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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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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标的基本情况及挂牌价格
租赁标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189号福旅教育大厦二层,建筑面积合计约为1987.38㎡,本次计租面积1987.38㎡,租赁用途仅限餐饮,产权使用期限至2034年8月21日。承租方应明确,出租方已经告知福旅教育大厦的现实情况,包括位置、房产产权期限等。 提示: (1)租赁标的以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整体出租,实际状况以看样为准。若实测面积不足,租金不予调整。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作出解释,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租赁标的以现状出租,竞租人有权查勘现场,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意向竞租人缴纳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该意向竞租人对租赁标的质量与现状以及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3)租赁标的产权持有方为福建省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经营权使用方为福建福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标的由福建福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承租方签署合同、收取租金,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2、租赁用途:仅限餐饮且能同时提供200人左右宴会餐饮(需有宴会厅),竞租人需具有经营餐饮行业所应有的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必要证件。 3、租赁期限: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承租方明确认可出租方已经告知租赁标的物的现实情况,包括位置、面积、房产产权期限等。 4、装修免租期:3个月。 5、履约保证金:3个月的首年月租金,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付清。 6、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应每月为一期向出租方支付一次租金(先付后用),首期租金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后且免租期结束之日支付。之后,承租方应在每期起始前五个自然日内支付下一期租金(即首期租金当月即需支付,之后每期租金应当在前月26日-31日间支付)。出租方在收款后及时出具正规发票。物业费由承租方按照另行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给物业管理方。 7、租金递增方式:租金每3年上浮2%,物业费同比例浮动。 8、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其经营行为而产生的所有税费。 9、承租方须于租赁标的竞价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 10、合同签署: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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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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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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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标的以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整体出租,实际状况以看样为准。若实测面积不足,租金不予调整。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作出解释,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租赁标的以现状出租,竞租人有权查勘现场,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意向竞租人缴纳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该意向竞租人对租赁标的质量与现状以及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3)租赁标的产权持有方为福建省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经营权使用方为福建福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标的由福建福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承租方签署合同、收取租金,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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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一、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据委托方申请,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交易中心项目公告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投资人【指意向受让方或意向承租方或竞买人或竞租人等,下同】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交易须知。 第三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前应认真阅读交易中心发布的项目完整公告、交易风险提示书、申请人承诺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交易中心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 二、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需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不提供任何网络终端设备。意向投资人自备网络终端设备并自行注册登录账户。账户名、密码等所有账户信息完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设定,其安全性及保密性也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交易中心已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项目交易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现状、品质作出保证,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应对项目交易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八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应具备项目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在项目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交易中心项目公告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为准)。交易保证金原则上不接受代收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投资人应遵循项目公告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项目采用非动态报价(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方式),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若项目采用动态报价,项目挂牌公告期间,已完成报名手续(即在交易中心平台上点击“提交报名”且已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三、关于中止或终结的说明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交易活动中止或终结: (一)没有意向投资人按照本项目公告规定的程序提交报名材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本次交易活动终结; (二)经资格审查,没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投资人,交易活动终结; (三)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根据情况交易活动予以中止或终结; (四)项目中止的,当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因素消失后,交易活动在调整时间后继续进行。 四、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向意向投资人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复函); (二)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项目报名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向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四)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报名联系人的邮箱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的邮箱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邮箱发送邮件; (五)按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的联系地址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方式发送(包括但不限于EMS、顺丰等快递邮寄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交易中心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复函)已经送达;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应采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EMS、顺丰等)的方式进行,在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签收后即为已经送达,若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无法投递的,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系统显示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投递异常记录时即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如采用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通知(复函)送达即表明意向投资人已知悉通知(复函)送达内容。若因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邮箱有误,或意向投资人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或信件,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或无法交割的,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意向投资人对于交易中心在组织项目竞价、交易过程中任何发出且要求回复的函件、通知等文件应在送达后应及时或根据上述函件、通知等文件要求的时限予以回复,不予回复或逾期回复的,视为意向投资人对交易中心发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的内容及所涉相关事项表示同意。 五、关于项目公告修改和补充的说明 第十五条 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交易中心和委托方可以按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项目公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意向投资人如对项目公告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或委托方提出,由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在收到疑问后及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给予答复。意向投资人若有疑问应在项目报名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提出,并在提出疑问的书面函件中预留联系方式(包括意向投资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答复。 六、关于资格审核的说明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交易保证金和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有资格参与竞价。交易中心或委托方的资格审核为形式审核,即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意向投资人须对所提交的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通过资格审核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能参与竞价。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委托方和交易中心无需作出解释或说明。 七、关于网络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 意向投资人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若项目采用网络竞价,则意向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投资人应遵循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十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位意向投资人使用。凡使用该账户所进行的一切报价,均视为意向投资人自行办理,报价与交易结果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如发生操作系统故障等无法继续竞价的情形时,交易中心将视具体情况作出中止、重新开始或调整网络竞价时间等的决定,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告,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通知意向投资人,意向投资人应无条件接受此相应安排,交易中心和交易中心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意向投资人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挂牌价为起价重新竞价。 八、关于交易成交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交是指: (一)报名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1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人的,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要求,确定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即视为交易成交; (二)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交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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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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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交易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意向投资人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意向投资人参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所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尊敬的意向投资人: 您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须知、交易规则、项目公告、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意向投资人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意向投资人提供交易服务,交易中心不向相关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式披露公告信息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交易中心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交易中心仅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意向投资人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对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的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功能、瑕疵等)。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意向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意向投资人未按照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意向投资人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中心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以及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决定,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由此给意向投资人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意向投资人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意向投资人终端软硬件与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权的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意向投资人存在因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的异常波动,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异常波动或导致相关资产、权利等不能变更过户,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3.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可能对购买或持有产品的实际收益产生的影响; 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5.违约风险:因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或其他交易方无力或无意愿按时足额履约,意向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6.因意向投资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任何损失,该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盲目竞价(加价)、使用电子竞价系统时遗忘或泄露密码或密码被他人破解或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被第三方侵入、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时他人恶意或不当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等。 7.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止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8.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和处理,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9.意向投资人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信息无法接收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等情形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当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国家安全部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等任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对意向投资人在网络竞价平台上开设账户及相关信息、所发布的信息以及意向投资人留存于交易中心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相关财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提取、扣划、罚没等措施时,意向投资人理解并同意交易中心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配合协助上述机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给意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且意向投资人同意不就此向交易中心主张任何权利。 鉴于交易中心在本项目相关公告中提供的信息与本项目项下标的物存在客观分离的状态,所以除交易中心明示的特定情形外,交易中心不对本项目交易所涉任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意向投资人及其他第三方等)/或任何交易、交易能否产生收益以及收益的大小提供任何担保或条件,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交易中心不能完全保证交易中心内容的真实性、充分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也不承担任何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对此,意向投资人必须谨慎判断。 以上并不能揭示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意向投资人在作出交易决策前,应全面了解相关交易,根据自身的交易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状况等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交易中心敬告各意向投资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意向投资人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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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189号福旅教育大厦二层 |
| 标的名称 | 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189号福旅教育大厦二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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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5E7491335449 | 挂牌价格 | 89,432.1 元/月 | |||
| 价格说明 | 首年月租金挂牌价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8-15 |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3-11 |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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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1、租赁标的基本情况及挂牌价格
租赁标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189号福旅教育大厦二层,建筑面积合计约为1987.38㎡,本次计租面积1987.38㎡,租赁用途仅限餐饮,产权使用期限至2034年8月21日。承租方应明确,出租方已经告知福旅教育大厦的现实情况,包括位置、房产产权期限等。 提示: (1)租赁标的以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整体出租,实际状况以看样为准。若实测面积不足,租金不予调整。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作出解释,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租赁标的以现状出租,竞租人有权查勘现场,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意向竞租人缴纳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该意向竞租人对租赁标的质量与现状以及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3)租赁标的产权持有方为福建省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经营权使用方为福建福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标的由福建福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承租方签署合同、收取租金,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2、租赁用途:仅限餐饮且能同时提供200人左右宴会餐饮(需有宴会厅),竞租人需具有经营餐饮行业所应有的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必要证件。 3、租赁期限: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承租方明确认可出租方已经告知租赁标的物的现实情况,包括位置、面积、房产产权期限等。 4、装修免租期:3个月。 5、履约保证金:3个月的首年月租金,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付清。 6、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应每月为一期向出租方支付一次租金(先付后用),首期租金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后且免租期结束之日支付。之后,承租方应在每期起始前五个自然日内支付下一期租金(即首期租金当月即需支付,之后每期租金应当在前月26日-31日间支付)。出租方在收款后及时出具正规发票。物业费由承租方按照另行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给物业管理方。 7、租金递增方式:租金每3年上浮2%,物业费同比例浮动。 8、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其经营行为而产生的所有税费。 9、承租方须于租赁标的竞价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 10、合同签署: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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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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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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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89,432.1 元/月 | ||||||||||||||||||||||||||||||||||||||||||||||||||||||||||||||||||||||||||||
| 价格说明 | 首年月租金挂牌价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 租金支付方式 | 分期 | |||||||||||||||||||||||||||||||||||||||||||||||||||||||||||||||||||||||||||||
| 租赁期限 | 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结构、设备设施等),承租方对租赁房屋的装修和使用须按国家、福建省及福州市相关规范进行,并且符合消防等相应规范,承租方应当自行向政府各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与自身经营有关的所有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装修设施的消防手续、天然气供应、验收许可、环保及工商等),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及不能审批的风险和一切损失。 2、优先使用约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均同意将“保证中共福建省旅游发展集团党校(以下简称:省旅发集团党校)运营”列为租赁合同的核心目的之一,承租方应当保证在使用租赁标的物并运营餐饮实体期间优先向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单位提供餐饮服务,以保证省旅发集团党校顺利运营。如承租方未能就此合同目的为出租方提供相应服务,则视为根本违约,出租方可以因此单方解除本合同。 根据实际情况,出租方将在具体党校活动开始前7天向承租方告知所需餐饮供应人员数量,承租方应及时评估能否承接出租方需求并及时告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权以双方事先约定的优惠价格向承租方请求优先使用。 如承租方无法及时为出租方提供足够的餐饮供给服务满足省旅发集团党校运营需求,则由出租方在市场上寻找闽江饭店或更高级别酒店的替代给付,如获取的替代给付高于双方约定的单价或均价的,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支付差价补足款。 3、配套教育培训餐饮需求,至少能满足200人同时用餐。 4、承租方需与福旅教育公司签署餐饮使用协议或条款,确保省旅发集团党校培训期间,保留足够的餐饮供学员食用。 5、承租方应订立人员、消防、安全等管理规定,并负责贯彻执行。承租方应做好防盗工作,妥善保管财产、物品,如遗失被盗概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承租期间所发生的由于承租方原因产生的经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民事、经济责任,均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6、查验。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应到租赁标的物现场进行查看,具体详细了解租赁标的物安全消防问题。承租方应自行判断和评估租赁标的物现状,并承担租赁标的物存在的问题造成无法通过政府管理部门消防审验的所有经济、法律责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后不得向出租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权利。 7、交付。交付租赁标的物时,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办理清点移交手续,并签署交付确认书,予以共同确认,交付确认书一经签署即视为双方均认可租赁标的物状况,出租方已完整履行相关义务。 8、给付。租赁标的物的配套设备设施等均按现状随房产出租,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上述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年检等在租赁期限内均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9、出租方承诺对租赁标的物及其场所内的财产、设备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相关权利,有权管理租赁标的物。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在不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并守法经营的前提下,可享有对租赁标的物的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的使用权。 10、物业管理方向承租方提供相关的水、电供应服务,除承租方存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行为外,出租方不得要求相关方停水、停电(若市政或设备意外故障、维修保养等原因除外)。 11、改造和许可。承租方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配备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包括外立面装饰、安装管线、广告牌、灯箱等),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可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由此对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租赁标的物的消防、各种管网、空调和配电房等的更新改造、搬迁以及消防审批手续和验收许可、环保及工商等与承租方自身经营有关的所有审批手续需由承租方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申请验收及获得批准,并承担相应费用及不能审批的风险和一切损失。 12、进行经营活动。承租方经营不得超出本租赁项目经营范围限定的用途。承租方保证其在租赁标的物经营场所内的一切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方可根据国家法规和营业需要,自行确定营业时间,但不得影响相邻关系。 13、依法经营。承租方应依法独立经营,承租方的一切债权债务(除对出租方的债权债务以外)及对外经济活动,由承租方负全责,概与出租方无关。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租赁标的物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电信、物业管理费、治安卫生费、营业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若承租方经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包括经济、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全部责任,概与出租方无关。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负责缴纳租赁过程中发生的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各项税收和费用。在竞租、实际租赁过程中,承租方承担相关程序所必要的佣金、手续费、向产权交易单位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等费用。若承租方滞缴前述各项税收和费用,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完成税费缴纳义务。 14、公共空间使用。租赁期限内,一楼大堂(电梯厅)及各层电梯厅为福旅教育大厦商业楼层共同使用的公共空间,承租方对一楼大堂(电梯厅)及各层电梯厅的使用应接受出租方、物业管理方的统一管理,不得独占使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安装广告牌、不得擅自装修改造一楼大堂(电梯厅)和各层电梯厅。 15、维护、修缮与改造。承租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租赁标的物中各项设备设施,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防止不正常损坏。承租方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对租赁标的物内部布局进行设计和装修(包括改善和增设,下同),所有的设计和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在装修和经营过程中,对经营场所的设计、装修、设施的安装等均应以不影响出租方整栋大楼的美观及出租方的正常经营为准。承租方改造装修方案及设计图纸应经过出租方审核同意,并由承租方根据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后方可实施。承租方进行改造装修及增添设施、设备前,应将装修合同及物件清单报出租方备案。消防的设备设施及其改造装修工程应通过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承租方装修不得改变房屋基本结构或危及房屋安全,否则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16、安全施工。承租方承诺承担改造装修期间施工安全责任;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的承重墙(柱)和主体结构,否则须承担一切赔偿责任。承租方承诺装修期间应保证福旅教育大厦其他租赁单位的正常经营;保证不影响出租方和其他租赁单位电梯和空调的使用及整幢大厦的供水、供电、环境卫生;承租方负责与消控中心协商,保证消控中心对各租赁单位的布防不低于原有水平。 17、环保义务。承租方的排污、噪音等环保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承担因环境评估发生的相关费用,若承租方违反有关的环保法规,概由承租方自行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承租方环保问题引起的处罚,亦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8、食品安全等义务。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承租方应自行负责租赁标的物经营场所涉及的食品安全、消防、治安、文化、绿化、卫生(包括辖内公共部位)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和防护租赁标的物经营场所及设施的防火安全;不得在租赁标的物经营场所及设施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以及违禁等危险物品;不得将危险物品带入租赁标的物经营场所及设施内,若因上述情况而引起的意外及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并由承租方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若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求增设安全设施,由承租方负责,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作为租赁标的物的实际使用人,由承租方负责租赁标的物经营场所的消防及安全管理,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因承租方原因引起的火灾及其它责任事故、安全事故,造成出租方或第三者人身、财产等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19、广告。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如需对外进行广告宣传或设置户外广告牌、灯箱等,应当符合国家、福建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物业管理要求,不得损害出租方的形象,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相关审批材料手续应及时报送出租方备案。承租方设置的户外广告牌、灯箱等相关设施的安全责任概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灯箱等,产生的一切责任概由承租方负责。 20、接受监督管理。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应切实维护出租方的社会形象和对外声誉,保持与租赁标的物市场定位相适应的经营环境、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卫生标准。承租方在履行租赁合同期间,应服从出租方的监督管理,所开展的经营活动不得超出租赁标的物的使用范围,更不得占用室外通道。 21、迟延给付违约。承租方应当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不得延期支付。每逾期1日,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收取欠付费用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欠付费用及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因承租方逾期而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予以赔偿。承租方逾期超过30日未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22、违反期限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中途退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并在应付租金以外另行赔偿出租方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出租方有权在预付租金(如有)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其他未付费用。若预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予以赔偿。同时,承租方不得就前期基础设施及装修投入对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及赔偿。如在免租期起算之日起一年内,由于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承租方还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出租方另行支付1个月的租金作为赔偿。 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方需要提前收回租赁标的物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退还承租方预付且未发生的租金及费用,并赔偿承租方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3、注册地址迁出。承租方如使用租赁标的物地址作为公司注册地址,需在合同终止后的5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注册地址,办妥《租赁合同》的备案撤销手续,否则每逾期1日,需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 2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除应当承担违约及/或赔偿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守约方追究其相关违约及/或赔偿责任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含风险收费)、差旅费、交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等。 25、清场约定。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应确保租赁标的物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承租方需在合同终止之日把经营场所清理垃圾后返还给出租方(以出租方验收签字为准)。若承租方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返还日期,每逾期1日,应向出租方支付场地占用费人民币3000元,并每日支付月场地占用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该行为不视为原合同顺延,逾期超过10日的,视为承租方放弃场地内所有动产的所有权并交由出租方任意处置,出租方因清理和恢复场地所造成的损失,有权另行向承租方主张。 26、装修资产清算。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或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自行出资、筹资添置、增设的装饰装修物,独立于房屋而存在的未形成附合的、可移动的装饰装修物,如灯光、照明、空调等,归承租方所有,承租方可自行搬离,承租方未按期搬离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且不给予承租方补偿;与房屋形成一体,无法分离或不宜分离的装饰装修物,如天花板、地砖、墙石、中央空调、水、电、消防设施等,乙方如需拆除,则不得对甲方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否则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乙方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根据甲方要求完成拆除,则视为乙方放弃该部分资产并需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行拆除的费用支出),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赔偿;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予以赔偿。 27、其他交易条件以本项目完整公告及其《房屋租赁合同》等全部附件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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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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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资信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竞租人需有2年以上餐饮行业运营经验。 3、竞租方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或餐饮服务,并需同时提供仍然生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竞租人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租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租人相关的结果】。 5、与福建省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存在法律纠纷的不得参与竞租。 6、竞租人需承诺承租后经营实体可同时提供200人以上宴会餐饮(需有宴会厅)。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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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报名材料 |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租赁标的以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整体出租,实际状况以看样为准。若实测面积不足,租金不予调整。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作出解释,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租赁标的以现状出租,竞租人有权查勘现场,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意向竞租人缴纳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该意向竞租人对租赁标的质量与现状以及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3)租赁标的产权持有方为福建省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经营权使用方为福建福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标的由福建福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承租方签署合同、收取租金,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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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3-11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易保证金指定银行账户:竞租人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以电子汇款的方式将竞价保证金汇达以下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名称:福建省产权,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351008010018150064161】。未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不具备竞租资格。 2.交纳交易保证金:竞租人在“交易系统-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https://biz.fjcqjy.com/#/project”提交报名成功之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8位识别码,转款时将识别码正确填写在【备注】、【汇款用途】、【摘要】、【附言】等栏内,即可自动匹配到竞租人的账户。竞租人可在柜台、使用网银、手机转账,请勿使用ATM机转账。工行柜台转账仅能将识别码填写在【附言】中,不能填写在【摘要】中,其他银行正常转账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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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信息 | ||||||||||||||||||||||||||||||||||||||||||||||||||||||||||||||||||||||||||||||
| 账户名称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 开户行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 |||||||||||||||||||||||||||||||||||||||||||||||||||||||||||||||||||||||||||||
| 账号 | 351008010018150064161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成为承租方的竞租人的交易保证金,组织方在收到出租方与承租方签章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后的3个工作日将前期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后按原渠道无息退还,或直接无息转为本项目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等,不足部分承租方须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补齐。 2、未成为承租方的竞租人的交易保证金,组织方在确定承租方后3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全额无息退还。
3、竞租人、承租方发生下列任何情况之一时,组织方将取消其报价资格或承租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该笔交易保证金扣除组织方的交易服务费后归出租方所有,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及竞租人(承租方)实施的任何行为给组织方、出租方造成损失或造成组织方、出租方被第三人索赔或主张任何权利的,竞租人(承租方)应无条件全额赔偿或补偿组织方、出租方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赔偿费、罚款(金)、诉讼(仲裁)案件受理费、诉讼(仲裁)代理费及为此支出的其它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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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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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5个周期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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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一、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据委托方申请,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交易中心项目公告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投资人【指意向受让方或意向承租方或竞买人或竞租人等,下同】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交易须知。 第三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前应认真阅读交易中心发布的项目完整公告、交易风险提示书、申请人承诺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交易中心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 二、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需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不提供任何网络终端设备。意向投资人自备网络终端设备并自行注册登录账户。账户名、密码等所有账户信息完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设定,其安全性及保密性也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交易中心已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项目交易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现状、品质作出保证,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应对项目交易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八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应具备项目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在项目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交易中心项目公告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为准)。交易保证金原则上不接受代收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投资人应遵循项目公告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项目采用非动态报价(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方式),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若项目采用动态报价,项目挂牌公告期间,已完成报名手续(即在交易中心平台上点击“提交报名”且已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三、关于中止或终结的说明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交易活动中止或终结: (一)没有意向投资人按照本项目公告规定的程序提交报名材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本次交易活动终结; (二)经资格审查,没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投资人,交易活动终结; (三)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根据情况交易活动予以中止或终结; (四)项目中止的,当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因素消失后,交易活动在调整时间后继续进行。 四、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向意向投资人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复函); (二)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项目报名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向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四)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报名联系人的邮箱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的邮箱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邮箱发送邮件; (五)按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的联系地址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方式发送(包括但不限于EMS、顺丰等快递邮寄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交易中心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复函)已经送达;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应采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EMS、顺丰等)的方式进行,在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签收后即为已经送达,若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无法投递的,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系统显示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投递异常记录时即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如采用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通知(复函)送达即表明意向投资人已知悉通知(复函)送达内容。若因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邮箱有误,或意向投资人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或信件,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或无法交割的,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意向投资人对于交易中心在组织项目竞价、交易过程中任何发出且要求回复的函件、通知等文件应在送达后应及时或根据上述函件、通知等文件要求的时限予以回复,不予回复或逾期回复的,视为意向投资人对交易中心发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的内容及所涉相关事项表示同意。 五、关于项目公告修改和补充的说明 第十五条 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交易中心和委托方可以按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项目公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意向投资人如对项目公告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或委托方提出,由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在收到疑问后及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给予答复。意向投资人若有疑问应在项目报名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提出,并在提出疑问的书面函件中预留联系方式(包括意向投资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答复。 六、关于资格审核的说明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交易保证金和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有资格参与竞价。交易中心或委托方的资格审核为形式审核,即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意向投资人须对所提交的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通过资格审核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能参与竞价。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委托方和交易中心无需作出解释或说明。 七、关于网络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 意向投资人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若项目采用网络竞价,则意向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投资人应遵循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十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位意向投资人使用。凡使用该账户所进行的一切报价,均视为意向投资人自行办理,报价与交易结果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如发生操作系统故障等无法继续竞价的情形时,交易中心将视具体情况作出中止、重新开始或调整网络竞价时间等的决定,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告,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通知意向投资人,意向投资人应无条件接受此相应安排,交易中心和交易中心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意向投资人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挂牌价为起价重新竞价。 八、关于交易成交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交是指: (一)报名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1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人的,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要求,确定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即视为交易成交; (二)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交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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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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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交易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意向投资人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意向投资人参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所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尊敬的意向投资人: 您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须知、交易规则、项目公告、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意向投资人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意向投资人提供交易服务,交易中心不向相关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式披露公告信息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交易中心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交易中心仅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意向投资人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对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的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功能、瑕疵等)。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意向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意向投资人未按照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意向投资人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中心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以及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决定,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由此给意向投资人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意向投资人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意向投资人终端软硬件与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权的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意向投资人存在因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的异常波动,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异常波动或导致相关资产、权利等不能变更过户,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3.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可能对购买或持有产品的实际收益产生的影响; 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5.违约风险:因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或其他交易方无力或无意愿按时足额履约,意向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6.因意向投资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任何损失,该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盲目竞价(加价)、使用电子竞价系统时遗忘或泄露密码或密码被他人破解或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被第三方侵入、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时他人恶意或不当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等。 7.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止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8.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和处理,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9.意向投资人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信息无法接收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等情形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当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国家安全部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等任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对意向投资人在网络竞价平台上开设账户及相关信息、所发布的信息以及意向投资人留存于交易中心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相关财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提取、扣划、罚没等措施时,意向投资人理解并同意交易中心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配合协助上述机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给意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且意向投资人同意不就此向交易中心主张任何权利。 鉴于交易中心在本项目相关公告中提供的信息与本项目项下标的物存在客观分离的状态,所以除交易中心明示的特定情形外,交易中心不对本项目交易所涉任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意向投资人及其他第三方等)/或任何交易、交易能否产生收益以及收益的大小提供任何担保或条件,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交易中心不能完全保证交易中心内容的真实性、充分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也不承担任何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对此,意向投资人必须谨慎判断。 以上并不能揭示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意向投资人在作出交易决策前,应全面了解相关交易,根据自身的交易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状况等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交易中心敬告各意向投资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意向投资人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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