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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凉山州雷波县新区4号地块土地开发征集合作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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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是否允许合作方为联合体 | 否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肖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4-8615756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王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补充披露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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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一、项目总投资及建设规模要求
项目总投资约2.5亿元,总建筑面积约70000平方米,其中地面以上计容面积不超过55700平方米,主要包括:高端住宅、综合商业、星级酒店(酒店面积约7000平方米,设计标准三星或以上),物业管理用房、地下室及配套约14000平方米。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征集方雷波县鼎峰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峰公司”)同意后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项目实施内容
合作方应与鼎峰公司共同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取得相应资质,完成项目投融资、规划设计、勘察、施工、移交、销售、经营管理等与该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所有事宜。
三、合作要求
(一)公司设立要求
1.鼎峰公司与合作方应在签订合作协议后45日内共同在雷波县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新区4号地块。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3504.27万元,其中:鼎峰公司以新区4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作价4051.28万元出资,持有房地产公司30%的股权;合作方以现金方式出资9452.99万元,持有公司70%的股权,在项目开发期限内完成注册资本金投入。双方占股比例不因项目总投资或合作方资金投入的增加而发生变化。
2.项目开发所需的各项资金全部由合作方承担,鼎峰公司不再另行出资。合作方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鼎峰公司要求,及时将项目投资款注入房地产公司,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完成,按期交付使用。
(二)公司运营要求
1.房地产公司成立后,鼎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将4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至房地产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房地产公司承担,纳入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
项目实施期间,鼎峰公司不提供任何融资担保或保证,但参与项目监督。合作方承担项目开发风险与责任,负责项目投融建、经营管理及利润划分等工作。
2.项目开发期限为3年(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至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业主之日止)。合作方及房地产公司应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完成相应项目开发和投融资:2019年12月前完成房地产公司设立,以及规划设计方案和相关手续报批,并完成现场围挡及临时设施搭建;2020年12月前完成施工图设计、预算、招投标、一书四证、5万平方米房屋主体工程建设;2021年12月前完成房屋主体竣工验收,装饰装修工程及配套绿化工程至少完成60%;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房屋交付使用、综合商业达到运营条件等。
3.若因合作方投资不到位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或者造成项目未能在上述时间节点内完成相应开发任务时,合作方应当退出项目开发(具体退出方式由鼎峰公司与合作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约定)。若合作方上述行为给鼎峰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当房地产公司运营期间,发生重大事件或决策可能给鼎峰公司造成权益受损等情形时,应当由房地产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实施。
(三)利润分配要求
1.项目建成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将建成的酒店及其附属商业全部优先转让给鼎峰公司。转让价格应按照鼎峰公司与合作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核定的综合成本价计算。鼎峰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购买全部或部分酒店及其附属商业。
2.除鼎峰公司已购买的物业外,房地产公司对剩余其他物业销售后获得的净利润以及滞销物业部分,合作方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分配给鼎峰公司。具体分配比例以合作方提交的投资承诺函中填报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四)纳税及房地产公司结算、清算等要求
1.按照国家税收制度,各自承担项目收益分配所产生的相关税费;
2.项目开发任务完成后,鼎峰公司将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进行审计、评估。合作方应当按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价格受让鼎峰公司持有的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
四、尽调相关事项
鼎峰公司仅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接受意向合作方尽调(联系人:杨克波,联系电话:18892889948)。
五、遴选合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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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一、合作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一年以上的企业法人;
二、合作方或其控股股东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三级及以上的资质(以相应的资质证书为准);
三、合作方应具有与合作开发项目规模的投融资、经营与管理能力(以合作方出具的书面承诺为准);
四、合作方或其控股股东在近3年内已完成或正在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不少于1个,且至少1个单个项目的投资规模应≥2亿元或建筑面积应≥7万㎡(以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合同为准);
五、合作方应在最近三个年度累计未出现亏损(以审计报告记载为准);
六、合作方须为非失信被执行人,若合作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亦须为非失信被执行人。即有关主体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黑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 、国家税务总局网http://hd.chinatax.gov.cn/xxk/“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cq.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合作方须将上述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供,查询时间截止日不早于合作方参与评审前3个工作日);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八、合作方应具备的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九、合作方报名时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上报名系统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为盖章的扫描件),并在评审当天(评审时间以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的通知为准)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3.提交评审文件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4.具有参与合作开发项目规模的投融资、经营与管理能力的书面承诺函(加盖公章);
5.项目业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6.合作方及相关方为非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查询记录(打印件加盖公章);
7.合作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8.利润分配比例承诺函(承诺分配比例应为30%-50%,加盖公章);
9.投资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资金到位承诺,以及未按承诺投资自愿承担的违约责任,加盖公章);
10.合作方2016年、2017年、2018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11.实施方案。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项目开发总进度计划,资金筹措方案,实施团队及部门构成,项目建设及销售方案,综合商业管理运营方案等内容(加盖公章);
12.项目设计方案(加盖公章);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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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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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凉山州雷波县新区4号地块土地开发征集合作方 |
标的名称 | 凉山州雷波县新区4号地块土地开发征集合作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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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19586a1021423 | 挂牌价格 | 9,452.99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9-09-30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9-10-31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补充披露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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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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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征集方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雷波县新区4号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总面积18566.68平方米(约27.85亩),容积率3.0、绿地率20%。其中R2类居住用地6816.92平方米(10.22亩),B1商住混合用地10070.45平方米(15.11亩),绿化用地1679.31平方米(2.52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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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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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9,452.99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一、鼎峰公司和合作方于成交次日起30日内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本公告要求)。若双方逾期签订合作协议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在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双方应付的服务费用后,余额划转至鼎峰公司账户。
二、意向合作方应于被确定为合作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投资款1000万元至鼎峰公司指定账户;剩余8452.99万元,合作方应于被确定为合作方次日起,直至房地产公司将开发房屋交付至业主之日前,支付至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
三、合作方应于成交后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服务费用。该费用在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的剩余金额冲抵合作方在后期应支付的8452.99万元的相应部分,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划转至鼎峰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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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
详见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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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资格条件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一、合作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一年以上的企业法人;
二、合作方或其控股股东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三级及以上的资质(以相应的资质证书为准);
三、合作方应具有与合作开发项目规模的投融资、经营与管理能力(以合作方出具的书面承诺为准);
四、合作方或其控股股东在近3年内已完成或正在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不少于1个,且至少1个单个项目的投资规模应≥2亿元或建筑面积应≥7万㎡(以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合同为准);
五、合作方应在最近三个年度累计未出现亏损(以审计报告记载为准);
六、合作方须为非失信被执行人,若合作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亦须为非失信被执行人。即有关主体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黑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 、国家税务总局网http://hd.chinatax.gov.cn/xxk/“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cq.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合作方须将上述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供,查询时间截止日不早于合作方参与评审前3个工作日);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八、合作方应具备的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九、合作方报名时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上报名系统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为盖章的扫描件),并在评审当天(评审时间以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的通知为准)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3.提交评审文件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4.具有参与合作开发项目规模的投融资、经营与管理能力的书面承诺函(加盖公章);
5.项目业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6.合作方及相关方为非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查询记录(打印件加盖公章);
7.合作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8.利润分配比例承诺函(承诺分配比例应为30%-50%,加盖公章);
9.投资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资金到位承诺,以及未按承诺投资自愿承担的违约责任,加盖公章);
10.合作方2016年、2017年、2018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11.实施方案。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项目开发总进度计划,资金筹措方案,实施团队及部门构成,项目建设及销售方案,综合商业管理运营方案等内容(加盖公章);
12.项目设计方案(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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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合作方式 |
征集方以雷波县新区4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作价出资,合作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双方共同在雷波县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新区4号地块。合作方负责项目投融建、经营管理等工作,征集方参与项目监督。项目完成后双方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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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项目总投资及建设规模要求
项目总投资约2.5亿元,总建筑面积约70000平方米,其中地面以上计容面积不超过55700平方米,主要包括:高端住宅、综合商业、星级酒店(酒店面积约7000平方米,设计标准三星或以上),物业管理用房、地下室及配套约14000平方米。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征集方雷波县鼎峰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峰公司”)同意后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项目实施内容
合作方应与鼎峰公司共同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取得相应资质,完成项目投融资、规划设计、勘察、施工、移交、销售、经营管理等与该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所有事宜。
三、合作要求
(一)公司设立要求
1.鼎峰公司与合作方应在签订合作协议后45日内共同在雷波县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新区4号地块。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3504.27万元,其中:鼎峰公司以新区4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作价4051.28万元出资,持有房地产公司30%的股权;合作方以现金方式出资9452.99万元,持有公司70%的股权,在项目开发期限内完成注册资本金投入。双方占股比例不因项目总投资或合作方资金投入的增加而发生变化。
2.项目开发所需的各项资金全部由合作方承担,鼎峰公司不再另行出资。合作方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鼎峰公司要求,及时将项目投资款注入房地产公司,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完成,按期交付使用。
(二)公司运营要求
1.房地产公司成立后,鼎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将4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至房地产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房地产公司承担,纳入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
项目实施期间,鼎峰公司不提供任何融资担保或保证,但参与项目监督。合作方承担项目开发风险与责任,负责项目投融建、经营管理及利润划分等工作。
2.项目开发期限为3年(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至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业主之日止)。合作方及房地产公司应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完成相应项目开发和投融资:2019年12月前完成房地产公司设立,以及规划设计方案和相关手续报批,并完成现场围挡及临时设施搭建;2020年12月前完成施工图设计、预算、招投标、一书四证、5万平方米房屋主体工程建设;2021年12月前完成房屋主体竣工验收,装饰装修工程及配套绿化工程至少完成60%;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房屋交付使用、综合商业达到运营条件等。
3.若因合作方投资不到位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或者造成项目未能在上述时间节点内完成相应开发任务时,合作方应当退出项目开发(具体退出方式由鼎峰公司与合作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约定)。若合作方上述行为给鼎峰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当房地产公司运营期间,发生重大事件或决策可能给鼎峰公司造成权益受损等情形时,应当由房地产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实施。
(三)利润分配要求
1.项目建成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将建成的酒店及其附属商业全部优先转让给鼎峰公司。转让价格应按照鼎峰公司与合作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核定的综合成本价计算。鼎峰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购买全部或部分酒店及其附属商业。
2.除鼎峰公司已购买的物业外,房地产公司对剩余其他物业销售后获得的净利润以及滞销物业部分,合作方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分配给鼎峰公司。具体分配比例以合作方提交的投资承诺函中填报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四)纳税及房地产公司结算、清算等要求
1.按照国家税收制度,各自承担项目收益分配所产生的相关税费;
2.项目开发任务完成后,鼎峰公司将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进行审计、评估。合作方应当按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价格受让鼎峰公司持有的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
四、尽调相关事项
鼎峰公司仅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接受意向合作方尽调(联系人:杨克波,联系电话:18892889948)。
五、遴选合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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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19-10-31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741101018260021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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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凡征集到合格意向合作方,均通过综合评审方式确定合作方。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肖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4-8615756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王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项目融资联系人 | 徐女士,袁女士 | 项目融资联系电话 | 028-85337217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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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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