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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成都老干部休养基地4号地块、5号地块(一期)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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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元/立方米 出价人:
——
39.547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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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 1738009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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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女士 028-86123311
  • 实名认证联系人
    028-8567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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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详见《资产明细表》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标的1: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无。
(二)权属资料等评估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无。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利用专家工作报告及相关报告的情况
评估人员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勘察,由于该项目地下砂石尚未完全开挖,现场勘查仅限于外观及开挖的坑洞部分,对于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的部分,我们引用了委托方提供的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九江公交站首末站项目岩土工
程勘察报告》、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粤浦科技东侧道路工程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九江排水管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粤浦科技东侧道路工程、九江公交首末站项目及九江排水管网工程地勘复核报告》,报告中载明了项目场地地层结构中包含了粉质黏土、素填土、卵石、中砂等。
(五)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无。
(六)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无。
(七)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与评估对象关系
本资产报告评估结果没有考虑担保、租赁或有负债因素、快速变现等特殊的交易方式,以及可能发生的抵押到期清偿、权利转移等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八)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事项
评估基准日后、使用有效期以内,若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之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重量等方面与评估基准日时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导致本评估结论发生重大变化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九)本次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十)未考虑资产处置相关税费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本次评估未考虑资产处置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对评估对象交易所涉及到的所有税费,在评估目的实现时,应由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据实征收,并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承担,具体税额在本次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作考虑。在评估目的实现时,所有税费应以主管税务部门核定数字为准。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关注交易税费的影响。
(十一)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本次公开出售资产采用挂网交易的方式,成交金额为一般为含税价,故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税率13%)。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注意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二)关于评估结论的说明
本次评估为单价类评估,即评估单位砂石的市场价值,评估单价内涵为砂石每立方单价。

标的2:
1.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承诺函,确定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不存在产权瑕疵。
2.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评估人员对砂石品质判断参考《市民之家南侧、东侧道路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粤浦科技北侧道路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阶段)、《市民之家南侧、东侧道路工程及粤浦科技北侧道路地勘复核报告》,及我司勘查人员于2025年9月19日对估价对象进行了现场查勘,我们对勘查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责任,但我们对估价对象的勘查仅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况,对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提示报告使用人注意。
3.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根据委托人的承诺,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不涉及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4.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根据委托人的承诺,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不涉及担保、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5.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经委托人承诺,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出具日,不存在其他影响评估前提和评估结论而需要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的重大事项。
6.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经委托人承诺,确定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不会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报告结论为委托方处置资产的参考依据。本评估结论包含4.5%的资源税及13%的增值税,未考虑评估增减值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2)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处置时可实现价格的保证。委托人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应当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本报告结论。建议报告使用者在参考本报告结论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经济活动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行合理决策及变动。
(3)本次转让按标的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由于该项目地下砂石尚未开挖或者尚未完全开挖,故该项目地下砂石的开挖时间、砂石数量、砂石种类、砂石质量、含泥量、含杂量、开挖堆放状态等各种情况均可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受让方应通过自行踏勘现场,或是向政府部门、项目单位查阅、了解该项目有关报告等方式初步了解了地下砂石资源情况。

标的3: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情况
中建材西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25年9月出具的线性管网项目现场堆放砂石第四批次《砂石资源方量实测报告》。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截至报告出具日,尚未发现其他存在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截止本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无评估程序受限制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截止本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未发现其他主要评估资料不完整及未提供的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评估专业人员尚未发现委托评估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资料,尚未发现被评估单位存在抵押、质押x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本次评估未考虑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委托评估范围以外的可能存在的权益或义务,如或有收益、或有(账外)资产及或有负债。
(七)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评估专业人员未发现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重要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未发现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在满足价值定义、评估假设及限制条件、且对应于本报告评估目的的市场参考价值,不应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未来可实现价值的保证。
2、我们已对本评估报告中的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实地查勘,本次评估数量以中建材西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25年9月出具的线性管网项目现场堆放砂石第四批次《砂石资源方量实测报告》为依据,如砂石数量发生变化,应另行委托评估,评估结论需作相应修改。
3、本评估报告仅作为砂石市场价值的参考依据,而不能取代交易各方进行实际交易价格的决定。本报告及其结论仅用于本报告设定的评估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限制使用条件以及特别事项说明。
4、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及介绍的情况影响评估结论,委托人须对其提供资料及介绍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5、本评估结果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和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评估费、拍卖费以及交易税费等财产处置费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及评估中遵循的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6、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值的保证。
7、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的含增值税市场价值。
8、本次评估的砂石无砂石比、含泥量等检测指标,评估结论以砂石符合市场流通标准为前提进行评估,为对外处置的底价。
9、本次评估价值为资产整体处置价值,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10、本次评估砂石的装车费、运输费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11、对于评估中可能存在的影响评估结果的其他事项,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在进行评估时未作特别说明,在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标的4: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次评估引用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西藏自治区成都老干部休养基地(4号地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西藏自治区成都老干部休养基地(5号地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西藏自治区成都老干部休养基地4号地块、5号地块(一期)建设项目(地勘复核报告)》,西藏自治区成都老干部休养基地(4号地块)勘察深度范围内地层按时代、成因及岩土特性自上而下划分为:第四系人工填土(Q4l),第四系中下更新统冰水堆积层(Q1+2g)黏土、粉质黏土、含卵石粉质黏土、中砂、卵石。其中,杂填土主要由混凝土块、碎砖块等建筑垃圾组成,含少量黏性土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硬块含量约10%70%不等,堆积时间1~5年不等。填土来源为原有居民建筑拆除堆填,堆填方式为机械堆填,无序碾压,均匀性较差,无湿陷性,压缩性较高,层厚2.20~2.80m:黏土含氧化铁、云母片、少量铁锰质及灰白色高岭土条带等,局部可见少量钙质结核,该层场地内普遍分布,埋深1.10m~5.50m,标高486.83m~497.27m,层厚0.70m一7.00m:中砂以长石、石英、黏性土为主,局部混有少量卵石及圆砾,局部区域有一定的胶结。呈透镜状或层状分布于卵石层中,埋深9.80m~15.40m,标高481.38m~485.88m,层厚0.40m~1.90m:卵石主要以花岗岩、石英岩等组成,呈圆形,强一中等风化,个别呈全风化。一般粒径2cm~12cm,大者可达15cm以上,卵石含量约55%一70%,卵石层隙间充填以黏性土为主,局部呈团块状,局部充填少量砂砾,该层场地内均有分布。根据N120动探试验,卵石层密实度一般可分为松散、稍密、中密三个亚层。西藏自治区成都老干部休养基地(5号地块)勘察深度范围内地层按时代、成因及岩土特性自上而下划分为:第四系人工填土(Q4m),第四系中下更新统冰水堆积层(Q1+2g)黏土、粉质黏土、含卵石粉质黏土、粉砂、中砂、卵石,白垩系上统灌口组(K2g)泥岩。其中,杂填土主要由混凝土块、碎砖块等建筑垃圾组成,含少量黏性土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硬块含量约10%~70%不等,堆积时间1~5年不等。填土来源为原有居民建筑拆除堆填,堆填方式为机械堆填,无序碾压,均匀性较差,无湿陷性,压缩性较高。该层在场地部分地段分布,层厚0.50m5.50m:粉砂以黏粒、长石、石英颗粒为主,含少量云母粉和暗色矿物,局部混有少量卵石及圆砾。该层在场地内部分地段分布,埋深2.40m一9.80m,标高483.51m一488.25m,层厚0.50m~1.50m。中砂以长石、石英、黏性土为主,局部混有少量卵石及圆砾,局部区域有一定的胶结。呈透镜状或层状分布于卵石层中,埋深4.60m~18.70m,标高470.96m~485.39m,层厚0.40m~2.70m;卵石主要以花岗岩、石英岩等组成,呈圆形,强~中等风化,个别呈全风化。一般粒径2cm~12cm,大者可达15cm以上,卵石含量约55%一70%,卵石层隙间充填以黏性土为主,局部呈团块状,局部充填少量砂砾。卵石层顶板埋深2.20m~11.00m,标高482.71m~487.26m。该层场地内均有分布。根据N120动探试验,卵石层密实度一般可分为松散、稍密、中密、密实四个亚层。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权属资料不存在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本次评估不涉及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评估资料完整。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本次评估不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无。
(七)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无。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且为在砂石放置地点直接交易的价格,特请评估报告使用人注意。
2本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价格。本报告未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公开市场假设等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其它披露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诉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置权受到限制的情况;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不存在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不存在借用、他人实际占有、留置、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

2.本次转让按标的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其中标的1、2、4的交易文件记载的砂石估算方量是出让方委托第三方勘测单位依据本项目地勘报告和施工图估算的方量,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由于该项目地下砂石尚未开挖或者尚未完全开挖,故该项目地下砂石的开挖时间、砂石数量、砂石种类、砂石质量、含泥量、含杂量、开挖堆放状态等各种情况均可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受让方应通过自行踏勘现场,或是向政府部门、项目单位查阅、了解该项目地勘复核报告(若有)等方式初步了解了地下砂石资源情况。因此,受让方应对上述不确定性应作充分的了解、评估、预判,对其存在的风险予以充分的认可并接受。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挖时间,砂石种类、接受砂石方量、砂石质量、含泥量、含杂量、开挖堆放状态等任一情况为由向出让方提出异议、拒绝接受或是要求补偿或赔偿等,否则视为违约;其中标的3本次转让按标的砂石已从地下挖掘出来,堆放于各个子项目所在范围内,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转让方对标的品质、方量及其他状况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交易结果和成交价格,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或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

3.砂石挂牌价及成交价均为含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成交价格不做调整,结算完成后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为120秒/轮。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5.项目成交后,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的20%在《砂石处置协议》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剩余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为部分成交价款。

6.《砂石处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剩余成交价款划转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中标的1、2、4成交价款=成交单价*项目估算方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转给转让方。若受让方未按时将成交价款划转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

7.在表土清理完毕并签订《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后,受让方方可进场。自《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签订后在约定时间内(详见附件资产明细表),受让方须完成全部砂石的转运。

8.受让方需在进场前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满足环保、安全等的前提下,组织砂石装车、运输及卸载等(运输车辆须为《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内备案车辆),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受让方未按时清退,若经转让方催告并在转让方提出的宽限期内仍未完成转运,转让方有权协调区公安分局对受让方实施强制清退出场,受让方纳入转让方黑名单,且2年内不得再参与转让方的其他地下砂石交易项目。

10.其中标的1、2、4,项目开挖结束,经转、受双方完成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结算价款与成交价款的差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双方自行完成多退少补。

11.其中标的1、2、4特殊事项:
①当现场表土清运完毕,转让方组织各方书面确认砂石顶面方格网图后,由转让方委托第三方单位,结合书面确认的砂石顶面方格网图和施工图对砂石方量进行初步核算。对本次初步核算方量高于《砂石处置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估算报告估算方量部分,按成交单价计算差价款(增加方量*成交单价)。受让方应在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差价款。受让方未按期补足差价款的,应按《砂石处置协议》第五条承担违约责任。
②若遇设计变更等情形可能导致挖运方量增加的,则在挖运该增加部分砂石前,由转让方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可能增加部分进行估算。受让方应在收到转让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差额(按预估新增方量*成交单价)。受让方未按期补足差额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2.在受让方按《砂石处置协议》及项目公告(含附件)的规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支付成交价款;按时补缴价款差额,规范转运砂石;按时完成转运;未造成环境污染;未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未出现破坏、损毁设施、路面及其他违约违法违规等行为)履约保证金则无息退还受让方;若未完全履行全部义务,转让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垫付的款项,应收的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后,剩余部分无息退还受让方。

13.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需自行对接项目方(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砂石竞拍,即视为已与项目方达成一致意见,项目后续砂石挖运产生的与项目方的任何纠纷均与转让方无关。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非失信被执行人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标的名称 西藏自治区成都老干部休养基地4号地块、5号地块(一期)建设项目
项目编码 DSCQ2025A48C1366237 转让底价 20 元/立方米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5-10-10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挂牌截止日期 2025-10-15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信息

标的1:九江排水管网工程、粤浦科技东侧道路及九江公交首末站项目

1.项目砂石量:协议接管方量约20,501.48m³(协议接管方量为根据项目地勘报告计算方量,项目实际方量以实际测量为准)

2.现场查看联系人:张工18682755088

3.项目含3个子项目,本次为整体转让,地址、业主、施工单位如下表所示: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接管协议预估方量(m³)

业主单位

施工单位

九江排水管网工程

九江街道

19,727.51

成都空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化学西南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粤浦科技东侧道路

东升街道双巷社区

531.62

成都空港兴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牵头人)四川利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员)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公交首末站项目

九江街道鸿雁路与雁葫路交汇处

242.35

成都空港交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中化学西南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2:市民之家南侧、东侧道路工程及粤浦科技北侧道路项目

1.     项目砂石量:协议接管方量约2148.58m³(协议接管方量为根据项目地勘报告计算方量,项目实际方量以实际测量为准)

2.     现场查看联系人:张工18682755088

3.     项目含2个子项目,本次为整体转让,地址、业主、施工单位如下表所示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接管协议预估方量(m³)

业主单位

施工单位

市民之家南侧、东侧道路工程

东升街道花园社区航鹰路南侧。

1106.42

成都双流瑞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

粤浦科技北侧道路

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

1042.16

成都空港兴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牵头人)四川众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员)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3:线性管网项目现场堆放砂石第四批次

1.     项目砂石实测方量:25,907.25m³

2.     现场查看联系人:张工18682755088

3.     项目含5个子项目,本次为整体转让,地址、业主、施工单位如下表所示: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实测方量(m³)

业主单位

施工单位

航港路、星空路三四段等道路改建提升工程

双流区东升街道

17606.44

成都空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牵头人)中化学西南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成员)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10kV双江变电站配套110kV进线电缆通道工程KA段剩余堆放砂石

九江街道石牛社区

7062.94

成都空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九江未来公园社区草金路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起于星空路与草金路交叉口,止于江安河与草金路交叉口

841.88

成都空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东升城区排水管网工程

双流区东升街道

354.77

成都空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燃灯社区改建更新工程

成都市双流区彭镇

41.22

成都空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空港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标的4;西藏自治区成都老干部休养基地4号地块、5号地块(一期)建设项目

1.项目地址:天府新区双流片区,位于协和大道西侧、温家山路南侧、牧华路南北侧、荷韵北路北侧、荣府二路东侧,

2.项目砂石量:协议接管方量约39,547.96 m³(协议接管方量为根据项目地勘报告计算方量,项目实际方量以实际测量为准)

3.项目业主: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施工单位: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现场查看联系人:陈工13540163779


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为120/轮。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标的信息
详见《资产明细表》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资产处置方简况
资产处置方基本情况 资产处置方名称 成都空港兴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资产处置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6MA6AP1KW58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20 元/立方米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订《砂石处置协议》。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砂石处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其中标的1、2、4成交价款=成交单价*项目估算方量)。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非失信被执行人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标的1: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无。
(二)权属资料等评估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无。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利用专家工作报告及相关报告的情况
评估人员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勘察,由于该项目地下砂石尚未完全开挖,现场勘查仅限于外观及开挖的坑洞部分,对于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的部分,我们引用了委托方提供的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九江公交站首末站项目岩土工
程勘察报告》、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粤浦科技东侧道路工程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九江排水管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粤浦科技东侧道路工程、九江公交首末站项目及九江排水管网工程地勘复核报告》,报告中载明了项目场地地层结构中包含了粉质黏土、素填土、卵石、中砂等。
(五)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无。
(六)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无。
(七)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与评估对象关系
本资产报告评估结果没有考虑担保、租赁或有负债因素、快速变现等特殊的交易方式,以及可能发生的抵押到期清偿、权利转移等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八)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事项
评估基准日后、使用有效期以内,若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之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重量等方面与评估基准日时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导致本评估结论发生重大变化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九)本次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十)未考虑资产处置相关税费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本次评估未考虑资产处置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对评估对象交易所涉及到的所有税费,在评估目的实现时,应由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据实征收,并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承担,具体税额在本次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作考虑。在评估目的实现时,所有税费应以主管税务部门核定数字为准。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关注交易税费的影响。
(十一)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本次公开出售资产采用挂网交易的方式,成交金额为一般为含税价,故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税率13%)。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注意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二)关于评估结论的说明
本次评估为单价类评估,即评估单位砂石的市场价值,评估单价内涵为砂石每立方单价。

标的2:
1.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承诺函,确定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不存在产权瑕疵。
2.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评估人员对砂石品质判断参考《市民之家南侧、东侧道路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粤浦科技北侧道路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阶段)、《市民之家南侧、东侧道路工程及粤浦科技北侧道路地勘复核报告》,及我司勘查人员于2025年9月19日对估价对象进行了现场查勘,我们对勘查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责任,但我们对估价对象的勘查仅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况,对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提示报告使用人注意。
3.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根据委托人的承诺,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不涉及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4.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根据委托人的承诺,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不涉及担保、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5.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经委托人承诺,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出具日,不存在其他影响评估前提和评估结论而需要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的重大事项。
6.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经委托人承诺,确定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不会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报告结论为委托方处置资产的参考依据。本评估结论包含4.5%的资源税及13%的增值税,未考虑评估增减值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2)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处置时可实现价格的保证。委托人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应当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本报告结论。建议报告使用者在参考本报告结论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经济活动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行合理决策及变动。
(3)本次转让按标的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由于该项目地下砂石尚未开挖或者尚未完全开挖,故该项目地下砂石的开挖时间、砂石数量、砂石种类、砂石质量、含泥量、含杂量、开挖堆放状态等各种情况均可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受让方应通过自行踏勘现场,或是向政府部门、项目单位查阅、了解该项目有关报告等方式初步了解了地下砂石资源情况。

标的3: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情况
中建材西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25年9月出具的线性管网项目现场堆放砂石第四批次《砂石资源方量实测报告》。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截至报告出具日,尚未发现其他存在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截止本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无评估程序受限制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截止本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未发现其他主要评估资料不完整及未提供的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评估专业人员尚未发现委托评估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资料,尚未发现被评估单位存在抵押、质押x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本次评估未考虑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委托评估范围以外的可能存在的权益或义务,如或有收益、或有(账外)资产及或有负债。
(七)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评估专业人员未发现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重要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未发现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在满足价值定义、评估假设及限制条件、且对应于本报告评估目的的市场参考价值,不应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未来可实现价值的保证。
2、我们已对本评估报告中的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实地查勘,本次评估数量以中建材西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25年9月出具的线性管网项目现场堆放砂石第四批次《砂石资源方量实测报告》为依据,如砂石数量发生变化,应另行委托评估,评估结论需作相应修改。
3、本评估报告仅作为砂石市场价值的参考依据,而不能取代交易各方进行实际交易价格的决定。本报告及其结论仅用于本报告设定的评估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限制使用条件以及特别事项说明。
4、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及介绍的情况影响评估结论,委托人须对其提供资料及介绍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5、本评估结果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和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评估费、拍卖费以及交易税费等财产处置费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及评估中遵循的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6、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值的保证。
7、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的含增值税市场价值。
8、本次评估的砂石无砂石比、含泥量等检测指标,评估结论以砂石符合市场流通标准为前提进行评估,为对外处置的底价。
9、本次评估价值为资产整体处置价值,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10、本次评估砂石的装车费、运输费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11、对于评估中可能存在的影响评估结果的其他事项,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在进行评估时未作特别说明,在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标的4: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次评估引用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西藏自治区成都老干部休养基地(4号地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西藏自治区成都老干部休养基地(5号地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西藏自治区成都老干部休养基地4号地块、5号地块(一期)建设项目(地勘复核报告)》,西藏自治区成都老干部休养基地(4号地块)勘察深度范围内地层按时代、成因及岩土特性自上而下划分为:第四系人工填土(Q4l),第四系中下更新统冰水堆积层(Q1+2g)黏土、粉质黏土、含卵石粉质黏土、中砂、卵石。其中,杂填土主要由混凝土块、碎砖块等建筑垃圾组成,含少量黏性土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硬块含量约10%70%不等,堆积时间1~5年不等。填土来源为原有居民建筑拆除堆填,堆填方式为机械堆填,无序碾压,均匀性较差,无湿陷性,压缩性较高,层厚2.20~2.80m:黏土含氧化铁、云母片、少量铁锰质及灰白色高岭土条带等,局部可见少量钙质结核,该层场地内普遍分布,埋深1.10m~5.50m,标高486.83m~497.27m,层厚0.70m一7.00m:中砂以长石、石英、黏性土为主,局部混有少量卵石及圆砾,局部区域有一定的胶结。呈透镜状或层状分布于卵石层中,埋深9.80m~15.40m,标高481.38m~485.88m,层厚0.40m~1.90m:卵石主要以花岗岩、石英岩等组成,呈圆形,强一中等风化,个别呈全风化。一般粒径2cm~12cm,大者可达15cm以上,卵石含量约55%一70%,卵石层隙间充填以黏性土为主,局部呈团块状,局部充填少量砂砾,该层场地内均有分布。根据N120动探试验,卵石层密实度一般可分为松散、稍密、中密三个亚层。西藏自治区成都老干部休养基地(5号地块)勘察深度范围内地层按时代、成因及岩土特性自上而下划分为:第四系人工填土(Q4m),第四系中下更新统冰水堆积层(Q1+2g)黏土、粉质黏土、含卵石粉质黏土、粉砂、中砂、卵石,白垩系上统灌口组(K2g)泥岩。其中,杂填土主要由混凝土块、碎砖块等建筑垃圾组成,含少量黏性土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硬块含量约10%~70%不等,堆积时间1~5年不等。填土来源为原有居民建筑拆除堆填,堆填方式为机械堆填,无序碾压,均匀性较差,无湿陷性,压缩性较高。该层在场地部分地段分布,层厚0.50m5.50m:粉砂以黏粒、长石、石英颗粒为主,含少量云母粉和暗色矿物,局部混有少量卵石及圆砾。该层在场地内部分地段分布,埋深2.40m一9.80m,标高483.51m一488.25m,层厚0.50m~1.50m。中砂以长石、石英、黏性土为主,局部混有少量卵石及圆砾,局部区域有一定的胶结。呈透镜状或层状分布于卵石层中,埋深4.60m~18.70m,标高470.96m~485.39m,层厚0.40m~2.70m;卵石主要以花岗岩、石英岩等组成,呈圆形,强~中等风化,个别呈全风化。一般粒径2cm~12cm,大者可达15cm以上,卵石含量约55%一70%,卵石层隙间充填以黏性土为主,局部呈团块状,局部充填少量砂砾。卵石层顶板埋深2.20m~11.00m,标高482.71m~487.26m。该层场地内均有分布。根据N120动探试验,卵石层密实度一般可分为松散、稍密、中密、密实四个亚层。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权属资料不存在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本次评估不涉及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评估资料完整。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本次评估不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无。
(七)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无。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且为在砂石放置地点直接交易的价格,特请评估报告使用人注意。
2本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价格。本报告未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公开市场假设等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其它披露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诉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置权受到限制的情况;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不存在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不存在借用、他人实际占有、留置、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

2.本次转让按标的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其中标的1、2、4的交易文件记载的砂石估算方量是出让方委托第三方勘测单位依据本项目地勘报告和施工图估算的方量,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由于该项目地下砂石尚未开挖或者尚未完全开挖,故该项目地下砂石的开挖时间、砂石数量、砂石种类、砂石质量、含泥量、含杂量、开挖堆放状态等各种情况均可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受让方应通过自行踏勘现场,或是向政府部门、项目单位查阅、了解该项目地勘复核报告(若有)等方式初步了解了地下砂石资源情况。因此,受让方应对上述不确定性应作充分的了解、评估、预判,对其存在的风险予以充分的认可并接受。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挖时间,砂石种类、接受砂石方量、砂石质量、含泥量、含杂量、开挖堆放状态等任一情况为由向出让方提出异议、拒绝接受或是要求补偿或赔偿等,否则视为违约;其中标的3本次转让按标的砂石已从地下挖掘出来,堆放于各个子项目所在范围内,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转让方对标的品质、方量及其他状况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交易结果和成交价格,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或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

3.砂石挂牌价及成交价均为含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成交价格不做调整,结算完成后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为120秒/轮。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5.项目成交后,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的20%在《砂石处置协议》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剩余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为部分成交价款。

6.《砂石处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剩余成交价款划转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中标的1、2、4成交价款=成交单价*项目估算方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转给转让方。若受让方未按时将成交价款划转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

7.在表土清理完毕并签订《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后,受让方方可进场。自《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签订后在约定时间内(详见附件资产明细表),受让方须完成全部砂石的转运。

8.受让方需在进场前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满足环保、安全等的前提下,组织砂石装车、运输及卸载等(运输车辆须为《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内备案车辆),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受让方未按时清退,若经转让方催告并在转让方提出的宽限期内仍未完成转运,转让方有权协调区公安分局对受让方实施强制清退出场,受让方纳入转让方黑名单,且2年内不得再参与转让方的其他地下砂石交易项目。

10.其中标的1、2、4,项目开挖结束,经转、受双方完成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结算价款与成交价款的差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双方自行完成多退少补。

11.其中标的1、2、4特殊事项:
①当现场表土清运完毕,转让方组织各方书面确认砂石顶面方格网图后,由转让方委托第三方单位,结合书面确认的砂石顶面方格网图和施工图对砂石方量进行初步核算。对本次初步核算方量高于《砂石处置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估算报告估算方量部分,按成交单价计算差价款(增加方量*成交单价)。受让方应在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差价款。受让方未按期补足差价款的,应按《砂石处置协议》第五条承担违约责任。
②若遇设计变更等情形可能导致挖运方量增加的,则在挖运该增加部分砂石前,由转让方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可能增加部分进行估算。受让方应在收到转让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差额(按预估新增方量*成交单价)。受让方未按期补足差额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2.在受让方按《砂石处置协议》及项目公告(含附件)的规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支付成交价款;按时补缴价款差额,规范转运砂石;按时完成转运;未造成环境污染;未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未出现破坏、损毁设施、路面及其他违约违法违规等行为)履约保证金则无息退还受让方;若未完全履行全部义务,转让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垫付的款项,应收的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后,剩余部分无息退还受让方。

13.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需自行对接项目方(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砂石竞拍,即视为已与项目方达成一致意见,项目后续砂石挖运产生的与项目方的任何纠纷均与转让方无关。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39.54796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5-10-15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西南联交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的20%在签署《砂石处置协议》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剩余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中选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资产明细表.pdf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砂石处置协议及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样本.pdf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标的点位图.pdf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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