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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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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8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21)辽01执1738号之二》,将被执行人盛鑫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铝制品存货478.32吨以物抵债裁定给转让方。2024年12月,转让方对物资进行了转运,转运至安徽六安仓库内,入库重量为旧铝模板477.064吨。
2022年9月5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21)辽01执1729号》,将被执行人重庆远航启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铝制品新/翻新模板127.92吨、旧模板及配件305.82吨以物抵债裁定给转让方。2024年10月,转让方对物资进行了转运,转运至安徽六安仓库内,入库重量为旧铝模板407.169吨、铝支撑24.9575吨。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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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转让不允许受让方对物资拆箱、拆包、清理、除灰及重新打包等,标的物均以现状交付。在缴纳全部交易价款后,受让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拍卖物资出库协议》(详见附件)。结合仓库的实际出库情况,转让方会给予受让方合理的免费转运期。此期间的仓储、看护、监督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2、意向受让方应在参加竞买前实地勘察标的,并自行详细查阅、核实标的档案及其有关资料,确认标的实物和登记手续状况。转让方拟于公告期内统一组织各意向受让方现场勘察,2025年5月22日11:30,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迎宾大道与物流路交叉口裕丰粮食物流产业园,联系人:常惟亮,联系方式:13674228816。
3、标的按实物及权属现状挂牌转让,公告及文件中的记载标的数量、用途和性质等是以现有相关资料确定,仅供参考,若与其他资料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标的数量、用途和性质等不符时,不作任何调整,不影响挂牌的成交价格。
4、物资最终出库形态以现场看货为准,交付重量以出库过磅为准,成交价款多退少补。转让方不对标的物规格、制作工艺、质量、其他金属及水泥含量等方面作任何保证,请意向受让方充分考虑竞买风险,谨慎参拍。
5、在全部物资的交付过程中,所涉及的但不限于装车、过磅及运输等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负担。
6、出库须提前了解仓库工作时间和装车费用等相关事项。
7、竞买成功后受让方应及时提取、转运标的物,并办理交接手续。在合理期限内因受让方原因未提取完毕标的物,受让方应按照《拍卖物资出库协议》支付超过合理期限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占用、仓储、看护、监督等费用,并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风险及相关违约责任。
8、除上述已知瑕疵外,如存在其他瑕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实并自行解决,委托人不能保证挂牌标的除以上瑕疵之外不存在其他瑕疵或潜在瑕疵,委托人一律不承担任何瑕疵(包括潜在瑕疵)保证责任。
9、意向受让方需对该标的物所涉及的数量、用途、性质、瑕疵等问题自行查实并认可后,方可参加登记和竞买。一旦参与登记和竞买,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本次标的物瑕疵全部知晓并自愿承受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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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请详见公告。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受让该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原债务人或者是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前述人员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前述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2、意向受让方应保证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保证金及交易价款资金来源均属于合法经营所得,为自身依法可支配财产,不涉及各类洗钱、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来源于上述不符合受让本次挂牌项目交易对象的各主体;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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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网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方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网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方应对项目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公告内容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意向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交纳保证金,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非本人账户划转保证金的,意向方应当提供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认可的代付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要求,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通过任何意向方可收悉的方式对意向方进行通知,意向方应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公告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不予返还意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二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有关事项通知; (二)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有误或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交易未竞价成功的,本中将按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规定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公告和竞价文件的要求,确认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方,即视为交易成功。 第十六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交易成功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辽宁股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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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相关操作指引,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安徽六安仓库内的884.233吨抵债旧铝模板和24.9575吨铝支撑 |
标的名称 | 安徽六安仓库内的884.233吨抵债旧铝模板和24.9575吨铝支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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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501E81299484 | 挂牌价格 | 详见公告 | ||||
价格说明 | 将挂牌公告截止日长江有色金属网的每日铝锭价格(以下简称长江铝价)的折扣价(旧铝模板不低于7.8折)与评估报告的评估单价(元/吨)比较,孰高者作为单价,乘以旧铝模板对应吨数,该旧铝模板总价与铝支撑评估总价之和作为起拍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7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5-15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5-23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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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2022年9月8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21)辽01执1738号之二》,将被执行人盛鑫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铝制品存货478.32吨以物抵债裁定给转让方。2024年12月,转让方对物资进行了转运,转运至安徽六安仓库内,入库重量为旧铝模板477.064吨。
2022年9月5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21)辽01执1729号》,将被执行人重庆远航启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铝制品新/翻新模板127.92吨、旧模板及配件305.82吨以物抵债裁定给转让方。2024年10月,转让方对物资进行了转运,转运至安徽六安仓库内,入库重量为旧铝模板407.169吨、铝支撑24.9575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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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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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2-12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报告文号 | —— | ||||||||||||
标的对应评估价值 | 1,472.6913 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 | ||||||||||||
备注 |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详见公告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不晚于公告截止日上午11:30提交受让申请,审核通过后须按时向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440万元保证金,确认受让主体资格以公告截止日下午17:00前保证金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承诺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日内(最后一日为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支付至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逾期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如因原受让方违约导致重新挂拍,原受让方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挂拍的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交易服务费,由原受让方承担。在缴纳全部交易价款后,受让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拍卖物资出库协议》。在全部物资交割完毕并结算最终款项后,转让方将为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方指定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辽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58881240001000840058 开 户 行:辽沈银行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支行 大额行号:313221088815 2、首个挂牌期限为 7 个工作日,期间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经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原路径无息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转让方再次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即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均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价格为起拍底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受让方未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⑤受让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 4、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资产有关情况,包括已披露和未披露的瑕疵,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相关的经济及法律责任。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不得以资产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5、受让方未按要求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 6、如公告期内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报价结束后需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若在补登公告期内仍只有此一家意向受让方时,补登公告期满后按有效报价确认成交。若在补登公告期内又出现一家或一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则进入竞价程序。 7、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网络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最终受让方,单笔竞价幅度为1万及1万的整数倍数。竞价时间为2025年5月27日,多次报价分为限时竞价时间和延时竞价时间,限时竞价时间为 14:00-16:00 ,延时竞价开始时间为16:00,延时竞价时长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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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受让该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原债务人或者是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前述人员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前述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2、意向受让方应保证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保证金及交易价款资金来源均属于合法经营所得,为自身依法可支配财产,不涉及各类洗钱、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来源于上述不符合受让本次挂牌项目交易对象的各主体;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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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不允许受让方对物资拆箱、拆包、清理、除灰及重新打包等,标的物均以现状交付。在缴纳全部交易价款后,受让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拍卖物资出库协议》(详见附件)。结合仓库的实际出库情况,转让方会给予受让方合理的免费转运期。此期间的仓储、看护、监督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2、意向受让方应在参加竞买前实地勘察标的,并自行详细查阅、核实标的档案及其有关资料,确认标的实物和登记手续状况。转让方拟于公告期内统一组织各意向受让方现场勘察,2025年5月22日11:30,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迎宾大道与物流路交叉口裕丰粮食物流产业园,联系人:常惟亮,联系方式:13674228816。
3、标的按实物及权属现状挂牌转让,公告及文件中的记载标的数量、用途和性质等是以现有相关资料确定,仅供参考,若与其他资料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标的数量、用途和性质等不符时,不作任何调整,不影响挂牌的成交价格。
4、物资最终出库形态以现场看货为准,交付重量以出库过磅为准,成交价款多退少补。转让方不对标的物规格、制作工艺、质量、其他金属及水泥含量等方面作任何保证,请意向受让方充分考虑竞买风险,谨慎参拍。
5、在全部物资的交付过程中,所涉及的但不限于装车、过磅及运输等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负担。
6、出库须提前了解仓库工作时间和装车费用等相关事项。
7、竞买成功后受让方应及时提取、转运标的物,并办理交接手续。在合理期限内因受让方原因未提取完毕标的物,受让方应按照《拍卖物资出库协议》支付超过合理期限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占用、仓储、看护、监督等费用,并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风险及相关违约责任。
8、除上述已知瑕疵外,如存在其他瑕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实并自行解决,委托人不能保证挂牌标的除以上瑕疵之外不存在其他瑕疵或潜在瑕疵,委托人一律不承担任何瑕疵(包括潜在瑕疵)保证责任。
9、意向受让方需对该标的物所涉及的数量、用途、性质、瑕疵等问题自行查实并认可后,方可参加登记和竞买。一旦参与登记和竞买,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本次标的物瑕疵全部知晓并自愿承受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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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44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账为准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05-23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公告期间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经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原路径无息返还。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转让方再次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即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均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价格为起拍底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受让方未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⑤受让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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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事项 | 请详见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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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办法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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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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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7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5个周期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7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延长周期结束后,若未能征集到累计2家或更多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他方式 网络提交报价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网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方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网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方应对项目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公告内容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意向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交纳保证金,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非本人账户划转保证金的,意向方应当提供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认可的代付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要求,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通过任何意向方可收悉的方式对意向方进行通知,意向方应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公告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不予返还意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二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有关事项通知; (二)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有误或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交易未竞价成功的,本中将按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规定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公告和竞价文件的要求,确认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方,即视为交易成功。 第十六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交易成功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辽宁股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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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相关操作指引,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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