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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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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大道1-1号地块,标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大道1-1号(现为鑫象市场),参考面积约7003㎡,该地块为沿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广西庆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管理运营,于2007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出租给第三方公司投资建设鑫象市场,目前租赁期满。地块上现有一层混凝土建筑,该建筑为上一任租户自行投资建设,地块成交后由承租方将鑫象市场作为鑫象便民点进行重新建设,因拆旧、新建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标的信息详见《资产招租明细表》。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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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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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标的均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 2.租赁期限:(1)该地块的土地租赁期限自土地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租期采用“2+5” 模式,即承租人自承租之日起2年内按照规划要求和经营范围要求对便民点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土地租赁期满后,如承租人履约情况良好无违约行为,且政府相关部门未对该地块进行利用,则土地租赁合同期限自动续期,续约期限为5年。自动续期期间,若出现约定中需要终止或解除合同情形的,必须按合同约定终止或解除合同。(2)合同续期期满后,如该地块被政府相关部门收回或做其他规划用途,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做好收回工作,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及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对已建成(或在建)的便民点所投入的成本及费用,出租方不负赔偿及补偿责任。请意向承租方注意竞租风险。 3.用途:仅用于建设和经营鑫象便民点使用,不得另作他用或擅自转让建设,经营权属于第三方。 4.地块押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在土地租赁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将押金一次性转账至租赁合同约定账户。出租方在租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由承租方清理场地完毕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该押金原路无息退回给承租方。若承租方成功续租,续租期内则押金不予退还。 5.租金按年缴纳。承租方成交后,与出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金缴纳相关事宜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第一年首期租金在租赁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或电汇方式交到合同约定的账户。地块临时租赁期限两年到期后,如承租人履约情况良好无违约行为,且政府相关部门未决策撤销鑫象便民点或收回其用地,自动续期,第一年及第二年地块租金按成交价缴纳。第三年起每年租金均以上一年租金为计算基数上浮5%,即第三年地块租金=第二年地块租金x(1+5%),以后各期租金以此类推,每年租金缴纳时间同第一年。 6.承租方必须在符合安全规定的前提下,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场地进行合法经营活动,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维护。对便民点的公共区域进行安全维护和管理、疏导,确保道路畅通、安全设施完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7.承租方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设计要求,负责建设项目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组织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烟雾报警器等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禁关闭、遮挡、挪用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用途。 8.如承租方不按规定签订合同,则按承租方违约处理;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超过竞价保证金数额的,承租方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合同条款特别约定:在该地块上建设的鑫象便民点为临时便民点,政府首次审批时限为两年,存在到期后无法保障顺利延期的客观因素,且不排除政府相关部门未来决策撤销鑫象便民点或收回其用地,则本次投资建设运营合同终止。在此前提下,承租方愿意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投资建设运营合同项目,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及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0.承租方在合同期内,不能将该标的物转租给他人或与他人签订分包经营等协议,不能转让、转借他人、调换使用和改变使用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11.如地块上现有建(构)筑物需进行拆除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责,费用自理。 12合同期满的原承租方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原承租方在报名时必须主张权利,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13.其他约定详见附件土地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4.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
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企业经营期限在工商、税务登记有效期内并且按时进行年检的企业,拥有年检合格的相关证照及无税务部门欠税的不良记录,没有被列入诚信名单,无影响自身的重大法律诉讼和债务负担。
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3.意向承租方成交后必须同意《土地租赁合同》条款的要求。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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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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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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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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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大道1-1号地块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6-219) |
| 标的名称 | 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大道1-1号地块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6-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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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3C181454985 | 挂牌价格 | 453,600 元/年 |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7-14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7-20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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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信息 |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大道1-1号地块,标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大道1-1号(现为鑫象市场),参考面积约7003㎡,该地块为沿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广西庆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管理运营,于2007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出租给第三方公司投资建设鑫象市场,目前租赁期满。地块上现有一层混凝土建筑,该建筑为上一任租户自行投资建设,地块成交后由承租方将鑫象市场作为鑫象便民点进行重新建设,因拆旧、新建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标的信息详见《资产招租明细表》。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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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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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453,600 元/年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的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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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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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地块押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在土地租赁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将押金一次性转账至租赁合同约定账户。出租方在租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由承租方清理场地完毕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该押金原路无息退回给承租方。若承租方成功续租,续租期内则押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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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企业经营期限在工商、税务登记有效期内并且按时进行年检的企业,拥有年检合格的相关证照及无税务部门欠税的不良记录,没有被列入诚信名单,无影响自身的重大法律诉讼和债务负担。
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3.意向承租方成交后必须同意《土地租赁合同》条款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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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打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4.“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税务部门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6.标的状况确认书;
7.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8.具有良好的信誉及支付能力,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各项费用;没有被列入诚信黑名单,无影响自身的重大法律诉讼和债务负担的承诺文件;
9.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
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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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上述标的均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 2.租赁期限:(1)该地块的土地租赁期限自土地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租期采用“2+5” 模式,即承租人自承租之日起2年内按照规划要求和经营范围要求对便民点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土地租赁期满后,如承租人履约情况良好无违约行为,且政府相关部门未对该地块进行利用,则土地租赁合同期限自动续期,续约期限为5年。自动续期期间,若出现约定中需要终止或解除合同情形的,必须按合同约定终止或解除合同。(2)合同续期期满后,如该地块被政府相关部门收回或做其他规划用途,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做好收回工作,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及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对已建成(或在建)的便民点所投入的成本及费用,出租方不负赔偿及补偿责任。请意向承租方注意竞租风险。 3.用途:仅用于建设和经营鑫象便民点使用,不得另作他用或擅自转让建设,经营权属于第三方。 4.地块押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在土地租赁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将押金一次性转账至租赁合同约定账户。出租方在租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由承租方清理场地完毕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该押金原路无息退回给承租方。若承租方成功续租,续租期内则押金不予退还。 5.租金按年缴纳。承租方成交后,与出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金缴纳相关事宜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第一年首期租金在租赁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或电汇方式交到合同约定的账户。地块临时租赁期限两年到期后,如承租人履约情况良好无违约行为,且政府相关部门未决策撤销鑫象便民点或收回其用地,自动续期,第一年及第二年地块租金按成交价缴纳。第三年起每年租金均以上一年租金为计算基数上浮5%,即第三年地块租金=第二年地块租金x(1+5%),以后各期租金以此类推,每年租金缴纳时间同第一年。 6.承租方必须在符合安全规定的前提下,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场地进行合法经营活动,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维护。对便民点的公共区域进行安全维护和管理、疏导,确保道路畅通、安全设施完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7.承租方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设计要求,负责建设项目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组织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烟雾报警器等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禁关闭、遮挡、挪用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用途。 8.如承租方不按规定签订合同,则按承租方违约处理;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超过竞价保证金数额的,承租方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合同条款特别约定:在该地块上建设的鑫象便民点为临时便民点,政府首次审批时限为两年,存在到期后无法保障顺利延期的客观因素,且不排除政府相关部门未来决策撤销鑫象便民点或收回其用地,则本次投资建设运营合同终止。在此前提下,承租方愿意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投资建设运营合同项目,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及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0.承租方在合同期内,不能将该标的物转租给他人或与他人签订分包经营等协议,不能转让、转借他人、调换使用和改变使用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11.如地块上现有建(构)筑物需进行拆除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责,费用自理。 12合同期满的原承租方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原承租方在报名时必须主张权利,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13.其他约定详见附件土地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4.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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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限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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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 7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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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单位 |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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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7-20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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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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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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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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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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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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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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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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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 | 竞买号 | 报价金额 | 报价时间 | |
| 有效 无效 | {{param.nickName}}(您自己) | {{record.nickN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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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行使优先权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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