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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纳溪区伏龙砂岩矿合作开发与运营项目征集合作方 | ||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是否允许合作方为联合体 | 否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03123997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史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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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简介 本次合作资产为四川国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集团”)名下纳溪区伏龙砂岩矿权,矿山已具备合法开采资质,矿权证和采矿许可证处于有效状态,可依法开展合作开发运营。 (一)资产合作项目名称:纳溪区伏龙砂岩矿合作开发与运营项目。 (二)合作矿权基本情况:纳溪区伏龙砂岩矿位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团结村,矿权面积0.1399平方公里,资源量867.8万立方米(折合2039.5万吨),其中荒料资源量521.1万立方米(折合1224.6万吨)。矿山开采矿种为饰面用红色砂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权期限为2025年9月18日至2045年9月18日。 国兴集团于2025年1月23日以12790万元竞得纳溪区伏龙砂岩矿采矿权,现已缴纳矿权出让费2430.1万元,剩余矿权出让费每年缴纳1151.1万元,缴纳至2035年。因缺乏销售渠道和专业开采技术团队,矿山至今未启动建设,仅办理了矿权证和采矿许可证。 (三)项目内容:合作开展纳溪区伏龙砂岩矿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四)挂牌底价:55元/立方米(挂牌底价为资源合作固定收益),按核定荒料方量结算。 二、合作方式 (一)合作模式:本次合作采用投资+生产劳务合作模式,不构成采矿权转让、出租、承包、挂靠、变相转包,采矿权登记主体、法定责任主体不作任何变更。 征集方国兴集团完整持有采矿权,为矿山安全生产、环保、资源管理、地质灾害治理、证照管理法定第一责任人;负责提供合法有效的采矿权,按期缴纳采矿权出让金、采矿权使用费等法定规费;负责所有证照新办、延续、年审、变更等手续审批与牵头办理;对矿山建设、生产、经营、销售拥有最终审批权与监管权;派驻专职驻矿管理人员实施现场监管,按协议约定收取资源合作固定收益及溢价收益。 合作方全额承担矿山前期手续、基建、设备采购、生产运营、环保安全、人工薪酬、征地补偿、绿色矿山建设、技改维修、生态修复等全周期全部资金投入及经营成本;全权组织现场生产、运营、产品销售等具体工作;服从征集方统一监管、方案审批及安全环保管理,自行承担项目全部经营亏损、违规处罚及各类民事赔偿,按协议约定享有经营收益。 (二)合作期限:自项目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45年8月31日止。矿山基础建设期为自取得开工令之日起一年。 (三)收益分配规则 1.固定收益:按核定荒料方量*成交资源合作固定收益结算。 2.溢价收益:以每立方米荒料产品市场综合销售价400元为基准价,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核定实际市场综合销售单价,若实际综合销售价超出基准价25%以上(不含运输成本),超出部分由国兴集团与合作方按5:5比例分成。 (四)计量结算规则 1.计量方式: (1)按年度核算计量:征集方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三维建模,按开采动用量×60.05%(地勘报告中理论荒料率)核算荒料量,建模费用由征集方承担;合作方采用储量监测报告动用量×60.05%(地勘报告中理论荒料率)核算荒料量,监测费用合作方承担。两项数据对比后取较高数值作为当年结算计量基数。 (2)每月对账计量:每月对账计量采用销售出厂凭据或过磅单据作为计量依据并统计每月对账结算数量。 每年最终结算核定荒料方量取当年结算计量基数和当年每月累计对账结算总方量对比后的较高数值。 2.结算方式: (1)固定收益结算:项目开始销售前,合作方支付征集方资源合作固定收益预付款200万元,每月对账结算后征集方在预付款中预扣固定收益,预付款余额为零时,合作方在五日内补足200万元预付款,每月对账结算应于次月7日前完成。每年次年1月30日前,双方以核算出的上一年荒料结算计量基数和上一年每月累计对账结算总方量对比后的较高数值作为上一年最终核定荒料方量(结算方量),并对上一年征集方的固定收益进行一次年终结算。 (2)溢价收益:按合同年度结算,合作方在每合同年度结束后10日内,配合征集方依据核定开采量及约定的价格标准核算溢价收益金额。 3.保底结算量:合作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年开始每年度保底结算方量为10万立方米,实际销售量低于10万立方米合作方仍按10万立方米向征集方结算支付资源合作固定收益,超出的按实际方量结算支付。 (五)保证金、税费及相关费用缴纳规则 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合作方向征集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为100万元。 2.矿山各类基金及相关费用缴存规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安全生产、绿色矿山、开采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法定保证金、基金等,按主管部门要求和法律要求计提和缴入法定监管账户,全部缴存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3.税费承担:双方按照国家税法各自独立申报、缴纳自身所得对应的税费;资源税、环保税、生产环节增值税等生产经营类税费全部由合作方承担。 三、项目合作要求 1.合作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合作方应向征集方缴纳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或由产权交易机构在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转账支付。(不计利息,不附加任何条件)。 2.合作双方按照国家税法各自独立申报、缴纳自身所得对应的税费。资源税、环保税、生产环节增值税等生产经营类税费全部由合作方承担。 3.地方发展需要时,征集方有权销售合作方在纳溪区境内深加工生产的各类产品,价格按合作方同类产品市场销售单价的90%进行计算。 4.合作终止或期满后合作方无条件无偿移交矿权附属的设施、道路和房屋等不动产给征集方,无偿搬离机械和设备等动产并按照相关方案完成矿区复垦、复耕,并通过征集方及主管部门验收。 5.每年最终结算核定荒料方量取当年结算计量基数和当年每月累计对账结算总方量对比后的较高数值。 6.项目开始销售前,合作方须支付征集方资源合作固定收益预付款200万元。 7.意向合作方若为纳溪区外企业,应在被确认为合作方后在纳溪区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作为合作方权利义务的履行主体。意向合作方或其在纳溪区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应在被确认为合作方后30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订合作协议。 |
1.意向合作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实缴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参加本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法定代表人未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次征集合作方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5.报名时需交纳交易保证金150万元。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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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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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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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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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溪区伏龙砂岩矿合作开发与运营项目征集合作方 |
| 标的名称 | 纳溪区伏龙砂岩矿合作开发与运营项目征集合作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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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2D821470208-2 | 挂牌价格 | 55 元/立方米 | |||
| 价格说明 | 挂牌底价为资源合作固定收益,按核定荒料方量结算。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8-14 |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9-10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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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纳溪区伏龙砂岩矿位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团结村,矿权面积0.1399平方公里,资源量867.8万立方米(折合2039.5万吨),其中荒料资源量521.1万立方米(折合1224.6万吨)。矿山开采矿种为饰面用红色砂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权期限为2025年9月18日至2045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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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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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55 元/立方米 | ||||||||||||||||||||||||||||||||||||||||||||||||||||||||||||||||||||||||||||
| 价格说明 | 挂牌底价为资源合作固定收益,按核定荒料方量结算。 |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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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
见“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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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方资格条件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合作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实缴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参加本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法定代表人未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次征集合作方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5.报名时需交纳交易保证金1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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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合作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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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项目简介 本次合作资产为四川国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集团”)名下纳溪区伏龙砂岩矿权,矿山已具备合法开采资质,矿权证和采矿许可证处于有效状态,可依法开展合作开发运营。 (一)资产合作项目名称:纳溪区伏龙砂岩矿合作开发与运营项目。 (二)合作矿权基本情况:纳溪区伏龙砂岩矿位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团结村,矿权面积0.1399平方公里,资源量867.8万立方米(折合2039.5万吨),其中荒料资源量521.1万立方米(折合1224.6万吨)。矿山开采矿种为饰面用红色砂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权期限为2025年9月18日至2045年9月18日。 国兴集团于2025年1月23日以12790万元竞得纳溪区伏龙砂岩矿采矿权,现已缴纳矿权出让费2430.1万元,剩余矿权出让费每年缴纳1151.1万元,缴纳至2035年。因缺乏销售渠道和专业开采技术团队,矿山至今未启动建设,仅办理了矿权证和采矿许可证。 (三)项目内容:合作开展纳溪区伏龙砂岩矿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四)挂牌底价:55元/立方米(挂牌底价为资源合作固定收益),按核定荒料方量结算。 二、合作方式 (一)合作模式:本次合作采用投资+生产劳务合作模式,不构成采矿权转让、出租、承包、挂靠、变相转包,采矿权登记主体、法定责任主体不作任何变更。 征集方国兴集团完整持有采矿权,为矿山安全生产、环保、资源管理、地质灾害治理、证照管理法定第一责任人;负责提供合法有效的采矿权,按期缴纳采矿权出让金、采矿权使用费等法定规费;负责所有证照新办、延续、年审、变更等手续审批与牵头办理;对矿山建设、生产、经营、销售拥有最终审批权与监管权;派驻专职驻矿管理人员实施现场监管,按协议约定收取资源合作固定收益及溢价收益。 合作方全额承担矿山前期手续、基建、设备采购、生产运营、环保安全、人工薪酬、征地补偿、绿色矿山建设、技改维修、生态修复等全周期全部资金投入及经营成本;全权组织现场生产、运营、产品销售等具体工作;服从征集方统一监管、方案审批及安全环保管理,自行承担项目全部经营亏损、违规处罚及各类民事赔偿,按协议约定享有经营收益。 (二)合作期限:自项目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45年8月31日止。矿山基础建设期为自取得开工令之日起一年。 (三)收益分配规则 1.固定收益:按核定荒料方量*成交资源合作固定收益结算。 2.溢价收益:以每立方米荒料产品市场综合销售价400元为基准价,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核定实际市场综合销售单价,若实际综合销售价超出基准价25%以上(不含运输成本),超出部分由国兴集团与合作方按5:5比例分成。 (四)计量结算规则 1.计量方式: (1)按年度核算计量:征集方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三维建模,按开采动用量×60.05%(地勘报告中理论荒料率)核算荒料量,建模费用由征集方承担;合作方采用储量监测报告动用量×60.05%(地勘报告中理论荒料率)核算荒料量,监测费用合作方承担。两项数据对比后取较高数值作为当年结算计量基数。 (2)每月对账计量:每月对账计量采用销售出厂凭据或过磅单据作为计量依据并统计每月对账结算数量。 每年最终结算核定荒料方量取当年结算计量基数和当年每月累计对账结算总方量对比后的较高数值。 2.结算方式: (1)固定收益结算:项目开始销售前,合作方支付征集方资源合作固定收益预付款200万元,每月对账结算后征集方在预付款中预扣固定收益,预付款余额为零时,合作方在五日内补足200万元预付款,每月对账结算应于次月7日前完成。每年次年1月30日前,双方以核算出的上一年荒料结算计量基数和上一年每月累计对账结算总方量对比后的较高数值作为上一年最终核定荒料方量(结算方量),并对上一年征集方的固定收益进行一次年终结算。 (2)溢价收益:按合同年度结算,合作方在每合同年度结束后10日内,配合征集方依据核定开采量及约定的价格标准核算溢价收益金额。 3.保底结算量:合作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年开始每年度保底结算方量为10万立方米,实际销售量低于10万立方米合作方仍按10万立方米向征集方结算支付资源合作固定收益,超出的按实际方量结算支付。 (五)保证金、税费及相关费用缴纳规则 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合作方向征集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为100万元。 2.矿山各类基金及相关费用缴存规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安全生产、绿色矿山、开采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法定保证金、基金等,按主管部门要求和法律要求计提和缴入法定监管账户,全部缴存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3.税费承担:双方按照国家税法各自独立申报、缴纳自身所得对应的税费;资源税、环保税、生产环节增值税等生产经营类税费全部由合作方承担。 三、项目合作要求 1.合作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合作方应向征集方缴纳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或由产权交易机构在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转账支付。(不计利息,不附加任何条件)。 2.合作双方按照国家税法各自独立申报、缴纳自身所得对应的税费。资源税、环保税、生产环节增值税等生产经营类税费全部由合作方承担。 3.地方发展需要时,征集方有权销售合作方在纳溪区境内深加工生产的各类产品,价格按合作方同类产品市场销售单价的90%进行计算。 4.合作终止或期满后合作方无条件无偿移交矿权附属的设施、道路和房屋等不动产给征集方,无偿搬离机械和设备等动产并按照相关方案完成矿区复垦、复耕,并通过征集方及主管部门验收。 5.每年最终结算核定荒料方量取当年结算计量基数和当年每月累计对账结算总方量对比后的较高数值。 6.项目开始销售前,合作方须支付征集方资源合作固定收益预付款200万元。 7.意向合作方若为纳溪区外企业,应在被确认为合作方后在纳溪区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作为合作方权利义务的履行主体。意向合作方或其在纳溪区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应在被确认为合作方后30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订合作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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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5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9-10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 账号 | 7411010182600211211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合作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项目合作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交易保证金剩余部分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本所收到合作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后,由本所直接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若还有余额,则原渠道退回。其他意向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征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合作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征集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和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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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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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 按挂牌价格与合格意向合作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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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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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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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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