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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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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出租标的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三段六号1幢第3-5层房产,建筑结构为混合,房屋产权证号为:蓉房权证成房监证字第0129169号,房屋设计用途为办公,土地证证载用途为商服、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出租标的证载面积为2313平方米(3、4、5层各771平方米)。出租资产室内铺设地砖,顶部已进行吊顶处理,配备有直升电梯,基础消防设施,且院内设有公共停车场,已具备基本的办公使用条件。设备设施说明:第三层室内装修及设备设施为前承租人遗留,如需要可与出租方协商使用,如不需要由出租方拆除搬离。第四层与第五层目前为空置状态,可由承租方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装修布局。物业服务:有。本次出租资产范围将由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承租方可根据出租方设备设施条件和物业管理服务能力与百货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根据自身企业相关情况自行提供物业服务。 本次出租资产及所有设施设备均以承租人现场看样为准,并以现状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得因设备问题向出租方提出相应要求。建筑物内的各项设施设备可按现状移交承租方使用,但承租方无处置权。承租方自行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 若承租方需更换建筑物内的各项设施设备,应当提前将拆除作业施工方案、拟更换设施设备清单提交出租方,在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场拆除。并且,原有的设施设备(产权持有方财务已入账的设施设备)在拆除完成后需由出租方进行处置,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要求运输至指定地点贮存。承租方自行承担房屋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作业费、搬运费等。 承租方更换后的设施设备若与房屋形成添附的(包括但不限于门窗、地板、天花板、墙面、电梯、给排水管道、配电设施等),相关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自安装完成之日起无偿归出租方所有。租赁合同终止后,已更换后的设施设备将作为房屋附着物予以保留,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无权拆除或搬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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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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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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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交易各方利益,避免各方遭受损失,本公告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报名人自愿在交易系统提交报名并被确认为意向承租方即视为同意并作出如下承诺:若本项目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在网络竞价环节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报价的,挂牌申请人及产权交易机构有权扣除该项目意向承租方交易保证金,作为对本交易守约方的补偿。本所可按网络竞价方式成交应收取的承租方服务费为计算标准,在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前述费用后,挂牌申请人同意将交易保证金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一)出租用途:办公(禁止噪音较大扰民、危化品经营、爆炸爆破物品经营等业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业)。 (二)出租期限:9年(免租期3个月不计入租赁期限)。 (三)租金底价及出租方式: 出租底价:112.4118万元/年,交易保证金30万元。 出租方式:按现状整体出租。 固定租金递增方式:第1-2年的年租金按照首年最终成交价计算,第3-4年在首年最终成交价的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第5-6年在第4年的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以此类推。 该底价未包含物业管理费,承租方按每月5元/平方米标准缴纳,随租金一并在《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中约定并同步递增。 因公司管理需要,交易成功后,《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中关于月租赁费用(租金+物管)按6比4进行约定:即租金部分占总费用的60%,物业管理费占40%,出租方按此比例分别开具发票并履行纳税义务。 (四)租金支付方式: 承租方按每三个月/季度为一期支付租金,每年支付四期,承租方应在《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年首期租金到交易所指定账户(账户名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账号:7411010182600211211),并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结算,首年首期实际租金按照最终成交价计算;承租方应于每周期到期之前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一次性结清下一周期租金。 免租期:3个月,免租期不计入实际租赁期限内。装修免租期不因任何原因顺延或延长。装修免租期内免收租金,但应承担因使用而产生的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其他费用,若因承租方擅自解除合同或违约致合同解除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收装修免租期内租金损失,该损失以首年租金为标准,根据装修期期限进行计算。 (五)经营场地的交付及返还 1.交付:出租方将经营场地按约定条件交付承租方,并签署《物业交割单》《水电综合能源费收费标准确认单》,自《物业交割单》《水电综合能源费收费标准确认单》签字或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 2.返还: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终止后,承租方应返还租赁经营场地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因承租方原因致使经营场地及附属设备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在向出租方交还经营场地前予以修复,承租方未修复的,出租方有权单方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3.承租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对于装饰、装修部分,处理方式为:承租方恢复原状。《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到期,承租方在搬迁后的7个工作日内,若租赁经营场地内有余物,视为承租方放弃并同意出租方自行处理;若有产生相关处理费用的,由承租方承担。 (六)其他事项 1.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经营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租赁经营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积极维修。承租方拒不维修的,出租方可代为维修,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进行承担。 2.本次资产出租,承租方向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向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出租方自行承担。本次资产出租,相关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3.租赁期限的起始日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 4.租赁期满出租方将对出租资产重新公开招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间,承租方办理相关事务确需出租方配合协助的,出租方将积极配合。 6.现场踏勘有关信息: (1)现场踏勘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三段6号 (2)现场踏勘联系人:赵老师 (3)联系电话:13982009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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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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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近3年内无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撤销等行政处罚;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从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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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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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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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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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三段六号1幢第3-5层房产整体出租 |
| 标的名称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三段六号1幢第3-5层房产整体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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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C02A1439974-3 | 出租底价 | 1,124,118 元/年 | |||
| 价格说明 | 含税价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7-02 |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9-09 |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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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本次出租标的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三段六号1幢第3-5层房产,建筑结构为混合,房屋产权证号为:蓉房权证成房监证字第0129169号,房屋设计用途为办公,土地证证载用途为商服、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出租标的证载面积为2313平方米(3、4、5层各771平方米)。出租资产室内铺设地砖,顶部已进行吊顶处理,配备有直升电梯,基础消防设施,且院内设有公共停车场,已具备基本的办公使用条件。设备设施说明:第三层室内装修及设备设施为前承租人遗留,如需要可与出租方协商使用,如不需要由出租方拆除搬离。第四层与第五层目前为空置状态,可由承租方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装修布局。物业服务:有。本次出租资产范围将由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承租方可根据出租方设备设施条件和物业管理服务能力与百货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根据自身企业相关情况自行提供物业服务。 本次出租资产及所有设施设备均以承租人现场看样为准,并以现状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得因设备问题向出租方提出相应要求。建筑物内的各项设施设备可按现状移交承租方使用,但承租方无处置权。承租方自行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 若承租方需更换建筑物内的各项设施设备,应当提前将拆除作业施工方案、拟更换设施设备清单提交出租方,在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场拆除。并且,原有的设施设备(产权持有方财务已入账的设施设备)在拆除完成后需由出租方进行处置,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要求运输至指定地点贮存。承租方自行承担房屋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作业费、搬运费等。 承租方更换后的设施设备若与房屋形成添附的(包括但不限于门窗、地板、天花板、墙面、电梯、给排水管道、配电设施等),相关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自安装完成之日起无偿归出租方所有。租赁合同终止后,已更换后的设施设备将作为房屋附着物予以保留,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无权拆除或搬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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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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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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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1,124,118 元/年 | ||||||||||||||||||||||||||||||||||||||||||||||||||||||||||||||||||||||||||||
| 价格说明 | 含税价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履约保证金金额为25万元,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在出租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收款账户为出租方。履约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四川省百货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成都江汉路支行银行
账号:130654984714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回 租赁期限届满,经营场地租赁保证金在抵扣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租金及承租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后,剩余部分应及时无息退还承租方。如扣除后不足租赁保证金金额部分,承租方应在出租方扣款后7个工作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 满足如下全部条件后,由出租方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承租方: 1.承租方已腾空租赁房屋,并将其清洁至出租方验收合格的交付状态(满足可再次出租的条件); 2.承租方已结清截至房屋交还之日的所有应付未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水费、电费、通讯费、网络宽带费、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 3.承租方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且不存在《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 (三)其他情形: 如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续约签订续租合同,依据上个合同缴纳的租赁保证金自动转为下个合同期限内的租赁保证金,如所签续租合同对租赁保证金经协商调整,承租方应按新调整确定金额补足。 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方可先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如扣除后不足租赁保证金金额部分,承租方应在出租方扣款后 7个工作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另行追偿。 (四)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交租赁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承租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欠付费用及出租方代为处理事宜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清洁费、维修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偿:
(1) 承租方单方面违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2) 承租方未结清或及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所有应付款项;
(3) 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
(4)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分租;
(5)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
(6) 承租方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腾空房屋或完成清洁至出租方验收合格的交付状态,经出租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未履行的; (7) 因承租方在租赁期内的行为,在退租时仍有未了结的投诉、诉讼或索赔; (8) 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且拒不按出租方要求整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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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租赁期限 | 9年(不含3个月免租期)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首期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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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在承租资产后按照使用要求充分、合理的利用,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现有建筑结构; 2.在承租资产后保证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租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转借,或将承租资产以联营或合伙等方式转让、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或变相交付他人使用; 3.不得将承租资产用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4.承租方在签署《租赁合同》后,如需装修改造,则向出租方提供租赁标的的《装修改造方案》,该方案经出租方和物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后方能实施。装修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在收到出租方针对方案的调整建议后,若承租方拒不调整或在1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装修改造方案》的调整,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没收承租方的保证金。承租方在对租赁资产进行装修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相关标准。承租方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5.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接受并配合出租方对其出租资产进行的安全检查及落实出租方提出的隐患整改要求; 6.承租方在使用出租资产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出租方承担的除外; 7.本次出租资产如在租赁期限内,受到政府政策规定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其含义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解释的不可抗力含义为准)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租金及其他费用据实结算,承租方与出租方均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8.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实地查看租赁标的,并充分了解租赁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面积、座向、楼龄、楼层、间隔、装修、出租范围、出租环境、租赁标的权属证照的齐全性、租赁标的用途限制性、租赁标的权利负担、租赁标的管理权限、租赁后使用租赁标的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以及标的设施设备现状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供应、电梯运行、中央空调系统等),意向承租方需凭出租方、意向承租方盖章签字的《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意向承租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租赁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竞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9.本次招租,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需自行到相关管理部门去了解办理与经营相关的权证手续及相关风险与瑕疵,一旦报名则视为认可租赁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竞租成功后需按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10.承租方承诺承租房屋后业态为办公(禁止噪音较大扰民、危化品经营、爆炸爆破物品经营等业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业。) 11.承租方承诺符合近3年内无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撤销等行政处罚;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从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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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近3年内无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撤销等行政处罚;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从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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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为保护交易各方利益,避免各方遭受损失,本公告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报名人自愿在交易系统提交报名并被确认为意向承租方即视为同意并作出如下承诺:若本项目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在网络竞价环节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报价的,挂牌申请人及产权交易机构有权扣除该项目意向承租方交易保证金,作为对本交易守约方的补偿。本所可按网络竞价方式成交应收取的承租方服务费为计算标准,在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前述费用后,挂牌申请人同意将交易保证金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一)出租用途:办公(禁止噪音较大扰民、危化品经营、爆炸爆破物品经营等业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业)。 (二)出租期限:9年(免租期3个月不计入租赁期限)。 (三)租金底价及出租方式: 出租底价:112.4118万元/年,交易保证金30万元。 出租方式:按现状整体出租。 固定租金递增方式:第1-2年的年租金按照首年最终成交价计算,第3-4年在首年最终成交价的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第5-6年在第4年的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以此类推。 该底价未包含物业管理费,承租方按每月5元/平方米标准缴纳,随租金一并在《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中约定并同步递增。 因公司管理需要,交易成功后,《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中关于月租赁费用(租金+物管)按6比4进行约定:即租金部分占总费用的60%,物业管理费占40%,出租方按此比例分别开具发票并履行纳税义务。 (四)租金支付方式: 承租方按每三个月/季度为一期支付租金,每年支付四期,承租方应在《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年首期租金到交易所指定账户(账户名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账号:7411010182600211211),并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结算,首年首期实际租金按照最终成交价计算;承租方应于每周期到期之前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一次性结清下一周期租金。 免租期:3个月,免租期不计入实际租赁期限内。装修免租期不因任何原因顺延或延长。装修免租期内免收租金,但应承担因使用而产生的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其他费用,若因承租方擅自解除合同或违约致合同解除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收装修免租期内租金损失,该损失以首年租金为标准,根据装修期期限进行计算。 (五)经营场地的交付及返还 1.交付:出租方将经营场地按约定条件交付承租方,并签署《物业交割单》《水电综合能源费收费标准确认单》,自《物业交割单》《水电综合能源费收费标准确认单》签字或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 2.返还: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终止后,承租方应返还租赁经营场地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因承租方原因致使经营场地及附属设备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在向出租方交还经营场地前予以修复,承租方未修复的,出租方有权单方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3.承租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对于装饰、装修部分,处理方式为:承租方恢复原状。《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到期,承租方在搬迁后的7个工作日内,若租赁经营场地内有余物,视为承租方放弃并同意出租方自行处理;若有产生相关处理费用的,由承租方承担。 (六)其他事项 1.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经营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租赁经营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积极维修。承租方拒不维修的,出租方可代为维修,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进行承担。 2.本次资产出租,承租方向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向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出租方自行承担。本次资产出租,相关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3.租赁期限的起始日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 4.租赁期满出租方将对出租资产重新公开招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间,承租方办理相关事务确需出租方配合协助的,出租方将积极配合。 6.现场踏勘有关信息: (1)现场踏勘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三段6号 (2)现场踏勘联系人:赵老师 (3)联系电话:13982009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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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9-09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 账号 | 7411010182600211211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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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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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按照出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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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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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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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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