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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长安东路26号、84号及96号部分资产整体出租

正在竞价
限时竞价结束时间:
195次围观
129 万元 出价人:
——
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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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咨询联系人
    王老师 0834-2233778
  •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老师 028-86123311
  • 实名认证联系人
    028-8567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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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一、本次出租标的位于西昌市长安东路26号、8496号的部分房屋及场地,标的位于西昌市主城区市中心,部分资产目前出租中,租期至2026731日到期(标的资产具体内容详见《出租明细表》),本项目成交后出租方履行标的法定腾退和移交工作。

二、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120/轮,加价幅度为0.5万元或0.5万元的整数倍。



资产数量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对外整体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公告面积不一致的,以公告面积为准,不影响成交和成交价格。

二、本次出租标的为整体出租,不进行拆分出租,如产生溢价,溢价部分金额均作为场地的溢价金额。

三、出租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

1.出租用途:商业(禁止从事餐饮行业)。

2.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按年度计算收取,租期内租金不变。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凉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须在上一期租金到期前10日之内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四、意向承租方须在报名前联系出租方到标的现场对标的物进行现场查勘,要求查阅标的相关资料,了解标的具体情况,对出租标的所有现状、所处区位、外观形态、建筑结构、规划用途、水电气等配套设施的位置及容量、实际面积、相关证照办理、标的资产移交、消防、通信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和实地勘查;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到有关部门了解清楚经营相关行业须办理的各项相关手续及其他情况,了解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了解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政策法规、行业、市场、行政审批等不可预见和可能影响经营的各因素,进行前期必要的充分研究和判断,充分了解参与本项目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和交易风险。意向承租方参与报名则视为已充分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所有现状和对出租标的所有情况已经有了充分的认同和研判,表明完全接受本次出租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所有瑕疵)以及后续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或其他不明原因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五、本次出租标的资产中不包含原承租方的临时建筑物和全部消防设施;成交后,为确保承租方严格按照国家及相关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维护保养、并对标的资产的消防安全负责的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承租方使用上述未纳入出租范围的临时建筑物和消防设施,具体事宜由承租方与原承租方协商使用条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协商结果不得影响《租赁合同》的正常签订、生效与履行,不得构成承租方拒付、延付租金或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

六、承租方装修、改造、新增设施等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如因承租方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租方全权负责,且应赔偿因改造房屋和结构给出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予以免责。

七、不可抗力和例外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包括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出租方企业改制及企业规划发展、出租方上级公司或州国资委指令要求等情形,因不可抗力和例外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租赁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的,出租方、承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不给予任何补偿。出租方需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方,届时承租方应当无条件搬出并退还标的资产,承租方装修、改造、新增设施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承租方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如因承租方私自拆除和改建标的资产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租方全权负责,且应赔偿因改造房屋和结构给出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予以免责。

九、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方如需继续租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但承租方连续租赁期限(《租赁合同》期限与续签合同期限之和)不能超过8年。双方协商不一致的,视为承租方放弃续租。如承租方不再承租,双方终止租赁,承租方应在合同期满后5日内将属于承租方的物品搬离,将标的资产以现状无条件退回出租方,并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承租方交还标的资产时应当确保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确使用状态;承租方留存物品不得影响标的资产的正常使用,对擅自留存的物品,出租方有权处置,因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

十、租赁期间,承租方租赁标的资产的使用人只限于《租赁合同》承租方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将出租方标的资产转让、转租、分租、出借他人或变相转租的,如发生任何一项,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期的租金均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一、租赁期间,如出租方因自身业务发展、改制、资产规划调整、改建扩建需收回资产的,出租方应提前1个月告知承租方出租方如数无息退还承租方已交未到期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应在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内按标的资产现状无条件退还出租方标的资产,出租方不对承租方作任何形式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装修损失、经营损失、搬迁费等)。

十二、租赁期间,出租方可按法律法规为承租方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十三、出租方有权定期/不定期检查承租方对租赁标的资产使用、安全状况,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若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标的资产并不予退还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十四、本次出租标的挂牌价为含税价,涉及的税、费和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五、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六、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样本)》、《出租明细表》。

十七、看房联系人:黄老师,联系电话:15756879290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二)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标的名称 西昌市长安东路26号、84号及96号部分资产整体出租
项目编码 DSCQ2026EA301458093-2 出租底价 129 万元
价格说明 年租金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6-08-03
是否联合出租 挂牌截止日期 2026-08-14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是否涉及优先权 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简介

一、本次出租标的位于西昌市长安东路26号、8496号的部分房屋及场地,标的位于西昌市主城区市中心,部分资产目前出租中,租期至2026731日到期(标的资产具体内容详见《出租明细表》),本项目成交后出租方履行标的法定腾退和移交工作。

二、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120/轮,加价幅度为0.5万元或0.5万元的整数倍。



标的资产数量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四川省西昌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3400213000303Q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凉山州  西昌市
住所/注册地址 西昌市三岔口东路21号4、5层
注册资本(万元) 7,28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光宇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业
经营规模 中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凉山州交通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3400071430649B
批准单位名称 四川省西昌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党委会议纪要
批准日期 2026-07-01
批准文号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出租底价 129 万元
价格说明 年租金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承租方《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在出租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

二、租赁期间,承租方拖欠的租金、物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水电费等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以及承租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损害赔偿金以及出租方承租方行为遭受的行政处罚款、第三方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维权支出,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收。出租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划款项后,承租方需在收到补足通知后10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至200万元;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没收剩余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三、承租方应妥善保管履约保证金收据,今后凭此收据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在满足以下条件且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由出租方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1)《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按标的资产现状完好无损搬离,并交还标的资产给出租方

2)承租方无《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

3)承租方已结清使用标的资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水、电、气、通讯及消防安全等全部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

4)承租方出租方确认双方租赁事宜已完结并签署权利义务终结确认书。

5)因不可抗力因素终止《租赁合同》的。

6)如承租方有违约或侵权行为,承租方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出租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收,不足部分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继续追偿。

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
租赁期限 3年(含免租期,长安东路26号、96号房屋给予3个月免租装修期,其余资产无免租装修期,免租期内承租方仍需承担水电、物业、安全、垃圾清运等全部费用,承担使用期间的安全责任)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价款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凉山分所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首期租金及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入出租方指定账户。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一、租赁期,租金仅为租赁标的资产的租金,均不包含承租方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服务费、燃气费、垃圾清运费、通讯费、停车场管理费、消防检测费等全部费用,前述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出租方代为垫付的,承租方需在收到缴费通知后3日内支付给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无需另行通知承租方

二、承租方除按时缴清租金外,每月还须向出租方交纳垃圾清运费或向相关环卫部门交纳垃圾清运费。

三、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所耗水、电费通过水电表,按水、电部门规定价格,按实际消耗向出租方按月交清(如是总表分出去的分表,还应承担总表损耗的公摊部分)。如承租方拖欠租金、物管费或其他应缴费用超过7日的,出租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督促缴费,由此造成的承租方经营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停水停电期间租金照常计算,出租方不承担责任。承租方在承租的标的资产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由承租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四、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依法合规经营,根据相关要求自行办理一切合法经营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并应依法、依规、按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卫生、工商、税务费等一切费用。

五、承租方租赁的标的资产房屋屋顶及外墙不属于租赁范围,若承租方要使用,须另行与出租方协商签订租赁合同,如承租方违反本条约定,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且无条件收回标的资产,剩余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六、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方如需继续租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但承租方连续租赁期限(《租赁合同》期限与续签合同期限之和)不能超过8年。双方协商不一致的,视为承租方放弃续租。如承租方不再承租,双方终止租赁,承租方应在合同期满后5日内将属于承租方的物品搬离,将标的资产以现状无条件退回出租方,并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承租方交还标的资产时应当确保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确使用状态;承租方留存物品不得影响标的资产的正常使用,对擅自留存的物品,出租方有权处置,因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

七、租赁期间,如房屋屋面漏水,影响到承租方的正常使用,承租方应及时告知出租方出租方确认后由出租方负责修缮,其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因承租方装修、使用不当、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屋面漏水,由承租方自行修缮并承担费用。除本款约定的房屋屋面漏水外,其他房屋部位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修缮义务由承租方负责,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八、租赁期间,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标的资产的安全、水、电、卷帘门、门头、窗、漏水、玻璃、消防设施设备等均由承租方负责找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维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九、租赁期,如房屋有倾倒的危险情况或其他安全隐患威胁到承租方生命财产安全的,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如确认无法修缮的,出租方、承租方应当立即解除合同,承租方及时搬离标的资产,出租方可退还承租方未到期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但出租方不向承租方做任何补偿或赔偿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承租方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交清租金后,承租方方能取得合同规定期限内标的资产的有效使用权。承租方对标的资产的装修、施工仅限于房屋内部且必须事先将装修、施工设计图交至出租方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自行找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装修、施工,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标的资产主体结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不得破坏周邻房屋,不得破坏大楼外观结构及整体效果。

十一、租赁期承租方在装修时要充分考虑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承重极限,不得对建筑物和构筑物任意加大荷载,承租方在装修时不得擅自对建筑物穿墙打洞,不得损坏房屋的梁、板、柱,凡未经出租方同意造成建筑物损坏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相关责任,且要求承租方赔偿造成建筑物损坏的所有经济损失,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二、租赁期承租方在装修标的资产门头招牌前应当到相关部门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施工,在施工时承租方要确保施工安全可靠,并做好日常的安全维护工作,凡因承租方装修改造及维护过程中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无论是承租方主动终止《租赁合同》或因出租方经营发展需要收回标的资产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对标的资产装修改造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全部归出租方所有。如因政府部门要求拆除或出租方规划发展须收回标的资产的,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承租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租赁终止,经出租方同意后形成的固定室内外装修改造及装饰物如:门头、门窗、墙体、玻璃、吊顶、搭建的楼层、线路等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装修改造补偿等费用。如承租方确需拆除房屋的货架、灯具、空调等可移动物品,承租方可将移动的装修物品搬离。承租方不得因租赁终止破坏标的资产现状,一旦破坏必须恢复标的资产原貌,所有恢复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否则,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未经出租方同意的室内、外装修属违约装修,应无条件全部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任意处置,且不给予承租方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十五、承租方应按租赁标的资产现状功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经营和进行任何的违法活动,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六、承租方不得在标的资产内贮存危险、易燃、易爆等违禁品。

十七、承租方不得用标的资产经营对周边生活秩序、环境污染有影响的项目。如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和干扰以致引起的不良后果,全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概不负责。

十八、租赁期承租方作为标的资产的实际使用方,承租方在标的资产经营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相关经济纠纷与出租方无关。

十九、租赁期承租方为标的资产的实际经营管理方,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提交经营性的相关手续,比如: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承租方在经营期间和第三方有劳务关系的,承租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履行好雇主责任,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劳务纠纷、薪酬纠纷、工伤事故、意外事故、治安和刑事责任等及其它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商事责任等)和经济赔偿责任概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二十、租赁期承租方严禁私自发布标的资产的转让、转租、分租、出借等信息。如承租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出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否则出租方有权不退还承租方已交未到期的租金和全部履约保证金。

二十一、租赁期间,标的资产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应到保险部门进行财产保险。如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发生标的资产内的物资财产被盗、受损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火灾等造成自身和相邻权人的财产受损、建筑物受损等责任事故的,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承租方在承租标的资产期间发生刑事、治安事件,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造成标的资产设施设备损坏的,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十二、租赁期间,承租方是租赁期间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承租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好消防安全,并按规定自行配齐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定期年检,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安全使用水、电、气、油、火等,不擅自敷设电线电路,不使用无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及燃具,不得在无人监控下进行电瓶车充电,对用电线路改造要经出租方及有关部门批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因消防不合格导致的行政处罚、火灾事故全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二十三、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经营,承租方自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禁止从事与其营业范围不符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私拉电线、私接燃气等危险行为。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进行经营生产过程中,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十四、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认真做好“门前五包”,服从出租方及相关执法部门管理,承租方自行与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和治安联防单位签订责任书,并按期交纳相关费用。

二十五、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方应按照合同年租金的1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承租方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拒不服从出租方及相关执法部门管理。

②未认真做到“门前五包”,违规出店经营,造成环境污染的。

承租方拖欠经营税费、水电费等费用,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承租方在装修及经营过程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噪音扰民的。

2)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方应按照合同年租金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出租方承租方发放的各类通知书,承租方未按期执行。

②改变《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开展经营或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3)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方应按照合同年租金的3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①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在租赁标的资产外进行任何施工的。

②未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对该标的资产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擅自使用的。

③因政府规划调整、修改,需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标的资产的,出租方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出租方通知后承租方未按期退还标的资产的。

④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对标的资产进行装修,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4)如果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租金,每逾期一天承租方应按应付未付租金的0.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20 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标的资产,且不退还承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5)租赁期满,不再续签合同,承租方应如期交还该标的资产。承租方逾期归还,则按合同期限届满当年租金总额的10%支付逾期违约金,承租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出租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二)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对外整体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公告面积不一致的,以公告面积为准,不影响成交和成交价格。

二、本次出租标的为整体出租,不进行拆分出租,如产生溢价,溢价部分金额均作为场地的溢价金额。

三、出租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

1.出租用途:商业(禁止从事餐饮行业)。

2.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按年度计算收取,租期内租金不变。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凉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须在上一期租金到期前10日之内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四、意向承租方须在报名前联系出租方到标的现场对标的物进行现场查勘,要求查阅标的相关资料,了解标的具体情况,对出租标的所有现状、所处区位、外观形态、建筑结构、规划用途、水电气等配套设施的位置及容量、实际面积、相关证照办理、标的资产移交、消防、通信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和实地勘查;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到有关部门了解清楚经营相关行业须办理的各项相关手续及其他情况,了解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了解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政策法规、行业、市场、行政审批等不可预见和可能影响经营的各因素,进行前期必要的充分研究和判断,充分了解参与本项目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和交易风险。意向承租方参与报名则视为已充分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所有现状和对出租标的所有情况已经有了充分的认同和研判,表明完全接受本次出租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所有瑕疵)以及后续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或其他不明原因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五、本次出租标的资产中不包含原承租方的临时建筑物和全部消防设施;成交后,为确保承租方严格按照国家及相关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维护保养、并对标的资产的消防安全负责的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承租方使用上述未纳入出租范围的临时建筑物和消防设施,具体事宜由承租方与原承租方协商使用条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协商结果不得影响《租赁合同》的正常签订、生效与履行,不得构成承租方拒付、延付租金或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

六、承租方装修、改造、新增设施等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如因承租方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租方全权负责,且应赔偿因改造房屋和结构给出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予以免责。

七、不可抗力和例外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包括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出租方企业改制及企业规划发展、出租方上级公司或州国资委指令要求等情形,因不可抗力和例外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租赁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的,出租方、承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不给予任何补偿。出租方需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方,届时承租方应当无条件搬出并退还标的资产,承租方装修、改造、新增设施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承租方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如因承租方私自拆除和改建标的资产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租方全权负责,且应赔偿因改造房屋和结构给出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予以免责。

九、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方如需继续租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但承租方连续租赁期限(《租赁合同》期限与续签合同期限之和)不能超过8年。双方协商不一致的,视为承租方放弃续租。如承租方不再承租,双方终止租赁,承租方应在合同期满后5日内将属于承租方的物品搬离,将标的资产以现状无条件退回出租方,并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承租方交还标的资产时应当确保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确使用状态;承租方留存物品不得影响标的资产的正常使用,对擅自留存的物品,出租方有权处置,因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

十、租赁期间,承租方租赁标的资产的使用人只限于《租赁合同》承租方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将出租方标的资产转让、转租、分租、出借他人或变相转租的,如发生任何一项,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期的租金均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一、租赁期间,如出租方因自身业务发展、改制、资产规划调整、改建扩建需收回资产的,出租方应提前1个月告知承租方出租方如数无息退还承租方已交未到期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应在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内按标的资产现状无条件退还出租方标的资产,出租方不对承租方作任何形式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装修损失、经营损失、搬迁费等)。

十二、租赁期间,出租方可按法律法规为承租方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十三、出租方有权定期/不定期检查承租方对租赁标的资产使用、安全状况,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若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标的资产并不予退还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十四、本次出租标的挂牌价为含税价,涉及的税、费和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五、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六、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样本)》、《出租明细表》。

十七、看房联系人:黄老师,联系电话:15756879290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38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6-08-14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名称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分所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 8111001013200973810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应支付给出租方的首期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租赁联防责任书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土地证及房屋产权证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出租明细表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租赁合同(样本)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动态报价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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