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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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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查看联系人:覃女士 联系电话:0891-6600210 本次公开转让车辆系拉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行驶年限约15年,该车辆于2010年12月28日上牌,距评估基准日已行驶75721公里,目前车辆因停放时间较长,电瓶无电,车辆外观、内饰一般,目前停放于拉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院内,车辆保险已到期。 本次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本次交易仅包括车辆,不包括车牌。其余详见《汽车转让资产明细表》、《汽车交易合同样本》等。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需自行查看转让车辆车况,并与转让方签订《车辆查看确认书》后方可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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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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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查询。
1、查询方式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备查。
2、查询条件
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备查。
二、本次公开转让车辆系拉萨市某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行驶年限约15年,该车辆于2010年12月28日上牌,距评估基准日已行驶75721公里,目前车辆因停放时间较长,电瓶无电,车辆外观、内饰一般,目前停放于拉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院内,已办理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但交强险于2025年11月8日已过期。
三、在签订《汽车交易合同》之前上述车辆的所有交通违章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均由转让方负责和承担(年检和交强险除外)。
四、办理转让车辆过户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税费、牌照工本费、过户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和承担。
五、此次公开挂牌的车辆为拉萨市某行政事业单位向拉萨市级公物仓上缴的公务用车,转让方作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权对闲置公务用车进行处置。此次公开挂牌的车辆权属登记方仍在该某单位,需由受让方与该某单位办理过户手续,并由转让方通知该某单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七、本次转让车辆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车辆按现场展示的状况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八、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行驶公里数、排放标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经现场查看确认后,意向受让方同转让方签署《车辆查看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九、车辆过户时涉及的任何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予以协助配合受让方完成车辆过户。车辆过户前的违章由转让方负责解决,车辆过户后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章、保险、年检等所有车辆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十、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前上述车辆的所有交通违章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均由转让方负责和承担(除年检和交强险外)。办理转让车辆过户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税费、牌照工本费、过户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和承担,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十一、由于本次转让标的在处置审批及挂牌期间,可能存在年检、交强险即将或者已经过期的情形,受让方应自行查询了解相关的规定,报名即视为认可以上情形,且自愿承担年检、交强险更新相关费用,且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转让方承诺配合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
十二、如果受让方虽已提车,但尚有交易合同约定的款项没有付清,转让方仍对[合同车辆]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且受让方不得将[合同车辆)以任何方式用于抵押或其它债权担保。若受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方据此有权解除[交易合同],收回[合同车辆]并向受让方收取车辆使用费。
十三、未支付完车辆全款期间,任一汽车出现需要保养和维修等问题时,维修厂家、费用等问题由受让方进行负责,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款项的义务不因此受任何影响。
十四、因所购汽车造成受让方及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使转让方遭受任何损失,则受让方应于接到转让方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赔偿。
十五、在受让方未支付完所有款项前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转租任一车辆,不得以所购物件使用权投资入股;不得在任一汽车上设置任何担保物权,或进行其他任何侵害转让方所有权的行为。
十六、由于车辆停放一定时间可能存在的车胎漏气、油料不足和电瓶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等现象,竞买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十七、转让方、承让方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交接。并在获得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十八、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车辆明细表》。
十九、本次项目公开的《车辆明细表》内如车辆公里数等部分信息,是基于评估基准日当天的数据信息,部分车辆数据信息可能存在差异,《车辆明细表》仅供参考,意向受让应当以报名前对车辆现场查看后的数据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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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2、意向受让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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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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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一辆公车对外公开转让 |
| 标的名称 | 拉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一辆公车对外公开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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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59B2A1385349 | 挂牌价格 | 0.47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此次公开挂牌的车辆为拉萨市某行政事业单位向拉萨市级公物仓上缴的公务用车,行驶年限约15年,该车辆于2010年12月28日上牌,距评估基准日已行驶75721公里,目前车辆因停放时间较长,电瓶无电,车辆外观、内饰一般,目前停放于拉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院内,已办理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但交强险于2025年11月8日已过期。转让方作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权对闲置公务用车进行处置。此次公开挂牌的车辆权属登记方仍在该某单位,需由受让方与该某单位办理过户手续,并由转让方通知该某单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本次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本次交易仅包括车辆,不包括车牌。其余详见《汽车转让资产明细表》、《汽车交易合同样本》等。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12-08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12-19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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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信息 |
标的查看联系人:覃女士 联系电话:0891-6600210 本次公开转让车辆系拉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行驶年限约15年,该车辆于2010年12月28日上牌,距评估基准日已行驶75721公里,目前车辆因停放时间较长,电瓶无电,车辆外观、内饰一般,目前停放于拉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院内,车辆保险已到期。 本次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本次交易仅包括车辆,不包括车牌。其余详见《汽车转让资产明细表》、《汽车交易合同样本》等。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需自行查看转让车辆车况,并与转让方签订《车辆查看确认书》后方可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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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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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0.47 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价款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从受让方支付的报名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自动转为交易价款,如保证金不足扣除服务费则补充至足额,如有多余部分,则将多余部分抵扣交易价款。受让方必须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全部交易价款转至西藏产权交易中心账户。(账户名称: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 账号:7010 2010 01000 95687)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在确认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后,自转让方提供《西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且已支付完毕转让方服务费费用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缴纳至国库。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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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2、意向受让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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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查询。
1、查询方式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备查。
2、查询条件
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备查。
二、本次公开转让车辆系拉萨市某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行驶年限约15年,该车辆于2010年12月28日上牌,距评估基准日已行驶75721公里,目前车辆因停放时间较长,电瓶无电,车辆外观、内饰一般,目前停放于拉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院内,已办理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但交强险于2025年11月8日已过期。
三、在签订《汽车交易合同》之前上述车辆的所有交通违章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均由转让方负责和承担(年检和交强险除外)。
四、办理转让车辆过户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税费、牌照工本费、过户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和承担。
五、此次公开挂牌的车辆为拉萨市某行政事业单位向拉萨市级公物仓上缴的公务用车,转让方作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权对闲置公务用车进行处置。此次公开挂牌的车辆权属登记方仍在该某单位,需由受让方与该某单位办理过户手续,并由转让方通知该某单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七、本次转让车辆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车辆按现场展示的状况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八、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行驶公里数、排放标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经现场查看确认后,意向受让方同转让方签署《车辆查看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九、车辆过户时涉及的任何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予以协助配合受让方完成车辆过户。车辆过户前的违章由转让方负责解决,车辆过户后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章、保险、年检等所有车辆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十、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前上述车辆的所有交通违章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均由转让方负责和承担(除年检和交强险外)。办理转让车辆过户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税费、牌照工本费、过户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和承担,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十一、由于本次转让标的在处置审批及挂牌期间,可能存在年检、交强险即将或者已经过期的情形,受让方应自行查询了解相关的规定,报名即视为认可以上情形,且自愿承担年检、交强险更新相关费用,且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转让方承诺配合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
十二、如果受让方虽已提车,但尚有交易合同约定的款项没有付清,转让方仍对[合同车辆]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且受让方不得将[合同车辆)以任何方式用于抵押或其它债权担保。若受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方据此有权解除[交易合同],收回[合同车辆]并向受让方收取车辆使用费。
十三、未支付完车辆全款期间,任一汽车出现需要保养和维修等问题时,维修厂家、费用等问题由受让方进行负责,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款项的义务不因此受任何影响。
十四、因所购汽车造成受让方及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使转让方遭受任何损失,则受让方应于接到转让方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赔偿。
十五、在受让方未支付完所有款项前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转租任一车辆,不得以所购物件使用权投资入股;不得在任一汽车上设置任何担保物权,或进行其他任何侵害转让方所有权的行为。
十六、由于车辆停放一定时间可能存在的车胎漏气、油料不足和电瓶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等现象,竞买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十七、转让方、承让方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交接。并在获得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十八、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车辆明细表》。
十九、本次项目公开的《车辆明细表》内如车辆公里数等部分信息,是基于评估基准日当天的数据信息,部分车辆数据信息可能存在差异,《车辆明细表》仅供参考,意向受让应当以报名前对车辆现场查看后的数据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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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0.1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12-19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中心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中心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中心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中心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中心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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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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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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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 —— | |||||||||||||
| 状态 | 竞买号 | 报价金额 | 报价时间 | |
| 有效 无效 | {{param.nickName}}(您自己) | {{record.nickN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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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行使优先权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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