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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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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苗圃项目地坐落于贵安新区湖潮乡芦猫塘村片区,地理位置优越,东临贵安高铁站,西靠红枫湖风景区。项目批复红线面积2727.5亩,已征收面积2422.81亩,本次拟租赁区域面积1509.6亩。地类构成为:旱地 1362.03亩、水田83.38亩、农村宅基地24.39亩、其他园地37.91亩、设施农用地1.89亩,最终交付面积以双方现场指界并签字确认的《租赁土地交付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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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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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租赁区域:面积1509.6亩。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地类构成为:旱地 1362.03亩、水田83.38亩、农村宅基地24.39亩(含已拆除房屋,但三调仍按宅基地保留的图斑,若年度变更调查调整为其他草地,承租方须接受新地类并继续履约)、其他园地37.91亩、设施农用地1.89亩(以三调时点实际使用状态为准,若政策要求恢复耕作条件,承租方须无条件复垦)、最终交付面积以双方现场指界并签字确认的《租赁土地交付图》为准。 2.非租赁区域:面积913.21亩,结合第三次空间规划调查,主要为道路、荒坡、沟渠等公共及生态区域。该区域不属于租赁范围,不计取租金,承租方需对该区域进行现状看护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巡查、防火防盗、环境卫生维持、防止他人非法占用或倾倒垃圾、及时发现并报告地质灾害或安全隐患等。若承租方确需使用该区域,须自行完善相关合规审批手续或批示文件等支撑资料,报市政公司备案,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使用活动。 3.本项目须确保不少于两家意向方报名,方可启动网络竞价程序并按竞价规则确定成交对象。 4.依照标的现状出租。承租方自行承担资金,负责承租土地复垦、平整整治工作,须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原则,严守耕地用途管制要求,按照本方案规划限定品类开展农作物种植。须主动配合完成卫片执法图斑整改、撂荒地复耕复种等工作,经营活动须契合区域产业规划及整体功能定位。严禁擅自变更土地性质、违规非农建设、损坏耕地耕作层,全面遵守国土管理、农业种植及环保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 5.履约保证:承租方须按约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或合同依法解除后,在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结清全部费用、完成资产交接且将土地恢复至适宜耕种状态的前提下,招租方扣除应赔偿款项(如有)后,将在 1 个月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最迟不超过 3 个月;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招租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造成招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需另行承担赔偿责任;若非因招租方违约、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承租方实际租赁期限未满 1 年的,应在合同终止前 30 日内,补缴本合同约定 4 个月免租期对应的租金金额。 6.退出机制:租赁期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约定退出时间及费用结算等事项提前解约;乙方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前退出的,须提前 3 个月书面申请,已付租金与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须清场复原土地种植条件后返还,实际租赁未满 1 年的还需补缴 4 个月免租期租金;乙方存在欠租超 6 个月、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转租、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等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强制解约收回土地,已缴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须赔偿全部损失;无论何种退出情形,乙方均应在协议终止后 15 日内完成清场、结清各项费用并返还土地,逾期遗留附着物及资产视作自动放弃,由甲方无偿处置,双方签订《土地交还确认书》后租赁关系正式终止;因政府征收、规划调整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终止的,按本协议约定执行,双方互不追责。
7.承租方不得对标的进行转租(收取转让费)、转让、转借、分租。 9.实地踏勘联系人杨经理,联系电话:19288610204 |
法人机构:
1、主体资格要求:承租方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组织: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信誉与履约能力:承租方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须提供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信用记录要求:承租方须提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失信被执行记录的书面声明,同时提供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信用查询报告。
4、经营保障能力:核心技术人员(如农艺师、种植专家)的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或相关学历证明:过往同类大田或经济作物种植项目的项目资料或能够证明项目真实性和规模的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用以佐证经营成果如有,可提供来自原合作方或相关单位的推荐信或评价证明:提交一份详细的《种植项目实施方案》。
5、安全环保责任:承租方同意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招租方管理要求,自行承担承租期间的全部安全管理及环保责任。
6、资产使用规范:承租方承诺不得将租赁资产进行转租、分租,未经招租方书面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业态及土地用途。
7、合规使用要求:签署承诺书,保证严格按照土地性质规范使用用途,不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不进行非农建设
自然人/个体经营户:
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第4、5、6、7、8项的前提下,需增加如下条件:
1、主体资格要求:承租方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个体经营户。自然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体经营户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财务能力证明优化:免于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只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具备履行合同的基本资金能力即可:
(1)近半年内个人征信报告(无重大不良记录)。
(2)与种植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方案(含自有资金说明、银行贷款意向书、合作社入股证明等)。
(3)缴纳首次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承诺或凭证。
3、种植经验要求:须提供能够证明具备农业种植经验的相关材料,可选材料包括:
(1)本人或家庭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及种植情况说明:
(2)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农业生产经营证明;
(3)与农业企业、合作社的合作协议或相关农业种植工作经验证明。
4、无犯罪记录证明。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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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产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阳光产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阳光产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阳光产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阳光产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阳光产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报名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阳光产权产权交易平台为阳光产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方通过阳光产权产权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阳光产权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阳光产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项目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阳光产权对标的物的现状、品质作出保证,阳光产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方应对项目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项目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阳光产权竞价文件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阳光产权指定账户为准)。意向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提示正确填写识别码。若因意向方未填写识别码或识别码填写错误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竞买说明与保证,并在报名时提交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2、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要求,阳光产权将通过任何意向方可收悉的方式对意向方进行通知,上述意向方应在阳光产权通知中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阳光产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竞价文件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阳光产权不予返还意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阳光产权可按以下任一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阳光产权网站发布有关事项通知; (二)通过阳光产权产权交易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四)竞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意向方已知悉通知内容。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有误或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文件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产权交易规则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阳光产权将按竞价文件规定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报名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1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阳光产权按照公告和竞价文件的要求,确定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方,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竞价文件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十七条 阳光产权有权按照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 交易成功后,阳光产权按照竞价文件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九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阳光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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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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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贵州阳关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交易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交易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交易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交易所根据转让方(招租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交易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交易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交易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交易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小额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引》。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交易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交易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交易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交易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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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贵安生态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永久性苗圃招租项目 |
| 标的名称 | 贵州贵安生态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永久性苗圃招租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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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FFC91428257 | 挂牌价格 | 450 元/亩/年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5-18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5-29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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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信息 |
永久性苗圃项目地坐落于贵安新区湖潮乡芦猫塘村片区,地理位置优越,东临贵安高铁站,西靠红枫湖风景区。项目批复红线面积2727.5亩,已征收面积2422.81亩,本次拟租赁区域面积1509.6亩。地类构成为:旱地 1362.03亩、水田83.38亩、农村宅基地24.39亩、其他园地37.91亩、设施农用地1.89亩,最终交付面积以双方现场指界并签字确认的《租赁土地交付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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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450 元/亩/年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租赁期限:五年(租赁期内,每3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一次租金价格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届时市场因素对租金进行浮动调整。) 2.免租期:4个月,用于土地复垦、前期种植准备及协助整改卫片执法图斑。 3.租金支付方式:先付租赁费后使用原则,租金按照季度支付,每季度首月10日前支付当期租金。 4.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3个月的租金数额,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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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环境卫生: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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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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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法人机构:
1、主体资格要求:承租方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组织: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自然人/个体经营户: 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第4、5、6、7、8项的前提下,需增加如下条件: 1、主体资格要求:承租方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个体经营户。自然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体经营户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财务能力证明优化:免于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只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具备履行合同的基本资金能力即可: (2)与种植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方案(含自有资金说明、银行贷款意向书、合作社入股证明等)。 (3)缴纳首次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承诺或凭证。
3、种植经验要求:须提供能够证明具备农业种植经验的相关材料,可选材料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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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法人机构:
1、主体资格要求:承租方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组织: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8、现场踏勘确认表。 自然人/个体经营户: 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第4、5、6、7、8项的前提下,需增加如下条件: 1、主体资格要求:承租方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个体经营户。自然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体经营户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财务能力证明优化:免于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只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具备履行合同的基本资金能力即可: (2)与种植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方案(含自有资金说明、银行贷款意向书、合作社入股证明等)。 (3)缴纳首次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承诺或凭证。
3、种植经验要求:须提供能够证明具备农业种植经验的相关材料,可选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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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拟租赁区域:面积1509.6亩。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地类构成为:旱地 1362.03亩、水田83.38亩、农村宅基地24.39亩(含已拆除房屋,但三调仍按宅基地保留的图斑,若年度变更调查调整为其他草地,承租方须接受新地类并继续履约)、其他园地37.91亩、设施农用地1.89亩(以三调时点实际使用状态为准,若政策要求恢复耕作条件,承租方须无条件复垦)、最终交付面积以双方现场指界并签字确认的《租赁土地交付图》为准。 2.非租赁区域:面积913.21亩,结合第三次空间规划调查,主要为道路、荒坡、沟渠等公共及生态区域。该区域不属于租赁范围,不计取租金,承租方需对该区域进行现状看护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巡查、防火防盗、环境卫生维持、防止他人非法占用或倾倒垃圾、及时发现并报告地质灾害或安全隐患等。若承租方确需使用该区域,须自行完善相关合规审批手续或批示文件等支撑资料,报市政公司备案,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使用活动。 3.本项目须确保不少于两家意向方报名,方可启动网络竞价程序并按竞价规则确定成交对象。 4.依照标的现状出租。承租方自行承担资金,负责承租土地复垦、平整整治工作,须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原则,严守耕地用途管制要求,按照本方案规划限定品类开展农作物种植。须主动配合完成卫片执法图斑整改、撂荒地复耕复种等工作,经营活动须契合区域产业规划及整体功能定位。严禁擅自变更土地性质、违规非农建设、损坏耕地耕作层,全面遵守国土管理、农业种植及环保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 5.履约保证:承租方须按约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或合同依法解除后,在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结清全部费用、完成资产交接且将土地恢复至适宜耕种状态的前提下,招租方扣除应赔偿款项(如有)后,将在 1 个月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最迟不超过 3 个月;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招租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造成招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需另行承担赔偿责任;若非因招租方违约、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承租方实际租赁期限未满 1 年的,应在合同终止前 30 日内,补缴本合同约定 4 个月免租期对应的租金金额。 6.退出机制:租赁期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约定退出时间及费用结算等事项提前解约;乙方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前退出的,须提前 3 个月书面申请,已付租金与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须清场复原土地种植条件后返还,实际租赁未满 1 年的还需补缴 4 个月免租期租金;乙方存在欠租超 6 个月、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转租、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等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强制解约收回土地,已缴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须赔偿全部损失;无论何种退出情形,乙方均应在协议终止后 15 日内完成清场、结清各项费用并返还土地,逾期遗留附着物及资产视作自动放弃,由甲方无偿处置,双方签订《土地交还确认书》后租赁关系正式终止;因政府征收、规划调整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终止的,按本协议约定执行,双方互不追责。
7.承租方不得对标的进行转租(收取转让费)、转让、转借、分租。 9.实地踏勘联系人杨经理,联系电话:192886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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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6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5-29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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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1.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需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剩余金额原渠道、无息退还。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2.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本所可以按照应收取资产租赁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的50%,向拒签方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又解除的,本所有权收取全额资产租赁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受损一方可通过司法程序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二、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本所可以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暂扣的决定: (1)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招租方或本所损失的; (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3)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 (4)在收到交易结果通知书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 (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暂扣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招租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招租方合法权益的; (9)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招租方造成损失的。 三、本所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四、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委托方凭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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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办法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产权交易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产权交易、企业增资、资产转让及资产租赁等交易过程),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转让方是指委托交易所公开进行产权和资产转让、增资及资产租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意向方是指交易所正式办理受让申请并按标的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受让方是指标的项目的最终买受人。 第四条 交易所可以依据本细则在转让方提出产权交易信息正式披露申请时设置交易保证金要求,并公开披露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五条 交易所对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 如采用竞价方式组织交易,意向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相关竞价保证金,并适用该种竞价规则中关于保证金的规定。 第七条 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八条 意向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交易所指定的专用账户。 意向方未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作放弃受让资格。 第九条 交易保证金金额设置原则上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 第十条 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意向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一)转让方对意向方实质性审察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二)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 通过小额资产系统挂牌的项目,意向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保证金应首先冲抵其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若有余额,依据公告要求或合同等其他相关规定,转为交易价款或其他款项。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第十三条 其他类型项目原则上应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执行,如对保证金处置存在特殊要求,须向交易所提交相关函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依据函件内容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暂扣的决定: (一)意向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二)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三)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 (四)意向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五)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六)信息披露内容约定暂扣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七)意向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八)意向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九)意向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方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 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交易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委托方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交易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第十七条 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方、交易所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转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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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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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2家或更多合格意向承租方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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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产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阳光产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阳光产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阳光产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阳光产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阳光产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报名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阳光产权产权交易平台为阳光产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方通过阳光产权产权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阳光产权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阳光产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项目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阳光产权对标的物的现状、品质作出保证,阳光产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方应对项目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项目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阳光产权竞价文件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阳光产权指定账户为准)。意向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提示正确填写识别码。若因意向方未填写识别码或识别码填写错误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竞买说明与保证,并在报名时提交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2、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要求,阳光产权将通过任何意向方可收悉的方式对意向方进行通知,上述意向方应在阳光产权通知中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阳光产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竞价文件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阳光产权不予返还意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阳光产权可按以下任一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阳光产权网站发布有关事项通知; (二)通过阳光产权产权交易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四)竞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意向方已知悉通知内容。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有误或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文件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产权交易规则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阳光产权将按竞价文件规定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报名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1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阳光产权按照公告和竞价文件的要求,确定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方,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竞价文件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十七条 阳光产权有权按照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 交易成功后,阳光产权按照竞价文件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九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阳光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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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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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贵州阳关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交易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交易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交易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交易所根据转让方(招租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交易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交易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交易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交易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小额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引》。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交易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交易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交易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交易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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