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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内江晟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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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53,748 万元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是否控股权转让 | 是 | 总转让比例 | 100%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崔宇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2-212170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甘思妍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标的企业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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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内江晟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成立时间 | 2020-12-31 | |||
所在地区 | 四川 内江市 市中区 | |||
住所/注册地址 | 四川省内江市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晨路888号8幢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产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 | 53,145.6万 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朱友良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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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权转让底价总额为53748万元,其中:以四川金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川金资评报字[2021]15号)确定的评估价值53748万元为基础 2、重大债权债务: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债权债务,且本次转让是以净资产的价格为基础对标的企业100%股权转让。转让后,若有剩余债权债务将由原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期间损益:标的从评估基准日(2021年2月25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和亏损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4、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名目、及相关金额受让方需自行尽职调查,具体名目和金额以最终实际产生为准)。 5、转让方处置标的是股权而非资产。因此,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情况、业务情况、税收情况等方面的风险),如意向受让方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报名则视为知悉并认同上述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公司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向转让方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6、受让方尽职调查: (1)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在标的公开挂牌期间,应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状况和潜在风险。 (2)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的,视为其放弃权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进行或未充分进行尽职调查拒绝做出相关承诺或否定承诺书中尽职调查条款的效力。 7、受让方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企业股权变更相关文件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转让方予以协助,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共同配合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标的公司工商变更登记。 8、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在收到《产权交易合同》和《关于价款结算完毕的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9、本次股权转让涉及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0、本次股权转让,标的公司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11、本次股权转让中,包含标的企业位于内江市经开区甜城大道西侧、甜福路北侧A-3-5、A-3-7两宗二类居住用地和A-3-6号一宗商业商务用地使用权。A-3-5、A-3-7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商务用地),A-3-6地块规划用途为商业商务用地,A-3-5、A-3-7和A-3-6号地块规划净用地面积分别为98668.29㎡(约148.0亩)、40700.84㎡(约61.0亩)和40061.69㎡(约60.1亩)。根据转让方提供的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各宗土地的基本情况如下: ① 规划用地控制指标
② 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A.布局要求:A-3-6地块与A-3-7地块之间须设置一条宽不低于10米公共通道(详见地块用地红线图)。A-3-7地块沿甜城大道、甜德路、北侧公共通道可设置独立商业商务建筑,其他位置不得设置商业商务建筑。A-3-5地块沿甜福路、甜德路设置独立商业商务建筑,其他位置不得设置商业商务建筑。并须符合《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 B.建筑高度:建筑高度:A-3-5地块限高80米,A-3-7地块限高100米(住宅建筑限高80米),A-3-6地块限高24米,并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C.建筑后退规划用地边界距离须符合《规定》要求。 D.建筑后退甜城大道道路红线距离≥30米(含25米公共绿化带),建筑后退甜寿路、甜德路道路红线距离≥8米;建筑后退甜和街、甜福路道路红线距离≥10米;临城市主、次道路(道路红线宽度≥24米)交叉路口建筑须后退道路切角线13米以上,并须符合《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要求。 E.地下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须符合《规定》要求。 F.建筑间距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并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G.建筑设计应严格执行《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H.地下空间(含建设规模和功能用途)设计应符合《内江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和《规定》的要求。 ③ 交通规划要求 A.按照地块内功能分区合理组织车辆和人流交通,A-3-7地块临甜城大道严禁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人行出入口按实际需要设置。 B.机动车位:住宅建筑按不低于计容住宅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配建1个车位的标准,且按每户不低于1个车位标准配建,住宅停车位100%须设置在地下;商业和商务建筑按面积每100平方米配建0.8个车位的标准配建,其中商业80%以上的停车位须设置在地下。同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的要求,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自行(摩托)车位按不低于计容住宅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配建0.3个的标准配置,商业和商务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配建1.0个的标准配置。 ④ 城市设计要求: A.建筑的体量、高度、材料、色彩应与周边环境协调,规划方案应考虑建筑群体的空间布局、景观及夜景亮化设计;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体建筑的共识性;建筑空间布局、体量、色彩等方面要求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B.建筑主体面宽要合理,要保证建筑物的通透效果。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5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 C.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内江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的要求,推行低影响开发,采用适宜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和技术措施。 D.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外窗和阳台的安全防护、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地块内的住宅建筑阳台须封闭处理。建筑功能确需在室外设置安全防护、空调机位、各类管线等设施的,需在方案阶段与建筑外观效果统筹考虑,并预留隐蔽设置的安装条件,且符合《内江市中心城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内府办发〔2016〕33号)有关条款要求,严禁在后期建设及使用过程中对建筑外立面产生影响。 E.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要求。 ⑤ 市政要求 A.应落实水、电、气、通讯等各项市政配套设施,预留其配套建设用地,入户及室外水、电、气、通讯设施应统一规范设置,在符合安全要求下应进行绿化、美化,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裸露布设水、电、气、通讯入户管线,其中通信设施规划建设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具体建设事项与市水务、供电、供气管理部门和铁塔公司衔接落实。 B.合理结合用地内道路线型进行场地竖向设计,妥善确定建筑室内、外地坪标高;用地内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按分流制进行设计,并进入城市管网。 C.按《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设置垃圾收集点或垃圾收集站,具体建设事项与市城管执法局衔接落实。 D.建筑项目临街面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置。 ⑥ 配套要求 A.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用房按国家及内江市相关规定配置,业主委员会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物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其中50%以上用房面积应在地面上,且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B.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具备对外独立服务通道)临街集中配建,其中社区管理服务用房集中配建在A-3-5地块内,养老服务设施可分设在A-3-5、A-3-7地块内,建成后无偿移交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其中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按照计容住宅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配建,且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具体配套要求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用房建设的意见》(内组发〔2014〕7号);养老服务设施按《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集中配建。 C.在A-3-6地块内须配建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70平方米的具有独立对外出入口且对外提供服务的临街公厕,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内江经开区管委会。 D.室内外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及活动场地按《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有关要求执行,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其中A-3-5地块须配建5人或7人制足球场,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E.涉及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如绿化、临街小广场、公共厕所、停车场、照明、市政设施(含管线综合)等应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和验收。 F.该宗地绿地面积按各地块绿地率要求统一核定,并可在整宗地内统筹平衡绿地指标。 ⑦ 特殊事项 A.须参照A-3-6地块城市设计方案对该地块确定的规划布局、空间关系、高度控制、交通组织等控制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具体城市设计方案详见附图。 B.须无偿配建A-3-5、A-3-6、A-3-7地块之间及北侧相对应的市政道路(配建项目道路用地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建设要求等相关内容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条件为准,建成后无偿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须在地块内规划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具有奥特莱斯业态的商业街,其中A-3-6地块内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自持部分位置及面积,并进行招商及运营管理,10年内不得进行分割销售(自持期自商业街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建筑设计方案经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委会审定,按审定后的方案实施建设。 12、其他情况详细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产权交易合同》,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可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备查。 备注:1、根据四川金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川金资评报字[2021]15号)所述: ① 截止2021年2月25日,内江晟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价值53,747.55万元,负债评估值0.00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53,748万元(精确到万元); ② 截止评估基准日,内江市晟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取得3宗土地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本次评估价值已扣除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时需支付的土地契税和印花税; ③ 根据内江晟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书》知悉,3宗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在按合同约定期限缴清全部地价款后,以土地交付之日起算,截止评估基准日,3宗土地尚未正式交付,评估报告假设被评估单位能按合同及变更协议书约定取得土地,并能取得土地的不动产登记证,其出让剩余年期分别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 ④ 本次评估结论已考虑3宗土地需无偿配建市政道路对地价的减值影响。 2、根据四川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内江晟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2月审计报告(川泰信审[2021]018号)所述:截止到2021年2月25日,内江晟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为52,145.6万元,负债总额0元,所有者权益总计为52,14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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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次股权转让接受联合体受让。
4.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须自行承诺严格遵循《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内市自然资规规管条【2020】4号)》的规划条件进行建筑设计及内江经开区A-3-6地块城市设计方案,并就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与内江经开区管委会达成一致意见。
② 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缴纳27020万元诚意金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可提前分期缴纳),待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缴清剩余股权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诚意金在股权交易完成后10日内由转让方原渠道无息退还。
A.若受让方不能按时缴纳剩余股权交易价款,转让方同意展期2月,即受让方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缴清剩余股权交易价款,但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展期期间12%/年的资金占用成本。
B.若受让方在2021年6月30日后仍不能缴清剩余股权交易价款,受让方除仍需向转让方支付12%/年的资金占用利息外,对于应缴未缴部分,受让方需按每日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缴纳滞纳金,且转让方具有解除双方《产权交易合同》义务的权利。
C.若受让方不能于2021年6月30日前缴清剩余股权交易价款,则转让方有权暂不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待受让方缴清剩余股权交易价款后予以办理。
③ 意向受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中至少有一家参股公司须满足以下资格(联合体意向受让方只需一家满足):成功运营1家经营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奥特莱斯业态,且管理运营超过2年。资格证明资料应包含:
A意向受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中至少有一家参股公司具有运营奥特莱斯业态综合体的股权构成(联合体意向受让方只需一家满足);
B.建设运营的奥特莱斯业态综合体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书,租用场地运营或代理运营的则提供奥特莱斯业态商场经营管理合同;
C.当地县(区)级以上政府或商务部门出具的奥特莱斯业态运营情况证明;
D.其他可证明资料。
5、符合以上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取得内江经开区管委会的《竞买资格确认函》后,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提交诚意金转款凭证和《竞买资格确认函》,意向受让方方可参加竞买。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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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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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内江晟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 |
标的名称 | 内江晟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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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32021SC1000007 | 转让底价 | 53,748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03-05 | ||
是否捆绑债权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1-04-01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是否控股权转让 | 是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转让方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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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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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内江晟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标的企业简介 | ——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 100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成立时间 | 2020-12-31 | |||||||||||||||||||||||||||||||||||||||||||||||||||||||||||||||||||||||||||||||||||||||||||||||||
所在地区 | 四川 内江市 市中区 | |||||||||||||||||||||||||||||||||||||||||||||||||||||||||||||||||||||||||||||||||||||||||||||||||
住所/注册地址 | 四川省内江市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晨路888号8幢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产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 | 53,145.6万 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朱友良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000MA6A4P6D1F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 |||||||||||||||||||||||||||||||||||||||||||||||||||||||||||||||||||||||||||||||||||||||||||||||||
职工人数 | 业务无法提供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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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专项审计报告 | |||||||||||||||||||||||||||||||||||||||||||||||||||||||||||||||||||||||||||||||||||||||||||||||||
2021 年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0 | 0 | 0 |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52,145.6 | 0 | 52,145.6 | ||||||||||||||||||||||||||||||||||||||||||||||||||||||||||||||||||||||||||||||||||||||||||||||||
审计机构 | 四川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备注 | —— |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单位:万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2021-02-25 | 0 | 0 | 0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月报 | 52,145.6 | 0 | 52,145.6 | |||||||||||||||||||||||||||||||||||||||||||||||||||||||||||||||||||||||||||||||||||||||||||||||
备注 | —— | |||||||||||||||||||||||||||||||||||||||||||||||||||||||||||||||||||||||||||||||||||||||||||||||||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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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53,748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分期付款: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缴纳27020万元诚意金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可提前分期缴纳),待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缴清剩余股权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诚意金在股权交易完成后10日内由转让方原渠道无息退还。(1.若受让方不能按时缴纳剩余股权交易价款,转让方同意展期2月,即受让方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缴清剩余股权交易价款,但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展期期间12%/年的资金占用成本。2.若受让方在2021年6月30日后仍不能缴清剩余股权交易价款,受让方除仍需向转让方支付12%/年的资金占用利息外,对于应缴未缴部分,受让方需按每日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缴纳滞纳金,且转让方具有解除双方《产权交易合同》义务的权利。3.若受让方不能于2021年6月30日前缴清剩余股权交易价款,则转让方有权暂不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待受让方缴清剩余股权交易价款后予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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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次股权转让接受联合体受让。 4.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须自行承诺严格遵循《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内市自然资规规管条【2020】4号)》的规划条件进行建筑设计及内江经开区A-3-6地块城市设计方案,并就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与内江经开区管委会达成一致意见。 ② 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缴纳27020万元诚意金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可提前分期缴纳),待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缴清剩余股权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诚意金在股权交易完成后10日内由转让方原渠道无息退还。 A.若受让方不能按时缴纳剩余股权交易价款,转让方同意展期2月,即受让方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缴清剩余股权交易价款,但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展期期间12%/年的资金占用成本。 B.若受让方在2021年6月30日后仍不能缴清剩余股权交易价款,受让方除仍需向转让方支付12%/年的资金占用利息外,对于应缴未缴部分,受让方需按每日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缴纳滞纳金,且转让方具有解除双方《产权交易合同》义务的权利。 C.若受让方不能于2021年6月30日前缴清剩余股权交易价款,则转让方有权暂不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待受让方缴清剩余股权交易价款后予以办理。
③ 意向受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中至少有一家参股公司须满足以下资格(联合体意向受让方只需一家满足):成功运营1家经营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奥特莱斯业态,且管理运营超过2年。资格证明资料应包含:
A意向受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中至少有一家参股公司具有运营奥特莱斯业态综合体的股权构成(联合体意向受让方只需一家满足);
B.建设运营的奥特莱斯业态综合体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书,租用场地运营或代理运营的则提供奥特莱斯业态商场经营管理合同; C.当地县(区)级以上政府或商务部门出具的奥特莱斯业态运营情况证明; D.其他可证明资料。 5、符合以上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取得内江经开区管委会的《竞买资格确认函》后,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提交诚意金转款凭证和《竞买资格确认函》,意向受让方方可参加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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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股权转让底价总额为53748万元,其中:以四川金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川金资评报字[2021]15号)确定的评估价值53748万元为基础 2、重大债权债务: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债权债务,且本次转让是以净资产的价格为基础对标的企业100%股权转让。转让后,若有剩余债权债务将由原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期间损益:标的从评估基准日(2021年2月25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和亏损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4、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名目、及相关金额受让方需自行尽职调查,具体名目和金额以最终实际产生为准)。 5、转让方处置标的是股权而非资产。因此,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情况、业务情况、税收情况等方面的风险),如意向受让方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报名则视为知悉并认同上述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公司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向转让方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6、受让方尽职调查: (1)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在标的公开挂牌期间,应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状况和潜在风险。 (2)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的,视为其放弃权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进行或未充分进行尽职调查拒绝做出相关承诺或否定承诺书中尽职调查条款的效力。 7、受让方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企业股权变更相关文件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转让方予以协助,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共同配合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标的公司工商变更登记。 8、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在收到《产权交易合同》和《关于价款结算完毕的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9、本次股权转让涉及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0、本次股权转让,标的公司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11、本次股权转让中,包含标的企业位于内江市经开区甜城大道西侧、甜福路北侧A-3-5、A-3-7两宗二类居住用地和A-3-6号一宗商业商务用地使用权。A-3-5、A-3-7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商务用地),A-3-6地块规划用途为商业商务用地,A-3-5、A-3-7和A-3-6号地块规划净用地面积分别为98668.29㎡(约148.0亩)、40700.84㎡(约61.0亩)和40061.69㎡(约60.1亩)。根据转让方提供的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各宗土地的基本情况如下: ① 规划用地控制指标
② 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A.布局要求:A-3-6地块与A-3-7地块之间须设置一条宽不低于10米公共通道(详见地块用地红线图)。A-3-7地块沿甜城大道、甜德路、北侧公共通道可设置独立商业商务建筑,其他位置不得设置商业商务建筑。A-3-5地块沿甜福路、甜德路设置独立商业商务建筑,其他位置不得设置商业商务建筑。并须符合《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 B.建筑高度:建筑高度:A-3-5地块限高80米,A-3-7地块限高100米(住宅建筑限高80米),A-3-6地块限高24米,并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C.建筑后退规划用地边界距离须符合《规定》要求。 D.建筑后退甜城大道道路红线距离≥30米(含25米公共绿化带),建筑后退甜寿路、甜德路道路红线距离≥8米;建筑后退甜和街、甜福路道路红线距离≥10米;临城市主、次道路(道路红线宽度≥24米)交叉路口建筑须后退道路切角线13米以上,并须符合《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要求。 E.地下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须符合《规定》要求。 F.建筑间距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并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G.建筑设计应严格执行《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H.地下空间(含建设规模和功能用途)设计应符合《内江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和《规定》的要求。 ③ 交通规划要求 A.按照地块内功能分区合理组织车辆和人流交通,A-3-7地块临甜城大道严禁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人行出入口按实际需要设置。 B.机动车位:住宅建筑按不低于计容住宅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配建1个车位的标准,且按每户不低于1个车位标准配建,住宅停车位100%须设置在地下;商业和商务建筑按面积每100平方米配建0.8个车位的标准配建,其中商业80%以上的停车位须设置在地下。同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的要求,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自行(摩托)车位按不低于计容住宅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配建0.3个的标准配置,商业和商务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配建1.0个的标准配置。 ④ 城市设计要求: A.建筑的体量、高度、材料、色彩应与周边环境协调,规划方案应考虑建筑群体的空间布局、景观及夜景亮化设计;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体建筑的共识性;建筑空间布局、体量、色彩等方面要求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B.建筑主体面宽要合理,要保证建筑物的通透效果。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5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 C.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内江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的要求,推行低影响开发,采用适宜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和技术措施。 D.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外窗和阳台的安全防护、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地块内的住宅建筑阳台须封闭处理。建筑功能确需在室外设置安全防护、空调机位、各类管线等设施的,需在方案阶段与建筑外观效果统筹考虑,并预留隐蔽设置的安装条件,且符合《内江市中心城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内府办发〔2016〕33号)有关条款要求,严禁在后期建设及使用过程中对建筑外立面产生影响。 E.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要求。 ⑤ 市政要求 A.应落实水、电、气、通讯等各项市政配套设施,预留其配套建设用地,入户及室外水、电、气、通讯设施应统一规范设置,在符合安全要求下应进行绿化、美化,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裸露布设水、电、气、通讯入户管线,其中通信设施规划建设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具体建设事项与市水务、供电、供气管理部门和铁塔公司衔接落实。 B.合理结合用地内道路线型进行场地竖向设计,妥善确定建筑室内、外地坪标高;用地内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按分流制进行设计,并进入城市管网。 C.按《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设置垃圾收集点或垃圾收集站,具体建设事项与市城管执法局衔接落实。 D.建筑项目临街面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置。 ⑥ 配套要求 A.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用房按国家及内江市相关规定配置,业主委员会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物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其中50%以上用房面积应在地面上,且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B.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具备对外独立服务通道)临街集中配建,其中社区管理服务用房集中配建在A-3-5地块内,养老服务设施可分设在A-3-5、A-3-7地块内,建成后无偿移交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其中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按照计容住宅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配建,且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具体配套要求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用房建设的意见》(内组发〔2014〕7号);养老服务设施按《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集中配建。 C.在A-3-6地块内须配建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70平方米的具有独立对外出入口且对外提供服务的临街公厕,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内江经开区管委会。 D.室内外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及活动场地按《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有关要求执行,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其中A-3-5地块须配建5人或7人制足球场,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E.涉及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如绿化、临街小广场、公共厕所、停车场、照明、市政设施(含管线综合)等应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和验收。 F.该宗地绿地面积按各地块绿地率要求统一核定,并可在整宗地内统筹平衡绿地指标。 ⑦ 特殊事项 A.须参照A-3-6地块城市设计方案对该地块确定的规划布局、空间关系、高度控制、交通组织等控制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具体城市设计方案详见附图。 B.须无偿配建A-3-5、A-3-6、A-3-7地块之间及北侧相对应的市政道路(配建项目道路用地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建设要求等相关内容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条件为准,建成后无偿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须在地块内规划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具有奥特莱斯业态的商业街,其中A-3-6地块内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自持部分位置及面积,并进行招商及运营管理,10年内不得进行分割销售(自持期自商业街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建筑设计方案经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委会审定,按审定后的方案实施建设。 12、其他情况详细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产权交易合同》,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可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备查。 备注:1、根据四川金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川金资评报字[2021]15号)所述: ① 截止2021年2月25日,内江晟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价值53,747.55万元,负债评估值0.00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53,748万元(精确到万元); ② 截止评估基准日,内江市晟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取得3宗土地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本次评估价值已扣除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时需支付的土地契税和印花税; ③ 根据内江晟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书》知悉,3宗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在按合同约定期限缴清全部地价款后,以土地交付之日起算,截止评估基准日,3宗土地尚未正式交付,评估报告假设被评估单位能按合同及变更协议书约定取得土地,并能取得土地的不动产登记证,其出让剩余年期分别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 ④ 本次评估结论已考虑3宗土地需无偿配建市政道路对地价的减值影响。 2、根据四川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内江晟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2月审计报告(川泰信审[2021]018号)所述:截止到2021年2月25日,内江晟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为52,145.6万元,负债总额0元,所有者权益总计为52,14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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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1-04-01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支持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所 | |||||||||||||||||||||||||||||||||||||||||||||||||||||||||||||||||||||||||||||||||||||||||||||||||
开户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西林新区分理处 | |||||||||||||||||||||||||||||||||||||||||||||||||||||||||||||||||||||||||||||||||||||||||||||||||
账号 | 2307483219100003907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成交易服务费;若有余额,在挂牌申请人提交《产权交易合同》至本所备案后,本所将剩余款项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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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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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崔宇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2-212170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甘思妍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项目融资联系人 | 徐女士,袁女士 | 项目融资联系电话 | 028-85337217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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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类型 | 文件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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