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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旺苍县新动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征集合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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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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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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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咨询联系人
    仲先生 15700567677
  • 项目报名联系人
    王女士 028-86123311
  • 实名认证联系人
    028-8567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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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四川省旺苍县新动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征集合作方
是否联合征集 是否允许合作方为联合体
项目咨询联系人 仲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5700567677
项目报名联系人 王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合作模式

征集方:征集方提供采矿权、弃土场地、加工场地,负责矿权不动产权登记、《2合1生态修复方案》编制、采矿许可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等前期工作,负责矿山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修复管理。

合作方:合作方负责矿山用地的前期征拆及费用,负责矿山建设方案的拟定并报征集人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开采和加工方案的拟定并报征集人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方案的拟定并报征集人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矿产品的销售,负责设施设备购买安装和维护,负责电力线路改架,负责拟定矿山修复方案并报征集方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本合同履行中除征集方办理的前述手续之外其他所需全部手续的办理,合作方承担矿山建设、采矿、加工、销售以及需要的道路建设和维护、电力线路改架以及其他事项的成本费用,合作方在合作中所产出的全部支出或成本、损失或亏损等均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合作方经济责任承包),征集方除收取合作方应缴纳的合作费用外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二)合作期限及开采量

合作期限为15年(与采矿权有效期限一致)或采矿权证核定储量全部开采完毕为止。在合作期限内,合作方应按照经批准的开采方案进行开采,年开采量不低于150万吨。合作到期后具备继续开采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合作。合作期满或合同终止后,由合作方投入的厂房、机械设备等均归合作方所有。

(三)合作条件

1.征集方负责取得四川省旺苍县新动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并办理采矿前期相关手续,确保采矿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运营。

2.合作方负责在矿权属地成立独资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若合作方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比例不得少于50%,未经征集方同意合作方不得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合作方须于《新动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合作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完成项目公司注册设立工作。项目公司自设立后7日内与征集方、合作方签订三方协议,承接合作方在本项目中涉及的全部权利、义务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告、前述合作合同约定全部事项,合作方就三方协议项下项目公司全部履约义务,向征集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项目公司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项目开展相关资质、建厂完善所需全部前置手续并正式投入生产。合作方拟定的矿山建设、开采、加工等方案需报征集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3.征集方配合合作方办理项目涉及尚未完成的用地、用水、用电、公路、环保、基础设施、矿区林地征占、居民征迁、土地流转/承包/租赁、道路征迁等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必要工作,并按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矿区林地征占、居民征迁、土地流转/承包/租赁、道路征迁产生费用由合作方负责,用水、用电、公路、环保、基础设施以及后期审验、培训、论证等产生费用由合作方承担。合作方在矿山建设、开采、加工、销售中的各个环节须达到自然资源、环保、安监、林业、农业、水利、交通、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规定。合作方矿山建设、开采、加工方案接受征集方的审查和监督。

4.合作方应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5.合作方须承诺项目公司只能从事本项目范围内的矿石开采和经营。项目部在未经征集方许可不得对外销售原矿石,征集方不对开采数量及销售价格设上限,合作方需要提高产量时,征集方配合推进相关手续。

6.合作方必须确保本矿山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合作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完成矿山整体建设并确保投产,在矿山建设投产前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验收。

7.合作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征集方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执行,经营全过程须接受征集方的全程监督。

8.合作方运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环保等责任均由合作方自行负责。合作方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合作方承担。

9.合作方开采加工的成品,其质量及规格必须严格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国家技术指标、行业规范,并满足同期市场对同类产品的通用质量要求及行情标准。

(四)合作费用及结算方式

1.总合作费用=总实际生产量×成交单价(不含税),征集方按照全年实际结算金额向合作方出具发票,开票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合作方承担。

2.合作费用保底:合作方年实际生产量不足150万吨时,年合作费用按150万吨计,超出部分按实际开采量计算。    

3.支付时间:双方签订合同后即为合作方首个开采年度的起始日,合作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预先支付第一个开采年度合作费用150万吨×成交单价,在第二个开采年度起每月1日按12.5万吨×成交单价预付当月合作费,并在当年最后一个月根据实际生产量进行据实补差结算。

4.若支付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支付日期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结算时,征集方按照年度实际结算金额向合作方开具合规发票,开票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合作方承担。

(五)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税、费由征集方与合作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六)合作方应在报名前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情况(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合作开采资源储量等)与实际开采有差距的风险,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特定采矿方法、选矿方法限制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等风险。成交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同时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合作方一旦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提交报名即视为认可并接受项目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不得以上述理由为由拒不签订《新动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合作合同》、支付预付款等,否则视为违约。

(七)交易成功后,合作方应向征集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自项目公司开采数量达到150万吨时退还1000万元,开采量达到1500万吨时退还500万元,剩余部分于合作结束后一次性退还(均不计息)。如合作期间出现环保、安全等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征集方可用保证金先行垫付,合作方须在15日内补足不足部分履约保证金(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八)广元分所收到双方签订的《新动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合作合同》及服务费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划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含)人民币2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比例不得少于50%;

二、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三、具有较强的背景实力及行业影响力,拥有丰富的矿山开采、加工及销售行业资源和经验;

四、本次征集合作方接受联合体报名。

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

2.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成员分工;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意向合作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本项目;

4.报名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

五、不接受被列入“失信惩戒”“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意向合作方报名。

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意向合作方报名须提交以下资料(上传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多页加盖骑缝章)

1.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2.近一年企业资金流水、销售、纳税证明;

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征信记录、公安部门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3.意向合作方大型非煤矿山建设、开采加工业绩(含在建业绩)及矿山砂石销售业绩,提供合同文件及履约记录相关证明材料。

4.意向合作方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惩戒”、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意向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意向合作方须将上述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供,查询时间应在意向合作方提交报名材料前3个工作日内)。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标的名称 四川省旺苍县新动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征集合作方
项目编码 DSCQ20262FDD1454984 挂牌价格 7 元/吨
价格说明 本项目挂牌价格为计算合作方向征集方支付的合作费用的不含税单价,实际合作费用以成交单价作为计算依据。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6-07-15
是否联合征集 挂牌截止日期 2026-08-18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简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四川省旺苍县新动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位于旺苍县天星镇,矿区面积0.1844平方公里,开采深度为1570米至1420米,资源储量: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石资源量2253万吨,拟设生产规模:不低于150万吨/年

(二)权属基本情况

采矿许可证号:DC5108002025117100000012

有效期限:2025年11月26日至2040年11月25日

征集方简况
征集方基本情况 征集方名称 旺苍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征集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821MA6254H57C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广元市  旺苍县
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百丈街长安巷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先荣
注册资本 100,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经营规模 小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旺苍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510722451279979Y
批准单位名称 旺苍县人民政府
批准文件类型 文件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旺苍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通知
批准日期 2026-06-23
批准文号 十九届第111次14号
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7 元/吨
价格说明 本项目挂牌价格为计算合作方向征集方支付的合作费用的不含税单价,实际合作费用以成交单价作为计算依据。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合作费用由交易双方自行结算。

二、征集方和合作方于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新动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合作合同》。

三、合作方应于《新动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合作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首年度预付合作费用支付至征集方指定账户。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一、已知晓并认可本项目公告及附件全部要求,并承诺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若我司被确认为合作方,保证与征集方的合作过程中正常运营,避免权益干扰;

三、保证处理好自身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影响合作项目正常运营的法律诉讼或纠纷、风险;若因我司自身发生诉讼或纠纷,影响本项目运营发展和利益的,我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我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自身和核心团队成员具有同类项目的建设、运营经验,以及足够的建设运营资本,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五、严格遵守《新动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合作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若我司被确认为合作方,向征集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作为我司包括但不限于按《新动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合作合同》约定按期完成项目公司设立、按期实缴到位注册资本金、按期支付合作费用的履约保证,具体以签订的《新动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合作合同》为准。期间若出现任何违约事项,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制定应对措施,共同配合落实。

合作方资格条件 合作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含)人民币2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比例不得少于50%;

二、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三、具有较强的背景实力及行业影响力,拥有丰富的矿山开采、加工及销售行业资源和经验;

四、本次征集合作方接受联合体报名。

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

2.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成员分工;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意向合作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本项目;

4.报名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

五、不接受被列入“失信惩戒”“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意向合作方报名。

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意向合作方报名须提交以下资料(上传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多页加盖骑缝章)

1.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2.近一年企业资金流水、销售、纳税证明;

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征信记录、公安部门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3.意向合作方大型非煤矿山建设、开采加工业绩(含在建业绩)及矿山砂石销售业绩,提供合同文件及履约记录相关证明材料。

4.意向合作方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惩戒”、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意向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意向合作方须将上述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供,查询时间应在意向合作方提交报名材料前3个工作日内)。

报名提交材料 以联合体报名参与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扫描件。
合作方式
征集方拟征集一家合作方,与其共同合作对四川省旺苍县新动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进行运营开采加工。 征集方提供采矿权、弃土场地、加工场地,负责矿权不动产权登记、《2合1生态修复方案》编制、采矿许可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等前期工作,负责矿山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修复管理。 合作方负责矿山用地的前期征拆及费用,负责矿山建设方案的拟定并报征集人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开采和加工方案的拟定并报征集人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方案的拟定并报征集人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矿产品的销售,负责设施设备购买安装和维护,负责电力线路改架,负责拟定矿山修复方案并报征集方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本合同履行中除征集方办理的前述手续之外其他所需全部手续的办理,合作方承担矿山建设、采矿、加工、销售以及需要的道路建设和维护、电力线路改架以及其他事项的成本费用,合作方在合作中所产出的全部支出或成本、损失或亏损等均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合作方经济责任承包),征集方除收取合作方应缴纳的合作费用外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全过程双方配合推进。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合作模式

征集方:征集方提供采矿权、弃土场地、加工场地,负责矿权不动产权登记、《2合1生态修复方案》编制、采矿许可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等前期工作,负责矿山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修复管理。

合作方:合作方负责矿山用地的前期征拆及费用,负责矿山建设方案的拟定并报征集人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开采和加工方案的拟定并报征集人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方案的拟定并报征集人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矿产品的销售,负责设施设备购买安装和维护,负责电力线路改架,负责拟定矿山修复方案并报征集方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本合同履行中除征集方办理的前述手续之外其他所需全部手续的办理,合作方承担矿山建设、采矿、加工、销售以及需要的道路建设和维护、电力线路改架以及其他事项的成本费用,合作方在合作中所产出的全部支出或成本、损失或亏损等均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合作方经济责任承包),征集方除收取合作方应缴纳的合作费用外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二)合作期限及开采量

合作期限为15年(与采矿权有效期限一致)或采矿权证核定储量全部开采完毕为止。在合作期限内,合作方应按照经批准的开采方案进行开采,年开采量不低于150万吨。合作到期后具备继续开采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合作。合作期满或合同终止后,由合作方投入的厂房、机械设备等均归合作方所有。

(三)合作条件

1.征集方负责取得四川省旺苍县新动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并办理采矿前期相关手续,确保采矿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运营。

2.合作方负责在矿权属地成立独资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若合作方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比例不得少于50%,未经征集方同意合作方不得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合作方须于《新动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合作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完成项目公司注册设立工作。项目公司自设立后7日内与征集方、合作方签订三方协议,承接合作方在本项目中涉及的全部权利、义务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告、前述合作合同约定全部事项,合作方就三方协议项下项目公司全部履约义务,向征集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项目公司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项目开展相关资质、建厂完善所需全部前置手续并正式投入生产。合作方拟定的矿山建设、开采、加工等方案需报征集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3.征集方配合合作方办理项目涉及尚未完成的用地、用水、用电、公路、环保、基础设施、矿区林地征占、居民征迁、土地流转/承包/租赁、道路征迁等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必要工作,并按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矿区林地征占、居民征迁、土地流转/承包/租赁、道路征迁产生费用由合作方负责,用水、用电、公路、环保、基础设施以及后期审验、培训、论证等产生费用由合作方承担。合作方在矿山建设、开采、加工、销售中的各个环节须达到自然资源、环保、安监、林业、农业、水利、交通、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规定。合作方矿山建设、开采、加工方案接受征集方的审查和监督。

4.合作方应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5.合作方须承诺项目公司只能从事本项目范围内的矿石开采和经营。项目部在未经征集方许可不得对外销售原矿石,征集方不对开采数量及销售价格设上限,合作方需要提高产量时,征集方配合推进相关手续。

6.合作方必须确保本矿山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合作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完成矿山整体建设并确保投产,在矿山建设投产前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验收。

7.合作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征集方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执行,经营全过程须接受征集方的全程监督。

8.合作方运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环保等责任均由合作方自行负责。合作方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合作方承担。

9.合作方开采加工的成品,其质量及规格必须严格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国家技术指标、行业规范,并满足同期市场对同类产品的通用质量要求及行情标准。

(四)合作费用及结算方式

1.总合作费用=总实际生产量×成交单价(不含税),征集方按照全年实际结算金额向合作方出具发票,开票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合作方承担。

2.合作费用保底:合作方年实际生产量不足150万吨时,年合作费用按150万吨计,超出部分按实际开采量计算。    

3.支付时间:双方签订合同后即为合作方首个开采年度的起始日,合作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预先支付第一个开采年度合作费用150万吨×成交单价,在第二个开采年度起每月1日按12.5万吨×成交单价预付当月合作费,并在当年最后一个月根据实际生产量进行据实补差结算。

4.若支付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支付日期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结算时,征集方按照年度实际结算金额向合作方开具合规发票,开票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合作方承担。

(五)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税、费由征集方与合作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六)合作方应在报名前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情况(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合作开采资源储量等)与实际开采有差距的风险,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特定采矿方法、选矿方法限制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等风险。成交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同时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合作方一旦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提交报名即视为认可并接受项目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不得以上述理由为由拒不签订《新动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合作合同》、支付预付款等,否则视为违约。

(七)交易成功后,合作方应向征集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自项目公司开采数量达到150万吨时退还1000万元,开采量达到1500万吨时退还500万元,剩余部分于合作结束后一次性退还(均不计息)。如合作期间出现环保、安全等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征集方可用保证金先行垫付,合作方须在15日内补足不足部分履约保证金(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八)广元分所收到双方签订的《新动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合作合同》及服务费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划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2,00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6-08-18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名称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所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 8111001011800549466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合作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收到双方签署的《新动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合作合同》及交易服务费后划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征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合作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征集方书面告知,广元分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和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按挂牌价格与合格意向合作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网络竞价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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