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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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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堰空置土地C地块位于成华区青龙乡红花堰村、双水村7组,总面积31097.04㎡,约46.65亩,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成国用(2011)第433号】。该地块在火车北站居住板块和驷马桥居住板块之间,处于升仙湖公园南侧,周边除红花堰安置小区外无其他居住小区和商业经营。本次出租其中15亩土地,该土地有部分地面已硬化平整,地块未通水通电,硬化区域临时停放大量社会车辆,其中存在部分社会车辆长期停放且无人认领,余下部分为附近人员种植的青苗。不涉及抵押担保等限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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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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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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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1)本次招租的资产权属方为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委托成都轨道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租方,开展对外招租工作。成交后,承租方与成都轨道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2)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当仔细阅读公告的全部文件,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视为已认可了本次招租公告的全部内容。招租成功后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此为由拒不签订或解除合同,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本次招租相关费用和拒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招租底价不包含能源费、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租金之外费用。 (4)若最终承租方未按招租公告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则招租方不退还交易保证金,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该招租结果无效。 (5)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须自行前往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招租标的现状、地类用途、使用权类型、土地主管部门未受理土地临时利用备案等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与招租方签订《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承租方凭双方盖章的《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办理报名事宜。现场踏勘标的的意向承租方与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的意向承租方必须一致。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安全责任和财产费用。 (6)意向承租方参与报名视为已完成对标的物的全面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由招租方提供的标的物档案文件及实物),已对标的物的权利及物理现状等相关情况及瑕疵进行了充分了解并认可,并对承租行为负责,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所获得的标的物信息不全面、误解等而产生的相应后果。同意标的物严格以现状交付。 (7)本项目业态规划限定为停车场及配套,严禁开展除停车、充电及洗车服务以外的一切经营活动。禁止经营:印刷业、化工、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业态;易产生噪音扰民或有碍本项目安全的业态;可能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产生负面影响的经营业态;消防及法律法规明确不允许设置的经营业态。禁止在本项目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8)最终承租方根据能源供应单位的要求,自行负责本项目15亩土地运营所需水、电等相关能源使用的开户、独立计量系统安装及缴费等事项,能源费用由最终承租方自行承担。 (9)最终承租方需自行协调处理本项目15亩土地现场长期停放且无人认领的社会车辆。 (10)最终承租方负责本项目15亩土地的整体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交通安全等。项目安装充电设备的,需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并由最终承租方负责购买公众责任险、车位险等相关保险,并保持保险单在租赁期以内有效且向招租方备案。 (11)本项目15亩土地内禁止偷运土方、倾倒建筑(生活)垃圾、填埋废弃物、违法违规搭建建(构)筑物、盗挖盗采砂石、堆放危险品等。 (12)最终承租方拟经营的业态或经营活动须获得相关许可或审批/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消防的审批和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单位/部门审批事宜须由最终承租方自行报送,若最终承租方经营的业态未获得相关许可或未通过相关审批而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则经营风险由最终承租方自行承担。 (13)在租赁期内,如果租赁土地的权利人因任何原因撤销其对招租方的授权委托,并重新授权任何第三方作为权利人的授权代表人继续与最终承租方履行本合同,最终承租方须无条件接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转让手续)。 (14)招租方或租赁土地的权利人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以及自身规划要求,需收回全部租赁土地的,最终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并接受,但招租方须提前书面通知最终承租方(提前通知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退还最终承租方履约担保及已付未用费用;需收回部分租赁土地的,最终承租方可按剩余的实际租赁土地面积据实支付租赁费用;除此之外,招租方不承担其他责任。最终承租方腾退租赁土地时,土地地面应完好平整,投入经营的各类设施设备由最终承租方自行清理完成。 (15)在租赁期限内,未经招租方书面允许,最终承租方不得对租赁土地进行转让、转租、分租。 (16)最终承租方不得录用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含)内的人员从事成都轨道交通相关项目。 (17)本次招租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招租方和最终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18)本次标的招租,现场踏勘、到西南联交所报名、交纳交易保证金、合同签订须为同一主体。 (19)竞价完成后,西南联交所将竞价结果在其官网上进行公示,如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也需要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投诉,则竞价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成为最终承租方。西南联交所向最终承租方发出成交告知函。招租方同步在其官网上进行公示。 (20)合同签订后土地交付相关事宜详见合同附件。 (21)本次标的踏勘的联系人:【 陆老师,联系电话:193822410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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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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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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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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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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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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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花堰空置土地C地块15亩土地使用权出租 |
| 标的名称 | 红花堰空置土地C地块15亩土地使用权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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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552721385439 | 出租底价 | 2,000 元/亩 | |||
| 价格说明 | (注:该出租底价为月租金单价)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12-05 |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12-18 |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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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红花堰空置土地C地块位于成华区青龙乡红花堰村、双水村7组,总面积31097.04㎡,约46.65亩,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成国用(2011)第433号】。该地块在火车北站居住板块和驷马桥居住板块之间,处于升仙湖公园南侧,周边除红花堰安置小区外无其他居住小区和商业经营。本次出租其中15亩土地,该土地有部分地面已硬化平整,地块未通水通电,硬化区域临时停放大量社会车辆,其中存在部分社会车辆长期停放且无人认领,余下部分为附近人员种植的青苗。不涉及抵押担保等限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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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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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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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2,000 元/亩 | ||||||||||||||||||||||||||||||||||||||||||||||||||||||||||||||||||||||||||||
| 价格说明 | (注:该出租底价为月租金单价)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履约担保为6个月固定租金金额。最终承租方应在收到西南联交所发出的《成交告知函》之日起30日内,且在合同签订前采用现金或银行履约保函的方式递交履约担保。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则应按招租方要求的银行保函格式,为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若逾期未递交履约担保,视为最终承租方单方面放弃成交,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履约保证金退还相关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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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租赁期限 | 24个月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招租的交易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招租方和最终承租方应于西南联交所《成交告知函》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合同签订。本次交易租金由招租方和最终承租方自行结算。若最终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签订,视为最终承租方放弃本次成交资格,招租方将直接没收全部交易保证金。 三、租金收取方式: 一次性付款:最终承租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4 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6个月固定租金。费用收取相关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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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提交《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 2.意向承租方近5年内(2020年1月1日至报名材料提交之日止)至少具有1个在中国境内运营停车场或停车场(含洗车)或停车场充电桩建设运营的项目类似业绩。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本次竞价不接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 1)处于被责令停业、响应资格被取消状态; 2)处于财产被抵押、质押、接管、被采取强制措施、破产状态; 3)处于省、市政府市场禁入期间; 4)处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状态; 5)意向承租方法定代表人处于被限制高消费状态; 6)近3年(2022年1月1日起至公告截止日),与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招租方及其下属公司在招租征集或履约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成交结果; ②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 ③将合同擅自进行转包或分包; ④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⑤合同终止后,拒不依约完成合同清算、退场等义务。 ⑥将房屋擅自进行转租或分租。 二、报名材料 1.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2.停车场运营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停车场(含洗车)运营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停车场充电桩建设运营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3.承诺函; 4.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以上所有材料需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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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1)本次招租的资产权属方为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委托成都轨道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租方,开展对外招租工作。成交后,承租方与成都轨道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2)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当仔细阅读公告的全部文件,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视为已认可了本次招租公告的全部内容。招租成功后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此为由拒不签订或解除合同,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本次招租相关费用和拒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招租底价不包含能源费、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租金之外费用。 (4)若最终承租方未按招租公告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则招租方不退还交易保证金,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该招租结果无效。 (5)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须自行前往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招租标的现状、地类用途、使用权类型、土地主管部门未受理土地临时利用备案等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与招租方签订《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承租方凭双方盖章的《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办理报名事宜。现场踏勘标的的意向承租方与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的意向承租方必须一致。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安全责任和财产费用。 (6)意向承租方参与报名视为已完成对标的物的全面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由招租方提供的标的物档案文件及实物),已对标的物的权利及物理现状等相关情况及瑕疵进行了充分了解并认可,并对承租行为负责,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所获得的标的物信息不全面、误解等而产生的相应后果。同意标的物严格以现状交付。 (7)本项目业态规划限定为停车场及配套,严禁开展除停车、充电及洗车服务以外的一切经营活动。禁止经营:印刷业、化工、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业态;易产生噪音扰民或有碍本项目安全的业态;可能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产生负面影响的经营业态;消防及法律法规明确不允许设置的经营业态。禁止在本项目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8)最终承租方根据能源供应单位的要求,自行负责本项目15亩土地运营所需水、电等相关能源使用的开户、独立计量系统安装及缴费等事项,能源费用由最终承租方自行承担。 (9)最终承租方需自行协调处理本项目15亩土地现场长期停放且无人认领的社会车辆。 (10)最终承租方负责本项目15亩土地的整体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交通安全等。项目安装充电设备的,需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并由最终承租方负责购买公众责任险、车位险等相关保险,并保持保险单在租赁期以内有效且向招租方备案。 (11)本项目15亩土地内禁止偷运土方、倾倒建筑(生活)垃圾、填埋废弃物、违法违规搭建建(构)筑物、盗挖盗采砂石、堆放危险品等。 (12)最终承租方拟经营的业态或经营活动须获得相关许可或审批/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消防的审批和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单位/部门审批事宜须由最终承租方自行报送,若最终承租方经营的业态未获得相关许可或未通过相关审批而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则经营风险由最终承租方自行承担。 (13)在租赁期内,如果租赁土地的权利人因任何原因撤销其对招租方的授权委托,并重新授权任何第三方作为权利人的授权代表人继续与最终承租方履行本合同,最终承租方须无条件接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转让手续)。 (14)招租方或租赁土地的权利人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以及自身规划要求,需收回全部租赁土地的,最终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并接受,但招租方须提前书面通知最终承租方(提前通知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退还最终承租方履约担保及已付未用费用;需收回部分租赁土地的,最终承租方可按剩余的实际租赁土地面积据实支付租赁费用;除此之外,招租方不承担其他责任。最终承租方腾退租赁土地时,土地地面应完好平整,投入经营的各类设施设备由最终承租方自行清理完成。 (15)在租赁期限内,未经招租方书面允许,最终承租方不得对租赁土地进行转让、转租、分租。 (16)最终承租方不得录用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含)内的人员从事成都轨道交通相关项目。 (17)本次招租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招租方和最终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18)本次标的招租,现场踏勘、到西南联交所报名、交纳交易保证金、合同签订须为同一主体。 (19)竞价完成后,西南联交所将竞价结果在其官网上进行公示,如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也需要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投诉,则竞价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成为最终承租方。西南联交所向最终承租方发出成交告知函。招租方同步在其官网上进行公示。 (20)合同签订后土地交付相关事宜详见合同附件。 (21)本次标的踏勘的联系人:【 陆老师,联系电话:193822410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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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9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12-18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剩余,在招租方和最终承租方签订合同后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直接原渠道、无息退还至最终承租方账户;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由最终承租方在项目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至西南联交所指定账户。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招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招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招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招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合同; 8.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履约担保;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招租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招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招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五、为保护交易各方利益,避免各方遭受损失,本公告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报名人自愿在交易系统提交报名并被确认为意向承租方即视为同意并作出如下承诺:若本项目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在网络竞价环节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报价的,挂牌申请人及产权交易机构有权扣除该项目意向承租方保证金,作为对本交易守约方的补偿。本所可按网络竞价方式成交应收取的承租方服务费为计算标准,在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前述费用后,挂牌申请人同意将保证金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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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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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按照出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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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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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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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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