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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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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砂石开采点位于盐源县岔秋河、巫木河、卧罗河一段(坐标为3029324.602,411286.122~3048899.974,407293.481)、卧罗河二段(坐标为3060399.939,413800.686,~3051192.370,407029.158),总开采量为144万吨,具体数量以《年度采砂实施方案》为准进行采砂活动,开采服务期限为三年。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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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方式
1.该项目由合作方对以上4个采砂点严格按照《年度采砂实施方案》进行合规化开采,开采出的砂石由盐源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统一对外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砂石开采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砂石开采、清淤和砂石从开采点运输至征集方指定砂石加工厂的运输费用,开采砂石需要的设施设备采购、安装、相关人员工资保险和相关要件办理以及开采过程中机械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耗材折旧等所需的全部相关费用)全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征集方按照合作双方确认的砂石开采数量,向合作方支付砂石开采服务费。
2.开采方式为机械采挖,开采范围以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取得的开采区域标段为准。
3.合作方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行业文件要求,科学有序地进行砂石开采和施工。
二、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1.合作方须配合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按规定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2.合作方须配合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依法开展环评、取得环评等许可批文。
3.合作方须按照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有关要求购买用于砂石开采的设施设备,合作方应充分考虑禁采期无法进行开采的情况,应自行设置临时堆场,确保开采出来的砂石运送到征集方指定砂石加工场的数量每日不得少于2000吨,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如无法满足征集方每日所需砂石的数量要求,则视为合作方违约,每违约一次按2万元向征集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超过三次,则征集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协议,所有责任由合作方承担。
4.合作方须自行承担砂石开采和运输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5.合作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开展砂石开采经营活动,并全权负责开采施工和运输过程中人员、设备、设施等的所有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保险,合作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生产安全以及环保责任等均由合作方自行负责。在砂石开采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弃土废料等由合作方按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与征集方无关。
6.合作方须按照环保、水利、安监等部门及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开采的范围进行采砂活动,不得超范围、超量开采砂石;自觉遵守禁采期、禁采区的相关规定;规范设置砂石堆料场地,不得占用公共区域。
7.合作方须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合作方应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按照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和《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采砂和砂石生产作业;
(2)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采砂作业,不得从事与采砂无关的活动(淘金、开采景观石等);
(3)不得在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
(4)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
(5)禁止在河道内维修机器设备;
(6)不得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8.不得破坏河道原有的防洪和水利设施,不得设置行洪障碍物,每年汛前必须进行清场工作,保证河道行洪安全。
9.在开采点进场及采砂过程中涉及的用地青苗、竹木、运输道路、堆料场、水资源、安全等发生的纠纷问题,由合作方配合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协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10.合作方须根据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砂石开采,并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将开采出来的砂石全部交给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不得自行生产及对外销售,不得开具销售票据。
11.为防洪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可在标段范围内规定临时禁采区和临时禁采期并书面告知合作方。临时禁采期间,合作方必须停止一切采砂活动。
12.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涉河建设项目需要,要求提前终止采砂及生产活动,合作方应及时执行,由此带来的相关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13.不得将本项目转给他人开采经营,禁止将砂石料场倒卖,一经发现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单方终止本次合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14.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开采砂石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合作方自行承担,与征集方无关。
15.合作期限届满后,若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不再与合作方继续合作的,合作方应在合作到期后10日内对开采范围内所涉及的临时设施设备、建筑及河岸等按照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并及时将相关物品及设施设备全部搬离开采点和砂石堆场,同时对涉及区域按相关规定进行修复后移交征集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16.合作方报名前须自行或聘请专家对相关采砂区域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充分了解本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研判后再报名,并自愿承担合作期限内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
17.本项目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征集方和合作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18.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涉河建设项目需要,要求提前终止采砂及生产活动,合作方应及时执行,由此带来的相关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19.不得将本项目转给他人开采经营,禁止将砂石料场倒卖,一经发现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单方终止本次合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20.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开采砂石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合作方自行承担,与征集方无关。
21.合作期限届满后,若双方不再继续合作的,合作方应在合作到期后10日内对开采范围内所涉及的临时设施设备、建筑及河岸等按照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并及时将相关物品及设施设备全部搬离开采点和砂石堆场,同时对涉及区域按相关规定进行修复后移交征集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22.合作方报名前须自行或聘请专家对相关采砂区域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充分了解本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研判后再报名,并自愿承担合作期限内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
23.自行负责解决采砂过程中出现的地方纠纷,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得以此为由中断开采。
三、项目合作期限:3年
四、砂石开采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1.砂石开采服务费:按照实际开采和移交的数量进行结算,每月25日征集方、合作方对本月开采量进行核对,合作方应按征集方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税率13%)后,征集方向合作方支付砂石开采服务费。
2.双方合作期间合作方应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否则征集方有权用应支付合作方的砂石开采服务费直接给本项目的民工支付工资。
3.本项目由盐源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子公司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全权负责砂石开采费用结算事宜,项目成交后合同协议由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作为主体签订并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3.本项目交易价款不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凉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由双方场外自行结算。征集方和合作方于成交次日起5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协议》。
五、履约保证金支付及退还方式
1.合作方应在签署《合作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方式向征集方支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征集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合作到期后合作方如无违约情形,征集方在合作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给合作方。
2.满足如下全部条件后,由征集方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合作方:
(一)《合作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合作方无违约情形的;
(二)合作方已结清使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水、电、气、通讯及消防安全等全部费用,以及其他应由合作方承担的费用;
(三)合作方与征集方确认双方合作事宜已完结并签署权利义务终结确认书。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终止《合作协议》的。
六、遴选方式及相关安排
意向合作方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提供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意向合作方需提供《施工劳务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四)意向合作方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提供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惩戒”、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意向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意向合作方须将上述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供,查询时间应在意向合作方提交报名材料前3个工作日内)。
七、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合作方就项目现状、瑕疵及风险已做了充分、必要的披露和说明。意向合作方可以在报名前现场查勘项目现状,查阅相关资料,并到有关部门了解项目相关情况。
2.意向合作方报名时须做好对项目的情况、参与本项目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须认真考虑项目涉及的政策法规、行业、市场、行政审批等不可预见的各项风险因素,成功竞得该标的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同时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合作方参与报名,视为对本次征集已经有了充分的认同和了解,表明完全接受标的物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并自行承担责任。成交后,合作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按时签订《合作协议》、支付履约保证金和开展后续相关工作,否则视为违约。
4.本次征集事项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征集方和合作方方各自承担。
5.意向合作方报名前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所有费用由意向合作方自行承担。
6.如因征集方在征集前撤回本项目或不可抗力及非征集方原因中(终)止本项目的,征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挂牌底价:
注:1.以上单价为包含本项目所有服务内容的综合劳务单价,为含税价税率为13%,合作方办理结算时需向征集方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
2.合作方需分段设立堆场,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确保砂石开采点真实、准确。如征集方发现合作方虚报开采点进行计量,一经发现,一律按岔秋河单价进行结算。
3.此挂牌底价是以0#柴油价格8.71元/升为基准。当油价涨跌幅度达到5%以上时,按以下调价公式进行结算(时间以油价调整日期为准)。
调价公式:成交价×[1±(1×0.5×x%)]
注:0.5为此综合单价中油价占比,x%为涨跌超过5%以上的部分。(例如:涨跌达到7%时,计算公式为:成交价×[1±(1×0.5×(7%-5%)] )
九、其他具体事项详见《合作协议(样本)》,与征集方联系咨询和查阅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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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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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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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机构、其他组织。(意向合作方需具有《施工劳务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意向合作方需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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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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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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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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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源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砂石原材料开采及运输征集合作方 |
| 标的名称 | 盐源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砂石原材料开采及运输征集合作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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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1BF71425458 | 挂牌价格 | 100%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4-30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5-09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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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信息 |
一、本次砂石开采点位于盐源县岔秋河、巫木河、卧罗河一段(坐标为3029324.602,411286.122~3048899.974,407293.481)、卧罗河二段(坐标为3060399.939,413800.686,~3051192.370,407029.158),总开采量为144万吨,具体数量以《年度采砂实施方案》为准进行采砂活动,开采服务期限为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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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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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100%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不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征集方和合作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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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机构、其他组织。(意向合作方需具有《施工劳务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意向合作方需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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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合作方式
1.该项目由合作方对以上4个采砂点严格按照《年度采砂实施方案》进行合规化开采,开采出的砂石由盐源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统一对外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砂石开采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砂石开采、清淤和砂石从开采点运输至征集方指定砂石加工厂的运输费用,开采砂石需要的设施设备采购、安装、相关人员工资保险和相关要件办理以及开采过程中机械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耗材折旧等所需的全部相关费用)全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征集方按照合作双方确认的砂石开采数量,向合作方支付砂石开采服务费。
2.开采方式为机械采挖,开采范围以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取得的开采区域标段为准。
3.合作方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行业文件要求,科学有序地进行砂石开采和施工。
二、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1.合作方须配合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按规定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2.合作方须配合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依法开展环评、取得环评等许可批文。
3.合作方须按照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有关要求购买用于砂石开采的设施设备,合作方应充分考虑禁采期无法进行开采的情况,应自行设置临时堆场,确保开采出来的砂石运送到征集方指定砂石加工场的数量每日不得少于2000吨,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如无法满足征集方每日所需砂石的数量要求,则视为合作方违约,每违约一次按2万元向征集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超过三次,则征集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协议,所有责任由合作方承担。
4.合作方须自行承担砂石开采和运输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5.合作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开展砂石开采经营活动,并全权负责开采施工和运输过程中人员、设备、设施等的所有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保险,合作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生产安全以及环保责任等均由合作方自行负责。在砂石开采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弃土废料等由合作方按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与征集方无关。
6.合作方须按照环保、水利、安监等部门及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开采的范围进行采砂活动,不得超范围、超量开采砂石;自觉遵守禁采期、禁采区的相关规定;规范设置砂石堆料场地,不得占用公共区域。
7.合作方须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合作方应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按照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和《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采砂和砂石生产作业;
(2)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采砂作业,不得从事与采砂无关的活动(淘金、开采景观石等);
(3)不得在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
(4)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
(5)禁止在河道内维修机器设备;
(6)不得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8.不得破坏河道原有的防洪和水利设施,不得设置行洪障碍物,每年汛前必须进行清场工作,保证河道行洪安全。
9.在开采点进场及采砂过程中涉及的用地青苗、竹木、运输道路、堆料场、水资源、安全等发生的纠纷问题,由合作方配合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协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10.合作方须根据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砂石开采,并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将开采出来的砂石全部交给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不得自行生产及对外销售,不得开具销售票据。
11.为防洪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可在标段范围内规定临时禁采区和临时禁采期并书面告知合作方。临时禁采期间,合作方必须停止一切采砂活动。
12.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涉河建设项目需要,要求提前终止采砂及生产活动,合作方应及时执行,由此带来的相关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13.不得将本项目转给他人开采经营,禁止将砂石料场倒卖,一经发现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单方终止本次合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14.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开采砂石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合作方自行承担,与征集方无关。
15.合作期限届满后,若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不再与合作方继续合作的,合作方应在合作到期后10日内对开采范围内所涉及的临时设施设备、建筑及河岸等按照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并及时将相关物品及设施设备全部搬离开采点和砂石堆场,同时对涉及区域按相关规定进行修复后移交征集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16.合作方报名前须自行或聘请专家对相关采砂区域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充分了解本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研判后再报名,并自愿承担合作期限内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
17.本项目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征集方和合作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18.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涉河建设项目需要,要求提前终止采砂及生产活动,合作方应及时执行,由此带来的相关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19.不得将本项目转给他人开采经营,禁止将砂石料场倒卖,一经发现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单方终止本次合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20.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开采砂石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合作方自行承担,与征集方无关。
21.合作期限届满后,若双方不再继续合作的,合作方应在合作到期后10日内对开采范围内所涉及的临时设施设备、建筑及河岸等按照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并及时将相关物品及设施设备全部搬离开采点和砂石堆场,同时对涉及区域按相关规定进行修复后移交征集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22.合作方报名前须自行或聘请专家对相关采砂区域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充分了解本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研判后再报名,并自愿承担合作期限内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
23.自行负责解决采砂过程中出现的地方纠纷,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得以此为由中断开采。
三、项目合作期限:3年
四、砂石开采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1.砂石开采服务费:按照实际开采和移交的数量进行结算,每月25日征集方、合作方对本月开采量进行核对,合作方应按征集方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税率13%)后,征集方向合作方支付砂石开采服务费。
2.双方合作期间合作方应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否则征集方有权用应支付合作方的砂石开采服务费直接给本项目的民工支付工资。
3.本项目由盐源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子公司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全权负责砂石开采费用结算事宜,项目成交后合同协议由盐源县金砼建材有限公司作为主体签订并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3.本项目交易价款不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凉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由双方场外自行结算。征集方和合作方于成交次日起5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协议》。
五、履约保证金支付及退还方式
1.合作方应在签署《合作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方式向征集方支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征集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合作到期后合作方如无违约情形,征集方在合作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给合作方。
2.满足如下全部条件后,由征集方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合作方:
(一)《合作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合作方无违约情形的;
(二)合作方已结清使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水、电、气、通讯及消防安全等全部费用,以及其他应由合作方承担的费用;
(三)合作方与征集方确认双方合作事宜已完结并签署权利义务终结确认书。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终止《合作协议》的。
六、遴选方式及相关安排
意向合作方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提供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意向合作方需提供《施工劳务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四)意向合作方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提供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惩戒”、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意向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意向合作方须将上述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供,查询时间应在意向合作方提交报名材料前3个工作日内)。
七、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合作方就项目现状、瑕疵及风险已做了充分、必要的披露和说明。意向合作方可以在报名前现场查勘项目现状,查阅相关资料,并到有关部门了解项目相关情况。
2.意向合作方报名时须做好对项目的情况、参与本项目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须认真考虑项目涉及的政策法规、行业、市场、行政审批等不可预见的各项风险因素,成功竞得该标的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同时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合作方参与报名,视为对本次征集已经有了充分的认同和了解,表明完全接受标的物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并自行承担责任。成交后,合作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按时签订《合作协议》、支付履约保证金和开展后续相关工作,否则视为违约。
4.本次征集事项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征集方和合作方方各自承担。
5.意向合作方报名前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所有费用由意向合作方自行承担。
6.如因征集方在征集前撤回本项目或不可抗力及非征集方原因中(终)止本项目的,征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挂牌底价:
注:1.以上单价为包含本项目所有服务内容的综合劳务单价,为含税价税率为13%,合作方办理结算时需向征集方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
2.合作方需分段设立堆场,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确保砂石开采点真实、准确。如征集方发现合作方虚报开采点进行计量,一经发现,一律按岔秋河单价进行结算。
3.此挂牌底价是以0#柴油价格8.71元/升为基准。当油价涨跌幅度达到5%以上时,按以下调价公式进行结算(时间以油价调整日期为准)。
调价公式:成交价×[1±(1×0.5×x%)]
注:0.5为此综合单价中油价占比,x%为涨跌超过5%以上的部分。(例如:涨跌达到7%时,计算公式为:成交价×[1±(1×0.5×(7%-5%)] )
九、其他具体事项详见《合作协议(样本)》,与征集方联系咨询和查阅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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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5-09 16: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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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合作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由西南联交所在收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征集方结清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给合作方。其他意向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征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合作协议;
8.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合作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征集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和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退还至合作方的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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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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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3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 | 动态报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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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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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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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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