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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 | 拟募集金额 | 2,999.99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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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新增注册资本 | 1251.0853万元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资 | 是 | ||||
增资新股东股权占比 | 20.01% | 增资新股东占有股份数 | ——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吴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85337220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徐佳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项目募集联系人 | 徐女士,袁女士 | 项目募集联系电话 | 028-85337217 | ||||
受托机构 | —— |
增资企业名称 | 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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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所属地区 | 四川 成都市 510122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227323595889 |
注册资本 | 5,000万人民币 |
股本总额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万云 |
经营规模 | 中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职工人数 | 696人 其中:在岗 696人,离退 0人 |
经营范围 | 智能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转让及服务;电子产品的技术服务及咨询;系统集成及自动化控制系统;市政公用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测绘服务及管道检测技术服务;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压力管道安装、维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增资企业简介 | 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嘉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是国有控股企业,现有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自成立以来,千嘉公司一直致力于燃气及水务领域的智能化与信息化建设。经过多年发展,千嘉公司现已成为国内领先的远传抄表产品研发制造企业及信息化系统集成商,为全国超过400家燃气及水务公司提供了产品及服务,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和口碑。 千嘉公司建设有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燃气智能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及千嘉物联网技术研究院等科技创新载体,参与了14项国家、行业及地方等标准的制定,拥有超过200项自主知识产权,系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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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存货库龄:千嘉科技存货跌价准备并未按照库龄进行分析计算,截止2018年12月31日,千嘉科技存在滞留时间较长存货,该部分存货是否能够实现价值,无法提供合理的保证。截止2018年12月31日,剔除计入存货的劳务成本2,095,445.66元,工程施工35,221,010.30元,研发支出338,861.49元后,存货账面金额为197,792,051.83元,该部分存货库龄分析,具体如下表:
2.《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期后利润分配事项:2019年5月21日,千嘉科技已召开 “2019年第一次股东会”形成以下决议:“2018年利润分配方案:从未分配利润余额中,以现金方式向现有股东分配2018年红利600万元。”
2019年9月5日,千嘉科技股东经一致书面同意并形成《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书面决议》:“1、同意按投资比例对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分配金额15983万元,各股东具体分配金额如下: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2%股权,利润分配金额8311.16万元;四川华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5%股权,利润分配金额3995.75万元;成都金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2%股权,利润分配金额1917.96万元;丹东东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6%股权,利润分配金额958.98万元;江苏中科物联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5%股权,利润分配金额799.15万元;2、因此次分红金额较大,为避免对千嘉公司经营现金流造成重大影响,同意本次分红全部挂账应付股利,后续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现金流情况优先支付此次应付股利;3、此次分配后,2019年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宣告分配金额共计16583万元。”
针对上述重大期后事项,审计人员询问了管理层和治理层,确定已发生影响财务报表的期后事项,并查阅千嘉科技的所有者、管理层和治理层在财务报表日后举行会议的纪要。 3.《评估报告》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本次评估依据委托人(千嘉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增资扩股项目评估的承诺函》:千嘉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之后2019年5月21日和2019年9月5日分别召开股东会并形成《2019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书面决议》。其中: 2019年5月21日《2019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决议中“2018年利润分配方案向现有股东分配2018年度红利600万元”;2019年9月5日《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书面决议》:决议中“1.同意按投资比例对千嘉公司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中15,983.00万元进行分配,其中: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2%,利润分配金额8,311.16万元;四川华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5%,利润分配金额3,995.75万元;成都金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2%,利润分配金额1,917.96万元;丹东东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利润分配金额958.98万元;江苏中科物联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利润分配金额799.15万元。2. 因此次分红金额较大,为避免对千嘉公司经营现金流造成重大影响,同意本次分红全部挂账应付股利。后续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现金流情况优先支付此次应付股利。3. 按照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后,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宣告分配金额共计16,583.00万元。”
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针对该期后事项编制了《模拟千嘉科技分配事项后资产负债表》,该报表中千嘉公司经分配后于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573,028,448.08元,负债总额504,359,466.66元,所有者权益68,668,981.42元(其中:实收资本50,000,000.00元,资本公积0.00元,盈余公积15,338,522.88元,未分配利润3,330,458.54元)。为推进本次增资扩股项目的顺利进行,千嘉公司要求评估机构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以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川中安会01B(2019)186号”《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中模拟千嘉科技分配事项后财务报表为评估基础数据进行评估。千嘉公司承诺该事项不会对千嘉公司在评估基准日时点实质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风险均由千嘉公司自身承担,与评估机构无关。
针对上述重大事项,评估人员询问了管理层和治理层,确定已发生影响财务报表的期后事项,在本报告中根据千嘉公司提供的《2019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书面决议》和《关于本次增资扩股项目评估的承诺函》,以川中安会01B(2019)186号《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中模拟千嘉科技分配事项后财务报表为评估基础数据。本报告假设该事项不会对被评估单位实质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若该事项发生重大调整变化或者上述评估假设不复完全成立时,本评估报告无效。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和可实现价格的保证,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对该特别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4.《评估报告》重大期后事项(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截止报告出具日,千嘉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之后2019年5月21日和2019年9月5日分别召开股东会并形成《2019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书面决议》,决议中:“同意按投资比例对千嘉公司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中共计16,583.00万元进行分配且本次分红全部挂账应付股利,后续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现金流情况优先支付此次应付股利”。 5.《评估报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1、本次被评估单位申报的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中非专利技术为原股东2002年“技术入股”,其“技术入股”无对应的资产,本次评估按零值计。在评估清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被评估单位有发明专利32项、实用新型专利108项、外观设计专利7项、软件著作权48项等无形资产未申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我们注意到这些无形资产与被评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可分割,其企业收益包含了这些资产创造的价值,价值在收益法评估中进行了体现。由于本次评估是以审计审定资产负债表界定的评估范围,故在成本法评估中未考虑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
2、本次被评估单位于基准日以前三个年度分别收到政府的各项补助收入如下:2016年度为524.95万元,2017年度为302.99万元、2018年度为286.09万元。被评估单位政府补助主要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具有不确定性,故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对企业未来年度的收益预测时未考虑该部分补贴收入可能产生的收益。
3、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经原双流国税局下发双国税通字(2012)349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千嘉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且该文件未明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到期时间,本次在收益法评估中对未来年度的预测考虑该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收益,本报告是在假定被评估单位经营业务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无重大变化基础上进行,若在有效期内涉及到该政策的变化影响评估结论的变化时,应相应调整评估结果。 6.增资扩股具体内容详见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增资扩股方案、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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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1、意向投资方应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0万元。
2、意向投资方应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且意向投资方应为上市公司。
3、本次仅引进一家增资方,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接受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投资。
4、意向投资方财务状况良好,2018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的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须提供2018年度审计报告)。
5、意向投资方经营范围应包括“燃气经营”或“燃气销售”(以营业执照为准)。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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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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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 |
标的名称 | 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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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62019SC1000012 | 拟募集金额(挂牌价格) | 2,999.99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9-11-27 |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1251.0853万元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0-01-21 | |||
增资新股东股权占比 | 20.01% | 增资新股东占有股份数 | —— |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资 | 是 |
增资企业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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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 增资企业名称 | 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所属地区 | 四川 成都市 510122 | ||||||||||||||||||||||||||||||||||||||||||||||||||||||||||||||||||||
增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227323595889 | ||||||||||||||||||||||||||||||||||||||||||||||||||||||||||||||||||||
注册资本 | 5,000万 人民币 | ||||||||||||||||||||||||||||||||||||||||||||||||||||||||||||||||||||
股本总额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万云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696人 其中:在岗 696人,离退 0人 | ||||||||||||||||||||||||||||||||||||||||||||||||||||||||||||||||||||
经营范围 | 智能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转让及服务;电子产品的技术服务及咨询;系统集成及自动化控制系统;市政公用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测绘服务及管道检测技术服务;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压力管道安装、维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企业简介 | 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嘉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是国有控股企业,现有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自成立以来,千嘉公司一直致力于燃气及水务领域的智能化与信息化建设。经过多年发展,千嘉公司现已成为国内领先的远传抄表产品研发制造企业及信息化系统集成商,为全国超过400家燃气及水务公司提供了产品及服务,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和口碑。 千嘉公司建设有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燃气智能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及千嘉物联网技术研究院等科技创新载体,参与了14项国家、行业及地方等标准的制定,拥有超过200项自主知识产权,系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 ||||||||||||||||||||||||||||||||||||||||||||||||||||||||||||||||||||
增资前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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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18 年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45,581.38 | 5,197.11 | 4,547.35 |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57,004.37 | 33,554.14 | 23,450.23 | |||||||||||||||||||||||||||||||||||||||||||||||||||||||||||||||||||
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 | ||||||||||||||||||||||||||||||||||||||||||||||||||||||||||||||||||||
备注 | —— | ||||||||||||||||||||||||||||||||||||||||||||||||||||||||||||||||||||
2017 年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34,510.14 | 5,040.29 | 4,470.51 |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47,772.99 | 28,270.11 | 19,502.88 | |||||||||||||||||||||||||||||||||||||||||||||||||||||||||||||||||||
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 | ||||||||||||||||||||||||||||||||||||||||||||||||||||||||||||||||||||
备注 | —— | ||||||||||||||||||||||||||||||||||||||||||||||||||||||||||||||||||||
2016 年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31,888.57 | 5,294.93 | 4,514.08 |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41,089.9 | 25,122.63 | 15,967.27 | |||||||||||||||||||||||||||||||||||||||||||||||||||||||||||||||||||
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单位:万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2019-09-30 | 37,425.39 | 3,908.02 | 3,511.81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月报 | 59,582.84 | 33,220.8 | 26,362.04 | ||||||||||||||||||||||||||||||||||||||||||||||||||||||||||||||||||
备注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 《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存货库龄:千嘉科技存货跌价准备并未按照库龄进行分析计算,截止2018年12月31日,千嘉科技存在滞留时间较长存货,该部分存货是否能够实现价值,无法提供合理的保证。截止2018年12月31日,剔除计入存货的劳务成本2,095,445.66元,工程施工35,221,010.30元,研发支出338,861.49元后,存货账面金额为197,792,051.83元,该部分存货库龄分析,具体如下表:
2.《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期后利润分配事项:2019年5月21日,千嘉科技已召开 “2019年第一次股东会”形成以下决议:“2018年利润分配方案:从未分配利润余额中,以现金方式向现有股东分配2018年红利600万元。”
2019年9月5日,千嘉科技股东经一致书面同意并形成《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书面决议》:“1、同意按投资比例对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分配金额15983万元,各股东具体分配金额如下: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2%股权,利润分配金额8311.16万元;四川华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5%股权,利润分配金额3995.75万元;成都金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2%股权,利润分配金额1917.96万元;丹东东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6%股权,利润分配金额958.98万元;江苏中科物联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5%股权,利润分配金额799.15万元;2、因此次分红金额较大,为避免对千嘉公司经营现金流造成重大影响,同意本次分红全部挂账应付股利,后续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现金流情况优先支付此次应付股利;3、此次分配后,2019年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宣告分配金额共计16583万元。”
针对上述重大期后事项,审计人员询问了管理层和治理层,确定已发生影响财务报表的期后事项,并查阅千嘉科技的所有者、管理层和治理层在财务报表日后举行会议的纪要。 3.《评估报告》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本次评估依据委托人(千嘉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增资扩股项目评估的承诺函》:千嘉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之后2019年5月21日和2019年9月5日分别召开股东会并形成《2019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书面决议》。其中: 2019年5月21日《2019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决议中“2018年利润分配方案向现有股东分配2018年度红利600万元”;2019年9月5日《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书面决议》:决议中“1.同意按投资比例对千嘉公司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中15,983.00万元进行分配,其中: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2%,利润分配金额8,311.16万元;四川华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5%,利润分配金额3,995.75万元;成都金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2%,利润分配金额1,917.96万元;丹东东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利润分配金额958.98万元;江苏中科物联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利润分配金额799.15万元。2. 因此次分红金额较大,为避免对千嘉公司经营现金流造成重大影响,同意本次分红全部挂账应付股利。后续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现金流情况优先支付此次应付股利。3. 按照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后,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宣告分配金额共计16,583.00万元。”
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针对该期后事项编制了《模拟千嘉科技分配事项后资产负债表》,该报表中千嘉公司经分配后于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573,028,448.08元,负债总额504,359,466.66元,所有者权益68,668,981.42元(其中:实收资本50,000,000.00元,资本公积0.00元,盈余公积15,338,522.88元,未分配利润3,330,458.54元)。为推进本次增资扩股项目的顺利进行,千嘉公司要求评估机构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以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川中安会01B(2019)186号”《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中模拟千嘉科技分配事项后财务报表为评估基础数据进行评估。千嘉公司承诺该事项不会对千嘉公司在评估基准日时点实质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风险均由千嘉公司自身承担,与评估机构无关。
针对上述重大事项,评估人员询问了管理层和治理层,确定已发生影响财务报表的期后事项,在本报告中根据千嘉公司提供的《2019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书面决议》和《关于本次增资扩股项目评估的承诺函》,以川中安会01B(2019)186号《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中模拟千嘉科技分配事项后财务报表为评估基础数据。本报告假设该事项不会对被评估单位实质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若该事项发生重大调整变化或者上述评估假设不复完全成立时,本评估报告无效。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和可实现价格的保证,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对该特别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4.《评估报告》重大期后事项(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截止报告出具日,千嘉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之后2019年5月21日和2019年9月5日分别召开股东会并形成《2019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书面决议》,决议中:“同意按投资比例对千嘉公司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中共计16,583.00万元进行分配且本次分红全部挂账应付股利,后续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现金流情况优先支付此次应付股利”。 5.《评估报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1、本次被评估单位申报的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中非专利技术为原股东2002年“技术入股”,其“技术入股”无对应的资产,本次评估按零值计。在评估清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被评估单位有发明专利32项、实用新型专利108项、外观设计专利7项、软件著作权48项等无形资产未申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我们注意到这些无形资产与被评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可分割,其企业收益包含了这些资产创造的价值,价值在收益法评估中进行了体现。由于本次评估是以审计审定资产负债表界定的评估范围,故在成本法评估中未考虑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
2、本次被评估单位于基准日以前三个年度分别收到政府的各项补助收入如下:2016年度为524.95万元,2017年度为302.99万元、2018年度为286.09万元。被评估单位政府补助主要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具有不确定性,故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对企业未来年度的收益预测时未考虑该部分补贴收入可能产生的收益。
3、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经原双流国税局下发双国税通字(2012)349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千嘉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且该文件未明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到期时间,本次在收益法评估中对未来年度的预测考虑该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收益,本报告是在假定被评估单位经营业务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无重大变化基础上进行,若在有效期内涉及到该政策的变化影响评估结论的变化时,应相应调整评估结果。 6.增资扩股具体内容详见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增资扩股方案、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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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不参与 | ||||||||||||||||||||||||||||||||||||||||||||||||||||||||||||||||||||
管理层是否参与增资 | 不参与 |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不参与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1.59%
四川华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0%
成都金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9.60%;
丹东东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80%
江苏中科物联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00%
新股东持股比例: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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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拟募集金额 | 2,999.99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一、增资达成条件:
1、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且接受增资条件的合格意向投资方。
2、最终投资方与增资方就《增资扩股协议》达成一致。
二、增资终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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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0万元。
2、意向投资方应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且意向投资方应为上市公司。
3、本次仅引进一家增资方,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接受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投资。
4、意向投资方财务状况良好,2018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的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须提供2018年度审计报告)。
5、意向投资方经营范围应包括“燃气经营”或“燃气销售”(以营业执照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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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90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0-01-21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监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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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以上 | 竞争性谈判 | ||||||||||||||||||||||||||||||||||||||||||||||||||||||||||||||||||||
其他披露信息 | |||||||||||||||||||||||||||||||||||||||||||||||||||||||||||||||||||||
募集资金用途 | 扩充公司资金实力、加快业务布局 | ||||||||||||||||||||||||||||||||||||||||||||||||||||||||||||||||||||
遴选方案 |
(一)投资方的遴选采用方式如下; 1、公告期内,如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则采取协议方式增资,该意向投资方直接确定为千嘉公司最终的投资方。 2、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则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择优方法进行遴选,由竞争性谈判小组与意向投资方逐一进行谈判,由竞争性谈判小组根据本次增资各项要求确定最终的投资方。 3、本次增资扩股项目竞争性谈判需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因素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谈判: (1)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的综合实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声誉、资金实力、盈利状况、投融资能力以及公司治理等; (2)意向投资方与增资人在业务及战略上是否具备协同性、互补性; (3)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人的后续资源支持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支持能力、市场支持能力、业务支持能力等; (4)意向投资方对千嘉公司当前和今后业务经营和业务拓展给予必要的技术和专业人员的支持; (5)意向投资方是否满足千嘉公司的需求性、互补性,有较强资源整合能力,是否能够帮助千嘉公司提升当前和未来价值成长; (6)充分尊重、支持千嘉公司原股东对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考虑和安排,能够积极协同、配合千嘉公司对重大项目的管理要求; (7)认同千嘉公司的企业文化及经营理念和价值观的契合度等,与增资人原股东能够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 (8)意向投资方为本次增资扩股作出的投资报价。
(二)相关安排
1、公告期:根据相关规定,增资方通过西南联交所发布增资扩股信息公告,公告期限不低于40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意向投资方须按照此次增资扩股投资人资格条件准备相关资质材料;如公告期内意向投资方欲对千嘉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则意向投资方须缴纳尽调保证金300万元,凭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书面通知与增资方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对增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尽调期间增资方将积极配合和协助。尽调工作完成后意向投资方有投资意向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凭意向投资方的书面通知将尽调保证金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无投资意向,西南联交所凭意向投资方的书面通知在5个工作日原渠道无息退还该尽调保证金。
2、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4人。
3、交易保证金设定。
(1)、保证金金额及交纳时间。意向投资方应当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的增资信息公告要求,在挂牌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所登记投资意向,并在挂牌公告期截止日17:00时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900万元到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保证金处置方式。保证金处置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意向投资方的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4、其他类资料:书面承诺函等。
(四)、公告期满谈判工作安排
公告期满,由谈判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投资方进行竞争性谈判确定投资方。
(五)、合同签订及增资资金缴纳
1、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的,在收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增资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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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方案 | |||||||||||||||||||||||||||||||||||||||||||||||||||||||||||||||||||||
增资条件 |
1、公告期:根据相关规定,增资人通过西南联交所发布增资扩股信息公告,公告期限不低于40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意向投资方须按照此次增资扩股投资人资格条件准备相关资质材料;如公告期内意向投资方欲对增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则意向投资方须缴纳尽调保证金300万元,且凭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书面通知与增资方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对增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尽调期间增资方将积极配合和协助。尽调工作完成后意向投资方有投资意向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凭意向投资方的书面通知将尽调保证金转为交易保证金的一部分。若无投资意向,西南联交所凭意向投资方的书面通知在5个工作日原渠道无息退还该尽调保证金。 2、交易保证金设定
(1)保证金金额及交纳时间。意向投资方应当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的增资信息公告要求,在挂牌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所登记投资意向,并在挂牌公告期截止日17:00时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900万元到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人按照上述约定期限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并以不低于公告中的价格增资。意向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随意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保证金处置方式。保证金处置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意向投资人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同意接受并配合增资人对其进行的尽职调查,自行承担参与本次认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的,在收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增资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5、意向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本次增资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意向投资人应在《增资扩股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增资款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6、本次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全部计入公司资本公积,由增资完成后的全体公司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7、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债权债务仍由千嘉公司享有或承担。增资扩股完成后各股东按认缴出资持股比例享受相应权利或承担相应责任。
8、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千嘉公司原有员工继续由其聘用,不存在员工安置问题。
9、意向投资方须承诺事项:
①已充分知晓本项目公告中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的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此次认购行为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②同意增资完成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如下:
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设股东会,由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华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丹东东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科物联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外部战略投资者等6家股东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成员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中非职工监事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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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增资相关其他条件 | ——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吴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85337220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徐佳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项目募集联系人 | 徐女士,袁女士 | 项目募集联系电话 | 028-85337217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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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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