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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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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出租方”)所持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东门街95号房产,其中办公楼8层,建筑面积4981平方米;食堂2层,建筑面积407平方米。本次合计出租房产面积5388平方米。出租房产为本院合法拥有产权的资产,无产权纠纷及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本次招租房产目前由成都艺星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星”或“原承租方”)承租。意向承租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成功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前述本租赁房屋产权情况,确认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本租赁房屋,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2、竞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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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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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评估: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一、出租方式 成都市青羊区东门街95号房产(原单位办公楼及食堂小二楼)整体出租。 二、出租业态 不接受餐饮、游戏娱乐、生产加工等产生噪音、振动、污染等对居民影响较大的业态。 三、免租与递增 本次出租无免租期优惠,租期首日即开始计算租金,租金拟从承租三年后开始递增,递增比例为每三年5%。 四、资产现状 本租赁房屋目前处于出租状态,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至资产现场勘查了解资产现状,并自行提前与出租方沟通资产交接、衔接相关事宜,对后续清场后的资产现状需提前了解并书面确认,对承租后本租赁房屋进行改造或装修需提前向出租方书面报告改造或装修方案,按出租方书面回复意见进行改造或装修。 五、优先承租权 现承租方成都艺星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并将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采用场内过程行权方式行使优先承租权。如现承租方成都艺星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项目公告期内未按公告要求履行报名手续和交纳保证金,则视为放弃本次出租的优先承租权。 六、租金支付方式 1.本租赁房屋采取先付后用模式,按季度预付租金,承租方在《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一个季度)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交所账户进行结算。首期租金支付后的每季度末前10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预付下季度的租金给出租方,出租方应在承租方支付相应房屋租金前5个工作日,事先向承租方提供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均汇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若承租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租赁费,且经出租方催告后仍不支付超过30日,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剩余租赁年限累计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 七、房屋交付 出租方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现承租方租期到期后并收到承租方应缴的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完成清场以清场后的现状交付本租赁房屋,若交付时间延迟则房屋租金起算时间顺延,出租方无违约责任或不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租赁期限起始日为本租赁房屋交付之日。移交之日后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等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承租方必须于15个自然日内自行退出,将本租赁房屋移交出租方。 八、其他费用 1.承租方应按规定时间自行向有关单位交纳水、电(含损耗分摊部分)、气、通讯、网络使用、垃圾处理等费用;若有水电气增容需求,需自行办理。 2.与承租方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3.在租赁期间,若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但与本租赁房屋有关且应由承租方承担的项目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支付。 九、其他披露事项 (一)意向承租方应承诺,在承租本租赁房屋后,按照使用要求充分、合理地利用本租赁房屋,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本租赁房屋现有建筑主体结构。 (二)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本租赁房屋的用途。 (三)不得将本租赁房屋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 (四)若需对本租赁房屋进行装修,须报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确保装修结果符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五)合同约定终止或解除合同后,承租方将本租赁房屋移交出租方时,须注销与本租赁房屋相关的一切证照和账户。 (六)本租赁房屋在租赁期内如遇政府政策规定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解释的不可抗力含义为准)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租金及其他费用据实计算。在此情况下,承租方和出租方均无需赔偿对方任何损失。 (七)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转租(包括整体或部分转租)或将该本租赁房屋与他人承租的房产交换使用。 (八)本次出租以本租赁房屋清场后现状进行,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自行实地踏勘本租赁房屋,充分了解本租赁房屋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本租赁房屋现状、出租范围、出租面积、出租环境、是否出租、本租赁房屋权属证照的齐全性、本租赁房屋用途限制性、租赁后使用本租赁房屋是否能办理环保、消防许可证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等),签订《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并上传《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西南联交所官网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须自行评估和承担投资风险,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承租。凡报名的意向承租方均视为接受出租文件,清楚了解本租赁房屋的现状及全部情况,已知悉出租公告及出租文件的全部规定及内容,自愿遵照出租文件履行义务并承担所有后果与责任。 (九)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需自行到相关管理部门了解办理与经营相关的牌证手续及相关风险与瑕疵,一旦报名则视为接受本租赁房屋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竞租成功后需按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十)承租方不得以装修、设施维修、场地清退、经营不善、停水、停电等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降租及各种补偿要求。 (十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归还本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本租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 (十二)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产生的一切经济、安全及法律责任。若因此给出租方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影响出租方社会声誉,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三)承租方应按成都市要求合理处置垃圾,并承担可能涉及的垃圾处理等全部费用。 (十四)租赁期内,若遇市政施工,承租方无权要求出租方减收租金或增加免租期。 (十五)承租期间,本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修缮维护,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十六)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承租方应按法律规定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有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在未取得必要的执照、批准文书或许可证之前,承租方不得使用本租赁房屋进行无证经营、使用。 (十七)意向承租方承诺,若竞租成功,在入驻过程中,如与现承租方就场地交接等事宜产生合理争议,将优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影响现承租方正常退场秩序,若因自身不当行为导致现承租方退场延误或产生额外损失的,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按本项目公告要求提供承诺函。 十、有关征收等事项的特殊约定 (一)如遇国家政府相关部门征收拆迁等情况,《房屋租赁合同》自然终止。承租方应尽快搬迁,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租方负责,且需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本租赁房屋使用费(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计算)。 (二)承租方享受针对本租赁房屋承租方的拆迁补偿和安置,享有装修部分的补偿。 (三)当出租方与动迁部门签订涉及本租赁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该协议不得损害承租方利益及应享有的各项权益)后,本租赁房屋的处分权即转移至动迁部门,承租方应将本租赁房屋直接交付给动迁部门,否则,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四)若因出租方改制或国家政策性原因导致出租方失去本房屋租赁权,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同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一方造成利益损害却未能谈判解决时,可诉诸法律判定。 十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房屋装修价值归属说明 (一)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其所有装潢及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补偿,其他可移动设备等承租方应在租赁期满后15个自然日撤离。 (二)承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装饰装修,因出租方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物残值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后进行补偿。 (三)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补偿。 (四)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及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负担。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十二、免责条款 (一)本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租方、承租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政策法规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或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改造本租赁房屋,使出租方、承租方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三、看房联系人 刘老师 :028-86257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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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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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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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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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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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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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羊区东门街95号房产出租 |
| 标的名称 | 成都市青羊区东门街95号房产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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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8F8B1492199-2 | 出租底价 | 408.348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价格为年租金且含税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10-12 |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10-23 |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涉及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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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1、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出租方”)所持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东门街95号房产,其中办公楼8层,建筑面积4981平方米;食堂2层,建筑面积407平方米。本次合计出租房产面积5388平方米。出租房产为本院合法拥有产权的资产,无产权纠纷及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本次招租房产目前由成都艺星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星”或“原承租方”)承租。意向承租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成功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前述本租赁房屋产权情况,确认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本租赁房屋,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2、竞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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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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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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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408.348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价格为年租金且含税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履约保证金
承租方应在竞价成功后(一家报名为协议出租)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30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约期间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承租方逾期支付超过10个自然日,出租方有权不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支付当年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且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和退回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承租方出现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数额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承租方需在出租方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2.若因承租方原因中途申请解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承租方不得就此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5个自然日内无条件将本租赁房屋归还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以任何方式进入本租赁房屋进行清场,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就此提出异议。
4.租赁期满或因出租方原因解除合同后,履约保证金在扣除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租金等款项后,由出租方无息返还承租方,但承租方拒不归还本租赁房屋的情况除外。
5.若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出租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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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租赁期限 | 9年11个月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之日且收到承租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一个季度)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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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详见本公告附件《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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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且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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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一、出租方式 成都市青羊区东门街95号房产(原单位办公楼及食堂小二楼)整体出租。 二、出租业态 不接受餐饮、游戏娱乐、生产加工等产生噪音、振动、污染等对居民影响较大的业态。 三、免租与递增 本次出租无免租期优惠,租期首日即开始计算租金,租金拟从承租三年后开始递增,递增比例为每三年5%。 四、资产现状 本租赁房屋目前处于出租状态,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至资产现场勘查了解资产现状,并自行提前与出租方沟通资产交接、衔接相关事宜,对后续清场后的资产现状需提前了解并书面确认,对承租后本租赁房屋进行改造或装修需提前向出租方书面报告改造或装修方案,按出租方书面回复意见进行改造或装修。 五、优先承租权 现承租方成都艺星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并将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采用场内过程行权方式行使优先承租权。如现承租方成都艺星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项目公告期内未按公告要求履行报名手续和交纳保证金,则视为放弃本次出租的优先承租权。 六、租金支付方式 1.本租赁房屋采取先付后用模式,按季度预付租金,承租方在《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一个季度)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交所账户进行结算。首期租金支付后的每季度末前10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预付下季度的租金给出租方,出租方应在承租方支付相应房屋租金前5个工作日,事先向承租方提供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均汇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若承租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租赁费,且经出租方催告后仍不支付超过30日,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剩余租赁年限累计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 七、房屋交付 出租方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现承租方租期到期后并收到承租方应缴的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完成清场以清场后的现状交付本租赁房屋,若交付时间延迟则房屋租金起算时间顺延,出租方无违约责任或不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租赁期限起始日为本租赁房屋交付之日。移交之日后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等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承租方必须于15个自然日内自行退出,将本租赁房屋移交出租方。 八、其他费用 1.承租方应按规定时间自行向有关单位交纳水、电(含损耗分摊部分)、气、通讯、网络使用、垃圾处理等费用;若有水电气增容需求,需自行办理。 2.与承租方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3.在租赁期间,若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但与本租赁房屋有关且应由承租方承担的项目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支付。 九、其他披露事项 (一)意向承租方应承诺,在承租本租赁房屋后,按照使用要求充分、合理地利用本租赁房屋,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本租赁房屋现有建筑主体结构。 (二)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本租赁房屋的用途。 (三)不得将本租赁房屋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 (四)若需对本租赁房屋进行装修,须报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确保装修结果符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五)合同约定终止或解除合同后,承租方将本租赁房屋移交出租方时,须注销与本租赁房屋相关的一切证照和账户。 (六)本租赁房屋在租赁期内如遇政府政策规定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解释的不可抗力含义为准)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租金及其他费用据实计算。在此情况下,承租方和出租方均无需赔偿对方任何损失。 (七)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转租(包括整体或部分转租)或将该本租赁房屋与他人承租的房产交换使用。 (八)本次出租以本租赁房屋清场后现状进行,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自行实地踏勘本租赁房屋,充分了解本租赁房屋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本租赁房屋现状、出租范围、出租面积、出租环境、是否出租、本租赁房屋权属证照的齐全性、本租赁房屋用途限制性、租赁后使用本租赁房屋是否能办理环保、消防许可证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等),签订《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并上传《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西南联交所官网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须自行评估和承担投资风险,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承租。凡报名的意向承租方均视为接受出租文件,清楚了解本租赁房屋的现状及全部情况,已知悉出租公告及出租文件的全部规定及内容,自愿遵照出租文件履行义务并承担所有后果与责任。 (九)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需自行到相关管理部门了解办理与经营相关的牌证手续及相关风险与瑕疵,一旦报名则视为接受本租赁房屋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竞租成功后需按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十)承租方不得以装修、设施维修、场地清退、经营不善、停水、停电等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降租及各种补偿要求。 (十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归还本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本租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 (十二)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产生的一切经济、安全及法律责任。若因此给出租方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影响出租方社会声誉,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三)承租方应按成都市要求合理处置垃圾,并承担可能涉及的垃圾处理等全部费用。 (十四)租赁期内,若遇市政施工,承租方无权要求出租方减收租金或增加免租期。 (十五)承租期间,本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修缮维护,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十六)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承租方应按法律规定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有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在未取得必要的执照、批准文书或许可证之前,承租方不得使用本租赁房屋进行无证经营、使用。 (十七)意向承租方承诺,若竞租成功,在入驻过程中,如与现承租方就场地交接等事宜产生合理争议,将优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影响现承租方正常退场秩序,若因自身不当行为导致现承租方退场延误或产生额外损失的,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按本项目公告要求提供承诺函。 十、有关征收等事项的特殊约定 (一)如遇国家政府相关部门征收拆迁等情况,《房屋租赁合同》自然终止。承租方应尽快搬迁,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租方负责,且需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本租赁房屋使用费(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计算)。 (二)承租方享受针对本租赁房屋承租方的拆迁补偿和安置,享有装修部分的补偿。 (三)当出租方与动迁部门签订涉及本租赁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该协议不得损害承租方利益及应享有的各项权益)后,本租赁房屋的处分权即转移至动迁部门,承租方应将本租赁房屋直接交付给动迁部门,否则,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四)若因出租方改制或国家政策性原因导致出租方失去本房屋租赁权,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同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一方造成利益损害却未能谈判解决时,可诉诸法律判定。 十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房屋装修价值归属说明 (一)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其所有装潢及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补偿,其他可移动设备等承租方应在租赁期满后15个自然日撤离。 (二)承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装饰装修,因出租方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物残值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后进行补偿。 (三)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补偿。 (四)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及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负担。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十二、免责条款 (一)本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租方、承租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政策法规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或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改造本租赁房屋,使出租方、承租方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三、看房联系人 刘老师 :028-86257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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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4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10-23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 账号 | 7411010182600211211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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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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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按照出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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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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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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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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