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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平武县响岩片区商砼站建设项目征集合作方 | ||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是否允许合作方为联合体 | 否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何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13990161919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陶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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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向合作方报名时须做好对项目情况、可能投入的资金和存在的风险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须认真考虑所涉及的政策法规、行业、市场、行政审批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成功竞得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同时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二、合作收益分配 项目对外销售统一以征集方名义开展,商品混凝土含税销售单价(40公里运输范围内)不得低于390元/m³。 1.固定收益:征集方按照不低于销售总额的12%提取固定收益; 2.成本支付:销售总额在扣除征集方的固定收益后,余额全部用于支付项目运营过程中的所有成本(含合作方的运营服务费、运营加工费、原材料、人工、能耗、维保、租赁、管理、税费、折旧等)。 3.成本超支责任:若实际运营总成本超过前述余额,超支部分由合作方全额承担,征集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并追究合作方的违约责任。 三、人员配置、薪酬及费用管理 (一)人员配置与用工形式 本项目人员划分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1.征集方委派人员:征集方向项目委派专职财务人员2名、现场负责人1名,共计3人。委派人员劳动关系、薪酬福利及日常管理仍由征集方负责,实行委派制管理。委派人员年度工资总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相关费用计入项目运营成本。 2.项目制聘用人员(核心及资质必备人员):资质办理必备人员(含试验员、质检员、安全员等满足商砼生产资质要求的持证岗位)及合作方核心管理人员(含生产经理、销售经理等),由合作方提报人员名单及薪酬标准,经征集方审核同意后,统一实行征集方项目制聘用,与征集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用工协议。相关薪酬、社保及福利费用经征集方审核后,从项目运营成本中列支。 3.合作方自行统筹人员:生产一线操作工、机修工、保洁、后勤等辅助岗位人员,由合作方自行招募、自行管理、自行承担用工责任。合作方可采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灵活用工方式,相关费用由合作方先行垫付,统一纳入运营成本,经征集方审核后支付。 (二)运营服务费结算方式。合作方自行统筹人员的薪酬、社保及相关管理支出,连同合作方自身的管理利润,统一由合作方向征集方开具运营服务费发票进行结算。征集方按照合同约定,从销售总额扣除征集方固定收益后的余额中,审核支付运营服务费及相关合规支出。 (三)薪资及费用统筹管理 1.合作方统筹制定项目全部运营人员(含项目制聘用人员及自行统筹人员)的薪资标准、考勤管理、日常工作安排与绩效考核。 2.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人员薪酬、社保、福利及其他所有运营开支,统一由合作方统筹管控、合理列支,相关费用经征集方审核后,由征集方统一对外支付(从销售总额扣除固定收益后的余额中列支)。 四、合作双方主要权责划分 (一)征集方权责 1.全额承担项目建设投资,负责立项、报建、施工、验收、经营资质办理等全部建设工作,拥有项目所有资产所有权。 2.作为唯一销售主体,统一签订销售合同、管控销售底价(40公里范围内含税不低于390元/m³)、统筹资金结算与收款;按成交比例从销售总额中提取固定收益。 3.派驻委派财务及现场负责人(3人),委派人员工资总额控制在30万元/年以内,对生产、安全、环保、质量、人员、财务、成本、销量实行全过程监督、审计与年度考核。 4.严格执行本项目专属经营约定,合作期内不再承接其他外部经营项目。 5.按照合同约定审核并支付项目各项运营支出(在可用余额内),合作终止后收回全部运营管理权及资产。 (二)合作方权责 1.严格按照竞拍经营方案及合同约定,全面负责生产组织、设备运维、质量管控、安全环保、市场销售、客户拓展、价格提升等全流程运营工作,全力完成年度及七年总保底销量目标,主动将销售均价维持在390元/m³以上。 2.按期完成选址土地落地,严格履行成本管控责任,确保实际运营总成本不超过销售总额扣除征集方固定收益后的余额,接受征集方审计、监督与各项考核。 3.提报项目制聘用人员名单及薪酬标准,经征集方审核后配合完成用工手续;自行统筹管理辅助岗位人员的招募与日常管理,统一向运营服务费发票进行费用结算。 4.统筹管理项目全部运营支出,做到合规列支、精打细算,配合征集方完成费用审核及支付流程。 5.严禁转包、分包运营权,不得擅自处置项目资产、对外抵押、担保或违规融资;承担因自身管理不善、违约、安全环保事故、销量未达标、成本超标引发的全部损失与法律责任。 五、项目运营退出机制 (一)主动申请退出 合作方因自身经营困难、企业战略调整等自身原因需提前退出合作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6个月为合作锁定期,锁定期内合作方不得单方申请提前退出合作;锁定期届满后,合作方确需提前退出的,须提前12个月向征集方提交书面退出申请,并完整报送当期财务台账、客户合同、设备维保记录、安全环保台账、人员用工资料全套材料。 征集方收到申请后30日内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专项清算审计,核算当期保底销量缺口、成本超支金额、安全环保罚款、各类违约赔偿金,所有欠款、赔款优先从7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审计完成后双方签订提前退出解除协议,合作方须在协议生效后45日内完成全部客户业务移交、设备检修保养、场地清理、员工安置、债务结清;未按期完成移交的,每逾期一日按保证金总额0.1%支付违约金。 合作方主动提前退出的,剩余履约保证金扣除全部欠款、违约金后不予无息全额返还,仅按剩余合作期限折算50%退还,剩余50%作为项目重新招商、停产损失补偿;若保证金不足以抵扣各类损失,征集方有权向合作方追偿差额。 (二)征集方单方强制退出(终止合作)触发情形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征集方可无需合作方同意,单方发出解除通知,7日后强制终止合作,合作方立即退出: 中选后超1个月未完成土地落地手续; 连续两个年度未完成年度保底销量,或七年周期累计销量缺口超10万m³; 运营总成本超支且未按期补足履约保证金; 擅自转包、分包运营业务,私自抵押、处置项目设备、资产; 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造成行政处罚、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私下低于390元 /m³ 底价销售商砼、截留销售货款、弄虚作假规避分成审计; 拒绝配合征集方现场监督、年度第三方审计,隐匿、销毁财务、生产经营台账; 存在偷税漏税、违规用工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影响项目资质存续及国有资产安全。 (三)强制退出处置规则 征集方发出强制退出通知后,合作方须在30日内停止全部生产经营活动,配合开展全面清算;逾期拒不停产、拒不移交场地资产的,征集方可单方接管厂区,由此产生的设备损毁、客户赔付、停产损失全部由合作方承担。 强制退出情形下,全额扣除剩余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征集方有权就实际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另行向合作方索赔。 清算期间已签订未完工商砼供货合同,由征集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承接,产生的转接差价、违约赔偿直接从保证金抵扣。 (四)合作期满正常到期退出 7年运营周期届满,双方无续约意向即启动正常退出流程,合作方须在期满后60日内完成清算移交。 第三方审计完成,扣除成本超支、销量缺口、各类罚款后,剩余履约保证金按方案约定比例无息返还。 合作方自有运输车辆、机具等非征集方固定资产由合作方自行搬离;厂区建筑物、搅拌生产线、原料仓、环保设备等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完整交还征集方,设备需达到正常生产保养标准,损坏缺失设备由合作方照价赔偿。 合作方须完成全部在职员工工资结清、社保停缴、客户账款对账结清,遗留债权债务由合作方自行承担,与征集方无关。 (五)过渡期安排 无论主动退出、强制退出还是到期退出,双方统一设置 30日业务过渡交接期;过渡期内合作方仅可配合完成订单交付、客户对接,不得新增销售订单、私自对外签订供货合同,过渡期生产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征集方统一监管核算。 (六)禁止恶意退出约束 合作方不得以停业停产、人员全部遣散、切断生产运维等方式恶意逼迫提前退出,一经查实视为严重违约,征集方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依法追究全部经济损失。 六、遴选方式 1.公告期满,征集到一个意向合作方时,按挂牌价与合作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公告期满,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意向合作方时,则采用正向多次报价方式,以征集方固定收益比例(销售总额的12%)作为起始价进行多轮正向竞价,最高报价者为最终合作方,加价幅度为:0.1%及0.1%的倍数。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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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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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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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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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武县响岩片区商砼站建设项目征集合作方 |
| 标的名称 | 平武县响岩片区商砼站建设项目征集合作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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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891F1476937 | 挂牌价格 | 详见公告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9-01 |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9-28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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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1.项目名称:平武县响岩片区商砼站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项目选址于平武县响岩镇(江油关、响岩镇辖区范围内),商砼有效服务半径控制在40公里以内(含运输距离),规划用地面积不低于10亩。 3.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标准化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配置单条产能不低于380m³/小时搅拌生产线两条,配套建设原料堆场、办公生活区、环保设施、混凝土运输及泵送设备等全部附属工程。 4.项目总投资:项目预估总投资约1,250万元,由征集方全额独资投入,全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营资质所有权均归属征集方。 5.合作周期:项目建设周期6~8个月;运营合作周期7年。 6.经营限定:合作期内,征集方仅运营本商砼站项目,不再对外承接其他经营项目,集中资源保障本项目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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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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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详见公告 | ||||||||||||||||||||||||||||||||||||||||||||||||||||||||||||||||||||||||||||
| 价格说明 | —— |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一、履约保证金
1.合作方在收到西南联交所发出的《成交告知函》后3个工作日内须将7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征集方指定账户; 2.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未完成保底销量、运营成本超标(超出销售总额扣除征集方固定收益后的余额部分)、违规经营、安全环保事故、违约赔偿等各类款项;履约保证金被扣减后,合作方须在规定时限内补足至原有额度,逾期未补足的,征集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 3.征集方在收到合作方足额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 4.合作期内,若项目累计销售总量达到30万立方米(含),征集方在当期年度审计结束后30日内,按照已完成销量÷目标方量(51万立方米)的对应比例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按前述比例分次退还,直至累计销量达到51万立方米。履约保证金扣除已退还部分后的剩余款项持续留存至合作期满,待全部履约完毕、完成清算移交后无息全额返还。 二、土地落地时限要求。 合作方在收到《成交告知函》后1个月内,须完成项目选址土地落地相关全部手续,保证具备租赁条件和竞拍承诺。若逾期未完成土地落地及租赁,本次合作终止,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合作方自行承担,且合作方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销售保底硬性要求 为充分筛选市场开拓能力强的运营合作主体,设置七年总销量保底机制: 1.运营合作7年周期内,合作方须确保项目累计完成商品混凝土总销售量不低于51万m³。 2.征集方结合项目投产进度,将总保底销量分解至各年度,实行年度考核、周期总考核双重管控。 3.若未完成年度保底销量或七年总保底销量,将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履约保证金、追究违约责任;连续考核不达标或保底销售缺口较大的,征集方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协议。 4.合作方需全力开展市场对接、客户维护、业务拓展与价格提升工作,多措并举完成保底销量、抬高销售均价(不低于390元/m³),实现双方收益最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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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
1.意向合作方须严格遵照本次公告中全部要求,按期完成项目选址、土地落地及后续全流程运营工作,确保项目按既定节点推进落地。
2.意向合作方须自身已拥有或可足额配置满足预拌混凝土资质申办法定要求的持证专业技术人员储备,覆盖试验、质检、安全、生产管理等全部必备岗位,具备完成本项目资质办理的充足人员保障能力,确保资质申办工作合规高效完成。 3.意向合作方须承诺负责人不存在与其他参与本项目竞拍的主体为同一自然人任职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关联企业情形;同时与本次项目征集方及其所属集团之间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可能对本项目正常履约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或纠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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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方资格条件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合作方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意向合作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具备建材或商品混凝土相关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具有预拌混凝土行业运营管理经验,熟悉商砼生产、质量管控、安全环保、市场拓展全流程业务; 3.意向合作方须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存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相关刑事违法记录;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二)意向合作方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提供不少于1个建材或商品混凝土相关运营项目的佐证材料;若竞拍人为新成立公司的,可提供同一法人或同一股东所控制的企业的相关佐证材料(运营合同或销售发票等,须加盖公章); 3.意向合作方须提供报名前3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惩戒”、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意向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须加盖公章)。 4.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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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合作方式 |
1.由征集方全额独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资产、资质全部由征集方持有,征集方为项目唯一投资主体、资产所有权人及唯一销售主体。
2.合作方负责项目的整体运营,在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生产、管理、市场拓展、成本管控等工作,接受征集方的全面监督、考核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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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意向合作方报名时须做好对项目情况、可能投入的资金和存在的风险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须认真考虑所涉及的政策法规、行业、市场、行政审批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成功竞得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同时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二、合作收益分配 项目对外销售统一以征集方名义开展,商品混凝土含税销售单价(40公里运输范围内)不得低于390元/m³。 1.固定收益:征集方按照不低于销售总额的12%提取固定收益; 2.成本支付:销售总额在扣除征集方的固定收益后,余额全部用于支付项目运营过程中的所有成本(含合作方的运营服务费、运营加工费、原材料、人工、能耗、维保、租赁、管理、税费、折旧等)。 3.成本超支责任:若实际运营总成本超过前述余额,超支部分由合作方全额承担,征集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并追究合作方的违约责任。 三、人员配置、薪酬及费用管理 (一)人员配置与用工形式 本项目人员划分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1.征集方委派人员:征集方向项目委派专职财务人员2名、现场负责人1名,共计3人。委派人员劳动关系、薪酬福利及日常管理仍由征集方负责,实行委派制管理。委派人员年度工资总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相关费用计入项目运营成本。 2.项目制聘用人员(核心及资质必备人员):资质办理必备人员(含试验员、质检员、安全员等满足商砼生产资质要求的持证岗位)及合作方核心管理人员(含生产经理、销售经理等),由合作方提报人员名单及薪酬标准,经征集方审核同意后,统一实行征集方项目制聘用,与征集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用工协议。相关薪酬、社保及福利费用经征集方审核后,从项目运营成本中列支。 3.合作方自行统筹人员:生产一线操作工、机修工、保洁、后勤等辅助岗位人员,由合作方自行招募、自行管理、自行承担用工责任。合作方可采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灵活用工方式,相关费用由合作方先行垫付,统一纳入运营成本,经征集方审核后支付。 (二)运营服务费结算方式。合作方自行统筹人员的薪酬、社保及相关管理支出,连同合作方自身的管理利润,统一由合作方向征集方开具运营服务费发票进行结算。征集方按照合同约定,从销售总额扣除征集方固定收益后的余额中,审核支付运营服务费及相关合规支出。 (三)薪资及费用统筹管理 1.合作方统筹制定项目全部运营人员(含项目制聘用人员及自行统筹人员)的薪资标准、考勤管理、日常工作安排与绩效考核。 2.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人员薪酬、社保、福利及其他所有运营开支,统一由合作方统筹管控、合理列支,相关费用经征集方审核后,由征集方统一对外支付(从销售总额扣除固定收益后的余额中列支)。 四、合作双方主要权责划分 (一)征集方权责 1.全额承担项目建设投资,负责立项、报建、施工、验收、经营资质办理等全部建设工作,拥有项目所有资产所有权。 2.作为唯一销售主体,统一签订销售合同、管控销售底价(40公里范围内含税不低于390元/m³)、统筹资金结算与收款;按成交比例从销售总额中提取固定收益。 3.派驻委派财务及现场负责人(3人),委派人员工资总额控制在30万元/年以内,对生产、安全、环保、质量、人员、财务、成本、销量实行全过程监督、审计与年度考核。 4.严格执行本项目专属经营约定,合作期内不再承接其他外部经营项目。 5.按照合同约定审核并支付项目各项运营支出(在可用余额内),合作终止后收回全部运营管理权及资产。 (二)合作方权责 1.严格按照竞拍经营方案及合同约定,全面负责生产组织、设备运维、质量管控、安全环保、市场销售、客户拓展、价格提升等全流程运营工作,全力完成年度及七年总保底销量目标,主动将销售均价维持在390元/m³以上。 2.按期完成选址土地落地,严格履行成本管控责任,确保实际运营总成本不超过销售总额扣除征集方固定收益后的余额,接受征集方审计、监督与各项考核。 3.提报项目制聘用人员名单及薪酬标准,经征集方审核后配合完成用工手续;自行统筹管理辅助岗位人员的招募与日常管理,统一向运营服务费发票进行费用结算。 4.统筹管理项目全部运营支出,做到合规列支、精打细算,配合征集方完成费用审核及支付流程。 5.严禁转包、分包运营权,不得擅自处置项目资产、对外抵押、担保或违规融资;承担因自身管理不善、违约、安全环保事故、销量未达标、成本超标引发的全部损失与法律责任。 五、项目运营退出机制 (一)主动申请退出 合作方因自身经营困难、企业战略调整等自身原因需提前退出合作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6个月为合作锁定期,锁定期内合作方不得单方申请提前退出合作;锁定期届满后,合作方确需提前退出的,须提前12个月向征集方提交书面退出申请,并完整报送当期财务台账、客户合同、设备维保记录、安全环保台账、人员用工资料全套材料。 征集方收到申请后30日内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专项清算审计,核算当期保底销量缺口、成本超支金额、安全环保罚款、各类违约赔偿金,所有欠款、赔款优先从7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审计完成后双方签订提前退出解除协议,合作方须在协议生效后45日内完成全部客户业务移交、设备检修保养、场地清理、员工安置、债务结清;未按期完成移交的,每逾期一日按保证金总额0.1%支付违约金。 合作方主动提前退出的,剩余履约保证金扣除全部欠款、违约金后不予无息全额返还,仅按剩余合作期限折算50%退还,剩余50%作为项目重新招商、停产损失补偿;若保证金不足以抵扣各类损失,征集方有权向合作方追偿差额。 (二)征集方单方强制退出(终止合作)触发情形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征集方可无需合作方同意,单方发出解除通知,7日后强制终止合作,合作方立即退出: 中选后超1个月未完成土地落地手续; 连续两个年度未完成年度保底销量,或七年周期累计销量缺口超10万m³; 运营总成本超支且未按期补足履约保证金; 擅自转包、分包运营业务,私自抵押、处置项目设备、资产; 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造成行政处罚、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私下低于390元 /m³ 底价销售商砼、截留销售货款、弄虚作假规避分成审计; 拒绝配合征集方现场监督、年度第三方审计,隐匿、销毁财务、生产经营台账; 存在偷税漏税、违规用工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影响项目资质存续及国有资产安全。 (三)强制退出处置规则 征集方发出强制退出通知后,合作方须在30日内停止全部生产经营活动,配合开展全面清算;逾期拒不停产、拒不移交场地资产的,征集方可单方接管厂区,由此产生的设备损毁、客户赔付、停产损失全部由合作方承担。 强制退出情形下,全额扣除剩余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征集方有权就实际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另行向合作方索赔。 清算期间已签订未完工商砼供货合同,由征集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承接,产生的转接差价、违约赔偿直接从保证金抵扣。 (四)合作期满正常到期退出 7年运营周期届满,双方无续约意向即启动正常退出流程,合作方须在期满后60日内完成清算移交。 第三方审计完成,扣除成本超支、销量缺口、各类罚款后,剩余履约保证金按方案约定比例无息返还。 合作方自有运输车辆、机具等非征集方固定资产由合作方自行搬离;厂区建筑物、搅拌生产线、原料仓、环保设备等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完整交还征集方,设备需达到正常生产保养标准,损坏缺失设备由合作方照价赔偿。 合作方须完成全部在职员工工资结清、社保停缴、客户账款对账结清,遗留债权债务由合作方自行承担,与征集方无关。 (五)过渡期安排 无论主动退出、强制退出还是到期退出,双方统一设置 30日业务过渡交接期;过渡期内合作方仅可配合完成订单交付、客户对接,不得新增销售订单、私自对外签订供货合同,过渡期生产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征集方统一监管核算。 (六)禁止恶意退出约束 合作方不得以停业停产、人员全部遣散、切断生产运维等方式恶意逼迫提前退出,一经查实视为严重违约,征集方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依法追究全部经济损失。 六、遴选方式 1.公告期满,征集到一个意向合作方时,按挂牌价与合作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公告期满,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意向合作方时,则采用正向多次报价方式,以征集方固定收益比例(销售总额的12%)作为起始价进行多轮正向竞价,最高报价者为最终合作方,加价幅度为:0.1%及0.1%的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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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0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9-28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 账号 | 7411010182600211211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合作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转为部分履约保证金,西南联交所在收到签署的《合作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给征集方。其他意向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征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合作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征集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和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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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 按挂牌价格与合格意向合作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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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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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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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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