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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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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南宁市邕宁区新福路22号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394项设备,权属南宁市八鲤建材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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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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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物场地内现存有生产设备(具体清单详询出租方),承租方已充分知悉并接受此现状。出租方享有《租赁合同》签约之日起计3个月的设备搬离宽限期,在此期限内,承租方对此批设备的存放、保管及搬离作业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
2、宽限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这3个月内出租方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超过3个月出租方仍不能移交租赁标的的,承租方自愿选择下列其一处理方式:
(1)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将承租方已实际缴纳的履约担保金(不计息)退还承租方,双方不承担任何解除合同违约责任。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实际交付给承租方使用的场地、房屋面积,结合承租方实际使用期限,向出租方足额支付对应租金。
(2)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原约定的租赁起租日期相应顺延。租赁标的全面交付之日即为租赁起租日,出租方在完成租赁标的移交前,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标的物内存在排水堵塞、多处屋顶漏水等问题,需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修复和整改。
4、该标的物所产生的水电费由承租方承担。
5、租赁期限:3-5年(具体期限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6、租赁期内,如租期为三年,则租金无递增;如租期超过三年,则自第四年起,每年租金按上一年度租金标准递增5%,后续年度以此类推。租期自场地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
7、租金及缴纳方式:租金按照先缴租后使用的原则,以季度为一期进行交纳,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支付第一期租金,并应于每一期租金到期前的15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下期租金。
8、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所拖欠租金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不全额缴纳完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房屋,承租方应当按出租方要求恢复原状并返还出租方房屋,出现上述情形的,出租方有权继续追缴承租方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并不予退回履约保证金。
9、免租期:涉及重大装修的承租方,需进行重大装修的承租方,可在合同签订前向出租方申请装修免租期,最长不超过30天。具体免租期限及条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合同为准。
10、若因承租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承租方应按合同首年月租金标准补缴免租期全部租金。
11、装修免租期间仅免除租金,合同生效日起资产投入经营涉及的相关杂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费、水电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租赁期内,无论何种情况,应缴租金均以元为单位进行结算,角、分按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出租方按取整后的整数金额收缴。
13、经营范围:承租方须将租赁标的物用于办公、生产经营等合法用途,并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南宁市相关行业政策及规范要求。承租方承诺不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传销等非法活动,亦不从事废旧品回收业务或危险品类物资的仓储与经营。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全部证照,出租方仅可协助提供场地使用证明。如承租方违反本条任何内容,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4、承租方签订《房屋移交确认书》即视为出租方已完成租赁标的物的交付。自交付完成之日起,租赁标的物的风险由承租方承担。
15、租赁标的按现状出租,竞租企业须实地查看标的,并向标的管理方了解标的现状并签订《标的物现状确认书》,竞租企业一经办理竞租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企业自行承担,竞租企业成交后对标的状况存在任何异议均不能作为拒绝履约的理由,出租方有权不予退回竞租保证金做为违约补偿。
以下事项请竞租企业知悉,但出租方不承诺仅存在以下问题,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一经报名默认竞租企业已知晓并认可所有披露信息及合同约定条款:
16、安全管理
(1)标的物范围内的一切硬件设施包括房屋、围墙、地面由承租方自行维护维修。承租方承租标的物后的消防安全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他相关问题由承租方根据经营实际需要自行安装改造、维修,并通过应急管理部门等单位验收合格。在合同期内上述设施设备由承租方自行维护,保证合法合规安全使用。
(2)标的建筑内包含合计394项机器设备、办公设备、通用设备等资产。承租方自行权衡特种设施设备的维护及使用,合同期内由承租方自行自费聘请有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维护,自行负责特种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合同期结束后需确保该特种设备仍可正常运行。如需加装特种设备,由承租方自行报装维护。
17、承租方必须按南宁市相关行业规范开展经营,场地移交后由承租方自行对标的物进行物业管理。
18、标的物装修施工需严格遵守《南宁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自行办理报建手续,并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施工报送材料需报出租方留存备案,并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出具装饰装修承诺书方可开工。否则造成的一切纠纷及后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担。
19、如需重新规划场地及建筑使用,不能在未经出租方允许的情况下私下进行推倒建筑改造施工或改变房屋结构;需向出租方书面提交完整施工方案及经营计划,取得出租方同意,并在出租方的监管下合法施工。
20、承租方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并将证照复印件交由出租方备案。若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拿到经营所需相关证照而导致无法正常经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1、租赁期内,该标的物不允许转租。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或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变相转租、分租。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负违约责任。
22、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城市规划、政府拆迁等建设需要导致房屋被征收,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关于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约定如下:停产停业补偿费、房屋产权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归出租方所有;房屋装饰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按政府征收补偿标准计算的装饰装修补偿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平摊折算,承租方未使用年限对应的补偿归承租方所有,已使用年限对应的补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在交付房屋时已存在的附着装修,其补偿全部归出租方所有。以上内容,最终以双方正式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23、如因合同到期、房屋征收或承租方提前提出终止合同等任何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的所有投入(含装修、地上建筑物等)
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空调、家电等可移动物品),承租方可自行拆除取回,但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方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及构筑物(如消防系统、水电系统改造、加装特种设备、固定装修等),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予任何补偿。
24、除上述披露的问题外,出租方按现状移交标的物,承租方接受标的物后,须对标的物的合法、安全经营负全责。
25、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由出租方管理办开具《标的物现状确认书》,意向承租方也需在《标的物现状确认书》上盖章(需为出租方管理办盖有公章的原件,自行复印无效),在报名时上传《标的物现状确认书》。现场查看标的出租方联系方式:陆先生:13977150119。
26、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
1.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2.依法依规在中国境内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无税务部门欠税的不良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记录,没有被列入企业失信黑名单《以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打印的企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作为审核材料。
3.意向竞租企业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意向竞租企业”必须是企业名称的全称,未填写企业全称或只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均不符合报名填写规范,不具备竞租资格。
4.意向竞租企业及其股东成员、高管与出租方5年内曾经或仍存在法律诉讼纠纷、有拖欠租金、水电费等违约记录或被纳入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的黑名单亦不具备竞租资格。
5.本次竞租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参加。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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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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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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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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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邕宁区新福路22号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394项设备整体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6-428) |
| 标的名称 | 南宁市邕宁区新福路22号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394项设备整体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6-4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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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DFAA1427727 | 挂牌价格 | 215,000 元/月 | ||||
| 价格说明 | 月租金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5-07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5-19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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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信息 |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南宁市邕宁区新福路22号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394项设备,权属南宁市八鲤建材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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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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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215,000 元/月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的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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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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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承租方成交后签订租赁合同前一次性交纳90万元履约保证金(含水电押金)。若水电月度实际使用量连续两个月均超过20万元,将根据日常实际使用均量追加水电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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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2.依法依规在中国境内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无税务部门欠税的不良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记录,没有被列入企业失信黑名单《以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打印的企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作为审核材料。
3.意向竞租企业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意向竞租企业”必须是企业名称的全称,未填写企业全称或只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均不符合报名填写规范,不具备竞租资格。
4.意向竞租企业及其股东成员、高管与出租方5年内曾经或仍存在法律诉讼纠纷、有拖欠租金、水电费等违约记录或被纳入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的黑名单亦不具备竞租资格。
5.本次竞租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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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3.标的物现状确认书(由出租方盖章确认);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无税务部门欠税的不良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记录,没有被列入企业失信黑名单证明;
5.意向竞租企业及其股东成员、高管与出租方5年内不存在法律诉讼纠纷、未有拖欠租金、水电费等违约记录且未被纳入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的黑名单及无税务部门欠税的不良记录(承诺书);
6.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7.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标的物现状确认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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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物场地内现存有生产设备(具体清单详询出租方),承租方已充分知悉并接受此现状。出租方享有《租赁合同》签约之日起计3个月的设备搬离宽限期,在此期限内,承租方对此批设备的存放、保管及搬离作业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
2、宽限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这3个月内出租方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超过3个月出租方仍不能移交租赁标的的,承租方自愿选择下列其一处理方式:
(1)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将承租方已实际缴纳的履约担保金(不计息)退还承租方,双方不承担任何解除合同违约责任。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实际交付给承租方使用的场地、房屋面积,结合承租方实际使用期限,向出租方足额支付对应租金。
(2)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原约定的租赁起租日期相应顺延。租赁标的全面交付之日即为租赁起租日,出租方在完成租赁标的移交前,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标的物内存在排水堵塞、多处屋顶漏水等问题,需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修复和整改。
4、该标的物所产生的水电费由承租方承担。
5、租赁期限:3-5年(具体期限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6、租赁期内,如租期为三年,则租金无递增;如租期超过三年,则自第四年起,每年租金按上一年度租金标准递增5%,后续年度以此类推。租期自场地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
7、租金及缴纳方式:租金按照先缴租后使用的原则,以季度为一期进行交纳,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支付第一期租金,并应于每一期租金到期前的15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下期租金。
8、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所拖欠租金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不全额缴纳完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房屋,承租方应当按出租方要求恢复原状并返还出租方房屋,出现上述情形的,出租方有权继续追缴承租方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并不予退回履约保证金。
9、免租期:涉及重大装修的承租方,需进行重大装修的承租方,可在合同签订前向出租方申请装修免租期,最长不超过30天。具体免租期限及条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合同为准。
10、若因承租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承租方应按合同首年月租金标准补缴免租期全部租金。
11、装修免租期间仅免除租金,合同生效日起资产投入经营涉及的相关杂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费、水电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租赁期内,无论何种情况,应缴租金均以元为单位进行结算,角、分按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出租方按取整后的整数金额收缴。
13、经营范围:承租方须将租赁标的物用于办公、生产经营等合法用途,并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南宁市相关行业政策及规范要求。承租方承诺不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传销等非法活动,亦不从事废旧品回收业务或危险品类物资的仓储与经营。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全部证照,出租方仅可协助提供场地使用证明。如承租方违反本条任何内容,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4、承租方签订《房屋移交确认书》即视为出租方已完成租赁标的物的交付。自交付完成之日起,租赁标的物的风险由承租方承担。
15、租赁标的按现状出租,竞租企业须实地查看标的,并向标的管理方了解标的现状并签订《标的物现状确认书》,竞租企业一经办理竞租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企业自行承担,竞租企业成交后对标的状况存在任何异议均不能作为拒绝履约的理由,出租方有权不予退回竞租保证金做为违约补偿。
以下事项请竞租企业知悉,但出租方不承诺仅存在以下问题,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一经报名默认竞租企业已知晓并认可所有披露信息及合同约定条款:
16、安全管理
(1)标的物范围内的一切硬件设施包括房屋、围墙、地面由承租方自行维护维修。承租方承租标的物后的消防安全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他相关问题由承租方根据经营实际需要自行安装改造、维修,并通过应急管理部门等单位验收合格。在合同期内上述设施设备由承租方自行维护,保证合法合规安全使用。
(2)标的建筑内包含合计394项机器设备、办公设备、通用设备等资产。承租方自行权衡特种设施设备的维护及使用,合同期内由承租方自行自费聘请有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维护,自行负责特种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合同期结束后需确保该特种设备仍可正常运行。如需加装特种设备,由承租方自行报装维护。
17、承租方必须按南宁市相关行业规范开展经营,场地移交后由承租方自行对标的物进行物业管理。
18、标的物装修施工需严格遵守《南宁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自行办理报建手续,并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施工报送材料需报出租方留存备案,并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出具装饰装修承诺书方可开工。否则造成的一切纠纷及后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担。
19、如需重新规划场地及建筑使用,不能在未经出租方允许的情况下私下进行推倒建筑改造施工或改变房屋结构;需向出租方书面提交完整施工方案及经营计划,取得出租方同意,并在出租方的监管下合法施工。
20、承租方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并将证照复印件交由出租方备案。若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拿到经营所需相关证照而导致无法正常经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1、租赁期内,该标的物不允许转租。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或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变相转租、分租。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负违约责任。
22、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城市规划、政府拆迁等建设需要导致房屋被征收,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关于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约定如下:停产停业补偿费、房屋产权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归出租方所有;房屋装饰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按政府征收补偿标准计算的装饰装修补偿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平摊折算,承租方未使用年限对应的补偿归承租方所有,已使用年限对应的补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在交付房屋时已存在的附着装修,其补偿全部归出租方所有。以上内容,最终以双方正式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23、如因合同到期、房屋征收或承租方提前提出终止合同等任何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的所有投入(含装修、地上建筑物等)
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空调、家电等可移动物品),承租方可自行拆除取回,但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方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及构筑物(如消防系统、水电系统改造、加装特种设备、固定装修等),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予任何补偿。
24、除上述披露的问题外,出租方按现状移交标的物,承租方接受标的物后,须对标的物的合法、安全经营负全责。
25、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由出租方管理办开具《标的物现状确认书》,意向承租方也需在《标的物现状确认书》上盖章(需为出租方管理办盖有公章的原件,自行复印无效),在报名时上传《标的物现状确认书》。现场查看标的出租方联系方式:陆先生:13977150119。
26、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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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限 |
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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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 13989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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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单位 |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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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5-19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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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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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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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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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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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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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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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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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 | 竞买号 | 报价金额 | 报价时间 | |
| 有效 无效 | {{param.nickName}}(您自己) | {{record.nickN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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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行使优先权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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