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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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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南宁市清厢茅桥路立交桥底(闲置场地)等4处桥梁桥下空间,整体招租。分别为:清厢茅桥路立交桥底(闲置场地)、清厢快速葛村路立交桥桥底、西明大桥南引桥、厢竹立交桥南北两侧桥底(闲置场地),部分场地未硬化,标的位于南宁市城区桥梁桥下空间,参考面积总计约12197.00㎡。以上标的场地均未办理产权登记,现由南宁轨道资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出租用途:商业配套、便民市集、运动健身、停车充电、智慧物流配套等多元化项目,同时满足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南宁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南政园规〔2023〕3 号)要求。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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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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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按现状招租,不包括场地内的设备及设施,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标的、标的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租赁期限:9年,第一、二年租金不变,自第三年起逐年递增3%。
3.租赁期满后或合同解除、终止时对租赁场地装饰装修、设备等的处理方式:承租方根据出租方的函告要求归还租赁场地,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拆除相关装饰装修,如有违约行为,保证金不予退还。
4.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南宁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南政园规〔2023〕3 号)规定,不得在桥下空间从事下列活动:生产、储存、销售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进行影响桥梁安全的生产、经营、生活居住及明火作业;损坏、骑压或占用地下管线、消防及绿化设施;擅自改变使用用途、转让转租;爆破、取土及其他危害桥梁结构安全与公共安全的行为。
5.与违约责任相关的内容:
(1)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逾期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原日租金的100%按日向出租方支付场地占用费,超过30日的,自第31日起,每逾期一日,按前述日租金标准的130%支付,直至搬迁完止;若逾期超过30天,视为承租方抛弃租赁场地的所有财产,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收回租赁场地。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聘请人员搬运的费用、保管费、清洁费等)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租方还应赔偿由此导致出租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告费等)。
(2)因政府原因提前收回租赁物业,导致合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回收之日为租赁合同终止日期。
(3)在租赁期间,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
①出租方原因:在租赁期间,如非因承租方原因、不可抗力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出租方无故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租赁物业的,双方应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承租方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仅限于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进行鉴定,并经双方确认后由出租方负责赔偿,同时出租方应无息退回承租方剩余的租赁保证金及预付的未履行租期的租金,除此之外出租方无须对承租方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等)进行赔偿。
②承租方原因:承租方解除本合同而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符的,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租赁保证金全额金额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承租方已交的租赁保证金及预付的未履行租期的租金出租方不予退回。
6.对免租期的处理方式:在租赁期内,若因承租方原因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承租方需将已使用的免租期折算成租金支付给出租方。
7.承租方全面负责承租范围内施工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承租范围内所有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且承租方需购买租赁期内的相关保险。
8.退租时对装修的处理方式:承租方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10日内,原则上需拆除项目的装修改造,恢复至毛坯状态若不恢复至毛坯的,需征得出租方同意,对装饰装修及改造的内容进行相应处理。如承租方未能按约定如期将租赁物业退还出租方的,则出租方有权自行腾空收回租赁物业,并按合同约定处理租赁物业内的所有财物,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聘请人员搬运的费用、保管费、清洁费等)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租方还应赔偿由此导致出租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可得利益损失、聘请律师的费用、公告费等)。承租方只可整体退租,不可拆分标的后单独退租其中部分场地。
9.出租方已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用途,确保用途合规。承租方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南宁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南政园规〔2023〕3 号)要求,新增/变更经营范围需出租方书面审核同意。
10.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1.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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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方必须是依法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2.具备良好的社会关系,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物业满足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及政府的一切相关审批手续办理(需出具承诺书)。
3.与出租方所在的轨道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无任何形式的法律诉讼。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无不良征信记录。
5.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南宁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南政园规〔2023〕3 号)规定,不得在桥下空间从事下列活动:生产、储存、销售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进行影响桥梁安全的生产、经营、生活居住及明火作业;损坏、骑压或占用地下管线、消防及绿化设施;擅自改变使用用途、转让转租;爆破、取土及其他危害桥梁结构安全与公共安全的行为。
6.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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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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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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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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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清厢茅桥路立交桥底(闲置场地)等4处桥梁桥下空间整体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6-599) |
| 标的名称 | 南宁市清厢茅桥路立交桥底(闲置场地)等4处桥梁桥下空间整体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6-5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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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8B971440425 | 挂牌价格 | 484,930.8 元/年 |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6-12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6-18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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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信息 |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南宁市清厢茅桥路立交桥底(闲置场地)等4处桥梁桥下空间,整体招租。分别为:清厢茅桥路立交桥底(闲置场地)、清厢快速葛村路立交桥桥底、西明大桥南引桥、厢竹立交桥南北两侧桥底(闲置场地),部分场地未硬化,标的位于南宁市城区桥梁桥下空间,参考面积总计约12197.00㎡。以上标的场地均未办理产权登记,现由南宁轨道资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出租用途:商业配套、便民市集、运动健身、停车充电、智慧物流配套等多元化项目,同时满足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南宁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南政园规〔2023〕3 号)要求。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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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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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484,930.8 元/年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照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约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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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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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1. 租赁保证金至少为3个月租金。 2. 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当日通过银行账号向出租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如有逾期,则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严重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 如承租方出现租金、水电费等款项欠缴行为或其他违约行为的,出租方有权以租赁保证金直接抵扣承租方应承担的费用、违约金或应赔偿的损失、租金,租赁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费用、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租金的,承租方还应另行支付。租赁保证金抵扣顺序为:实现债权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租金。 4. 其他约定详见《物业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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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承租方必须是依法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2.具备良好的社会关系,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物业满足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及政府的一切相关审批手续办理(需出具承诺书)。 3.与出租方所在的轨道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无任何形式的法律诉讼。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无不良征信记录。 5.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南宁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南政园规〔2023〕3 号)规定,不得在桥下空间从事下列活动:生产、储存、销售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进行影响桥梁安全的生产、经营、生活居住及明火作业;损坏、骑压或占用地下管线、消防及绿化设施;擅自改变使用用途、转让转租;爆破、取土及其他危害桥梁结构安全与公共安全的行为。 6.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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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一、企业法人:
1.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 承诺书;
5. 标的状况确认书;
6.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7.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 身份证明文件;
3.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 承诺书;
5. 标的状况确认书;
6.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 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如有)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法人)/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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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按现状招租,不包括场地内的设备及设施,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标的、标的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租赁期限:9年,第一、二年租金不变,自第三年起逐年递增3%。
3.租赁期满后或合同解除、终止时对租赁场地装饰装修、设备等的处理方式:承租方根据出租方的函告要求归还租赁场地,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拆除相关装饰装修,如有违约行为,保证金不予退还。
4.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南宁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南政园规〔2023〕3 号)规定,不得在桥下空间从事下列活动:生产、储存、销售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进行影响桥梁安全的生产、经营、生活居住及明火作业;损坏、骑压或占用地下管线、消防及绿化设施;擅自改变使用用途、转让转租;爆破、取土及其他危害桥梁结构安全与公共安全的行为。
5.与违约责任相关的内容:
(1)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逾期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原日租金的100%按日向出租方支付场地占用费,超过30日的,自第31日起,每逾期一日,按前述日租金标准的130%支付,直至搬迁完止;若逾期超过30天,视为承租方抛弃租赁场地的所有财产,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收回租赁场地。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聘请人员搬运的费用、保管费、清洁费等)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租方还应赔偿由此导致出租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告费等)。
(2)因政府原因提前收回租赁物业,导致合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回收之日为租赁合同终止日期。
(3)在租赁期间,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
①出租方原因:在租赁期间,如非因承租方原因、不可抗力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出租方无故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租赁物业的,双方应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承租方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仅限于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进行鉴定,并经双方确认后由出租方负责赔偿,同时出租方应无息退回承租方剩余的租赁保证金及预付的未履行租期的租金,除此之外出租方无须对承租方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等)进行赔偿。
②承租方原因:承租方解除本合同而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符的,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租赁保证金全额金额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承租方已交的租赁保证金及预付的未履行租期的租金出租方不予退回。
6.对免租期的处理方式:在租赁期内,若因承租方原因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承租方需将已使用的免租期折算成租金支付给出租方。
7.承租方全面负责承租范围内施工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承租范围内所有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且承租方需购买租赁期内的相关保险。
8.退租时对装修的处理方式:承租方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10日内,原则上需拆除项目的装修改造,恢复至毛坯状态若不恢复至毛坯的,需征得出租方同意,对装饰装修及改造的内容进行相应处理。如承租方未能按约定如期将租赁物业退还出租方的,则出租方有权自行腾空收回租赁物业,并按合同约定处理租赁物业内的所有财物,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聘请人员搬运的费用、保管费、清洁费等)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租方还应赔偿由此导致出租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可得利益损失、聘请律师的费用、公告费等)。承租方只可整体退租,不可拆分标的后单独退租其中部分场地。
9.出租方已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用途,确保用途合规。承租方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南宁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南政园规〔2023〕3 号)要求,新增/变更经营范围需出租方书面审核同意。
10.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1.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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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限 |
9年。免租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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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 12,19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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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单位 |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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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4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6-18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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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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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优先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于5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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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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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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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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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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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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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 | 竞买号 | 报价金额 | 报价时间 | |
| 有效 无效 | {{param.nickName}}(您自己) | {{record.nickN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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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行使优先权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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