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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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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高峰大厦第十一层房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丹凤路维也纳小区北门对面的高峰大厦。标的按现状出租,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保养、使用均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经营税费等一切费用;招租房屋分配到的地下停车位B123至B129号7个车位配套给承租方,承租方需按 《广西北部华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高峰大厦停车场管理方案的通知》交付使用费。 本次招租标的按现状招租,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权证、现状、相关费用等情况。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序号
标的名称
参考面积
(㎡)
挂牌价格
(元/年)
租 期
(年)
竞租保证金(元)
招租用途
现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高峰大厦第十一层房屋
1254.07
397,200.00
10(含9个月的房屋装修免租期)
200,000.00
仅用于办公用房或生活住房(但不得设定居住权)
毛坯闲置
备注:
1.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签约时间以通知为准。
3.租金每3年递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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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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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标的按现状进行招租及交接。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到现场查看出租标的,需阅知招租方案及拟签订的《租赁合同》样本,并认可招租房屋的全部状况和承租条件,自愿承租该房屋,可向出租方咨询。凡参加竞租者均视同已经实地勘查和咨询,确认了出租标的范围、面积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本招租公告的全部条款。 2、租赁房屋仅用于办公用房或生活住房(但不得设定居住权),如承租人需改变使用用途,应征得出租方同意,并获得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涉及到房屋间隔、结构、水电等管线移位等装修方案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并将装修设计图纸提交一份给出租方备案。否则,招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该出租房屋。 3、租金按年一付,先付后用。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需向出租方交清第一年度房屋租金,此后交付租金时间为每期租金期满前一个月内。每三年租金递增8%。 4、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保养、使用均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经营税费等一切费用;招租房屋分配到的地下停车位B123至B129号7个车位配套给承租方,承租方需按《广西北部华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高峰大厦停车场管理方案的通知》交付使用费。 5、该租赁房屋按现状出租,承租方需自行装修该租赁房屋方可使用,并自行承担该房屋的装修费用,出租方可免收承租方装修房屋期间9个月的房屋租金。 6、房屋的租赁期限为10年,如出租方因政策性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自然终止,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承租方于正式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纳。合同期满承租方在没有任何欠费或者违约的情况且房屋交还出租方后,出租方按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承租方;如承租方拖欠水电费、停车费、垃圾处理费的或者违约的,出租方将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给承租方,并停止承租方的水电使用及收回租赁房屋。 8、承租期满后,承租方对该租赁房屋所进行的装修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空调、门窗、窗帘等)全部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对承租方不作任何的经济补偿。 9、其他约定详见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未尽事宜出租方与承租方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另行约定,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 |
1. 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承租方是民营公司,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作为租赁合同乙方向出租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或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 本次招租不接受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竞租;
4.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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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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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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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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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高峰大厦第十一层房屋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5-084) |
| 标的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高峰大厦第十一层房屋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5-0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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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5E91E1347556 | 挂牌价格 | 397,200 元/年 |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8-26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12-19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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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信息 |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高峰大厦第十一层房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丹凤路维也纳小区北门对面的高峰大厦。标的按现状出租,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保养、使用均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经营税费等一切费用;招租房屋分配到的地下停车位B123至B129号7个车位配套给承租方,承租方需按 《广西北部华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高峰大厦停车场管理方案的通知》交付使用费。 本次招租标的按现状招租,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权证、现状、相关费用等情况。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序号
标的名称
参考面积
(㎡)
挂牌价格
(元/年)
租 期
(年)
竞租保证金(元)
招租用途
现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高峰大厦第十一层房屋
1254.07
397,200.00
10(含9个月的房屋装修免租期)
200,000.00
仅用于办公用房或生活住房(但不得设定居住权)
毛坯闲置
备注:
1.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签约时间以通知为准。
3.租金每3年递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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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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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397,200 元/年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 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承租方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规定的标准交纳服务费(该费用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承担一半,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承租方的交易服务费)。 3.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承租方与出租方协商约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详见附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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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 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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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承租方于正式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纳。合同期满承租方在没有任何欠费或者违约的情况且房屋交还出租方后,出租方按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承租方;如承租方拖欠水电费、停车费、垃圾处理费的或者违约的,出租方将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给承租方,并停止承租方的水电使用及收回租赁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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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 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承租方是民营公司,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作为租赁合同乙方向出租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或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 本次招租不接受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竞租; 4.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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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一)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2、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负责人身份证;
4、承租方若为民营公司,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作为租赁合同乙方向出租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承诺文件;
5、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承诺文件;
6、意向承租方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执行信息网站查询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有);
8、实地勘察确认书;
9、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2、个人身份证证明文件;
3、个人在中国执行信息网站查询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承诺文件;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有);
6、实地勘察确认书;
7、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实地勘察确认书或承诺文件、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按手印的复印件。2、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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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出租标的按现状进行招租及交接。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到现场查看出租标的,需阅知招租方案及拟签订的《租赁合同》样本,并认可招租房屋的全部状况和承租条件,自愿承租该房屋,可向出租方咨询。凡参加竞租者均视同已经实地勘查和咨询,确认了出租标的范围、面积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本招租公告的全部条款。 2、租赁房屋仅用于办公用房或生活住房(但不得设定居住权),如承租人需改变使用用途,应征得出租方同意,并获得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涉及到房屋间隔、结构、水电等管线移位等装修方案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并将装修设计图纸提交一份给出租方备案。否则,招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该出租房屋。 3、租金按年一付,先付后用。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需向出租方交清第一年度房屋租金,此后交付租金时间为每期租金期满前一个月内。每三年租金递增8%。 4、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保养、使用均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经营税费等一切费用;招租房屋分配到的地下停车位B123至B129号7个车位配套给承租方,承租方需按《广西北部华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高峰大厦停车场管理方案的通知》交付使用费。 5、该租赁房屋按现状出租,承租方需自行装修该租赁房屋方可使用,并自行承担该房屋的装修费用,出租方可免收承租方装修房屋期间9个月的房屋租金。 6、房屋的租赁期限为10年,如出租方因政策性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自然终止,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承租方于正式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纳。合同期满承租方在没有任何欠费或者违约的情况且房屋交还出租方后,出租方按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承租方;如承租方拖欠水电费、停车费、垃圾处理费的或者违约的,出租方将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给承租方,并停止承租方的水电使用及收回租赁房屋。 8、承租期满后,承租方对该租赁房屋所进行的装修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空调、门窗、窗帘等)全部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对承租方不作任何的经济补偿。 9、其他约定详见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未尽事宜出租方与承租方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另行约定,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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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12-19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广西交易所集团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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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他意向承租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7)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后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8)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文件或放弃承租的;
(9)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非因出租方原因拒绝签订租赁协议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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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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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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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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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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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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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文件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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