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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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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的位于毕节路58号,面积为1000平方,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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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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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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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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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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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广场资产招租项目 |
| 标的名称 | 联合广场资产招租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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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6B541400128-2 | 挂牌价格 | 0.00001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4-27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4-27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
| 标的信息 |
该标的位于毕节路58号,面积为1000平方,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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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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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0.00001 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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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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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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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报名材料 | ——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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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0.000001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4-27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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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 处置办法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产权交易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产权交易、企业增资、资产转让及资产租赁等交易过程),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转让方是指委托交易所公开进行产权和资产转让、增资及资产租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意向方是指交易所正式办理受让申请并按标的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受让方是指标的项目的最终买受人。 第四条 交易所可以依据本细则在转让方提出产权交易信息正式披露申请时设置交易保证金要求,并公开披露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五条 交易所对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 如采用竞价方式组织交易,意向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相关竞价保证金,并适用该种竞价规则中关于保证金的规定。 第七条 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八条 意向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交易所指定的专用账户。 意向方未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作放弃受让资格。 第九条 交易保证金金额设置原则上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 第十条 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意向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一)转让方对意向方实质性审察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二)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 通过小额资产系统挂牌的项目,意向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保证金应首先冲抵其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若有余额,依据公告要求或合同等其他相关规定,转为交易价款或其他款项。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第十三条 其他类型项目原则上应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执行,如对保证金处置存在特殊要求,须向交易所提交相关函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依据函件内容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暂扣的决定: (一)意向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二)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三)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 (四)意向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五)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六)信息披露内容约定暂扣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七)意向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八)意向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九)意向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方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 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交易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委托方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交易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第十七条 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方、交易所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转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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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按照出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 —— | |||||||||||||
| 风险提示 | |||||||||||||
| —— | |||||||||||||
| 类型 | 文件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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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 | 竞买号 | 报价金额 | 报价时间 | |
| 有效 无效 | {{param.nickName}}(您自己) | {{record.nickN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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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行使优先权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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