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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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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龙庆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厂区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成双大道中段958号,土地证载用途为工业,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使用权面积为21209.43平米(成国用(2001)字第1048号),地面建筑物未办理权属证书,地面建筑物包括有办公楼(4层)、汽修厂、库房、配电房、食堂、工形建筑、宿舍、仓库、后门保安室、前门保安室等多个地面建筑,地面建筑物中的办公楼第4层被成都龙庆饲料实业有限公司用于存放资产,故不包括在本次出租标的内。本次出租标的为国有土地使用证(成国用(2001)字第1048号)对应土地使用权、除办公楼第4层以外的所有地面建筑物和不可分离且满足基础房屋功能的配套设施,出租标的不涉及抵押、租赁、查封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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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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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出租标的为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七里村1组(现:成都市武侯区成双大道中段958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成国用(2001)字第1048号)登记使用权面积为21209.43平米(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出租双方均同意不再调整租金标准)。出租标的不涉及抵押、租赁、查封等情况。
1. 土地使用权对应土地的现状为:该地块内现有办公楼(4层)、汽修厂、库房、配电房、食堂、工形建筑、宿舍、仓库、后门保安室、前门保安室等多个地面建筑,地面建筑物中的办公楼第4层被成都龙庆饲料实业有限公司用于存放资产,故不包括在本次出租标的内。本次出租标的为国有土地使用证(成国用(2001)字第1048号)对应土地使用权、除办公楼第4层以外的所有地面建筑物和不可分离且满足基础房屋功能的配套设施,地面建筑物中的办公楼第4层由出租方自用,其余地面建筑物由出租方出租标的土地使用权附随提供给乙方使用,但承租方使用该等地面建筑物所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以及消防、安全、经营等风险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
2. 出租标的土地证载用途为工业,地面建筑物未办理权属证书,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需根据证载用途自行到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了解办理与经营相关的权证手续及相关风险与瑕疵以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对出租标的所在区域的产业规划。租赁成功后,承租方应按照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产业规划要求开展经营,不得以地面建筑未办理权属证书、拟经营业务不符合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产业规划、无法办理经营相关的权证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或变更租赁合同条款。
3.出租期限为八年,给予承租方2个月的免租期,免租期包括在8年租期内,免租期免收土地使用权租金,但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表及配套管线(包括开户)费用,以及改造、经营活动发生的水、电、气等费用等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如在8年租赁期内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各项费用且无其他违约事由的,经承租方向出租方书面申请,租期届满后可续租3年,续租期租金按届时重新评估价与原租金价格与原租赁期第八年租金标准两者孰高确定。如因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出租方有权收回出租资产,并按照承租方实际使用时间收取租金。
4.租金按季度(3个月)预付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交所账户进行结算。此后,每期租金以每季度平均数额,按季度(3个月)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每季度租金应在下一期开始前10个自然日内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后10个自然日内向承租方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因甲方给予乙方2个月的免租期,乙方在支付第二期租金时支付1个月租金。
5.意向承租方报名时必须书面承诺其已前往出租标的进行尽调,尽调内容包括不限于出租标的产权现状、消防安全、地面建筑物实际情况、出租标的水、电、消防设施、路网等现状,到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了解办理与经营相关的权证手续及相关风险与瑕疵以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对出租标的所在区域的产业规划,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意向承租方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地面建筑物实际面积进行测量。本次出租按现状整体出租,出租标的及所有设施设备均以看样为准,并以现状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得因设备问题向出租方提出相应要求。出租标的的各项设施设备可移交承租方使用,但承租方无处置权,若承租方需更换建筑物内的各项设施设备,原有的设施设备需由出租方进行处置;本次招租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需要改造、配电设施需要升级等)、不得以地面建筑未办理权属证书、拟经营业务不符合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产业规划、无法办理经营相关的权证等为由要求出租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赔偿责任或变更租赁合同条款。非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目的根本性地无法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出租方按承租方实际使用出租标的时间收取租金,承租方自行承担其已投入的装修、改造等一切费用及损失。
6.承租方在免租期内必须对出租标的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改造,改造需符合国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消防改造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因承租方原因(如设计、施工不合规)导致无法通过消防安全验收的,承租方应限期整改。承租方不得以消防改造后相关主管部门验收结果、地面建筑物固有缺陷等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或变更租赁合同条款,逾期仍不合格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出租方无需对承租方包括消防改造在内的任何投入进行补偿。承租方已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消防现状,承诺不得以消防改造后相关主管部门验收结果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或变更租赁合同条款,但因建筑固有缺陷等非承租方原因导致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均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不得以前述理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并自行承担其已投入的装修、改造等费用损失。
7.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购买出租标的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保险。
8.出租方将租赁标的物、地块附属设施、地面建筑物及建筑物内各项设施设备,按现状移交给承租方使用(详见附件清单), 但承租方无处置权前述出租放移交的各项设施设备。若需更换前述各项设施设备,出租方自行承担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费用,原有的设施设备需由出租方进行处置。
承租方退场前,需交还上述设施设备必须保持完好运行状态(自然损坏或属于出租方维护责任的除外),否则恢复设施设备完好运行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应在改造期内对出租标的对应土地及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改造需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土地所在地有关部门的审批要求及出租方书面同意改造投资不低于200万元,改造后出租方将单独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装修改造投入进行审计(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改造投入可包含土地及附属设施的设计费用、建渣清理费用、装修物料费用、施工费用、为改善租赁标的使用品质的固定设备采购及安装费用等与改造直接相关的投入。承租方需自行妥善留存装修改造投入的原始凭据、发票等资料原件作为审计依据,若审计投入金额不足200万元,承租方应于2个月内补足改造投入并再次接受审计(第二次审计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再次审计后总投入仍然不足200万元,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扣除承租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拒不配合出租方聘请的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工作、承租方无法提供原始资料或在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视为承租方改造投入不足。改造形成的资产在租赁合同到期或合同因承租方原因解除后应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补偿。
10.承租方在承租标的物后,按照使用要求充分、合理地利用标的物,不得改变土地及地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不得将承租标的物及地面建筑物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
11.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整体或部分转租、分租予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提前收回出租标的。
12.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方装修价值归属的约定
(1)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其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补偿。
(2)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因出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经第三方公司评估认定后进行补偿。
(3)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补偿。
(4)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经第三方公司评估认定后,由双方根据评估结果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6)租赁期间,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土地及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恢复原状。若拒不复原,出租方可代为恢复原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经出租方通知,承租方拒不交纳复原费用的,出租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当中扣除。因承租方过错造成地面建筑物墙体、结构、设施损坏的,必须限期复原并承担全部费用;拒不复原的,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建筑物使用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索全部损失
13.承租方在承租标的物后,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并接受出租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接受并配合出租方对其出租资产进行的安全检查及落实出租方提出的隐患整改要求。若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事故,承租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赔偿及行政处罚。
14.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时,承租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注销与租赁标的物相关的一切证照及水电气、网络等账户。
15.承租方自行承担水电气表及配套管线(包括开户)费用,以及安装生活、经营活动发生的水、电、气等费用和相关税费。
16.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归还出租标的时,应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除继续续租外,承租方应将出租标的的基础设备、装饰装修工程(含配电设施、消防系统、安保系统、外墙立面、门窗)等无偿交付出租方。
17.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产生的一切经济、安全及法律责任。若因此给出租方造成严重损失,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8.承租方应按城管部门要求合理处置垃圾,并承担可能涉及的垃圾处理、物业等全部费用。
19.租赁期内,若遇市政施工,承租方无权要求出租方减收租金或增加装修免租期。
20.承租期间,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由承租方负责修缮维护,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1.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应按法律规定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有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在未取得必要的执照、批准文书或许可证之前,承租方不得使用租赁房屋进行无证经营、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22.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承租方首期租金及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和用于备案的《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3.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出租标的。移交当日双方应书面确认出租标的移交完毕。
24.其他事项见《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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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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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1.主体资格: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
2.信用要求:意向承租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经营异常名录”。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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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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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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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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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武侯区成双大道中段958号成都龙庆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厂区整体出租 |
| 标的名称 | 成都市武侯区成双大道中段958号成都龙庆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厂区整体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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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9B4A1442674-2 | 出租底价 | 270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含税年租金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9-04 |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10-21 |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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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一、成都龙庆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厂区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成双大道中段958号,土地证载用途为工业,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使用权面积为21209.43平米(成国用(2001)字第1048号),地面建筑物未办理权属证书,地面建筑物包括有办公楼(4层)、汽修厂、库房、配电房、食堂、工形建筑、宿舍、仓库、后门保安室、前门保安室等多个地面建筑,地面建筑物中的办公楼第4层被成都龙庆饲料实业有限公司用于存放资产,故不包括在本次出租标的内。本次出租标的为国有土地使用证(成国用(2001)字第1048号)对应土地使用权、除办公楼第4层以外的所有地面建筑物和不可分离且满足基础房屋功能的配套设施,出租标的不涉及抵押、租赁、查封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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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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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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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270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含税年租金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
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应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前3日内以银行转账形式一次性向出租方交纳50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约期间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约定。
(二)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和退回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承租方出现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房租、土地复原、水、电、气等费用)行为等违约行为时,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数额的欠费、违约金、损失,承租方需在出租方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承租方超过10个工作日不补足的,视同违约。
2.若因承租方原因在租期中途单方面申请解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承租方不得就此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房产归还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以任何方式进入租赁标的进行清场,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拒不退场的,出租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就此提出异议。
4.若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出租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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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租赁期限 | 8年(含2个月的改造期)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保证金以及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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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承租方已知悉本项目公告内容并承诺按本项目公告约定执行。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主体资格: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
2.信用要求:意向承租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经营异常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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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本次出租标的为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七里村1组(现:成都市武侯区成双大道中段958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成国用(2001)字第1048号)登记使用权面积为21209.43平米(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出租双方均同意不再调整租金标准)。出租标的不涉及抵押、租赁、查封等情况。
1. 土地使用权对应土地的现状为:该地块内现有办公楼(4层)、汽修厂、库房、配电房、食堂、工形建筑、宿舍、仓库、后门保安室、前门保安室等多个地面建筑,地面建筑物中的办公楼第4层被成都龙庆饲料实业有限公司用于存放资产,故不包括在本次出租标的内。本次出租标的为国有土地使用证(成国用(2001)字第1048号)对应土地使用权、除办公楼第4层以外的所有地面建筑物和不可分离且满足基础房屋功能的配套设施,地面建筑物中的办公楼第4层由出租方自用,其余地面建筑物由出租方出租标的土地使用权附随提供给乙方使用,但承租方使用该等地面建筑物所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以及消防、安全、经营等风险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
2. 出租标的土地证载用途为工业,地面建筑物未办理权属证书,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需根据证载用途自行到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了解办理与经营相关的权证手续及相关风险与瑕疵以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对出租标的所在区域的产业规划。租赁成功后,承租方应按照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产业规划要求开展经营,不得以地面建筑未办理权属证书、拟经营业务不符合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产业规划、无法办理经营相关的权证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或变更租赁合同条款。
3.出租期限为八年,给予承租方2个月的免租期,免租期包括在8年租期内,免租期免收土地使用权租金,但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表及配套管线(包括开户)费用,以及改造、经营活动发生的水、电、气等费用等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如在8年租赁期内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各项费用且无其他违约事由的,经承租方向出租方书面申请,租期届满后可续租3年,续租期租金按届时重新评估价与原租金价格与原租赁期第八年租金标准两者孰高确定。如因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出租方有权收回出租资产,并按照承租方实际使用时间收取租金。
4.租金按季度(3个月)预付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交所账户进行结算。此后,每期租金以每季度平均数额,按季度(3个月)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每季度租金应在下一期开始前10个自然日内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后10个自然日内向承租方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因甲方给予乙方2个月的免租期,乙方在支付第二期租金时支付1个月租金。
5.意向承租方报名时必须书面承诺其已前往出租标的进行尽调,尽调内容包括不限于出租标的产权现状、消防安全、地面建筑物实际情况、出租标的水、电、消防设施、路网等现状,到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了解办理与经营相关的权证手续及相关风险与瑕疵以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对出租标的所在区域的产业规划,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意向承租方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地面建筑物实际面积进行测量。本次出租按现状整体出租,出租标的及所有设施设备均以看样为准,并以现状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得因设备问题向出租方提出相应要求。出租标的的各项设施设备可移交承租方使用,但承租方无处置权,若承租方需更换建筑物内的各项设施设备,原有的设施设备需由出租方进行处置;本次招租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需要改造、配电设施需要升级等)、不得以地面建筑未办理权属证书、拟经营业务不符合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产业规划、无法办理经营相关的权证等为由要求出租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赔偿责任或变更租赁合同条款。非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目的根本性地无法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出租方按承租方实际使用出租标的时间收取租金,承租方自行承担其已投入的装修、改造等一切费用及损失。
6.承租方在免租期内必须对出租标的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改造,改造需符合国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消防改造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因承租方原因(如设计、施工不合规)导致无法通过消防安全验收的,承租方应限期整改。承租方不得以消防改造后相关主管部门验收结果、地面建筑物固有缺陷等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或变更租赁合同条款,逾期仍不合格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出租方无需对承租方包括消防改造在内的任何投入进行补偿。承租方已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消防现状,承诺不得以消防改造后相关主管部门验收结果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或变更租赁合同条款,但因建筑固有缺陷等非承租方原因导致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均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不得以前述理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并自行承担其已投入的装修、改造等费用损失。
7.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购买出租标的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保险。
8.出租方将租赁标的物、地块附属设施、地面建筑物及建筑物内各项设施设备,按现状移交给承租方使用(详见附件清单), 但承租方无处置权前述出租放移交的各项设施设备。若需更换前述各项设施设备,出租方自行承担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费用,原有的设施设备需由出租方进行处置。
承租方退场前,需交还上述设施设备必须保持完好运行状态(自然损坏或属于出租方维护责任的除外),否则恢复设施设备完好运行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应在改造期内对出租标的对应土地及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改造需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土地所在地有关部门的审批要求及出租方书面同意改造投资不低于200万元,改造后出租方将单独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装修改造投入进行审计(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改造投入可包含土地及附属设施的设计费用、建渣清理费用、装修物料费用、施工费用、为改善租赁标的使用品质的固定设备采购及安装费用等与改造直接相关的投入。承租方需自行妥善留存装修改造投入的原始凭据、发票等资料原件作为审计依据,若审计投入金额不足200万元,承租方应于2个月内补足改造投入并再次接受审计(第二次审计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再次审计后总投入仍然不足200万元,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扣除承租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拒不配合出租方聘请的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工作、承租方无法提供原始资料或在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视为承租方改造投入不足。改造形成的资产在租赁合同到期或合同因承租方原因解除后应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补偿。
10.承租方在承租标的物后,按照使用要求充分、合理地利用标的物,不得改变土地及地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不得将承租标的物及地面建筑物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
11.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整体或部分转租、分租予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提前收回出租标的。
12.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方装修价值归属的约定
(1)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其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补偿。
(2)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因出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经第三方公司评估认定后进行补偿。
(3)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补偿。
(4)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经第三方公司评估认定后,由双方根据评估结果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6)租赁期间,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土地及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恢复原状。若拒不复原,出租方可代为恢复原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经出租方通知,承租方拒不交纳复原费用的,出租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当中扣除。因承租方过错造成地面建筑物墙体、结构、设施损坏的,必须限期复原并承担全部费用;拒不复原的,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建筑物使用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索全部损失
13.承租方在承租标的物后,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并接受出租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接受并配合出租方对其出租资产进行的安全检查及落实出租方提出的隐患整改要求。若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事故,承租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赔偿及行政处罚。
14.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时,承租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注销与租赁标的物相关的一切证照及水电气、网络等账户。
15.承租方自行承担水电气表及配套管线(包括开户)费用,以及安装生活、经营活动发生的水、电、气等费用和相关税费。
16.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归还出租标的时,应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除继续续租外,承租方应将出租标的的基础设备、装饰装修工程(含配电设施、消防系统、安保系统、外墙立面、门窗)等无偿交付出租方。
17.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产生的一切经济、安全及法律责任。若因此给出租方造成严重损失,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8.承租方应按城管部门要求合理处置垃圾,并承担可能涉及的垃圾处理、物业等全部费用。
19.租赁期内,若遇市政施工,承租方无权要求出租方减收租金或增加装修免租期。
20.承租期间,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由承租方负责修缮维护,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1.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应按法律规定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有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在未取得必要的执照、批准文书或许可证之前,承租方不得使用租赁房屋进行无证经营、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22.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承租方首期租金及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和用于备案的《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3.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出租标的。移交当日双方应书面确认出租标的移交完毕。
24.其他事项见《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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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10-21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 账号 | 7411010182600211211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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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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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按照出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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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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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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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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