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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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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公路发展中心培训基地南、北两处加油站房屋,整体招租,标的位于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德胜镇原德胜收费站附近,距河池市金城江区中心约32千米,参考面积共计1006.08㎡,由培训基地(南)加油站房屋、培训基地(北)加油站房屋、培训基地(南)卫生间、培训基地(北)卫生间、培训基地(北)宿舍等5栋房屋建筑物及培训基地(南)加油棚、培训基地(北)加油棚等2个构筑物组成。上述拟出租资产中培训基地南加油站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桂(2021)河池市宜州区不动产权第0008002号、培训基地北加油站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桂(2021)河池市宜州区不动产权第0008087号,其余建筑物未办理房屋使用权证,但产权归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标的详细信息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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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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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按现状招租,不包括场地内的设备及设施,竞租人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权证、现状、相关费用等情况。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租期5年。 3.用途:详见资产招租清单,严禁在承租区域内非法从事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与危险品的活动。 4.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水电费押金。 5.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纳首期租金,后续租金以6个月为一个支付期,在每个支付期最后15日内交纳下一周期的租金。承租方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租金。 6.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负责日常修缮。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或怠于维护、维修造成出租方经济损失的,应向出租方赔偿损失。 7.在承租期内,如承租方需要对租赁房屋装饰、装修、增设设备或扩建的,均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和物业公司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承租方装修、扩建方案应符合有关规划、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改变和破坏主体结构装修。装修、增设和扩建、维修等费用由承租方自理。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 8.在承租期内,需对租赁房屋进行修缮的,如房屋和墙体漏水渗水、管道维修、下水道疏通等维修问题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因此造成出租方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全额赔偿。 10.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承租方不承担责任。 11.对于承租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如有),出租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12.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前需确认房屋安全情况,签订租赁合同视为承租方确认接受房屋当前安全状况。承租方在使用房屋期间,必须做好租赁房屋各项安全、综合治理、消防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承租方应保证按行业安全标准使用房屋,确保安全。 13.承租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挂牌底价的2个月租金,即11.06万元。 14.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房屋内发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意外事故均由承租方承担责任,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安全、综合治理、消防协议书》(见附件),该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租赁标的物发生火灾等事故造成公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承租方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增强承租方的赔偿能力,有效转移风险,承租方须负责购买和办理承租标的物的火灾公众责任险、安全意外险或(和)财产保险。 16.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做好门前“三包”工作,如不按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而被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的,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7.承租方不得转租房屋,如出现转租情况,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已收取承租方的未租赁期间的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押金不再返还。 18.本次租赁只对房屋进行出租。 19.租赁物上现有运营的双层油罐、加油机、管道及洗车机等的设施设备由原承租方投入,归原承租方所有。新承租方若有需要购买使用场地上的设施设备的,新承租方需自行负责与原承租方协商,若新承租方不需要使用场地上的设施设备的,由原承租方自行拆除,以上行为与出租方无关。 20.合同期满的原承租方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原承租方在报名时必须主张权利,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21.竞租人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签署《标的状况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标的状况确认书》。 22.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23.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
1.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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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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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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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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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公路发展中心培训基地南、北两处加油站房屋整体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6-10(2)] |
| 标的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公路发展中心培训基地南、北两处加油站房屋整体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6-1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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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C9571405251 | 挂牌价格 | 55,300 元/月 | ||||
| 价格说明 | 月租金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2-06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2-12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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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信息 |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公路发展中心培训基地南、北两处加油站房屋,整体招租,标的位于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德胜镇原德胜收费站附近,距河池市金城江区中心约32千米,参考面积共计1006.08㎡,由培训基地(南)加油站房屋、培训基地(北)加油站房屋、培训基地(南)卫生间、培训基地(北)卫生间、培训基地(北)宿舍等5栋房屋建筑物及培训基地(南)加油棚、培训基地(北)加油棚等2个构筑物组成。上述拟出租资产中培训基地南加油站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桂(2021)河池市宜州区不动产权第0008002号、培训基地北加油站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桂(2021)河池市宜州区不动产权第0008087号,其余建筑物未办理房屋使用权证,但产权归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标的详细信息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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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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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55,300 元/月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承租方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约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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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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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水电费押金。履约保证金为挂牌底价的2个月租金,即11.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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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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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一、法人、非法人组织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2.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负责人身份证;
4.标的状况确认书;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文件);
2.个人身份证;
3.标的状况确认书;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 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法人或其他组织)/加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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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按现状招租,不包括场地内的设备及设施,竞租人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权证、现状、相关费用等情况。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租期5年。 3.用途:详见资产招租清单,严禁在承租区域内非法从事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与危险品的活动。 4.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水电费押金。 5.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纳首期租金,后续租金以6个月为一个支付期,在每个支付期最后15日内交纳下一周期的租金。承租方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租金。 6.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负责日常修缮。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或怠于维护、维修造成出租方经济损失的,应向出租方赔偿损失。 7.在承租期内,如承租方需要对租赁房屋装饰、装修、增设设备或扩建的,均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和物业公司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承租方装修、扩建方案应符合有关规划、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改变和破坏主体结构装修。装修、增设和扩建、维修等费用由承租方自理。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 8.在承租期内,需对租赁房屋进行修缮的,如房屋和墙体漏水渗水、管道维修、下水道疏通等维修问题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因此造成出租方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全额赔偿。 10.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承租方不承担责任。 11.对于承租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如有),出租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12.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前需确认房屋安全情况,签订租赁合同视为承租方确认接受房屋当前安全状况。承租方在使用房屋期间,必须做好租赁房屋各项安全、综合治理、消防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承租方应保证按行业安全标准使用房屋,确保安全。 13.承租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挂牌底价的2个月租金,即11.06万元。 14.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房屋内发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意外事故均由承租方承担责任,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安全、综合治理、消防协议书》(见附件),该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租赁标的物发生火灾等事故造成公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承租方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增强承租方的赔偿能力,有效转移风险,承租方须负责购买和办理承租标的物的火灾公众责任险、安全意外险或(和)财产保险。 16.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做好门前“三包”工作,如不按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而被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的,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7.承租方不得转租房屋,如出现转租情况,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已收取承租方的未租赁期间的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押金不再返还。 18.本次租赁只对房屋进行出租。 19.租赁物上现有运营的双层油罐、加油机、管道及洗车机等的设施设备由原承租方投入,归原承租方所有。新承租方若有需要购买使用场地上的设施设备的,新承租方需自行负责与原承租方协商,若新承租方不需要使用场地上的设施设备的,由原承租方自行拆除,以上行为与出租方无关。 20.合同期满的原承租方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原承租方在报名时必须主张权利,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21.竞租人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签署《标的状况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标的状况确认书》。 22.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23.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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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限 |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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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 10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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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单位 |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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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2-12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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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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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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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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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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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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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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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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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 | 竞买号 | 报价金额 | 报价时间 | |
| 有效 无效 | {{param.nickName}}(您自己) | {{record.nickN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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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行使优先权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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