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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藏建天路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招租

已成交
成交时间:
15,555次围观
711.7 万元
627.45 万元
200万元
本项目已成交 可联系项目组织方咨询详情
  • 项目咨询联系人
    旦经理 17789906570
  • 项目报名联系人
    央经理 18889098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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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标的查看联系人: 冉春敏    联系电话:18089044666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赁期限为6年,租金前两年按月支付,后四年按年支付,租金每年递增3%,装修免租期6个月,履约保证金(押金)为首年租金的30%收取。首期交易价款需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结算,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交易价款多退少补。

3、租赁资产中的设施设备等动产以交付时双方确认的租赁资产清单为准,租区室外使用。租区室外使用范围的卫生、安全及设备维护,由承租方完成,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双方自行承担该资产租赁产生的所有应当由该方承担的相关税费(房产税及各项附加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税等费用)。租赁期间,承租方经营活动产生的经营税和所得税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使用租赁资产应符合租赁资产的使用性质,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租赁资产的使用用途变更需向资产主管部门申请的,则承租方应当自行申请改变资产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承租方改变后的用途,须符合租赁资产的使用性质,且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承租方违法违规使用租赁资产或租赁资产用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法律后果,与出租方无关,造成出租方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6、租赁资产现有附属设施、设备状况、水、电、消防等现有配套设施状况承租方已确认,出租方以现状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自行承担对租赁资产的装修、改造产生的费用。交付租赁资产时,双方应就租赁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当时的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7租赁期间,承租方在使用资产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含水电费、光纤网络费、物业租赁产生的应由承租方承担的相关税费及供承租方使用的其它专用设施服务费等),并按时缴纳。

8、承租方装修相关的装修改造方案需报出租方报备并经出租方批准,竣工后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参与验收,出租方或相关政府部门未验收通过的,承租方不得擅自营业,因此发生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租赁资产的消防维保,由承租方自行选定消防维保单位负责相应的消防维保工作。

10、承租方对该租赁资产及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使用的其他区域的装修、装饰、改造等,除需按照上述约定得到出租方同意外,涉及需要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审报批的,由承租方负责在施工前取得报审报批相关文件。承租方的施工不得影响资产的使用安全,施工过程的安全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施工造成的财产或人身损失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1、承租方进行装修改造不得对资产主体结构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由承租方恢复或赔偿。在租赁期内承租方进行的装饰装修改造、新增设施设备的所有费用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2、资产按现状移交承租方使用后,租赁资产(包括资产主体结构、设施设备)所有维修和保养义务及相应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接收资产,并保证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产。资产按现状移交承租方使用后,租赁资产(包括资产主体结构、设施设备、公共区域、房间内外、楼栋、周边环境、人员)在改造、使用、运营期间的安全由承租方总体全权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承租方装修涉及消防改动的,相应的报审报验、施工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装修完毕后,应报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并告知出租方。验收中如有整改的,由承租方负责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由承租方承担相关整改费用。

15、承租方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具备清运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清运。

16、承租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做出有危害该资产或唆使或容许他人做出危害公众的任何举动。承租方不得利用资产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否则由承租方承担所有责任,造成出租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7、承租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资产场地内安全、治安、消防、环卫等各项工作,服从相关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由于承租方使用不当,管理不善,发生治安、消防、安全等事故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18、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出租方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在租赁资产内的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与地方的法律法规,所需的一切经营证照及许可承租方自行办理,税费由承租方自行缴纳。在租赁资产进行的一切装修工程、经营活动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均与出租方无关。第三方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要求的,出租方在代为赔偿或履行相应责任后,可凭支付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承租方追偿,承租方无条件赔偿损失。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除法律及合同明确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以停业、歇业、经营效益不好、证件办理困难等任何理由拒绝支付租金,如存在本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情形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9、承租方应保证其合法成立并在合同期内持续存续,且保证已取得为订立和履行租赁合同的公司内部的相关授权文件,并同意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将前述相关授权文件(原件)提供给出租方。

20、承租方使用门前车辆停放区域道路、地面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维护。

21合同有效期内,除事先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资产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分租,也不得采取其他方式让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使用该资产。

22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需转让租赁资产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30日内书面通知承租方,但无需取得承租方的同意。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3、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解除的,承租方应于30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资产,承租方在交还资产时无需恢复原状,对保留的装修添附物,出租方不给予任何补偿。同时结清应当由承租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24承租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资产的,出租方有权直接收回租赁资产,逾期不搬走的承租方存放在租赁资产内的一切物品及全部经营设施、装修等,视为承租方自愿放弃该等财产的所有权,全部无偿赠予出租方,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导致出租方承担费用及承租方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

25租赁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出租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出租,若继续出租,则出租方按照届时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对租赁资产有优先承租权。

26、租赁期内,承租方同意在办公楼【(2017)林芝市不动产权第0000055】中免费提供一间办公室和一间档案室给出租方使用。承租方应保证出租方对该等房间的正常使用,无权干涉出租方的使用。

27、标的查看联系人:冉春敏     联系电话:18089044666

28、具体事项及特别约定详见公开的《租赁合同》样本、资产明细表。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中心官网(www.xzcqjy.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中心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中心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风险提示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标的名称 林芝藏建天路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招租
项目编码 DSCQ2023B05D1155706 挂牌价格 630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3-09-14
是否联合出租 挂牌截止日期 2023-09-27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简介

标的查看联系人: 冉春敏    联系电话:18089044666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林芝藏建天路实业有限公司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4006868376054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西藏 林芝地区  林芝县
住所/注册地址 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纺织新街
注册资本(万元) 16,804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旺扎
所属行业 住宿业
经营规模 小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西藏天路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000219669446J
批准单位名称 西藏天路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2023﹞13号总经理办公会
批准日期 2023-09-13
批准文号 ﹝2023﹞13号
评估信息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成都沃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评估/询价基准日 2023-08-28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西藏天路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23-09-13
出租标的对应评估价值/询价值 627.45 万元
账面净值(万元) ——
备注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630 万元
价格说明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1.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到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按首年租金的30%收取。该保证金作为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其担保范围包括不限于资产租金、水电费、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如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出租方损失或承租方应承担违约金的,出租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2.在合同期限内,承租方存在违约赔偿或存在延期缴纳费用时,出租方均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当承租方的保证金低于租赁合同所约定的额度或不足以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赔付额时,承租方应当在出租方规定的时间内向出租方补足差额部分。

3.出租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应向承租方开具收据。

4.合同终止(包括合同到期、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归还租赁资产后,出租方在扣除承租方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后(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费、违约金、损失赔偿等),将剩余金额在6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给承租方。如合同期未满,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承租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和租金出租方不予退还。

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
租赁期限 六年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报名材料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赁期限为6年,租金前两年按月支付,后四年按年支付,租金每年递增3%,装修免租期6个月,履约保证金(押金)为首年租金的30%收取。首期交易价款需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结算,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交易价款多退少补。

3、租赁资产中的设施设备等动产以交付时双方确认的租赁资产清单为准,租区室外使用。租区室外使用范围的卫生、安全及设备维护,由承租方完成,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双方自行承担该资产租赁产生的所有应当由该方承担的相关税费(房产税及各项附加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税等费用)。租赁期间,承租方经营活动产生的经营税和所得税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使用租赁资产应符合租赁资产的使用性质,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租赁资产的使用用途变更需向资产主管部门申请的,则承租方应当自行申请改变资产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承租方改变后的用途,须符合租赁资产的使用性质,且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承租方违法违规使用租赁资产或租赁资产用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法律后果,与出租方无关,造成出租方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6、租赁资产现有附属设施、设备状况、水、电、消防等现有配套设施状况承租方已确认,出租方以现状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自行承担对租赁资产的装修、改造产生的费用。交付租赁资产时,双方应就租赁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当时的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7租赁期间,承租方在使用资产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含水电费、光纤网络费、物业租赁产生的应由承租方承担的相关税费及供承租方使用的其它专用设施服务费等),并按时缴纳。

8、承租方装修相关的装修改造方案需报出租方报备并经出租方批准,竣工后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参与验收,出租方或相关政府部门未验收通过的,承租方不得擅自营业,因此发生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租赁资产的消防维保,由承租方自行选定消防维保单位负责相应的消防维保工作。

10、承租方对该租赁资产及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使用的其他区域的装修、装饰、改造等,除需按照上述约定得到出租方同意外,涉及需要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审报批的,由承租方负责在施工前取得报审报批相关文件。承租方的施工不得影响资产的使用安全,施工过程的安全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施工造成的财产或人身损失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1、承租方进行装修改造不得对资产主体结构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由承租方恢复或赔偿。在租赁期内承租方进行的装饰装修改造、新增设施设备的所有费用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2、资产按现状移交承租方使用后,租赁资产(包括资产主体结构、设施设备)所有维修和保养义务及相应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接收资产,并保证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产。资产按现状移交承租方使用后,租赁资产(包括资产主体结构、设施设备、公共区域、房间内外、楼栋、周边环境、人员)在改造、使用、运营期间的安全由承租方总体全权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承租方装修涉及消防改动的,相应的报审报验、施工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装修完毕后,应报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并告知出租方。验收中如有整改的,由承租方负责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由承租方承担相关整改费用。

15、承租方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具备清运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清运。

16、承租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做出有危害该资产或唆使或容许他人做出危害公众的任何举动。承租方不得利用资产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否则由承租方承担所有责任,造成出租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7、承租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资产场地内安全、治安、消防、环卫等各项工作,服从相关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由于承租方使用不当,管理不善,发生治安、消防、安全等事故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18、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出租方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在租赁资产内的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与地方的法律法规,所需的一切经营证照及许可承租方自行办理,税费由承租方自行缴纳。在租赁资产进行的一切装修工程、经营活动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均与出租方无关。第三方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要求的,出租方在代为赔偿或履行相应责任后,可凭支付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承租方追偿,承租方无条件赔偿损失。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除法律及合同明确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以停业、歇业、经营效益不好、证件办理困难等任何理由拒绝支付租金,如存在本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情形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9、承租方应保证其合法成立并在合同期内持续存续,且保证已取得为订立和履行租赁合同的公司内部的相关授权文件,并同意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将前述相关授权文件(原件)提供给出租方。

20、承租方使用门前车辆停放区域道路、地面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维护。

21合同有效期内,除事先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资产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分租,也不得采取其他方式让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使用该资产。

22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需转让租赁资产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30日内书面通知承租方,但无需取得承租方的同意。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3、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解除的,承租方应于30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资产,承租方在交还资产时无需恢复原状,对保留的装修添附物,出租方不给予任何补偿。同时结清应当由承租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24承租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资产的,出租方有权直接收回租赁资产,逾期不搬走的承租方存放在租赁资产内的一切物品及全部经营设施、装修等,视为承租方自愿放弃该等财产的所有权,全部无偿赠予出租方,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导致出租方承担费用及承租方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

25租赁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出租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出租,若继续出租,则出租方按照届时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对租赁资产有优先承租权。

26、租赁期内,承租方同意在办公楼【(2017)林芝市不动产权第0000055】中免费提供一间办公室和一间档案室给出租方使用。承租方应保证出租方对该等房间的正常使用,无权干涉出租方的使用。

27、标的查看联系人:冉春敏     联系电话:18089044666

28、具体事项及特别约定详见公开的《租赁合同》样本、资产明细表。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20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3-09-27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租赁资产清单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租赁合同样本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动态报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旦经理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7789906570
项目报名联系人 央经理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18889098855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中心官网(www.xzcqjy.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中心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中心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风险提示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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