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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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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商项目为玉林市人民公园北门立体停车楼,项目位于玉林市内环南路与玉州路交叉口东北侧,项目建筑面积 663.21㎡,含立体车位 180 个、地面车位9个,招商方合法拥有本项目完整所有权,项目基本信息如下: 一、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8 年,具体以合作协议的约定为准。 二、合作内容与模式 (一)合作模式:本项目以合作方名义且由合作方出资开展经营,招商方不干预合作方经营。合作方根据项目营收给予招商方合作协议约束下的营收分成和保底收入。合作方负责项目日常运营管理、自主改造和日常维保,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并承担全部运营风险、法律责任和安全责任。 (二)改造投入义务(合作方负责) 1. 智能控制系统改造:合作方作为该立体停车楼项目智能控制系统改造实施主体,并承担全部费用。改造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人脸识别(准确率≥99.9%)、无人值守收费、车位引导、远程监控功能,符合GB/T 28181 -2022《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数据存储时间不低于3年;以及为了保证项目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其他硬件维修、保养、改造等内容,并确保严格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要求实施。 2.充电桩建设 (1)充电桩总功率不低于200KW,其中快充总功率不低于160KW。安全标准:符合GB/T 18487(系统通用与安全)和 GB/T 20234(连接装置 / 接口),具备安全预警、通信加密、电池状态监控功能。 (2)施工要求:停车楼智能控制系统改造和充电建设的施工单位需取得具备相关资质和施工许可证,施工人员持电工操作证上岗,不得损坏建筑承重结构。 3.改造工期:合作方应在合作协议生效后90天内完成充电桩设施建设投运; 180 天内完成停车楼智能化优化改造,逾期每日按履约保证金的 5‰ 支付违约金。 4.停车楼智能化优化改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停车极速存取(人脸识别、无人值守系统)、车辆起降智能控制系统、全方位无死角联动监控系统、多元无感支付、智能化消防控制系统,以及其他为实现项目优化经营可实施的智能化改造内容等。 5.验收流程:改造完成后合作方提交相关合格报告,招商方在10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签署《验收确认书》;不合格的合作方需在15日内整改完毕。 (三)经营管理义务(合作方负责) 1. 合作方负责项目日常运营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宽带费、电费、水费、维保费、特种设备检验费、设备维修款、化粪池清理费、垃圾处理费、微信公众号服务费、微信收款手续费、附加税等;以及停车引导、收费管理、客户服务等产生的费用;建立 24小时投诉处理机制,客户投诉响应时间≤2小时,投诉办结率≥95%。 2.招商方、合作方按本项目合作经营收入各自分成比例共同承担项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费用支出,即招商方承担15%,合作方承担85%。由合作方将应承担的项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款项转账到招商方账户,招商方按应缴税额据实列支。 3. 合作方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消防法》有关规定按时进行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的年检,并承担相关年检费用。 4.合作方承担日常维保责任:每月至少进行 1 次全面安全检查(含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建立巡查记录台账(需报招商方备案),确保设备完好率≥98%。 5.合作方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含火灾、设备故障、人员触电等场景),配备必要消防设施(符合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标准)。 6.合作方办理运营所需全部证照(含《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充电桩运营备案证》等),承担相关费用,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四)收入分成与保底条款 1. 分成范围:包括停车费收入、充电桩使用费收入(不含政府补贴、罚款收入)。 2. 分成比例:招商方享有合作方合作协议约束下的每月经营总收入的15% 分成;合作方享有合作协议约束下的每月经营总收入的85%分成。 3.保底收入:招商方每年享有的保底收入(不包含每月的经营总收入分成的15%),无论合作方经营盈亏均需支付。 4.共管账户:招商方、合作方双方设立共同监管账户,本项目所有经营收入均流入此共管账户,归属招商方、合作方双方各自的项目分成收入和保底收入均从该共管账户支出,由双方共同监督管理。合作方须严格履行共管账户作为本项目经营收入的唯一进账账户。 5.支付方式: (1)保底收入:每年 3月1日前合作方向招商方支付当年保底收入全额的一半;每年的10月1日前合作方向招商方支付当年保底收入剩余部分。 (2)分成收入:每月10日前合作方提交上月度财务报表(含收入明细、凭证复印件),招商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核对后 5 日内合作方从共管账户支付招商方分成款。 6.对账机制:招商方有权查阅合作方经营账目及原始凭证,合作方需配合提供,并确保账目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项目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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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合作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等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合作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2.标的按现状招商,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不因实际交割情况等调整成交价格。 3.意向合作方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签署《实地勘察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实地勘察确认书》。 4.合作期限为8年,挂牌价格(保底费用)为58,000.00元/年,按每月经营收入的15%进行固定分成,同时额外支付保底费用,如有竞价,每次加价幅度为2,000.00元。 5.合作方作为立体停车楼项目智能控制系统改造及充电桩建设实施主体,需承担全部费用。合作方应在《立体停车楼项目经营合作协议》生效后90天内完成充电桩设施建设投运;180天内完成停车楼智能化优化改造,逾期每日按履约保证金的 5‰ 支付违约金。 6.分成税费:招商方与合作方按各自分成比例共同承担项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费用支出。 7.其他约定详见《立体停车楼项目经营合作协议》(范本),本项目解释权归招商方。 8.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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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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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1.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接受联合体、个体工商户报名;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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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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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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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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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市人民公园北门立体停车楼招商项目(GXCQJY26-120) |
| 标的名称 | 玉林市人民公园北门立体停车楼招商项目(GXCQJY26-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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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D6171401778 | 挂牌价格 | 58,000 元/年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1-27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2-02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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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信息 |
本次招商项目为玉林市人民公园北门立体停车楼,项目位于玉林市内环南路与玉州路交叉口东北侧,项目建筑面积 663.21㎡,含立体车位 180 个、地面车位9个,招商方合法拥有本项目完整所有权,项目基本信息如下: 一、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8 年,具体以合作协议的约定为准。 二、合作内容与模式 (一)合作模式:本项目以合作方名义且由合作方出资开展经营,招商方不干预合作方经营。合作方根据项目营收给予招商方合作协议约束下的营收分成和保底收入。合作方负责项目日常运营管理、自主改造和日常维保,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并承担全部运营风险、法律责任和安全责任。 (二)改造投入义务(合作方负责) 1. 智能控制系统改造:合作方作为该立体停车楼项目智能控制系统改造实施主体,并承担全部费用。改造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人脸识别(准确率≥99.9%)、无人值守收费、车位引导、远程监控功能,符合GB/T 28181 -2022《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数据存储时间不低于3年;以及为了保证项目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其他硬件维修、保养、改造等内容,并确保严格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要求实施。 2.充电桩建设 (1)充电桩总功率不低于200KW,其中快充总功率不低于160KW。安全标准:符合GB/T 18487(系统通用与安全)和 GB/T 20234(连接装置 / 接口),具备安全预警、通信加密、电池状态监控功能。 (2)施工要求:停车楼智能控制系统改造和充电建设的施工单位需取得具备相关资质和施工许可证,施工人员持电工操作证上岗,不得损坏建筑承重结构。 3.改造工期:合作方应在合作协议生效后90天内完成充电桩设施建设投运; 180 天内完成停车楼智能化优化改造,逾期每日按履约保证金的 5‰ 支付违约金。 4.停车楼智能化优化改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停车极速存取(人脸识别、无人值守系统)、车辆起降智能控制系统、全方位无死角联动监控系统、多元无感支付、智能化消防控制系统,以及其他为实现项目优化经营可实施的智能化改造内容等。 5.验收流程:改造完成后合作方提交相关合格报告,招商方在10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签署《验收确认书》;不合格的合作方需在15日内整改完毕。 (三)经营管理义务(合作方负责) 1. 合作方负责项目日常运营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宽带费、电费、水费、维保费、特种设备检验费、设备维修款、化粪池清理费、垃圾处理费、微信公众号服务费、微信收款手续费、附加税等;以及停车引导、收费管理、客户服务等产生的费用;建立 24小时投诉处理机制,客户投诉响应时间≤2小时,投诉办结率≥95%。 2.招商方、合作方按本项目合作经营收入各自分成比例共同承担项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费用支出,即招商方承担15%,合作方承担85%。由合作方将应承担的项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款项转账到招商方账户,招商方按应缴税额据实列支。 3. 合作方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消防法》有关规定按时进行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的年检,并承担相关年检费用。 4.合作方承担日常维保责任:每月至少进行 1 次全面安全检查(含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建立巡查记录台账(需报招商方备案),确保设备完好率≥98%。 5.合作方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含火灾、设备故障、人员触电等场景),配备必要消防设施(符合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标准)。 6.合作方办理运营所需全部证照(含《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充电桩运营备案证》等),承担相关费用,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四)收入分成与保底条款 1. 分成范围:包括停车费收入、充电桩使用费收入(不含政府补贴、罚款收入)。 2. 分成比例:招商方享有合作方合作协议约束下的每月经营总收入的15% 分成;合作方享有合作协议约束下的每月经营总收入的85%分成。 3.保底收入:招商方每年享有的保底收入(不包含每月的经营总收入分成的15%),无论合作方经营盈亏均需支付。 4.共管账户:招商方、合作方双方设立共同监管账户,本项目所有经营收入均流入此共管账户,归属招商方、合作方双方各自的项目分成收入和保底收入均从该共管账户支出,由双方共同监督管理。合作方须严格履行共管账户作为本项目经营收入的唯一进账账户。 5.支付方式: (1)保底收入:每年 3月1日前合作方向招商方支付当年保底收入全额的一半;每年的10月1日前合作方向招商方支付当年保底收入剩余部分。 (2)分成收入:每月10日前合作方提交上月度财务报表(含收入明细、凭证复印件),招商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核对后 5 日内合作方从共管账户支付招商方分成款。 6.对账机制:招商方有权查阅合作方经营账目及原始凭证,合作方需配合提供,并确保账目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项目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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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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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58,000 元/年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合作方在被确认为合作方后,应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起2个工作日内到广西交易所集团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付清交易服务费(按《合作申请与承诺书》的约定收取 )。
2.合作方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签订合作协议。
3.本次交易不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专用账户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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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接受联合体、个体工商户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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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一、法人;
1.合作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实地勘察确认书;
5.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合作申请与承诺书;
2.个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实地勘察确认书;
5.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
1.合作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实地勘察确认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须加盖公章(法人)/加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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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合作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等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合作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2.标的按现状招商,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不因实际交割情况等调整成交价格。 3.意向合作方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签署《实地勘察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实地勘察确认书》。 4.合作期限为8年,挂牌价格(保底费用)为58,000.00元/年,按每月经营收入的15%进行固定分成,同时额外支付保底费用,如有竞价,每次加价幅度为2,000.00元。 5.合作方作为立体停车楼项目智能控制系统改造及充电桩建设实施主体,需承担全部费用。合作方应在《立体停车楼项目经营合作协议》生效后90天内完成充电桩设施建设投运;180天内完成停车楼智能化优化改造,逾期每日按履约保证金的 5‰ 支付违约金。 6.分成税费:招商方与合作方按各自分成比例共同承担项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费用支出。 7.其他约定详见《立体停车楼项目经营合作协议》(范本),本项目解释权归招商方。 8.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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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2-02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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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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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 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依据相关约定退回合作方。 2.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招商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合作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招商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招商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合作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合作方违反其在申请合作、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合作方提交《合作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合作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合作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合同生效后,合作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合作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合作方、合作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在其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无息原路退回合作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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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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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 | 其他方式: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合作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招商方签订合作协议 |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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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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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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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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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 | 竞买号 | 报价金额 | 报价时间 | |
| 有效 无效 | {{param.nickName}}(您自己) | {{record.nickN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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