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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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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凤市场南面停车场(旧编号:飞凤市场南面停车场)GXCQJY25-476-17行业:商业,出租年限:3年,参考面积: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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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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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均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和了解标的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的,原租户必须报名才可行使优先权,不参与报名,视为放弃优先权。
承租方同意按现状承租(包括产权情况、租金费用、租期、面积、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且明确说明经营范围,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上述问题产生的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承租方以租赁物存在上述相关问题或无法正常使用等为由拖延支付租金,或要求解约的,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3.由承租方自行对资产进行定期维护,若资产在出租过程中产生损坏,承租方应自行维修或报请出租方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在使用租赁物时,若因使用大功率电器导致原房屋电力供应不足,需自行负责电力增容并承担相应费用。
4.市场培育期(租金按合同约定的50%收取)。
因市场升级改造涉及商铺需暂停营业、改动或配合搬迁的租户,给予以下优惠:①在原租赁商铺停业不涉及搬迁或重新装修的租户给予2个月培育期补偿;②在原租赁商铺停业不涉及搬迁,需重新装修的租户给予4个月培育期补偿;③在原租赁商铺停业涉及搬迁且需重新装修的租户给予6个月培育期补偿。
培育期仅适用于新租户进驻闲置商铺、资产的优惠条件,原在租商铺及农贸摊位(商铺)租户均不享受该优惠条件。
(1)租赁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的,市场培育期4个月;
(2)租赁面积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平方米)的,市场培育期6个月;
(3)租赁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下(不含200平方米)的,市场培育期8个月;
(4)租赁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下(不含500平方米)的,市场培育期10个月;
(5)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含500平方米),市场培育期12个月。
5.承租方需确保租赁物内的消防设备配备齐全且有效,承担其维修保养费用。此外,承租方要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对租赁物进行修缮、维护等施工时的安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需在租赁期间进行装修、升级改造,相关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自行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消防验收等手续,因相关手续无法办理或违规被处罚等后果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因此使出租方遭受行政处罚等损失的,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承租方建设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若承租方需变更资产的使用功能或用途,也应自行办理审批手续。
7.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转租需经出租方同意并另行签订《三方协议》,避免出现擅自转租的情形。
8.租赁期间如遇政府征收需要收回租赁资产等情况,租赁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征收工作,在限期内搬离并将租赁物(含地上构建物)无偿且完整地移交给出租方。
9.本次招租标的涉及建筑未办理产权证,存在随时被主管部门要求拆除的风险,由承租方承担地上建筑物被依法拆除的风险,并自行承担地上建筑物的管理、维修、维护责任。如因场地现有建筑物需向相关部门缴纳罚款的,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10.如在租赁期间需要施工的,在施工期内履行如下事项:
(1)签订《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
(2)施工开始前进行安全教育及告知;
(3)日常安全巡视和专项安全检查;
(4)重大施工工程的第三方安全监管;
(5)施工队离场验收。
11.在租赁期内日常经营管理时履行如下事项:
(1)签订《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2)加强日常安全宣传教育;
(3)加强日常安全巡视工作;
(4)定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12.装修保证金、租金缴纳、其他特别约定及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3.在合同期内,如若有该物业资产所在地因变更行业布局或威宁市场公司行业布局规划需要调整或设施改造或被相关政府部门收储,导致原有物业资产撤销的;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的;如因政府调整政策、市政规划调整、消防部门要求需要进行行业调整等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15.承租方需在租赁期间进行修补、加固改造,相关方案须经威宁市场公司书面同意,并自行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消防验收等手续,整体规划运营。因相关手续无法办理或违规被处罚的全部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在装修、维修、经营期间,承租方负责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周边单位(居民)的关系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出租资产的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如需要改变、增添附属设施及装修装饰等,须先书面报威宁市场公司同意,待威宁市场公司书面回复后方可开展工作,申报费用由承租方负责。且承租方的装修方案、电线路改造方案、消防系统改造方案等均须书面报备威宁市场公司,待威宁市场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如遇供水管道、排污管道破裂漏水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安全通道必须保持24小时的畅通。
16.租赁期内,承租方自行对资产进行定期维护,若资产在出租过程中产生损坏,承租方应自行维修或报请威宁市场公司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另承租方自行出资对资产所涉及的路面、设施设备、自行安装的广告牌等进行维修、维护、检查,费用自理;如需维修、更换,须自费更换,并配备好相应的消防设备,承担维修保养费用。承租方使用大功率电器,导致原房屋电力不够满足的,承租方自行负责增容,并承担增容费用。
17.承租方需守法经营,无条件配合威宁市场公司的现场管理,要对“城乡清洁工程”、“爱国卫生运动”、“创文明城”等公益活动进行配合,并配合威宁市场公司的各项迎检工作。
18.承租方变更经营项目需威宁市场公司书面同意。
19.承租方需与威宁市场公司签订《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20.承租方若需要改变土地用途,需威宁市场公司书面同意后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21.标的承租户经书面提报威宁市场公司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分租。并另行签订《三方协议》。租赁期限须短于或等于承租户与威宁市场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且租金支付方式须短于或等于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如承租方擅自与经营户签订长于本合同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或租金支付方式长于本合同的租金支付方式的,一经发现,威宁市场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威宁市场公司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22.承租方在承租该资产后,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有资产”、“威宁资产”、“威宁市场”等涉及威宁集团相关字样进行宣传。如造成威宁市场公司损失,威宁市场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771-2856762 |
2.意向承租方或其股东名下的关联企业及关联方与出租方、威宁集团及各监管单位曾经或仍存在法律诉讼纠纷、拖欠租金、水电费等违约记录,或被列入出租方、威宁集团及各监管单位竞价黑名单及关联方的,无资格参与竞价。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5.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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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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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略 |
飞凤市场南面停车场(旧编号:飞凤市场南面停车场)GXCQJY25-476-17 |
标的名称 | 飞凤市场南面停车场(旧编号:飞凤市场南面停车场)GXCQJY25-476-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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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5DDD01310368 | 挂牌价格 | 25 元/月·㎡ | ||||
价格说明 | 月租金单价(元/月·㎡)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6-11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6-17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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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信息 |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9号飞凤市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9号飞凤市场B区商铺14个商铺、南面停车场、二楼三楼部分场地和房屋,共计17个标的,现由南宁威宁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且如遇大雨,市场内容易内涝。 其他资产情况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经营范围:商业、停车场,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外,经营餐饮项目的,须自行完成排烟、排污、燃气、消防等改造(不得经营和生产化学、化工类项目,不得经营有散发强烈刺激性气味等严重影响周边单位及住宅区正常工作、生活的经营项目)。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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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飞凤市场南面停车场(旧编号:飞凤市场南面停车场)GXCQJY25-476-17行业:商业,出租年限:3年,参考面积: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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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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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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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25 元/月·㎡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的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2.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于签订租赁合同后按合同约定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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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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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向出租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成交月租金的2个月租金标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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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或其股东名下的关联企业及关联方与出租方、威宁集团及各监管单位曾经或仍存在法律诉讼纠纷、拖欠租金、水电费等违约记录,或被列入出租方、威宁集团及各监管单位竞价黑名单及关联方的,无资格参与竞价。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5.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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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选传);
4.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查询的结果证明;
5.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的结果证明;
6.承诺书(内容包含:承租人或其股东名下的关联企业及关联方与出租方、威宁集团及各监管单位曾经或仍存在法律诉讼纠纷等违约记录);
7.标的状况确认书;
8.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9.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身份证明文件;
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选传);
3.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查询的结果证明;
4.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的结果证明;
5.承诺书(内容包含:承租人或其股东名下的关联企业及关联方与出租方、威宁集团及各监管单位曾经或仍存在法律诉讼纠纷等违约记录);
6.标的状况确认书;
7.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8.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
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如有)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加摁手印的复印件。 2.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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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均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和了解标的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的,原租户必须报名才可行使优先权,不参与报名,视为放弃优先权。
承租方同意按现状承租(包括产权情况、租金费用、租期、面积、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且明确说明经营范围,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上述问题产生的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承租方以租赁物存在上述相关问题或无法正常使用等为由拖延支付租金,或要求解约的,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3.由承租方自行对资产进行定期维护,若资产在出租过程中产生损坏,承租方应自行维修或报请出租方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在使用租赁物时,若因使用大功率电器导致原房屋电力供应不足,需自行负责电力增容并承担相应费用。
4.市场培育期(租金按合同约定的50%收取)。
因市场升级改造涉及商铺需暂停营业、改动或配合搬迁的租户,给予以下优惠:①在原租赁商铺停业不涉及搬迁或重新装修的租户给予2个月培育期补偿;②在原租赁商铺停业不涉及搬迁,需重新装修的租户给予4个月培育期补偿;③在原租赁商铺停业涉及搬迁且需重新装修的租户给予6个月培育期补偿。
培育期仅适用于新租户进驻闲置商铺、资产的优惠条件,原在租商铺及农贸摊位(商铺)租户均不享受该优惠条件。
(1)租赁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的,市场培育期4个月;
(2)租赁面积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平方米)的,市场培育期6个月;
(3)租赁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下(不含200平方米)的,市场培育期8个月;
(4)租赁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下(不含500平方米)的,市场培育期10个月;
(5)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含500平方米),市场培育期12个月。
5.承租方需确保租赁物内的消防设备配备齐全且有效,承担其维修保养费用。此外,承租方要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对租赁物进行修缮、维护等施工时的安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需在租赁期间进行装修、升级改造,相关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自行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消防验收等手续,因相关手续无法办理或违规被处罚等后果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因此使出租方遭受行政处罚等损失的,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承租方建设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若承租方需变更资产的使用功能或用途,也应自行办理审批手续。
7.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转租需经出租方同意并另行签订《三方协议》,避免出现擅自转租的情形。
8.租赁期间如遇政府征收需要收回租赁资产等情况,租赁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征收工作,在限期内搬离并将租赁物(含地上构建物)无偿且完整地移交给出租方。
9.本次招租标的涉及建筑未办理产权证,存在随时被主管部门要求拆除的风险,由承租方承担地上建筑物被依法拆除的风险,并自行承担地上建筑物的管理、维修、维护责任。如因场地现有建筑物需向相关部门缴纳罚款的,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10.如在租赁期间需要施工的,在施工期内履行如下事项:
(1)签订《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
(2)施工开始前进行安全教育及告知;
(3)日常安全巡视和专项安全检查;
(4)重大施工工程的第三方安全监管;
(5)施工队离场验收。
11.在租赁期内日常经营管理时履行如下事项:
(1)签订《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2)加强日常安全宣传教育;
(3)加强日常安全巡视工作;
(4)定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12.装修保证金、租金缴纳、其他特别约定及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3.在合同期内,如若有该物业资产所在地因变更行业布局或威宁市场公司行业布局规划需要调整或设施改造或被相关政府部门收储,导致原有物业资产撤销的;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的;如因政府调整政策、市政规划调整、消防部门要求需要进行行业调整等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15.承租方需在租赁期间进行修补、加固改造,相关方案须经威宁市场公司书面同意,并自行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消防验收等手续,整体规划运营。因相关手续无法办理或违规被处罚的全部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在装修、维修、经营期间,承租方负责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周边单位(居民)的关系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出租资产的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如需要改变、增添附属设施及装修装饰等,须先书面报威宁市场公司同意,待威宁市场公司书面回复后方可开展工作,申报费用由承租方负责。且承租方的装修方案、电线路改造方案、消防系统改造方案等均须书面报备威宁市场公司,待威宁市场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如遇供水管道、排污管道破裂漏水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安全通道必须保持24小时的畅通。
16.租赁期内,承租方自行对资产进行定期维护,若资产在出租过程中产生损坏,承租方应自行维修或报请威宁市场公司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另承租方自行出资对资产所涉及的路面、设施设备、自行安装的广告牌等进行维修、维护、检查,费用自理;如需维修、更换,须自费更换,并配备好相应的消防设备,承担维修保养费用。承租方使用大功率电器,导致原房屋电力不够满足的,承租方自行负责增容,并承担增容费用。
17.承租方需守法经营,无条件配合威宁市场公司的现场管理,要对“城乡清洁工程”、“爱国卫生运动”、“创文明城”等公益活动进行配合,并配合威宁市场公司的各项迎检工作。
18.承租方变更经营项目需威宁市场公司书面同意。
19.承租方需与威宁市场公司签订《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20.承租方若需要改变土地用途,需威宁市场公司书面同意后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21.标的承租户经书面提报威宁市场公司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分租。并另行签订《三方协议》。租赁期限须短于或等于承租户与威宁市场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且租金支付方式须短于或等于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如承租方擅自与经营户签订长于本合同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或租金支付方式长于本合同的租金支付方式的,一经发现,威宁市场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威宁市场公司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22.承租方在承租该资产后,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有资产”、“威宁资产”、“威宁市场”等涉及威宁集团相关字样进行宣传。如造成威宁市场公司损失,威宁市场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771-2856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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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06-17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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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南宁青秀支行 | |||||||||||||||||||||||||||||||||||||||||||||||||||||||||||||||||||||||||||||||||||||||||||||||||||||||||||||||||||||||||||||||||||||||||||||||||||||||||||||||||||
账号 | 8113001013900137793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优先扣除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于5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它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
(9)商铺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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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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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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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略 |
状态 | 竞买号 | 报价金额 | 报价时间 | |
有效 无效 | {{param.nickName}}(您自己) | {{record.nickN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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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行使优先权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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