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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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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为晋AAP339,发动机号为7B205929。该车购置于2007年7月27日,型号为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已行驶里程20.6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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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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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标的一:车牌号为晋AU032V,发动机号为8GB1621388。该车购置于2017年2月6日,型号为五菱面包车,已行驶里程2.02万公里。 标的二:车牌号为晋ADA191,发动机号为8B122370。该车购置于2009年1月9日,型号为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已行驶里程29.88万公里。 标的三:车牌号为晋AAP339,发动机号为7B205929。该车购置于2007年7月27日,型号为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已行驶里程20.6万公里。 标的四:车牌号为晋ACY155,发动机号为7007430-2。该车购置于2008年4月17日,型号为昌河铃木面包车,已行驶里程18.35万公里。 标的五:车牌号为晋ABB321,发动机号为7A20385。该车购置于2007年10月15日,型号为福特蒙迪欧小型轿车,已行驶里程19.76万公里。 二、挂牌价格 五辆公车分别处置。 标的一:42400元;标的二:17600元;标的三:10100元;标的四:7800元;标的五:16700元。 三、出让方式 如果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如果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路竞价的方式。 四、受让方条件 意向受让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报名条件 1、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交纳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分别为标的一,10000元;标的二,5000元;标的三,3000元;标的四,2000元;标的五:5000元(不计利息)。竞价成功后,竞价保证金自动转化为交易价款,其余报名者退还保证金;受让方竞价成功后如不签订交易合同,则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 3、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交纳过户保证金1000元/车(不计利息)。竞价成功后,受让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并持车辆过户凭证来我中心办理车辆过户保证金退还事宜。 公示时间:2018年12月14日——2018年12月27日 实地勘察时间:公示期内可随时查看(以实物现状为准) 报名时间:公示期内可随时在网上报名。2018年12月26日、27日向太原市产权事务所提交报名纸质资料。 报名地点:太原市桃园南路50号金桃园写字楼6层太原市产权事务所。 处置时间:2018年12月29日 看货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3203412195 报名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8636889672 说明:1、本次处置采用网络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意向受让方需在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注册并报名。 2、保证金须在2018年12月27日下午3:30之前进入太原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帐户(帐户:招行解放路支行,帐号:351900641910901,收款人:太原市产权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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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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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太原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接受转让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转让公告。本中心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本中心披露的项目信息做出受让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中心对公开挂牌转让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受让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竞价的,均视为意向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本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本中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做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中心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受让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申请书》、《受让承诺》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受让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受让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本中心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五、涉及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应在网上报名同时通过报名系统主张优先购买权,并提交合法有效的优先权书面证明材料(股权转让项目中标的公司股东可不提交)。若逾期提交导致本中心不能确认优先权的,本中心将视为其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六、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层受让的,意向受让方应在网上报名同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管理层承诺函》。 七、2个以上意向受让方联合受让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联合受让各方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各方均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二)联合各方应当签订《联合竞买协议》 。协议应当载明各联合受让方的主体身份、受让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三)由其中1个意向受让方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后,以该账户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竞价,并以该账户交纳保证金、支付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四)在进行网上报名时,应同时上传《联合竞买协议》以及其他联合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若成功受让的,联合各方应提交各自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和《联合竞买协议》至本中心或本中心分支机构办理成交手续,或者由经授权的一方凭经公证的《联合竞买协议》原件办理手续,否则本中心将不予认可联合受让事宜。 本中心现场办公地址:太原市桃园南路50号金桃园写字楼6层。 第十条 网上报名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应根据公告要求的金额交纳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账户为准)。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的,应按照提示正确填写识别码。若因意向受让方未填写识别码或识别码填报错误造成本中心无法及时确认受让资格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本中心将按照公告的要求对其进行受让资格审核。 若受让资格未被确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未被确认资格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三条 涉及单宗资产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申请退还保证金。经本中心审核同意退还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报名。 涉及动态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当所有标的均无人出价时,意向受让方均无权申请退还保证金;当其中一个标的有人出价时,其余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限截止前,均有权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经本中心审核同意退还部分保证金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退还部分保证金所对应标的数量的报名。 涉及集中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经本中心审核同意退还部分保证金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退还部分保证金所对应标的的报名。 第十四条 涉及动态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追加保证金,但已交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之和不得超过资产包全部保证金的总额。意向受让方追加保证金成功的,本中心视为其自愿增加追加部分保证金对应标的数量的报名。 涉及集中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增加报名标的。 第十五条 转让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有权申请退还保证金。经本中心审核同意退还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受让。 第十六条 转让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本中心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七条 公告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本中心按照公告要求的竞价方式组织网上竞价。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受让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九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二十一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价的,可以与其他意向受让方以相同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转让标的由优先购买权人受让。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转让标的由顺序在前的优先购买权人受让。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转让标的由出价在前的优先购买权人受让。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成功受让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转让方签约。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因意向受让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受让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本中心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本中心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暂缓竞价活动: 一、竞价平台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或本中心网络出现故障的; 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三、因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本中心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六、接到转让方或有权部门做出的暂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七条 暂缓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本中心有权根据以下情形组织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的起始价为暂缓前的最高有效报价,原最高有效报价者享有继续竞价时起始价的底价优先权;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 关于受让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被本中心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本中心签署成交文件。 “被本中心确认为最终受让方”是指:1.以协议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获得本中心确认时,即被视为本中心确认为最终受让方;2.以竞价方式成交的,根据本中心交易规则,被交易系统确认为最高有效报价的报价人。 第二十九条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受让方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三十条 本中心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至本中心指定账户,且交易双方付清交易服务费后,本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十二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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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太原市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晋AAP339机动车 |
标的名称 | 晋AAP339机动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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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2018SX2000069 | 挂牌价格 | 1.01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8-12-14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8-12-27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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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概况 |
标的一:车牌号为晋AU032V,发动机号为8GB1621388。该车购置于2017年2月6日,型号为五菱面包车,已行驶里程2.02万公里。
标的二:车牌号为晋ADA191,发动机号为8B122370。该车购置于2009年1月9日,型号为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已行驶里程29.88万公里。 标的三:车牌号为晋AAP339,发动机号为7B205929。该车购置于2007年7月27日,型号为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已行驶里程20.6万公里。 标的四:车牌号为晋ACY155,发动机号为7007430-2。该车购置于2008年4月17日,型号为昌河铃木面包车,已行驶里程18.35万公里。 标的五:车牌号为晋ABB321,发动机号为7A20385。该车购置于2007年10月15日,型号为福特蒙迪欧小型轿车,已行驶里程19.76万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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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车牌号为晋AAP339,发动机号为7B205929。该车购置于2007年7月27日,型号为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已行驶里程20.6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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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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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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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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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1.01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交纳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分别为标的一,10000元;标的二,5000元;标的三,3000元;标的四,2000元;标的五:5000元(不计利息)。竞价成功后,竞价保证金自动转化为交易价款,其余报名者退还保证金;受让方竞价成功后如不签订交易合同,则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
2、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交纳过户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车(不计利息)。竞价成功后,受让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并持车辆过户凭证来我中心办理车辆过户保证金退还事宜。 3、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承担车辆过户的一切费用。 4、自成交之日起,标的车辆发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由受让方承担责任,与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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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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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报名材料 |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基本情况 标的一:车牌号为晋AU032V,发动机号为8GB1621388。该车购置于2017年2月6日,型号为五菱面包车,已行驶里程2.02万公里。 标的二:车牌号为晋ADA191,发动机号为8B122370。该车购置于2009年1月9日,型号为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已行驶里程29.88万公里。 标的三:车牌号为晋AAP339,发动机号为7B205929。该车购置于2007年7月27日,型号为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已行驶里程20.6万公里。 标的四:车牌号为晋ACY155,发动机号为7007430-2。该车购置于2008年4月17日,型号为昌河铃木面包车,已行驶里程18.35万公里。 标的五:车牌号为晋ABB321,发动机号为7A20385。该车购置于2007年10月15日,型号为福特蒙迪欧小型轿车,已行驶里程19.76万公里。 二、挂牌价格 五辆公车分别处置。 标的一:42400元;标的二:17600元;标的三:10100元;标的四:7800元;标的五:16700元。 三、出让方式 如果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如果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路竞价的方式。 四、受让方条件 意向受让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报名条件 1、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交纳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分别为标的一,10000元;标的二,5000元;标的三,3000元;标的四,2000元;标的五:5000元(不计利息)。竞价成功后,竞价保证金自动转化为交易价款,其余报名者退还保证金;受让方竞价成功后如不签订交易合同,则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 3、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交纳过户保证金1000元/车(不计利息)。竞价成功后,受让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并持车辆过户凭证来我中心办理车辆过户保证金退还事宜。 公示时间:2018年12月14日——2018年12月27日 实地勘察时间:公示期内可随时查看(以实物现状为准) 报名时间:公示期内可随时在网上报名。2018年12月26日、27日向太原市产权事务所提交报名纸质资料。 报名地点:太原市桃园南路50号金桃园写字楼6层太原市产权事务所。 处置时间:2018年12月29日 看货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3203412195 报名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8636889672 说明:1、本次处置采用网络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意向受让方需在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注册并报名。 2、保证金须在2018年12月27日下午3:30之前进入太原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帐户(帐户:招行解放路支行,帐号:351900641910901,收款人:太原市产权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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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0.3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18-12-27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太原市产权事务所 | |||||||||||||||||||||||||||||||||||||||||||||||||||||||||||||||||||||||||||||
开户行 | 招商银行太原解放路支行 | |||||||||||||||||||||||||||||||||||||||||||||||||||||||||||||||||||||||||||||
账号 | 35190064191090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保证事项 | 注: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处置方法的,按照《太原市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处置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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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办法 | 1、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依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2、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太原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中心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书》后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7)受让方拒绝签署成交文件或放弃受让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一个月内非因转让方原因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其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转至转让方进行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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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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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程建国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13734001369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王君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18636889672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太原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接受转让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转让公告。本中心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本中心披露的项目信息做出受让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中心对公开挂牌转让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受让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竞价的,均视为意向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本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本中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做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中心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受让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申请书》、《受让承诺》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受让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受让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本中心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五、涉及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应在网上报名同时通过报名系统主张优先购买权,并提交合法有效的优先权书面证明材料(股权转让项目中标的公司股东可不提交)。若逾期提交导致本中心不能确认优先权的,本中心将视为其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六、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层受让的,意向受让方应在网上报名同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管理层承诺函》。 七、2个以上意向受让方联合受让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联合受让各方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各方均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二)联合各方应当签订《联合竞买协议》 。协议应当载明各联合受让方的主体身份、受让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三)由其中1个意向受让方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后,以该账户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竞价,并以该账户交纳保证金、支付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四)在进行网上报名时,应同时上传《联合竞买协议》以及其他联合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若成功受让的,联合各方应提交各自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和《联合竞买协议》至本中心或本中心分支机构办理成交手续,或者由经授权的一方凭经公证的《联合竞买协议》原件办理手续,否则本中心将不予认可联合受让事宜。 本中心现场办公地址:太原市桃园南路50号金桃园写字楼6层。 第十条 网上报名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应根据公告要求的金额交纳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账户为准)。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的,应按照提示正确填写识别码。若因意向受让方未填写识别码或识别码填报错误造成本中心无法及时确认受让资格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本中心将按照公告的要求对其进行受让资格审核。 若受让资格未被确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未被确认资格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三条 涉及单宗资产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申请退还保证金。经本中心审核同意退还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报名。 涉及动态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当所有标的均无人出价时,意向受让方均无权申请退还保证金;当其中一个标的有人出价时,其余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限截止前,均有权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经本中心审核同意退还部分保证金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退还部分保证金所对应标的数量的报名。 涉及集中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经本中心审核同意退还部分保证金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退还部分保证金所对应标的的报名。 第十四条 涉及动态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追加保证金,但已交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之和不得超过资产包全部保证金的总额。意向受让方追加保证金成功的,本中心视为其自愿增加追加部分保证金对应标的数量的报名。 涉及集中竞价的资产包项目,在公告期限截止前,意向受让方有权增加报名标的。 第十五条 转让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有权申请退还保证金。经本中心审核同意退还的,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受让。 第十六条 转让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本中心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七条 公告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本中心按照公告要求的竞价方式组织网上竞价。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受让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九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二十一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价的,可以与其他意向受让方以相同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转让标的由优先购买权人受让。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转让标的由顺序在前的优先购买权人受让。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转让标的由出价在前的优先购买权人受让。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成功受让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转让方签约。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因意向受让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受让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本中心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本中心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暂缓竞价活动: 一、竞价平台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或本中心网络出现故障的; 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三、因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本中心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六、接到转让方或有权部门做出的暂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七条 暂缓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本中心有权根据以下情形组织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的起始价为暂缓前的最高有效报价,原最高有效报价者享有继续竞价时起始价的底价优先权;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 关于受让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被本中心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本中心签署成交文件。 “被本中心确认为最终受让方”是指:1.以协议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获得本中心确认时,即被视为本中心确认为最终受让方;2.以竞价方式成交的,根据本中心交易规则,被交易系统确认为最高有效报价的报价人。 第二十九条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受让方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三十条 本中心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至本中心指定账户,且交易双方付清交易服务费后,本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十二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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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太原市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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