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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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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让标的为位于玉林市博白镇南城路A14-001号住宅,不动产权证号:桂(2016)博白县不动产权第0000359号,参考建筑面积为985.67㎡,总楼层7层,标的所在层为1-7层,混合建筑结构,标的基本情况详见资产转让清单。
1.标的查封情况: 标的现状为查封状态,查封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查封文号:(2022)桂0108民初2820号,查封登记时间:2022年07月28日,查封期限:2022年07月28日至2025年07月27日。 2.标的租赁情况: 标的现状为在租状态,租赁协议到期时间等具体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务必自行实地勘察,非承租户的受让方须认可转让标的原租赁合同内容、租金支付等事宜待标的成交后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原承租人自行协商后处理。 3.标的抵押情况: 标的于2016年12月15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利人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权证号:桂(2016)博白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260号;抵押方式: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数额:3,300,000.00元;债权确定期间:2013年10月17日起2019年09月13日止。 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现场查看标的联系人:张总,联系电话:15240712008。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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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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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公开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转让方、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标的的瑕疵保证责任。公告中标的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请意向受让方务必在公告期内前往实地踏勘,充分了解所转让标的实际情况,意向受让方完成报名登记,即表明意向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
2.标的现状为查封状态,查封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查封文号:(2022)桂0108民初2820号,查封登记时间:2022年07月28日,查封期限:2022年07月28日至2025年07月27日。 3.标的现状为在租状态,租赁协议到期时间等具体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务必自行实地勘察。 4.本次转让标的存在抵押情况,标的于2016年12月15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利人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权证号:桂(2016)博白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260号;抵押方式: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数频:3,300,000.00元;债权确定期间:2013年10月17日起2019年09月13日止。 成交后由受让方按照资产转让合同的要求将转让价款转入指定银行账户,广西交易所集团不负责对此款项的结算、监管以及其他责任。 5.本次转让标的原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享有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原租户必须在报名时主张权利,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本次为带租赁转让,受让方须认可转让标的原租赁合同内容,原租赁到期后租金支付等事宜待标的成交后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原承租人自行协商。 7.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标的过户涉及的各项税费,并按照相关法规承担受让标的须缴纳的各项税费。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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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玉林市博白镇南城路A14-001号住宅公开转让项目(GXFGCQ25-07) |
标的名称 | 玉林市博白镇南城路A14-001号住宅公开转让项目(GXFGCQ25-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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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5D1181282983 | 挂牌价格 | 160.664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3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3-21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3-25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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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本次转让标的为位于玉林市博白镇南城路A14-001号住宅,不动产权证号:桂(2016)博白县不动产权第0000359号,参考建筑面积为985.67㎡,总楼层7层,标的所在层为1-7层,混合建筑结构,标的基本情况详见资产转让清单。
1.标的查封情况: 标的现状为查封状态,查封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查封文号:(2022)桂0108民初2820号,查封登记时间:2022年07月28日,查封期限:2022年07月28日至2025年07月27日。 2.标的租赁情况: 标的现状为在租状态,租赁协议到期时间等具体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务必自行实地勘察,非承租户的受让方须认可转让标的原租赁合同内容、租金支付等事宜待标的成交后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原承租人自行协商后处理。 3.标的抵押情况: 标的于2016年12月15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利人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权证号:桂(2016)博白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260号;抵押方式: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数额:3,300,000.00元;债权确定期间:2013年10月17日起2019年09月13日止。 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现场查看标的联系人:张总,联系电话:15240712008。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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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160.6642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亲自查看标的,标的状况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4.价款结算:受让保证金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结算,成交价款由受让方自行支付。 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优先扣除交易服务费,在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后,余额抵作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受让方应当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成交价款以货币方式足额支付至如下银行账户: 户名:广西金投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805011484700001 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兴宁支行 5.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并接到转让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交割手续。 6.转让方移交过户材料并负责协助受让方办理权证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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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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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现场勘察确认书;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身份证明文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现场勘察确认书; 5.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 1.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须加盖公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加按手印(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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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公开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转让方、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标的的瑕疵保证责任。公告中标的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请意向受让方务必在公告期内前往实地踏勘,充分了解所转让标的实际情况,意向受让方完成报名登记,即表明意向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
2.标的现状为查封状态,查封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查封文号:(2022)桂0108民初2820号,查封登记时间:2022年07月28日,查封期限:2022年07月28日至2025年07月27日。 3.标的现状为在租状态,租赁协议到期时间等具体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务必自行实地勘察。 4.本次转让标的存在抵押情况,标的于2016年12月15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利人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权证号:桂(2016)博白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260号;抵押方式: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数频:3,300,000.00元;债权确定期间:2013年10月17日起2019年09月13日止。 成交后由受让方按照资产转让合同的要求将转让价款转入指定银行账户,广西交易所集团不负责对此款项的结算、监管以及其他责任。 5.本次转让标的原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享有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原租户必须在报名时主张权利,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本次为带租赁转让,受让方须认可转让标的原租赁合同内容,原租赁到期后租金支付等事宜待标的成交后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原承租人自行协商。 7.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标的过户涉及的各项税费,并按照相关法规承担受让标的须缴纳的各项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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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03-25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交纳的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受让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资产转让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黑名单,且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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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1.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指定账户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优先扣除交易服务费,在成交后抵作成交价款。 2.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以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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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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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3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其他方式: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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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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