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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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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让标的马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A、B地块在建工程资产,整体转让。A地块土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用地面积67.91亩,规划建筑面积75000平方米,仅能用于房地产开发,目前已开发至85%阶段,目前项目现场为在建工程停工状态,多数楼基本完成主体工程,所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及其他专项咨询类等合同仍在执行,尚未进行合同结算,且多数合同标段划分范围均涉及A、B地块。原设计中消防工程、水渠工程为 A、B、C三个地块整体设计,消防控制室、水泵等均设置于B地块。按不动产证分地块转让后需由受让方解决重新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变更及项目重新申报等问题。B地块土地性质为仓储用地,用地面积102.04亩,规划建筑面积66500平方米,目前项目现场为在建工程停工状态,多数楼栋基本完成主体工程,所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及其他专项咨询类等合同仍在执行,尚未进行合同结算,且多数合同标段划分范围均涉及A、B地块。原设计中消防工程、水渠工程为 A、B、C三个地块整体联动设计,消防控制室、水泵等均设置于B地块。按不动产证分地块转让后需由受让方解决重新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变更及项目重新申报等问题。由于转让方合作单位广西龙锦投资有限公司涉诉,C地块目前处于被柳州城中区法院查封状态,故C地块资产不在本次转让范围。本次转让标的产权清晰,土地已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A地块抵押给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B地块抵押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具体以现场为准。 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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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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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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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并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公告、交易须知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现状及数量,对标的无异议,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2.转让标的以现场为准,以现状交割,受让方不得以在建工程情况存在差异为由追究转让方责任,其标的最终状况不影响成交价。请意向受让方现场勘察,慎重竞拍。报名时需上传标的状况确认书,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不清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3.意向受让方在竞买前需对项目进行充分调研(尽职调查),对转让标的资产存在风险进行全面了解分析,具备承担项目相关风险、交易风险及解决标的存在问题的能力,受让方一旦参与报名受让,即视同已充分了解和接受标的现状。 4.本次转让标的均已抵押,其中A地块资产抵押给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涉及债务本金6031.9万元,B地块资产抵押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涉及债务13305.70万元,标的转让前均制定好涉及的债务处置及解押方案,详见本公告披露附件4。 5.本次转让所涉标的为在建工程,转让前转让方已制定在建工程验收、结算、移交方案,标的交割前转让方与项目施工承包方、设计、监理、勘察及其他建设检测、咨询服务方等做好移交、接收工作,为标的能按要求移交给受让方提供保障。 6.因项目整体未完工,标的管理权仍由各标段施工承包方掌握,目前项目尚未开展整体工程验收结算以及完成与施工承包方、设计、监理、勘察及其他建设检测、咨询服务方等各阶段各类工程建设资料移交,工程验收结算及资料归集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因素,因此,标的移交给受让方的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受让方需承担标的不能按时交付的风险。 7.查看标的时间:项目挂牌期间,查看标的联系人:覃先生,联系电话:0771-5841899。 8.其他约定详见资产转让合同,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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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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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1.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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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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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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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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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A、B地块在建工程资产公开转让项目(GXCQJY25-106) |
| 标的名称 | 马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A、B地块在建工程资产公开转让项目(GXCQJY25-1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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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GR2025GX1000074 | 挂牌价格 | 27,238.0492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3-03 |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11-05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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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概况 |
本次转让标的马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A、B地块在建工程资产,整体转让。A地块土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用地面积67.91亩,规划建筑面积75000平方米,仅能用于房地产开发,目前已开发至85%阶段,目前项目现场为在建工程停工状态,多数楼基本完成主体工程,所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及其他专项咨询类等合同仍在执行,尚未进行合同结算,且多数合同标段划分范围均涉及A、B地块。原设计中消防工程、水渠工程为 A、B、C三个地块整体设计,消防控制室、水泵等均设置于B地块。按不动产证分地块转让后需由受让方解决重新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变更及项目重新申报等问题。B地块土地性质为仓储用地,用地面积102.04亩,规划建筑面积66500平方米,目前项目现场为在建工程停工状态,多数楼栋基本完成主体工程,所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及其他专项咨询类等合同仍在执行,尚未进行合同结算,且多数合同标段划分范围均涉及A、B地块。原设计中消防工程、水渠工程为 A、B、C三个地块整体联动设计,消防控制室、水泵等均设置于B地块。按不动产证分地块转让后需由受让方解决重新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变更及项目重新申报等问题。由于转让方合作单位广西龙锦投资有限公司涉诉,C地块目前处于被柳州城中区法院查封状态,故C地块资产不在本次转让范围。本次转让标的产权清晰,土地已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A地块抵押给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B地块抵押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具体以现场为准。 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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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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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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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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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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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27,238.0492 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受让方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2.受让方必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并按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约定的标准向广西交易所集团支付交易服务费。
3.受让方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待转让方办理完毕标的解除抵押手续且与项目施工承包方、设计、监理、勘察及其他建设检测、咨询服务方等做好移交、接收工作后,受让方按转让方通知要求办理标的交割及过户。
4.本次转让标的均已抵押,受让方需按公告及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转让方收到成交价款后需办理标的解除抵押手续,待解除抵押且收到转让方通知后受让方才可办理标的过户手续,故受让方需按时支付相关费用,因逾期支付导致后续无法办理标的过户的,相关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不抵扣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成交后自动转为过户保证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过户并未违反资产转让合同相关规定的,过户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6.本次交易资金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专用账户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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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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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标的状况确认书;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身份证明文件;
3.标的状况确认书;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标的状况确认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加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2.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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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并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公告、交易须知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现状及数量,对标的无异议,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2.转让标的以现场为准,以现状交割,受让方不得以在建工程情况存在差异为由追究转让方责任,其标的最终状况不影响成交价。请意向受让方现场勘察,慎重竞拍。报名时需上传标的状况确认书,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不清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3.意向受让方在竞买前需对项目进行充分调研(尽职调查),对转让标的资产存在风险进行全面了解分析,具备承担项目相关风险、交易风险及解决标的存在问题的能力,受让方一旦参与报名受让,即视同已充分了解和接受标的现状。 4.本次转让标的均已抵押,其中A地块资产抵押给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涉及债务本金6031.9万元,B地块资产抵押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涉及债务13305.70万元,标的转让前均制定好涉及的债务处置及解押方案,详见本公告披露附件4。 5.本次转让所涉标的为在建工程,转让前转让方已制定在建工程验收、结算、移交方案,标的交割前转让方与项目施工承包方、设计、监理、勘察及其他建设检测、咨询服务方等做好移交、接收工作,为标的能按要求移交给受让方提供保障。 6.因项目整体未完工,标的管理权仍由各标段施工承包方掌握,目前项目尚未开展整体工程验收结算以及完成与施工承包方、设计、监理、勘察及其他建设检测、咨询服务方等各阶段各类工程建设资料移交,工程验收结算及资料归集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因素,因此,标的移交给受让方的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受让方需承担标的不能按时交付的风险。 7.查看标的时间:项目挂牌期间,查看标的联系人:覃先生,联系电话:0771-5841899。 8.其他约定详见资产转让合同,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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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11-05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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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不抵扣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依据资产转让合同约定转为过户保证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过户且未违反资产转让合同相关规定的,过户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2.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他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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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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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其他方式: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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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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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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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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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 | 竞买号 | 报价金额 | 报价时间 | |
| 有效 无效 | {{param.nickName}}(您自己) | {{record.nickN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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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行使优先权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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