城际)轨道交通系统沿线(站)及相关地区、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及管理;对利用城市(城际)轨道交通资源形成的经营项目进行策划、开发、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地整理;旅游资源开发;房屋租赁;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 | 2,000万 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胡建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32MA6446NG7R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职工人数 | 业务无法提供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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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0 年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0 | -66.3034 | -66.3034 |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143,343.5019 | 141,504.2058 | 1,839.2961 | ||||||||||||||||||||||||||||||||||||||||||||||||||||||||||||||||||||||||||||||||||||||||||||||||
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 | |||||||||||||||||||||||||||||||||||||||||||||||||||||||||||||||||||||||||||||||||||||||||||||||||
备注 | 无 |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单位:万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2020-10-22 | 0 | -22.3603 | -22.3603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月报 | 147,398.5019 | 145,515.2627 | 1,883.2392 | |||||||||||||||||||||||||||||||||||||||||||||||||||||||||||||||||||||||||||||||||||||||||||||||
备注 | 无 | |||||||||||||||||||||||||||||||||||||||||||||||||||||||||||||||||||||||||||||||||||||||||||||||||
资产评估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四川大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0-10-22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备案)、新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核准)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0-10-29 | |||||||||||||||||||||||||||||||||||||||||||||||||||||||||||||||||||||||||||||||||||||||||||||||||
评估报告文号 | 四川大成(2020)资字第0041号 | |||||||||||||||||||||||||||||||||||||||||||||||||||||||||||||||||||||||||||||||||||||||||||||||||
资产评估结果 |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流动资产(万元) | 143,343.5 | 203,733.57 | ||||||||||||||||||||||||||||||||||||||||||||||||||||||||||||||||||||||||||||||||||||||||||||||||
长期投资(万元) | —— | —— | ||||||||||||||||||||||||||||||||||||||||||||||||||||||||||||||||||||||||||||||||||||||||||||||||
固定资产(万元) | —— | —— | ||||||||||||||||||||||||||||||||||||||||||||||||||||||||||||||||||||||||||||||||||||||||||||||||
无形资产(万元) | —— | —— | ||||||||||||||||||||||||||||||||||||||||||||||||||||||||||||||||||||||||||||||||||||||||||||||||
其中:土地使用权(万元) | —— | —— | ||||||||||||||||||||||||||||||||||||||||||||||||||||||||||||||||||||||||||||||||||||||||||||||||
其他资产(万元) | —— | —— | ||||||||||||||||||||||||||||||||||||||||||||||||||||||||||||||||||||||||||||||||||||||||||||||||
总资产(万元) | 143,343.5 | 203,733.57 | ||||||||||||||||||||||||||||||||||||||||||||||||||||||||||||||||||||||||||||||||||||||||||||||||
流动负债(万元) | 15,384.78 | 15,384.78 | ||||||||||||||||||||||||||||||||||||||||||||||||||||||||||||||||||||||||||||||||||||||||||||||||
长期负债(万元) | 126,119.43 | 126,119.43 | ||||||||||||||||||||||||||||||||||||||||||||||||||||||||||||||||||||||||||||||||||||||||||||||||
总负债(万元) | 141,504.21 | 141,504.21 | ||||||||||||||||||||||||||||||||||||||||||||||||||||||||||||||||||||||||||||||||||||||||||||||||
净资产(万元) | 1,839.3 | 62,229.37 | ||||||||||||||||||||||||||||||||||||||||||||||||||||||||||||||||||||||||||||||||||||||||||||||||
标的对应评估值 | 41,071.3842 万元 | |||||||||||||||||||||||||||||||||||||||||||||||||||||||||||||||||||||||||||||||||||||||||||||||||
是否与企业清算或破产相关 | —— | |||||||||||||||||||||||||||||||||||||||||||||||||||||||||||||||||||||||||||||||||||||||||||||||||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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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41,071.3842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交易价款及借款须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转、受叁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成都轨道集团、发展集团、新津城投、标的企业与受让方在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受让方借款协议》。
(一)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交易价款的100%(含交易保证金)。 (二)借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向标的企业提供借款,受让方向标的企业提供的借款,用于偿还发展集团(和成都轨道集团)、新津城投各期前期股东借款中的66%部分即【866,721,428.58】元及对应利息: 1、一次性支付:在《受让方借款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一次性提供借款,含应偿还发展集团(和成都轨道集团)、新津城投的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 借款本金=前期股东借款×【66】%=【866,721,428.58】元(大写人民币:捌亿陆仟陆佰柒拾贰万壹仟肆佰贰拾捌元伍角捌分)。 借款利息=【前期股东借款I】×【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Ⅱ】×【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Ⅲ】×【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Ⅳ】×【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Ⅴ】×【8】%/360×(止息日-起息日),按照“重大债权债务”中第3条表格所列起息日计算各期前期股东借款对应利息。 2、分两期支付,在如下期限内向标的企业分两期提供借款: (1)在《受让方借款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提供第一期借款,含应偿还发展集团(和成都轨道集团)、新津城投的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 第一期借款本金=前期股东借款×【66】%×【50】%=【433,360,714.29】元(大写人民币:肆亿叁仟叁佰叁拾陆万零柒佰壹拾肆元贰角玖分)。 第一期借款利息=【前期股东借款I】×【50】%×【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Ⅱ】×【50】%×【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Ⅲ】×【50】%×【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Ⅳ】×【50】%×【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Ⅴ】×【50】%×【8】%/360×(止息日-起息日),按照“重大债权债务”中第3条表格所列起息日计算各期前期股东借款对应利息。 (2)在《受让方借款协议》生效之日起【35】个自然日内提供第二期借款,含应偿还发展集团(和成都轨道集团)、新津城投的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 第二期借款本金=前期股东借款×【66】%×【50】%=【433,360,714.29】元(大写人民币:肆亿叁仟叁佰叁拾陆万零柒佰壹拾肆元贰角玖分)。 第二期借款利息=【前期股东借款I】×【50】%×【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Ⅱ】×【50】%×【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Ⅲ】×【50】%×【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Ⅳ】×【50】%×【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Ⅴ】×【50】%×【8】%/360×(止息日-起息日),按照“重大债权债务”中第3条表格所列起息日计算各期前期股东借款对应利息。 3、分三期支付,在如下期限内向标的企业分三期提供借款: (1)在《受让方借款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提供第一期借款,含应偿还发展集团(和成都轨道集团)、新津城投的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 第一期借款本金=前期股东借款×【66】%×【50】%=【433,360,714.29】元(大写人民币:肆亿叁仟叁佰叁拾陆万零柒佰壹拾肆元贰角玖分)。 第一期借款利息=【前期股东借款I】×【50】%×【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Ⅱ】×【50】%×【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Ⅲ】×【50】%×【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Ⅳ】×【50】%×【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Ⅴ】×【50】%×【8】%/360×(止息日-起息日),按照“重大债权债务”中第3条表格所列起息日计算各期前期股东借款对应利息。 (2)在《受让方借款协议》生效之日起【35】个自然日内提供第二期借款,含应偿还发展集团(和成都轨道集团)、新津城投的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 第二期借款本金=前期股东借款×【66】%×【30】%=【260,016,428.57】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陆仟零壹万陆仟肆佰贰拾捌元伍角柒分)。 第二期借款利息=【前期股东借款I】×【30】%×【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Ⅱ】×【30】%×【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Ⅲ】×【30】%×【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Ⅳ】×【30】%×【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Ⅴ】×【30】%×【8】%/360×(止息日-起息日),按照“重大债权债务”中第3条表格所列起息日计算各期前期股东借款对应利息。 (3)在《受让方借款协议》生效之日起【65】个自然日内提供第三期借款,含应偿还发展集团(和成都轨道集团)、新津城投的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 第三期借款本金=前期股东借款×【66】%×【20】%=【173,344,285.72】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柒仟叁佰叁拾肆万肆仟贰佰捌拾伍元柒角贰分)。 第三期借款利息=【前期股东借款I】×【20】%×【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Ⅱ】×【20】%×【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Ⅲ】×【20】%×【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Ⅳ】×【20】%×【8】%/360×(止息日-起息日)+【前期股东借款Ⅴ】×【20】%×【8】%/360×(止息日-起息日),按照“重大债权债务”中第3条表格所列起息日计算各期前期股东借款对应利息。 受让方应当在《受让方借款协议》签订后10个自然日内,按《受让方借款协议》约定分别向转让方提供履约担保。详见《受让方借款协议》。 若受让方迟延提供借款至西南联交所指定账户的,除应按《受让方借款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受让方应提供的借款总额将随受让方实际提供借款本金的时间而据实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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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资质条件。国内合作方应具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且上一年度排名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前50强或商业地产综合实力前30强(以行业权威排名为准)。
注:此处“行业权威排名”:“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官方网站“2019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测评榜单”为准,“商业地产综合实力”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官方网站“2019 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测评榜单-商业地产综合实力50强”榜单为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fangchan.com/) 境外合作方应满足上一年度排名中国房地产开发外资企业前10强(以行业权威排名为准),或经评估认定其开发运营能力达到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前50强或商业地产综合实力前30强的具有TOD综合开发经验的企业。 注:此处“行业权威排名”:“中国房地产开发外资企业”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官方网站“2019 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测评榜单-外资企业10强”榜单为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fangchan.com/) 2.信用条件。国内合作方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以国内权威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为准)。 注:此处“国内权威评级机构”包括: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境外合作方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BB级(以国际权威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为准)。 注:此处“国际权威评级机构”包括: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惠誉国际(Fitch)。 3.财务条件。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合作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金额的外币)。 4.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特别说明: 1.上述“合作方”(包括“国内合作方”及“境外合作方”)系指意向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备上述房地产一级开发资质条件、排名条件、信用条件、财务条件,则视为意向受让方符合资格条件。 3.意向受让方的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直接或间接占意向受让方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其持有的股份占意向受让方股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的股东。意向受让方应同时提供以下两项资料以证明控股关系(证明资料以中文为准):①意向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共同出具的关于控股关系的申明;②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对意向受让方控股的法律意见书。 4.意向受让方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意向受让方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意向受让方行为的人。意向受让方应同时提供以下两项资料以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实际支配意向受让方(证明资料以中文为准):①意向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共同出具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能够实际支配意向受让方行为的申明;②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能够实际支配意向受让方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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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重大事项 (一) 审计报告重大事项专项说明 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2020年10月22日),新津公司已经签订的主要经营合同详见审计报告。 (二)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2、由新津公司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行为文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评估所需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产权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工作,本次未发现委估资产存在产权瑕疵。但评估报告是对评估对象发表专业估值意见,不具有产权证明的法律属性,因此,本报告不能作为产权证明文件。
4、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报告所使用的新津公司2020年【10】月财务数据系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众环川审字[2020]01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除上述事项外,本报告无其他引用专业报告或结论的情况。
5、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说明
本次评估,不存在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况。
6、新津公司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237,142.96 平方米,截止评估基准日,均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土地使用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本次评估未考虑后续办证费用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三)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应承诺:
1、如受让方受让新津公司66%股权,若新津公司项目开发过程中获得地方政府扶持或奖励等资金,以2000万元为限,在限额以下部分受让方不参与此笔扶持或奖励资金分配,发展集团和新津城投按照51%:49%的比例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和路径由三方(发展集团、新津城投和受让方)依法协商确定。限额以上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依法处置。
二、重大债权债务
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金融债权债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仍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或承担。
3.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10月22日,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轨道集团”)已代发展集团向标的企业提供的股东借款本金为人民币【614,047,285.72】元(大写人民币:陆亿壹仟肆佰零肆万柒仟贰佰捌拾伍元柒角贰分),发展集团向标的企业提供的股东借款本金为人民币【29,161,8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陆万壹仟捌佰元整),新津城投已向标的企业提供的股东借款本金为人民币【617,985,2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亿壹仟柒佰玖拾捌万伍仟贰佰元整)。基准日次日起至《受让方借款协议》签订之日,成都轨道集团代发展集团向标的企业提供的股东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2,7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伍万元整),发展集团向标的企业提供的股东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3,780,2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捌万零贰佰元整),新津城投向标的企业提供的股东借款本金为人民币【25,489,8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肆拾捌万玖仟捌佰元整)。成都轨道集团、发展集团、新津城投截至《受让方借款协议》签订之日向标的企业提供的借款本金(以下统称“前期股东借款”)合计人民币【1,313,214,285.7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亿壹仟叁佰贰拾壹万肆仟贰佰捌拾伍元柒角贰分)。
注释:1.表中“各期前期股东借款金额”是发展集团(和成都轨道集团)、新津城投按双方所持标的企业股权比例51%、49%向标的企业提供的借款金额,“各期前期股东借款金额”合计1,313,214,285.72元(以下简称“前期股东借款”);“受让方借款应偿还的各期前期股东借款金额”是受让方向标的企业提供的借款,用于偿还发展集团(和成都轨道集团)、新津城投各期前期股东借款中的66%部分,发展集团(和成都轨道集团)、新津城投按照同等比例(即1:1)分配借款。
三、其他事项
1. 本次股权转让后,新津公司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2. 本次转让标的企业主要资产为位于新津县花源镇官林村八、九组土地,宗地编号XJ2019-21(0701/05); 新津县花源镇官林村八、九组、杨柳村七组土地,宗地编号XJ2019-22(0701/05); 新津县花源镇官林村九组土地,宗地编号XJ2019-23(0701);新津县花源镇官林村九组、杨柳村七组土地,宗地编号XJ2019-24(0701);新津区花源街道官林村七组、十一组土地,宗地编号XJ2020-15(05);新津区花源街道官林村十一组、十二组土地,宗地编号XJ2020-16(05)。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3. 新津公司为成都轨道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津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持股比例分别为51%、49%,于2019年3月15日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实缴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本次转让标的为发展集团持有的新津公司33%股权和新津城投持有的新津公司33%股权捆绑转让,合计转让新津公司66%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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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00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0-12-03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开户行 | 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699197259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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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8533568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凤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项目融资联系人 | 徐女士,袁女士 | 项目融资联系电话 | 028-85337217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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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类型 | 文件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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