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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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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上林县农产品集散中心中央厨房食品加工中心整栋厂房,整体招租,标的位于南宁市上林县明亮镇明澄大道塘马片区上林县农产品集散中心内,本次招租厂房为两层建筑,总参考面积合计9146.07㎡,其中一层参考面积6280.9㎡,二层参考面积2865.17㎡,本资产权属为国有,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流程推进中,出租方拥有该厂房合法出租权限,本次租赁标的按现状交付,厂房已完成基础装修,给排水、排污、场地荷载、经营动线等基础配套齐全,可满足食品加工、仓储分拣、物流配送等业态的基础经营生产条件。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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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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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认可出租标的范围、面积、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本招租公告的全部条款,对标的现状无异议,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租赁期限:2年。 3.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当日一次性足额缴清,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结清全部应付费用,且按合同约定完好返还厂房及配套设备后,出租方于1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4.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当日,承租方足额缴清首期季度租金,承租方需于每季度结束前30日内,足额缴纳下一季度租金,全程按时履约。 5.经营范围:烘焙产品制造、各类食品加工、干杂货品包装、中式包点加工、米粉加工、半成品与成品仓储、食材分拣配送及上述业态配套经营活动。 6.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厂房核定经营用途,严禁利用厂房开展违法违规经营、危险化学品存储加工、高污染、高噪音等不符合食品产业规划及园区管理规定的经营项目。 7.现状交付原则:厂房、配套设备均按现状移交出租。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实地现场勘查,充分知悉并自愿接受厂房全部现状及存在瑕疵,并自愿予以接受。 8.装修改造及维修管理:承租方如需开展二次装修、增设固定设施设备或对厂区局部进行改造,必须提前取得出租方书面许可,装修改造严禁破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租赁期间,租用的场地及所使用的设备(含基础设施)等,一切损耗、损坏均由承租方负责维修;租赁到期后,承租方应将厂区恢复原样。 9.转租分租管控: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分租厂房或转让租赁使用权;经书面许可仅可部分转租,且次承租人不得再次转租。 10.相关费用分摊: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网络通讯费、环卫垃圾处理费等经营性杂费,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房屋建筑主体结构维修养护责任由出租方承担,厂房附属设备、非主体结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租方全面落实生产经营期间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独立承担全部经营安全责任与对应法律后果。 12.合同终止厂房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承租方需在15日内清空并返还厂房;不可拆除、移动的固定装修无偿归属出租方所有,可移动自有生产设备由承租方自行搬迁离场。 13.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4.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租金支付方式
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当日,承租方足额缴清首期季度租金,承租方需于每季度结束前30日内,足额缴纳下一季度租金,全程按时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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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方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独立履约能力,无重大失信、违法经营记录。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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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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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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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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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林县农产品集散中心中央厨房食品加工中心整栋厂房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6-1121) |
| 标的名称 | 上林县农产品集散中心中央厨房食品加工中心整栋厂房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6-1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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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13B31492149 | 挂牌价格 | 480,000 元/年 |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9-30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10-12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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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信息 |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上林县农产品集散中心中央厨房食品加工中心整栋厂房,整体招租,标的位于南宁市上林县明亮镇明澄大道塘马片区上林县农产品集散中心内,本次招租厂房为两层建筑,总参考面积合计9146.07㎡,其中一层参考面积6280.9㎡,二层参考面积2865.17㎡,本资产权属为国有,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流程推进中,出租方拥有该厂房合法出租权限,本次租赁标的按现状交付,厂房已完成基础装修,给排水、排污、场地荷载、经营动线等基础配套齐全,可满足食品加工、仓储分拣、物流配送等业态的基础经营生产条件。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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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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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480,000 元/年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承租方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向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约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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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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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当日一次性足额缴清,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结清全部应付费用,且按合同约定完好返还厂房及配套设备后,出租方于1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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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独立履约能力,无重大失信、违法经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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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标的状况确认书;
6.具备独立履约能力,无重大失信、违法经营记录的承诺文件;
7.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身份证明文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标的状况确认书;
5.具备独立履约能力,无重大失信、违法经营记录的承诺文件;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标的状况确认书、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加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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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认可出租标的范围、面积、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本招租公告的全部条款,对标的现状无异议,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租赁期限:2年。 3.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当日一次性足额缴清,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结清全部应付费用,且按合同约定完好返还厂房及配套设备后,出租方于1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4.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当日,承租方足额缴清首期季度租金,承租方需于每季度结束前30日内,足额缴纳下一季度租金,全程按时履约。 5.经营范围:烘焙产品制造、各类食品加工、干杂货品包装、中式包点加工、米粉加工、半成品与成品仓储、食材分拣配送及上述业态配套经营活动。 6.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厂房核定经营用途,严禁利用厂房开展违法违规经营、危险化学品存储加工、高污染、高噪音等不符合食品产业规划及园区管理规定的经营项目。 7.现状交付原则:厂房、配套设备均按现状移交出租。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实地现场勘查,充分知悉并自愿接受厂房全部现状及存在瑕疵,并自愿予以接受。 8.装修改造及维修管理:承租方如需开展二次装修、增设固定设施设备或对厂区局部进行改造,必须提前取得出租方书面许可,装修改造严禁破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租赁期间,租用的场地及所使用的设备(含基础设施)等,一切损耗、损坏均由承租方负责维修;租赁到期后,承租方应将厂区恢复原样。 9.转租分租管控: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分租厂房或转让租赁使用权;经书面许可仅可部分转租,且次承租人不得再次转租。 10.相关费用分摊: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网络通讯费、环卫垃圾处理费等经营性杂费,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房屋建筑主体结构维修养护责任由出租方承担,厂房附属设备、非主体结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租方全面落实生产经营期间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独立承担全部经营安全责任与对应法律后果。 12.合同终止厂房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承租方需在15日内清空并返还厂房;不可拆除、移动的固定装修无偿归属出租方所有,可移动自有生产设备由承租方自行搬迁离场。 13.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4.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租金支付方式
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当日,承租方足额缴清首期季度租金,承租方需于每季度结束前30日内,足额缴纳下一季度租金,全程按时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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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限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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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 914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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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单位 |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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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10-12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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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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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款项可抵充履约保证金,或按承租方申请原路无息退还,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
(9)商铺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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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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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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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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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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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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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 | 竞买号 | 报价金额 | 报价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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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biddingPrice|moneyToThousand}} 万元
用户行使优先权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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