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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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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位于西昌市航天大道四段邛海一号院104号商铺,建筑面积为52.96㎡,目前处于闲置状态。 二、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120秒/轮,加价幅度为0.01万元或 0.01万元的整数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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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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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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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对外出租,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态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公告面积不一致的,以公告面积为准,不影响成交和交易价格。 二、出租的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1. 出租用途:办公/商业,承租方经营过程中不得对周边住户造成影响,不得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 租赁期限:3年(含三个月装修免租期) 3. 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按季度缴纳收取,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出租方交纳该房屋一个季度租金,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以后每期租金应于每季度租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全额支付下季度的租金。 三、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须对出租标的实际面积、现状、水电、通信、证照办理、标的资产移交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和实地勘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四、商铺门窗预估1.5万元,拟由承租方自行安装。 五、承租方对出租方正常的房屋安全检查和维修应给予配合,因维修原因须临时搬迁的、政府规划需要拆迁的,要与出租方配合。阻延出租方维修、政府征收拆迁而使出租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同时,出租方不对承租方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等。 六、承租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税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清洁费、垃圾清运费、安保费、排污费、门前五包及西昌市政管理收取的相关费用等)均由出租方承担。 七、承租方在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前,应将该房屋的装修、装饰方案通过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所属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主体审批同意、备案后方可实施。因装修产生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等由承租方负责。因履行本条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八、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前,承租方已对租赁房屋进行现场踏勘且无异议,双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且承租方支付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出租方按现状将该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租赁标的物的安全、管理、维护、维修等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如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出租方有权顺延交付时间,但租赁期限不顺延,不减免租金。 九、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房产转让规定,承租方承诺自愿放弃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的,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的义务。 十、租赁期间,承租方因经营困难,将所租赁房屋转租、转借第三方,必需书面报告出租方并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出租方、承租方签订的合同期限,否则转租、转借行为无效;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所租赁房屋转租、转借行为为无效,出租方有权立即收回房屋,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因上述情况造成出租方和第三方的损失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十一、租期到期后,承租方如需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承租方协商一致的,承租方可以续租。协商不一致的,出租方可重新对外招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二、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应支付的租金后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向承租方出具收据。 十三、本次出租标的挂牌价为含税价,涉及的税、费和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四、其他事项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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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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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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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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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昌市航天大道四段邛海一号院104号商铺出租 |
| 标的名称 | 西昌市航天大道四段邛海一号院104号商铺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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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F3D51457908-4 | 出租底价 | 5.72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8-15 |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8-21 |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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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一、出租标的位于西昌市航天大道四段邛海一号院104号商铺,建筑面积为52.96㎡,目前处于闲置状态。 二、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120秒/轮,加价幅度为0.01万元或 0.01万元的整数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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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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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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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5.72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为确保《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履行,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一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在出租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
二、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出租方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承租方:
(1)《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按出租方要求将租赁房屋交还给出租方;
(2)承租方无《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
(3)承租方已结清房屋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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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租赁期限 | 3年(含三个月装修免租期)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价款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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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一、如承租方有违约或侵权行为,承租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出租方有权利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赔偿金以冲抵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不足部分,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支付。保证金扣除后,承租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出租方,如有损坏由承租方负责赔偿,恢复原状。
三、承租方交还出租方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主体结构不变,不得留存物品或存在任何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的隐患;对擅自留存的物品,出租方有权处置,所产生的损失、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
四、收回房屋时,经出租方验收,确认承租方未改变所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且无违约、侵权、欠费等情况后方可无息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
五、承租方租赁房屋后,该房屋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器材和消防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改造、维护,窗户、卷帘门、外墙的损坏和漏水渗水等维修养护)均由承租方负责。
六、承租方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善;装修、改善不得改变所租赁房屋的整体结构和不得影响所在建筑物的安全。承租方因违规装饰、改善而导致的所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装修、改善不当,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
七、出租方以房屋现状出租承租方使用,在使用中的所有修缮、维护等均由承租方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
八、租赁期间、租赁期届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后无论任何原因,出租方对承租方投入的装修、装饰物无偿取得,不进行任何补偿、赔偿。
九、租赁期届满后,该房屋内可移动部分由承租方自行处理,附合于墙面地面的装修、装饰、隐蔽工程、管线部分不得拆除或破坏,因承租方拆除造成破坏的,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进行赔偿。
十、出租方仅向承租方提供经营场地,承租方因经营所需对房屋进行维修、装修、装饰涉及行政审批的事项由承租方自行报批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承租方装修、经营期间涉及与第三方或相邻方有关联的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供水、供电、排污、太阳能安装、车辆停放、空调安装、通讯接入、电视接入、宽带接入等相关事项)均由承租方自行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因此而产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一、租期到期后若承租方不再租赁本房屋,承租方则必须在出租方规定的时间内(即租赁期满后10日内)将房屋退还出租方,逾期不退还,则出租方有权不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并按日租金的2倍计收逾期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同时,出租方有权强制承租方搬出房屋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方无条件交还房屋,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及其它已发生费用等)及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二、若承租方在经营中需要出租方提供该房屋的资料和办事中需出租方支持配合的,出租方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承租方对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披露。
十三、承租方接受该房屋所属之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并按规定或约定交纳费用、履行其他义务。
十四、承租方有权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使用该房屋,依法经营;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
十五、承租方经营应自行取得与之相适应的各种行政许可及批准 (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及环保合格证)。
十六、承租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承租方经营过程中不得对周边住户造成影响,不得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经济纠纷,均与出租方无关,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就相关损失向承租方追偿。
十七、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或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遭受其他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承租方必须及时予以维修,因延误维修而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亦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同时租期不作延长。
十八、承租方对承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防盗安全、食品安全、高空坠物等一切安全负责并定期做好安全排查工作。在承租方承租期内,若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出租方、承租方和相邻方以及其他人员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由承租方全额负责赔偿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十九、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满时,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应搬离该房屋可移动的物品,清理垃圾和残留物,装修(包括但不限于:铺设的管线、固定或镶嵌于墙体地面的设施物件等)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破坏已有设施,否则视为违约。
二十、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要求搬离。如承租方逾期搬离(包括因出租方行使留置权承租方无法搬离的情形),按合同约定处理。
二十一、租期届满时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的,承租方应结清租金水电费等各种费用,承租方搬离前有拖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或有未尽其他义务的,出租方有权留置承租方于该房屋内的任何物品,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二十二、租赁期内,承租方确实无力租赁经营该房屋或其他特殊原因需退租的,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承租方剩余租期内应交纳租金总额的10%计算,出租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
二十三、承租方的装饰、装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符合行政管理部门、物业要求,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或者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此种情况下,承租方应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且承担修缮、拆除、恢复原状的违约责任。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为止。
二十四、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承租方构成违约的,承租方应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总额的15%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为止。
1.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承租权转让、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的;
2.将承租房屋用作任何形式的担保的;
3.利用该房屋进行有毒、有害、易燃品等影响附近住户生活、休息的经营活动;
4.擅自改变《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拖欠房屋租金累计15个自然日以上的;
6.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逾期交纳《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应由承租方负担的费用的;
7.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中途退租的;
8.租赁期限届满后,除按相关要求继续续租外,承租方应将租赁房屋的基础设备、装饰装修工程(含配电设施、消防系统、安保系统、外墙立面、门窗等)无偿交付给出租方。
9.承租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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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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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对外出租,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态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公告面积不一致的,以公告面积为准,不影响成交和交易价格。 二、出租的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1. 出租用途:办公/商业,承租方经营过程中不得对周边住户造成影响,不得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 租赁期限:3年(含三个月装修免租期) 3. 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按季度缴纳收取,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出租方交纳该房屋一个季度租金,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以后每期租金应于每季度租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全额支付下季度的租金。 三、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须对出租标的实际面积、现状、水电、通信、证照办理、标的资产移交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和实地勘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四、商铺门窗预估1.5万元,拟由承租方自行安装。 五、承租方对出租方正常的房屋安全检查和维修应给予配合,因维修原因须临时搬迁的、政府规划需要拆迁的,要与出租方配合。阻延出租方维修、政府征收拆迁而使出租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同时,出租方不对承租方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等。 六、承租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税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清洁费、垃圾清运费、安保费、排污费、门前五包及西昌市政管理收取的相关费用等)均由出租方承担。 七、承租方在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前,应将该房屋的装修、装饰方案通过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所属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主体审批同意、备案后方可实施。因装修产生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等由承租方负责。因履行本条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八、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前,承租方已对租赁房屋进行现场踏勘且无异议,双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且承租方支付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出租方按现状将该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租赁标的物的安全、管理、维护、维修等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如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出租方有权顺延交付时间,但租赁期限不顺延,不减免租金。 九、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房产转让规定,承租方承诺自愿放弃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的,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的义务。 十、租赁期间,承租方因经营困难,将所租赁房屋转租、转借第三方,必需书面报告出租方并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出租方、承租方签订的合同期限,否则转租、转借行为无效;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所租赁房屋转租、转借行为为无效,出租方有权立即收回房屋,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因上述情况造成出租方和第三方的损失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十一、租期到期后,承租方如需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承租方协商一致的,承租方可以续租。协商不一致的,出租方可重新对外招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二、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应支付的租金后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向承租方出具收据。 十三、本次出租标的挂牌价为含税价,涉及的税、费和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四、其他事项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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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8-21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转为应支付给出租方的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8.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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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自动重新挂牌 项目自动终结后自动重新挂牌公告期5个工作日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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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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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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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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