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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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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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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①禁止类业态:禁止开展传销、黄赌毒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高噪音、高污染、易燃易爆、废旧回收、活禽屠宰、夜市烧烤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②允许经营:临时仓库、日用百货、仓库、便利店、生鲜食品、传统年货、特色食品等符合环保、城管、消防要求的项目,所有经营项目须提前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招租模式及交付标准:
(1)按标的物现状整体打包招租,标的1现有钢架棚由承租方管护并使用,承租方须定期对钢架棚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承担相关费用,如因管护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及相关部门审批,承租方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及现状。
(2)承租方分租需向出租方提交书面备案,分租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租赁期限。
3.租金支付方式:按“先付后用、季度预付”原则,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此后每季度届满前15 日支付下一季度租金。
4.边界限制:地块边界紧邻生活区禁止明火、噪音污染等业态。
5.分租管理:承租方确需分租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出租方书面报告,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才能分租,分租对象须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承租方资格条件,分租合同不得实质改变主合同义务、不得超出主合同租赁期限,承租方对分租对象的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转租、整体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一律禁止,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6.水电报装:房屋等资产完成成交后,所有后续的报装、施工、接入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报装费、工程费、材料费及市政接入费等)均由承租方负责,并应确保符合所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水电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按时缴纳,不得拖欠。
7.建筑垃圾清理约定:承租方作为房屋及商铺使用方,负责在租赁期内自行并承担费用对场地进行清理、整理,以达到其使用要求。前述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处理现存的建筑垃圾、拆除残余的临时结构等,清理完成后须经出租方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使用。
8.标的1地上建(构)筑物处置:
(1)原中标方(即上一轮承租方)如在本轮公开招租中再次成为承租方,双方仅按本轮公布的“租金底价、租期、交付标准、业态限制”等新条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对其既有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投入不接收、不补偿、不折价,亦不再给予任何免租期或建设期。
(2)新承租方成交的。新承租方须在中标之日起3个月内,与原承租方就地块上原有构筑物的使用及移交、退场达成书面协议,并确保原承租方将其搭建的构筑物无偿移交给出租方。若新承租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构筑物无偿移交事宜,或原承租方拒绝搬离场地的,出租方及新承租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次交易,出租方应无息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若在该期限内就前述事项与原承租方达成一致且原承租方退场的,出租方根据实际交付场地的时间酌情给予新承租方最长3个月的建设免租期。
9.建筑垃圾清理约定:承租方作为场地使用方,负责在租赁期内自行并承担费用对场地进行清理、整理,以达到其使用要求。前述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处理现存的建筑垃圾、拆除残余的临时结构等,清理完成后须经出租方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使用。
10.政府征收、规划调整:租赁期内如遇政府征收、收储或公共利益需要,合同自动终止,承租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 30日内完成拆除、搬迁,无偿移交净地,不享有任何补偿,出租方按实际租赁期限结算租金,无息退还剩余租金及未扣除的履约保证金。
11.投诉处理:因经营行为引发周边居民有效投诉(以城管、环保、12345热线转办为准),承租方需在24小时内到场处置并按要求整改;同类投诉消极处理累计达2次,出租方有权认定违约,每次扣除1000元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12.逾期支付责任:租金逾期超过2个月仍未支付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偿逾期租金及占用费。
13.退租及场地恢复: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承租方须在30日内完成搬迁、拆除自有可移动设备、垃圾清运,并经出租方现场验收达到“场清地平”标准;逾期未移交的,出租方有权强制清场,产生费用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同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不足部分有权追偿。
14.本项目成交结果不代表租赁合同正式成立,需由出租方与成交人完成书面合同签订后,租赁合同方正式生效成立。
15.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2.信用要求:近3年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3.其他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允许挂靠、借名承租。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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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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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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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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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南产业园二号储备地项目(总面积166 亩)中19亩地块(GXCQJY26-790-3) |
| 标的名称 | 东南产业园二号储备地项目(总面积166 亩)中19亩地块(GXCQJY26-79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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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694C1465171 | 挂牌价格 | 15,326.74 元/月 | ||||
| 价格说明 | 月租金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8-04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8-24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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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包信息 |
本次招租标的为南宁市西乡塘区3处地块,目前由南宁市盛泽数字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及运营,其他信息详见资产招租明细。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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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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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其他说明:
1.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租金计算以最终实际测量为准(交易服务费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查看标的联系人:范经理、李经理,联系电话:0771-3131803。
3.租期不含建设/装修免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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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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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15,326.74 元/月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承租方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交易服务费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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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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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按照成交结果,承租方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交首年租金的三个月租金,承租方已缴纳的竞租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履约保证金,若该余额不足履约保证金,承租方须于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差额一次性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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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2.信用要求:近3年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3.其他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允许挂靠、借名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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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近3年未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结果(查询网址: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结果(须勾选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6.关于“未挂靠、借名承租”的承诺函;
7.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有);
8.标的状况确认书;
9.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标的状况确认书、承诺函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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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①禁止类业态:禁止开展传销、黄赌毒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高噪音、高污染、易燃易爆、废旧回收、活禽屠宰、夜市烧烤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②允许经营:临时仓库、日用百货、仓库、便利店、生鲜食品、传统年货、特色食品等符合环保、城管、消防要求的项目,所有经营项目须提前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招租模式及交付标准:
(1)按标的物现状整体打包招租,标的1现有钢架棚由承租方管护并使用,承租方须定期对钢架棚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承担相关费用,如因管护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及相关部门审批,承租方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及现状。
(2)承租方分租需向出租方提交书面备案,分租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租赁期限。
3.租金支付方式:按“先付后用、季度预付”原则,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此后每季度届满前15 日支付下一季度租金。
4.边界限制:地块边界紧邻生活区禁止明火、噪音污染等业态。
5.分租管理:承租方确需分租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出租方书面报告,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才能分租,分租对象须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承租方资格条件,分租合同不得实质改变主合同义务、不得超出主合同租赁期限,承租方对分租对象的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转租、整体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一律禁止,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6.水电报装:房屋等资产完成成交后,所有后续的报装、施工、接入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报装费、工程费、材料费及市政接入费等)均由承租方负责,并应确保符合所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水电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按时缴纳,不得拖欠。
7.建筑垃圾清理约定:承租方作为房屋及商铺使用方,负责在租赁期内自行并承担费用对场地进行清理、整理,以达到其使用要求。前述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处理现存的建筑垃圾、拆除残余的临时结构等,清理完成后须经出租方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使用。
8.标的1地上建(构)筑物处置:
(1)原中标方(即上一轮承租方)如在本轮公开招租中再次成为承租方,双方仅按本轮公布的“租金底价、租期、交付标准、业态限制”等新条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对其既有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投入不接收、不补偿、不折价,亦不再给予任何免租期或建设期。
(2)新承租方成交的。新承租方须在中标之日起3个月内,与原承租方就地块上原有构筑物的使用及移交、退场达成书面协议,并确保原承租方将其搭建的构筑物无偿移交给出租方。若新承租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构筑物无偿移交事宜,或原承租方拒绝搬离场地的,出租方及新承租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次交易,出租方应无息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若在该期限内就前述事项与原承租方达成一致且原承租方退场的,出租方根据实际交付场地的时间酌情给予新承租方最长3个月的建设免租期。
9.建筑垃圾清理约定:承租方作为场地使用方,负责在租赁期内自行并承担费用对场地进行清理、整理,以达到其使用要求。前述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处理现存的建筑垃圾、拆除残余的临时结构等,清理完成后须经出租方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使用。
10.政府征收、规划调整:租赁期内如遇政府征收、收储或公共利益需要,合同自动终止,承租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 30日内完成拆除、搬迁,无偿移交净地,不享有任何补偿,出租方按实际租赁期限结算租金,无息退还剩余租金及未扣除的履约保证金。
11.投诉处理:因经营行为引发周边居民有效投诉(以城管、环保、12345热线转办为准),承租方需在24小时内到场处置并按要求整改;同类投诉消极处理累计达2次,出租方有权认定违约,每次扣除1000元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12.逾期支付责任:租金逾期超过2个月仍未支付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偿逾期租金及占用费。
13.退租及场地恢复: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承租方须在30日内完成搬迁、拆除自有可移动设备、垃圾清运,并经出租方现场验收达到“场清地平”标准;逾期未移交的,出租方有权强制清场,产生费用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同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不足部分有权追偿。
14.本项目成交结果不代表租赁合同正式成立,需由出租方与成交人完成书面合同签订后,租赁合同方正式生效成立。
15.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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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限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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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 12,66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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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单位 |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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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4.6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8-24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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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信息 | ||||||||||||||||||||||||||||||||||||||||||||||||||||||||||||||||||||||
| 账户名称 |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南宁青秀支行 | |||||||||||||||||||||||||||||||||||||||||||||||||||||||||||||||||||||
| 账号 | 8113001013900137793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不足以覆盖履约保证金的,承租方须于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差额一次性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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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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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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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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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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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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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 | 竞买号 | 报价金额 | 报价时间 | |
| 有效 无效 | {{param.nickName}}(您自己) | {{record.nickN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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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行使优先权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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