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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青海海维配售电有限公司66%股权公开转让预挂牌

    已终结
    终结时间:
    1,383次围观
    1,324.14万元
    1,324.138207 万元
    200万元
    项目已终结 可联系项目组织方咨询详情
    • 项目咨询联系人
      张先生 18697252118
    • 项目报名联系人
      张女士 15202565040
    • 标的信息
    • 重要信息披露
    • 投资条件
    • 交易须知
    • 完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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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价记录
    标的名称 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青海海维配售电有限公司66%股权公开转让预挂牌
    挂牌价格 1,324.14 万元
    是否联合转让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控股权转让 总转让比例 66%
    项目咨询联系人 张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8697252118
    项目报名联系人 张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15202565040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青海海维配售电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成立时间 2017-06-19
    所在地区 青海    西宁市    城东区
    住所/注册地址 青海省工商局东川工业园区金鑫路6号
    经营范围 电力购销及售电业务;水、热、气购销;电能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力需求及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及用能咨询服务;有点侧分布式电源投资与管理;国家允许经营的电力相关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 2,000万 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许晓林
    经营规模 微型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详见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官网公告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详见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官网公告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接受转让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转让公告。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受让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应当遵守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对公开挂牌转让的项目通过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jyxt.qhcqjy.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受让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竞价的,均视为意向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对转让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

    三、意向受让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申请书》、《受让承诺》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受让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受让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五、涉及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应在网上报名同时通过报名系统主张优先购买权,并提交合法有效的优先权书面证明材料(股权转让项目中标的公司股东可不提交)。若逾期提交导致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不能确认优先权的,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将视为其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六、2个以上意向受让方联合受让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联合受让各方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各方均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二)联合各方应当签订《联合竞买协议》【模板下载】。协议应当载明各联合受让方的主体身份、受让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三)由其中1个意向受让方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后,以该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支付交易服务费。

    (四)在进行网上报名时,应同时上传《联合竞买协议》以及其他联合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若成功受让的,联合各方应提交各自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和《联合竞买协议》至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分支机构办理成交手续,或者由经授权的一方凭经公证的《联合竞买协议》原件办理手续,否则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将不予认可联合受让事宜。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现场办公地址:青海省是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7号金阳光大厦A座15楼。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完成网上报名,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将按照公告的要求组织其与转让方进行面议。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成功后,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成功受让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转让方签约。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意向受让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受让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发布的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有权暂缓交易活动:

    一、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交易活动产生争议的;

    二、接到转让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暂缓交易通知的。

    关于受让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被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分支机构签署成交文件。

    “被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确认为最终受让方”是指以协议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获得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确认时,即被视为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确认为最终受让方。

    第十七条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八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风险提示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根据转让方(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标的名称 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青海海维配售电有限公司66%股权公开转让预挂牌
    项目编码111 G32022QH1000006-2 挂牌价格 1,324.14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2-11-28
    是否捆绑债权转让 挂牌截止日期 2022-12-09
    是否联合转让 是否控股权转让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青海海维配售电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简介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66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成立时间 2017-06-19
    所在地区 青海  西宁市   城东区
    住所/注册地址 青海省工商局东川工业园区金鑫路6号
    企业类型 其他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决策文件类型 上级批复
    经营范围 电力购销及售电业务;水、热、气购销;电能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力需求及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及用能咨询服务;有点侧分布式电源投资与管理;国家允许经营的电力相关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 2,000万 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许晓林
    经营规模 微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2900MA756HYW1E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职工人数 14人 其中:在岗 0人,离退 0人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21  年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0 -4.36 -4.36
    资产总额(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2,000.34 4.84 1,995.5
    审计机构 青海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备注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单位:万元)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2022-04-30 42.65 10.77 10.77
    报表类型 资产总额(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季报 2,015.84 9.57 2,006.27
    备注 ——
    资产评估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青海大正资产评估事务所
    评估基准日 2022-04-30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22-08-15
    评估报告文号 ——
    资产评估结果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万元) —— ——
    长期投资(万元) —— ——
    固定资产(万元) —— ——
    无形资产(万元) —— ——
    其中:土地使用权(万元) —— ——
    其他资产(万元) —— ——
    总资产(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流动负债(万元) —— ——
    长期负债(万元) —— ——
    总负债(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净资产(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标的对应评估值 1,324.138207 万元
    是否与企业清算或破产相关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66 %
    拟转让股份数 ——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
    持有股份数 ——
    是否转让非主业 ——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0000710404288D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青海 西宁市  城西区
    住所/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5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海青
    注册资本 业务无法提供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经营规模 大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业务无法提供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批准单位名称 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2022年度会议决议
    批准日期 2022-04-13
    批准文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 1,324.14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详见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官网公告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详见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官网公告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报名材料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详见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官网公告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20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2-12-09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保证事项

    注: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处置方法的,按照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处置办法

    一、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保证金原则上应首先冲抵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依据公告要求或合同等其他相关规定,转为交易价款或其他款项。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2、交易合同生效后,投资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3、意向投资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本所损失的;
    4、意向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5、意向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6、意向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7、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8、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9、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有权以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总额为限,并在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审计报告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信息发布申请书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公司章程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评估报告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公司章程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企业营业执照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企业营业执照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转让方案批复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法律意见书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张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8697252118
    项目报名联系人 张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15202565040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接受转让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转让公告。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受让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应当遵守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对公开挂牌转让的项目通过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jyxt.qhcqjy.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受让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竞价的,均视为意向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对转让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

    三、意向受让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申请书》、《受让承诺》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受让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受让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五、涉及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应在网上报名同时通过报名系统主张优先购买权,并提交合法有效的优先权书面证明材料(股权转让项目中标的公司股东可不提交)。若逾期提交导致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不能确认优先权的,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将视为其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六、2个以上意向受让方联合受让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联合受让各方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各方均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二)联合各方应当签订《联合竞买协议》【模板下载】。协议应当载明各联合受让方的主体身份、受让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三)由其中1个意向受让方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后,以该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支付交易服务费。

    (四)在进行网上报名时,应同时上传《联合竞买协议》以及其他联合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若成功受让的,联合各方应提交各自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和《联合竞买协议》至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分支机构办理成交手续,或者由经授权的一方凭经公证的《联合竞买协议》原件办理手续,否则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将不予认可联合受让事宜。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现场办公地址:青海省是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7号金阳光大厦A座15楼。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完成网上报名,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将按照公告的要求组织其与转让方进行面议。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成功后,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成功受让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转让方签约。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意向受让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受让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发布的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有权暂缓交易活动:

    一、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交易活动产生争议的;

    二、接到转让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暂缓交易通知的。

    关于受让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被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分支机构签署成交文件。

    “被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确认为最终受让方”是指以协议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获得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确认时,即被视为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确认为最终受让方。

    第十七条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八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风险提示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根据转让方(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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