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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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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标的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拟出租物业未出租且无司法查封、冻结、扣押等产权异常状况。 3、出租年限:租期3年(含免租期2个月)。在有效租赁期限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可将拟出租物业转租、转让、抵押给第三方。 4、租金:第一年租金以成交价格结果为标准执行,第二年年租金在第一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依次类推直至租赁期限届满。出租物业的使用按“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以三个月为一期、按期收缴租金。第一期租金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完成支付,以后每期租金于上一已缴租期届满前30日(含30日本数)内缴纳完毕。 5、履约保证金: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的最后一年的两个月租金,承租方缴纳的竞租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扣除应收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按履约保证金数额由广西交易所集团直接转给出租方,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竞租保证金退回承租方。 6、根据市场运营情况,为保障承租方顺利运营,给予承租方首年2个月作为运营准备期(免收租金),并计入总租赁期限内。 7、如因政府征收、征用或出租方因计划收回拟出租物业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回收拟出租物业、对剩余费用做结算,并无需向承租方提供任何补偿。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其中足月部分按完整月月租金收取,而未足月部分日租金的计算公式为:租金=当期年租金标准÷12÷30(元/日)×未足月部分实际使用天数。 8、租金未含物业费、水电费、水电公摊费、垃圾清理费、日常维护公摊费等费用。 9、自承租方接收拟出租物业之日起,承租方需缴纳物业费,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5元/㎡。具体包含交投创新产业园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巡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 10、出租物业配备专属智能水电表,自承租方接收拟出租物业之日起,承租方按实际用水、用电量缴纳水电费。 11、水电费收费标准如下:水费按 3.45 元 / 吨计收,电费按 1.15 元 / 度计收,两项费用均已包含公摊费用。具体缴费金额以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管理机构发出的缴费通知为准。 12、垃圾清运费: (1)自承租方接收租赁物业之日起,承租方需缴纳日常生活垃圾清运费(不含装修垃圾),收费标准如下: ①承租面积小于及等于50㎡的,费用为30元/月; ②承租面积大于50㎡且小于及等于100㎡的,费用为35元/月; ③承租面积大于100㎡的,费用为70元/月。 (2)垃圾清运费用如需按市场指导价格进行调整的,届时将在南宁交投创新产业园信息公示栏公示,公示后承租方需根据调整后的价格进行缴纳费用。 13、在与出租方签订合同成为承租方后,承租方在参加公开竞租活动时缴纳的部分竞租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14、租赁期满时,当承租方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原件、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 (1)承租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或已根据合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承租方付清各项应付费用并按合同约定返还合同项下全部租赁物业且取得出租方书面认可。 15、如在租赁期限过程中,因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等所产生的费用需由承租方进行公摊,具体费用以出租方公示的为准。如承租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则根据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16、相关费用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相关费用转入出租方指定账号,若出现逾期30天未缴纳相关费用,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具体违约条款将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进行约定。 17、承租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期租金转入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在确认承租方的第一期租金入账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承租方进行租赁物业交付工作。 18、承租方应与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共同对照租赁物业交付中所列明细开展交付工作,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和承租方应在租赁物业交付表中签字确认,一旦双方签字,则视为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19、若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在通知约定的时间到现场开展交付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交付的,出租方有权视为已交付。 20、若拟出租物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承租方需将拟出租物业返还出租方: (1)所签署的相关租赁合同期满。 (2)合同解除。 21、若拟出租物业满足返还条件,则出租方可“按现状回收”或“按原状回收”的方式对拟出租物业进行回收,在无特别情况发生下,出租方优先选择按现状回收,具体回收方式以最终协商为准。承租方在办理过程中,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以及应交付的设施设备,则应负责修缮或照价赔偿。 22、回收流程 (1)若合同期满且承租方无意向续租,出租方应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组织承租方进行拟出租物业回收相关工作;若因解除合同回收拟出租物业,则出租方应在确定解除后的5日内组织承租方进行拟出租物业回收相关工作。 ①按现状回收:承租方所投入的在地面、墙面、天花板已形成附合装修的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其他非租赁物业原有设备的动产归承租方所有,若承租方主动放弃或逾期15日未搬离,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 ②按原状收回:承租方在租赁物业收回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将租赁物业恢复至交付验收时的原状,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③承租方根据通知单时间完成搬离及结算,逾期未完成则根据所签署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23、承租方不可擅自对拟出租物业进行装修、改造,如需装修或改造,应向出租方提交装修改造材料,待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24、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期租金转入出租方指定账号,并持转账回执单进行拟出租物业交付验收工作。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缴纳相关费用则视为自动放弃拟出租物业的承租权和使用权,且出租方有权不退回承租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5、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负责拟出租物业所涉及的治安、消防及其他一切安全工作。若发生安全事故或工作有疏漏,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若未能通过相关部门检查或收到处罚,由承租方负责处理。有关安全责任将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进行约定。 26、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仅享有拟出租物业承租权和使用权,未获得出租方同意下,承租方不得私自对拟出租物业进行转租、转让、抵押等处置,且不能私自对拟出租物业进行改造或更换拟出租物业原有设施设备。 27、承租方不得利用拟出租物业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违规行为,或进行损害公共利益或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 28、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临街厂房现状并签署《标的状况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标的状况确认书》。 29、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30、查看标的现场联系人:谢先生;联系电话:18376752318。 31、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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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无不良征信记录。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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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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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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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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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交投创新产业园临街1#厂房A-10号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6-249) |
| 标的名称 | 南宁交投创新产业园临街1#厂房A-10号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6-2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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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C6871414626 | 挂牌价格 | 30 元/㎡·月 | ||||
| 价格说明 | 每平方米月租金单价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3-25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3-31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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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信息 |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位于南宁东部新城六景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经一路与纬九路南面,周边有乡镇巴士等公交车途径,交通便捷,园内配置标准厂房、宿舍、办公大楼、临街配套设施等,出租房屋装修情况为简单装修,标的现状为空置状态,未办理产权证。为了承租方开展日常运营,出租物业提供水电供给、排污、排气、基础消防设施、专属职能水电表和有偿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同时,有偿提供公共区域的巡查、秩序维护、保洁等物业管理服务。标的基本情况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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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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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30 元/㎡·月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的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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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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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履约保证金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的最后一年的两个月租金,承租方缴纳的竞租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扣除应收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按履约保证金数额由广西交易所集团直接转给出租方,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竞租保证金退回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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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无不良征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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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标的状况确认书(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查询无不良征信记录的证明;
5.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6.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7.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2.身份证明文件;
3.标的状况确认书(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4.无不良征信记录(承诺书);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或按手印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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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上述标的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拟出租物业未出租且无司法查封、冻结、扣押等产权异常状况。 3、出租年限:租期3年(含免租期2个月)。在有效租赁期限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可将拟出租物业转租、转让、抵押给第三方。 4、租金:第一年租金以成交价格结果为标准执行,第二年年租金在第一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依次类推直至租赁期限届满。出租物业的使用按“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以三个月为一期、按期收缴租金。第一期租金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完成支付,以后每期租金于上一已缴租期届满前30日(含30日本数)内缴纳完毕。 5、履约保证金: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的最后一年的两个月租金,承租方缴纳的竞租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扣除应收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按履约保证金数额由广西交易所集团直接转给出租方,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竞租保证金退回承租方。 6、根据市场运营情况,为保障承租方顺利运营,给予承租方首年2个月作为运营准备期(免收租金),并计入总租赁期限内。 7、如因政府征收、征用或出租方因计划收回拟出租物业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回收拟出租物业、对剩余费用做结算,并无需向承租方提供任何补偿。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其中足月部分按完整月月租金收取,而未足月部分日租金的计算公式为:租金=当期年租金标准÷12÷30(元/日)×未足月部分实际使用天数。 8、租金未含物业费、水电费、水电公摊费、垃圾清理费、日常维护公摊费等费用。 9、自承租方接收拟出租物业之日起,承租方需缴纳物业费,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5元/㎡。具体包含交投创新产业园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巡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 10、出租物业配备专属智能水电表,自承租方接收拟出租物业之日起,承租方按实际用水、用电量缴纳水电费。 11、水电费收费标准如下:水费按 3.45 元 / 吨计收,电费按 1.15 元 / 度计收,两项费用均已包含公摊费用。具体缴费金额以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管理机构发出的缴费通知为准。 12、垃圾清运费: (1)自承租方接收租赁物业之日起,承租方需缴纳日常生活垃圾清运费(不含装修垃圾),收费标准如下: ①承租面积小于及等于50㎡的,费用为30元/月; ②承租面积大于50㎡且小于及等于100㎡的,费用为35元/月; ③承租面积大于100㎡的,费用为70元/月。 (2)垃圾清运费用如需按市场指导价格进行调整的,届时将在南宁交投创新产业园信息公示栏公示,公示后承租方需根据调整后的价格进行缴纳费用。 13、在与出租方签订合同成为承租方后,承租方在参加公开竞租活动时缴纳的部分竞租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14、租赁期满时,当承租方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原件、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 (1)承租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或已根据合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承租方付清各项应付费用并按合同约定返还合同项下全部租赁物业且取得出租方书面认可。 15、如在租赁期限过程中,因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等所产生的费用需由承租方进行公摊,具体费用以出租方公示的为准。如承租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则根据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16、相关费用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相关费用转入出租方指定账号,若出现逾期30天未缴纳相关费用,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具体违约条款将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进行约定。 17、承租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期租金转入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在确认承租方的第一期租金入账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承租方进行租赁物业交付工作。 18、承租方应与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共同对照租赁物业交付中所列明细开展交付工作,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和承租方应在租赁物业交付表中签字确认,一旦双方签字,则视为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19、若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在通知约定的时间到现场开展交付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交付的,出租方有权视为已交付。 20、若拟出租物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承租方需将拟出租物业返还出租方: (1)所签署的相关租赁合同期满。 (2)合同解除。 21、若拟出租物业满足返还条件,则出租方可“按现状回收”或“按原状回收”的方式对拟出租物业进行回收,在无特别情况发生下,出租方优先选择按现状回收,具体回收方式以最终协商为准。承租方在办理过程中,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以及应交付的设施设备,则应负责修缮或照价赔偿。 22、回收流程 (1)若合同期满且承租方无意向续租,出租方应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组织承租方进行拟出租物业回收相关工作;若因解除合同回收拟出租物业,则出租方应在确定解除后的5日内组织承租方进行拟出租物业回收相关工作。 ①按现状回收:承租方所投入的在地面、墙面、天花板已形成附合装修的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其他非租赁物业原有设备的动产归承租方所有,若承租方主动放弃或逾期15日未搬离,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 ②按原状收回:承租方在租赁物业收回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将租赁物业恢复至交付验收时的原状,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③承租方根据通知单时间完成搬离及结算,逾期未完成则根据所签署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23、承租方不可擅自对拟出租物业进行装修、改造,如需装修或改造,应向出租方提交装修改造材料,待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24、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期租金转入出租方指定账号,并持转账回执单进行拟出租物业交付验收工作。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缴纳相关费用则视为自动放弃拟出租物业的承租权和使用权,且出租方有权不退回承租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5、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负责拟出租物业所涉及的治安、消防及其他一切安全工作。若发生安全事故或工作有疏漏,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若未能通过相关部门检查或收到处罚,由承租方负责处理。有关安全责任将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进行约定。 26、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仅享有拟出租物业承租权和使用权,未获得出租方同意下,承租方不得私自对拟出租物业进行转租、转让、抵押等处置,且不能私自对拟出租物业进行改造或更换拟出租物业原有设施设备。 27、承租方不得利用拟出租物业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违规行为,或进行损害公共利益或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 28、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临街厂房现状并签署《标的状况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标的状况确认书》。 29、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30、查看标的现场联系人:谢先生;联系电话:18376752318。 31、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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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限 |
3年(含免租期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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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 4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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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单位 |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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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3-31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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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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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及支付出租方履约保证金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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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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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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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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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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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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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 | 竞买号 | 报价金额 | 报价时间 | |
| 有效 无效 | {{param.nickName}}(您自己) | {{record.nickN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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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行使优先权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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