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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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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价标的: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23号中山大院71座东苑(一至六层,不含一层北侧4间)招租。租赁期限10年(含免租装修期),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月租金挂牌价人民币195039元(含税),第四年起(含第四年)月租金每三年递增3%。租金及共用电房维护成本以3个月为收缴周期,先付后用。履约保证金为最后一年月租金的6倍(取整至千位数),水电押金人民币20万元。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一)标的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23号中山大院71座东苑(一至六层,不含一层北侧4间),东苑建筑面积约4426.6平方米,扣除一层北侧4间约92.4平方米,本项目可租赁面积约4334.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榕房权证R字第06447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闽国用(2000)字第0075号,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用途住宅、办公 。标的物水电已配套,供电容量为160KVA。租赁标的竞价遵循“价高者得”原则。 (二)风险提示 (1)标的物查验责任:租赁标的以加固后毛坯状态交付,竞租人须在竞租前实地查验并确认标的物状况(含位置、权属、房屋现状、规划及消防条件等)符合经营需求。参与竞租即视为认可标的现状,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标的物状况问题主张免责或拒履约,未充分查验所致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权属与用途说明:租赁标的产权方为福建省贸易厅,由福建省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并授权福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管及出租。租赁标的土地用途为住宅、办公〔《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码:闽国用(2000)字第0075号〕,房屋设计用途栏空白〔《房屋所有权证》号码:榕房权证R字第0644704号〕。竞租人须自行承担用途限制风险,竞得后应按实际用途办理消防审批并承担费用,不得以审批问题拒绝履约。 (3)装修与合规使用:承租方须确保装修及经营行为(含用电扩容或电力设施改造)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自行办理消防、施工、工商、环保等审批手续,并向供电部门申报用电改造,承担全部费用及审批风险。 (4)标的交付时间:东苑加固工程整体结构施工已完成,尚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尚不具备交付条件。如至承租方成交之日,出租方尚未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双方同意:1.如于成交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出租方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如超过90个自然日仍未能竣工验收并交付,双方均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作出解释。 提示:以上标的概况仅供参考,具体资产状况以现场看样和相关文件的数据为准。 三、租赁用途:符合国家规定及经依法批准的经营项目,不得经营高噪音、高污染、高油烟等扰民行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化工产品。 四、竞租人及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注册年限不少于5年,资信良好。 2、截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净资产不小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2022-2024年度年均实际纳税额不小于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需提供税务局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 3、具备独立运营不小于4000㎡(含4000㎡)的单体项目(不含地下停车场及附属设施面积),且运营时间不小于6个月(含6个月),并提供该单体项目产权文件或运营管理合同(需体现运营面积及权责条款)。 4、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买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买人相关的结果】。 5、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竞价保证金人民币700万元。 五、需要竞租人及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承租方与竞租人必须一致,在租赁期限内,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租赁标的以任何方式转租、转借、转让给第三方,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竞租人为非国有控股法人单位的,租赁合同签订5日内,应提供法人单位全体股东出具的为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的权责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函;如上述担保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需由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3、承租方须独立负责标的物的消防审批及验收,承担全部费用及审批风险,出租方仅配合提供物业现状资料,不承担任何责任。 4、承租方装修及经营行为(含用电扩容、电力设施改造等)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改造前需将方案提交出租方同意,并自行办理施工许可、环保、工商等相关审批手续,并向供电部门申报用电改造,承租方承担全部费用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风险,不得以此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或索赔。 5、承租方经营范围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物结构及周边环境设施。如因经营项目未能通过相关行政审批或验收而无法开展经营,所有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及通讯费、电视收视费、卫生保洁费,以及消防、环保器材等经营管理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影响房屋建筑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如需改变房屋外墙立面、原有墙体结构及原有设施的,或者需要在横梁、外墙打孔凿洞的,应事先书面征得出租方同意,在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意见书后,方可进行装修的相关事宜。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依附于房屋的固定装修(如隔墙、地砖或地板、吊顶、门、窗、壁橱、防盗网等)不计残值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恶意损坏和拆除。 8、承租方在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后 60日内,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执照。执照的注册主体名称必须与承租方名称完全一致,且所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关键信息需与本项目的实施内容及地点匹配。 以上相关证件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办理,或所办理执照的注册主体与承租方不一致,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若竞租人成交后,出租方发现承租方不符合上述要求及承诺的任一情况,若租赁合同尚未签订,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没收竞价保证金;若租赁合同已签订,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没收各项违约保证金、租金、各项押金等费用。若本招租项目已投入装修或营业,承租方对本项目的装修等一切投入均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11、标的物由出租方管理的中山大院区域配电房统一供电,共用电房维护成本按2元/㎡/月收取,每月8668.4元。 12、免租期为6个月(自承租起始之日起算,分别于前3个租赁年度的首2个月减免)。承租方提前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或因承租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提前解除或终止,承租方不享受装修免租期,同时承租方需支付装修免租期内的租金。 13、承租方自向出租方办理装修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全额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币300万元作为装修保证金。出租方在装修完成无异议后将装修保证金无息退还。 14、因政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收储、拆迁、拆除、征收、征用或改造租赁物,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提前终止,因此造成损失的,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本合同自相关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用公告)或出租方要求的搬迁时间终止,出租方不补偿承租方任何损失,产生的相关安置补偿费均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应在相关公告或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内腾退房屋交还出租方,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迟延腾退交还出租方房屋,若承租方未在相关公告或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内腾退交还房屋给出租方,则出租方有权自行收回承租房屋,承租方遗留、存放在租赁场所内的货物或任何物品均视为承租方的拋弃物,出租方有权任意处置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出租方还有权对承租方承租房屋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承租方同意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若承租方逾期腾退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15、承租方同意,在任何时间内非因出租方的原因直接引起租赁房屋的水、电停止供应或租赁物相关的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出租方免责。租赁房屋内的任何部分因通讯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有害气体或任何其它物质泄漏,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或因其它外因造成损害的,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应直接与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方交涉。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损坏或致使承租方遭受损失的,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6、因本条第14款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承租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每月以30天计算)。 17、承租方须无条件全部签署、接受上述主要租赁条件和本项目《租赁合同》。 六、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正向多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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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23号中山大院71座东苑(一至六层,不含一层北侧4间),东苑建筑面积约4426.6平方米,扣除一层北侧4间约92.4平方米,本项目可租赁面积约4334.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榕房权证R字第06447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闽国用(2000)字第0075号,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用途住宅、办公 。标的物水电已配套,供电容量为160KVA。租赁标的竞价遵循“价高者得”原则。 (二)风险提示 (1)标的物查验责任:租赁标的以加固后毛坯状态交付,竞租人须在竞租前实地查验并确认标的物状况(含位置、权属、房屋现状、规划及消防条件等)符合经营需求。参与竞租即视为认可标的现状,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标的物状况问题主张免责或拒履约,未充分查验所致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权属与用途说明:租赁标的产权方为福建省贸易厅,由福建省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并授权福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管及出租。租赁标的土地用途为住宅、办公〔《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码:闽国用(2000)字第0075号〕,房屋设计用途栏空白〔《房屋所有权证》号码:榕房权证R字第0644704号〕。竞租人须自行承担用途限制风险,竞得后应按实际用途办理消防审批并承担费用,不得以审批问题拒绝履约。 (3)装修与合规使用:承租方须确保装修及经营行为(含用电扩容或电力设施改造)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自行办理消防、施工、工商、环保等审批手续,并向供电部门申报用电改造,承担全部费用及审批风险。 (4)标的交付时间:东苑加固工程整体结构施工已完成,尚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尚不具备交付条件。如至承租方成交之日,出租方尚未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双方同意:1.如于成交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出租方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如超过90个自然日仍未能竣工验收并交付,双方均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作出解释。 提示:以上标的概况仅供参考,具体资产状况以现场看样和相关文件的数据为准。 |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注册年限不少于5年,资信良好。
2、截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净资产不小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2022-2024年度年均实际纳税额不小于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需提供税务局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
3、具备独立运营不小于4000㎡(含4000㎡)的单体项目(不含地下停车场及附属设施面积),且运营时间不小于6个月(含6个月),并提供该单体项目产权文件或运营管理合同(需体现运营面积及权责条款)。
4、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买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买人相关的结果】。
5、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竞价保证金人民币700万元。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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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一、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据委托方申请,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交易中心项目公告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投资人【指意向受让方或意向承租方或竞买人或竞租人等,下同】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交易须知。 第三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前应认真阅读交易中心发布的项目完整公告、交易风险提示书、申请人承诺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交易中心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 二、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需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不提供任何网络终端设备。意向投资人自备网络终端设备并自行注册登录账户。账户名、密码等所有账户信息完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设定,其安全性及保密性也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交易中心已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项目交易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现状、品质作出保证,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应对项目交易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八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应具备项目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在项目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交易中心项目公告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为准)。交易保证金原则上不接受代收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投资人应遵循项目公告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项目采用非动态报价(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方式),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若项目采用动态报价,项目挂牌公告期间,已完成报名手续(即在交易中心平台上点击“提交报名”且已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三、关于中止或终结的说明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交易活动中止或终结: (一)没有意向投资人按照本项目公告规定的程序提交报名材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本次交易活动终结; (二)经资格审查,没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投资人,交易活动终结; (三)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根据情况交易活动予以中止或终结; (四)项目中止的,当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因素消失后,交易活动在调整时间后继续进行。 四、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向意向投资人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复函); (二)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项目报名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向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四)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报名联系人的邮箱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的邮箱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邮箱发送邮件; (五)按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的联系地址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方式发送(包括但不限于EMS、顺丰等快递邮寄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交易中心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复函)已经送达;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应采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EMS、顺丰等)的方式进行,在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签收后即为已经送达,若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无法投递的,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系统显示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投递异常记录时即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如采用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通知(复函)送达即表明意向投资人已知悉通知(复函)送达内容。若因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邮箱有误,或意向投资人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或信件,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或无法交割的,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意向投资人对于交易中心在组织项目竞价、交易过程中任何发出且要求回复的函件、通知等文件应在送达后应及时或根据上述函件、通知等文件要求的时限予以回复,不予回复或逾期回复的,视为意向投资人对交易中心发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的内容及所涉相关事项表示同意。 五、关于项目公告修改和补充的说明 第十五条 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交易中心和委托方可以按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项目公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意向投资人如对项目公告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或委托方提出,由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在收到疑问后及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给予答复。意向投资人若有疑问应在项目报名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提出,并在提出疑问的书面函件中预留联系方式(包括意向投资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答复。 六、关于资格审核的说明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交易保证金和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有资格参与竞价。交易中心或委托方的资格审核为形式审核,即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意向投资人须对所提交的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通过资格审核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能参与竞价。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委托方和交易中心无需作出解释或说明。 七、关于网络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 意向投资人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若项目采用网络竞价,则意向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投资人应遵循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十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位意向投资人使用。凡使用该账户所进行的一切报价,均视为意向投资人自行办理,报价与交易结果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如发生操作系统故障等无法继续竞价的情形时,交易中心将视具体情况作出中止、重新开始或调整网络竞价时间等的决定,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告,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通知意向投资人,意向投资人应无条件接受此相应安排,交易中心和交易中心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意向投资人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挂牌价为起价重新竞价。 八、关于交易成交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交是指: (一)报名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1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人的,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要求,确定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即视为交易成交; (二)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交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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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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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交易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意向投资人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意向投资人参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所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尊敬的意向投资人: 您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须知、交易规则、项目公告、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意向投资人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意向投资人提供交易服务,交易中心不向相关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式披露公告信息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交易中心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交易中心仅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意向投资人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对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的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功能、瑕疵等)。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意向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意向投资人未按照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意向投资人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中心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以及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决定,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由此给意向投资人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意向投资人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意向投资人终端软硬件与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权的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意向投资人存在因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的异常波动,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异常波动或导致相关资产、权利等不能变更过户,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3.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可能对购买或持有产品的实际收益产生的影响; 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5.违约风险:因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或其他交易方无力或无意愿按时足额履约,意向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6.因意向投资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任何损失,该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盲目竞价(加价)、使用电子竞价系统时遗忘或泄露密码或密码被他人破解或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被第三方侵入、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时他人恶意或不当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等。 7.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止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8.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和处理,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9.意向投资人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信息无法接收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等情形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当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国家安全部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等任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对意向投资人在网络竞价平台上开设账户及相关信息、所发布的信息以及意向投资人留存于交易中心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相关财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提取、扣划、罚没等措施时,意向投资人理解并同意交易中心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配合协助上述机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给意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且意向投资人同意不就此向交易中心主张任何权利。 鉴于交易中心在本项目相关公告中提供的信息与本项目项下标的物存在客观分离的状态,所以除交易中心明示的特定情形外,交易中心不对本项目交易所涉任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意向投资人及其他第三方等)/或任何交易、交易能否产生收益以及收益的大小提供任何担保或条件,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交易中心不能完全保证交易中心内容的真实性、充分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也不承担任何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对此,意向投资人必须谨慎判断。 以上并不能揭示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意向投资人在作出交易决策前,应全面了解相关交易,根据自身的交易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状况等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交易中心敬告各意向投资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意向投资人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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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23号中山大院71座东苑(一至六层,不含一层北侧4间)招租 |
| 标的名称 | 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23号中山大院71座东苑(一至六层,不含一层北侧4间)招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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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57E491366136 | 挂牌价格 | 195,039 元/月 |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月租金挂牌价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10-10 |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11-27 |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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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一、竞价标的: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23号中山大院71座东苑(一至六层,不含一层北侧4间)招租。租赁期限10年(含免租装修期),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月租金挂牌价人民币195039元(含税),第四年起(含第四年)月租金每三年递增3%。租金及共用电房维护成本以3个月为收缴周期,先付后用。履约保证金为最后一年月租金的6倍(取整至千位数),水电押金人民币20万元。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一)标的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23号中山大院71座东苑(一至六层,不含一层北侧4间),东苑建筑面积约4426.6平方米,扣除一层北侧4间约92.4平方米,本项目可租赁面积约4334.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榕房权证R字第06447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闽国用(2000)字第0075号,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用途住宅、办公 。标的物水电已配套,供电容量为160KVA。租赁标的竞价遵循“价高者得”原则。 (二)风险提示 (1)标的物查验责任:租赁标的以加固后毛坯状态交付,竞租人须在竞租前实地查验并确认标的物状况(含位置、权属、房屋现状、规划及消防条件等)符合经营需求。参与竞租即视为认可标的现状,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标的物状况问题主张免责或拒履约,未充分查验所致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权属与用途说明:租赁标的产权方为福建省贸易厅,由福建省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并授权福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管及出租。租赁标的土地用途为住宅、办公〔《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码:闽国用(2000)字第0075号〕,房屋设计用途栏空白〔《房屋所有权证》号码:榕房权证R字第0644704号〕。竞租人须自行承担用途限制风险,竞得后应按实际用途办理消防审批并承担费用,不得以审批问题拒绝履约。 (3)装修与合规使用:承租方须确保装修及经营行为(含用电扩容或电力设施改造)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自行办理消防、施工、工商、环保等审批手续,并向供电部门申报用电改造,承担全部费用及审批风险。 (4)标的交付时间:东苑加固工程整体结构施工已完成,尚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尚不具备交付条件。如至承租方成交之日,出租方尚未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双方同意:1.如于成交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出租方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如超过90个自然日仍未能竣工验收并交付,双方均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作出解释。 提示:以上标的概况仅供参考,具体资产状况以现场看样和相关文件的数据为准。 三、租赁用途:符合国家规定及经依法批准的经营项目,不得经营高噪音、高污染、高油烟等扰民行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化工产品。 四、竞租人及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注册年限不少于5年,资信良好。 2、截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净资产不小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2022-2024年度年均实际纳税额不小于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需提供税务局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 3、具备独立运营不小于4000㎡(含4000㎡)的单体项目(不含地下停车场及附属设施面积),且运营时间不小于6个月(含6个月),并提供该单体项目产权文件或运营管理合同(需体现运营面积及权责条款)。 4、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买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买人相关的结果】。 5、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竞价保证金人民币700万元。 五、需要竞租人及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承租方与竞租人必须一致,在租赁期限内,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租赁标的以任何方式转租、转借、转让给第三方,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竞租人为非国有控股法人单位的,租赁合同签订5日内,应提供法人单位全体股东出具的为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的权责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函;如上述担保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需由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3、承租方须独立负责标的物的消防审批及验收,承担全部费用及审批风险,出租方仅配合提供物业现状资料,不承担任何责任。 4、承租方装修及经营行为(含用电扩容、电力设施改造等)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改造前需将方案提交出租方同意,并自行办理施工许可、环保、工商等相关审批手续,并向供电部门申报用电改造,承租方承担全部费用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风险,不得以此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或索赔。 5、承租方经营范围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物结构及周边环境设施。如因经营项目未能通过相关行政审批或验收而无法开展经营,所有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及通讯费、电视收视费、卫生保洁费,以及消防、环保器材等经营管理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影响房屋建筑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如需改变房屋外墙立面、原有墙体结构及原有设施的,或者需要在横梁、外墙打孔凿洞的,应事先书面征得出租方同意,在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意见书后,方可进行装修的相关事宜。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依附于房屋的固定装修(如隔墙、地砖或地板、吊顶、门、窗、壁橱、防盗网等)不计残值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恶意损坏和拆除。 8、承租方在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后 60日内,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执照。执照的注册主体名称必须与承租方名称完全一致,且所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关键信息需与本项目的实施内容及地点匹配。 以上相关证件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办理,或所办理执照的注册主体与承租方不一致,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若竞租人成交后,出租方发现承租方不符合上述要求及承诺的任一情况,若租赁合同尚未签订,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没收竞价保证金;若租赁合同已签订,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没收各项违约保证金、租金、各项押金等费用。若本招租项目已投入装修或营业,承租方对本项目的装修等一切投入均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11、标的物由出租方管理的中山大院区域配电房统一供电,共用电房维护成本按2元/㎡/月收取,每月8668.4元。 12、免租期为6个月(自承租起始之日起算,分别于前3个租赁年度的首2个月减免)。承租方提前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或因承租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提前解除或终止,承租方不享受装修免租期,同时承租方需支付装修免租期内的租金。 13、承租方自向出租方办理装修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全额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币300万元作为装修保证金。出租方在装修完成无异议后将装修保证金无息退还。 14、因政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收储、拆迁、拆除、征收、征用或改造租赁物,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提前终止,因此造成损失的,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本合同自相关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用公告)或出租方要求的搬迁时间终止,出租方不补偿承租方任何损失,产生的相关安置补偿费均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应在相关公告或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内腾退房屋交还出租方,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迟延腾退交还出租方房屋,若承租方未在相关公告或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内腾退交还房屋给出租方,则出租方有权自行收回承租房屋,承租方遗留、存放在租赁场所内的货物或任何物品均视为承租方的拋弃物,出租方有权任意处置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出租方还有权对承租方承租房屋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承租方同意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若承租方逾期腾退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15、承租方同意,在任何时间内非因出租方的原因直接引起租赁房屋的水、电停止供应或租赁物相关的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出租方免责。租赁房屋内的任何部分因通讯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有害气体或任何其它物质泄漏,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或因其它外因造成损害的,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应直接与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方交涉。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损坏或致使承租方遭受损失的,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6、因本条第14款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承租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每月以30天计算)。 17、承租方须无条件全部签署、接受上述主要租赁条件和本项目《租赁合同》。 六、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正向多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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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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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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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95,039 元/月 |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月租金挂牌价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 租金支付方式 | 分期 | |||||||||||||||||||||||||||||||||||||||||||||||||||||||||||||||||||||||||||||
| 租赁期限 | 10年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承租方与竞租人必须一致,在租赁期限内,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租赁标的以任何方式转租、转借、转让给第三方,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竞租人为非国有控股法人单位的,租赁合同签订5日内,应提供法人单位全体股东出具的为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的权责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函;如上述担保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需由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3、承租方须独立负责标的物的消防审批及验收,承担全部费用及审批风险,出租方仅配合提供物业现状资料,不承担任何责任。 4、承租方装修及经营行为(含用电扩容、电力设施改造等)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改造前需将方案提交出租方同意,并自行办理施工许可、环保、工商等相关审批手续,并向供电部门申报用电改造,承租方承担全部费用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风险,不得以此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或索赔。 5、承租方经营范围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物结构及周边环境设施。如因经营项目未能通过相关行政审批或验收而无法开展经营,所有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及通讯费、电视收视费、卫生保洁费,以及消防、环保器材等经营管理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影响房屋建筑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如需改变房屋外墙立面、原有墙体结构及原有设施的,或者需要在横梁、外墙打孔凿洞的,应事先书面征得出租方同意,在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意见书后,方可进行装修的相关事宜。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依附于房屋的固定装修(如隔墙、地砖或地板、吊顶、门、窗、壁橱、防盗网等)不计残值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恶意损坏和拆除。 8、承租方在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后 60日内,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执照。执照的注册主体名称必须与承租方名称完全一致,且所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关键信息需与本项目的实施内容及地点匹配。 以上相关证件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办理,或所办理执照的注册主体与承租方不一致,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若竞租人成交后,出租方发现承租方不符合上述要求及承诺的任一情况,若租赁合同尚未签订,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没收竞价保证金;若租赁合同已签订,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没收各项违约保证金、租金、各项押金等费用。若本招租项目已投入装修或营业,承租方对本项目的装修等一切投入均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11、标的物由出租方管理的中山大院区域配电房统一供电,共用电房维护成本按2元/㎡/月收取,每月8668.4元。 12、免租期为6个月(自承租起始之日起算,分别于前3个租赁年度的首2个月减免)。承租方提前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或因承租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提前解除或终止,承租方不享受装修免租期,同时承租方需支付装修免租期内的租金。 13、承租方自向出租方办理装修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全额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币300万元作为装修保证金。出租方在装修完成无异议后将装修保证金无息退还。 14、因政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收储、拆迁、拆除、征收、征用或改造租赁物,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提前终止,因此造成损失的,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本合同自相关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用公告)或出租方要求的搬迁时间终止,出租方不补偿承租方任何损失,产生的相关安置补偿费均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应在相关公告或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内腾退房屋交还出租方,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迟延腾退交还出租方房屋,若承租方未在相关公告或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内腾退交还房屋给出租方,则出租方有权自行收回承租房屋,承租方遗留、存放在租赁场所内的货物或任何物品均视为承租方的拋弃物,出租方有权任意处置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出租方还有权对承租方承租房屋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承租方同意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若承租方逾期腾退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15、承租方同意,在任何时间内非因出租方的原因直接引起租赁房屋的水、电停止供应或租赁物相关的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出租方免责。租赁房屋内的任何部分因通讯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有害气体或任何其它物质泄漏,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或因其它外因造成损害的,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应直接与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方交涉。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损坏或致使承租方遭受损失的,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6、因本条第14款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承租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每月以30天计算)。 17、承租方须无条件全部签署、接受上述主要租赁条件和本项目《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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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注册年限不少于5年,资信良好。 2、截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净资产不小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2022-2024年度年均实际纳税额不小于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需提供税务局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 3、具备独立运营不小于4000㎡(含4000㎡)的单体项目(不含地下停车场及附属设施面积),且运营时间不小于6个月(含6个月),并提供该单体项目产权文件或运营管理合同(需体现运营面积及权责条款)。 4、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买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买人相关的结果】。 5、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竞价保证金人民币7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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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报名材料 |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标的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23号中山大院71座东苑(一至六层,不含一层北侧4间),东苑建筑面积约4426.6平方米,扣除一层北侧4间约92.4平方米,本项目可租赁面积约4334.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榕房权证R字第06447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闽国用(2000)字第0075号,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用途住宅、办公 。标的物水电已配套,供电容量为160KVA。租赁标的竞价遵循“价高者得”原则。 (二)风险提示 (1)标的物查验责任:租赁标的以加固后毛坯状态交付,竞租人须在竞租前实地查验并确认标的物状况(含位置、权属、房屋现状、规划及消防条件等)符合经营需求。参与竞租即视为认可标的现状,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标的物状况问题主张免责或拒履约,未充分查验所致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权属与用途说明:租赁标的产权方为福建省贸易厅,由福建省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并授权福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管及出租。租赁标的土地用途为住宅、办公〔《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码:闽国用(2000)字第0075号〕,房屋设计用途栏空白〔《房屋所有权证》号码:榕房权证R字第0644704号〕。竞租人须自行承担用途限制风险,竞得后应按实际用途办理消防审批并承担费用,不得以审批问题拒绝履约。 (3)装修与合规使用:承租方须确保装修及经营行为(含用电扩容或电力设施改造)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自行办理消防、施工、工商、环保等审批手续,并向供电部门申报用电改造,承担全部费用及审批风险。 (4)标的交付时间:东苑加固工程整体结构施工已完成,尚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尚不具备交付条件。如至承租方成交之日,出租方尚未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双方同意:1.如于成交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出租方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如超过90个自然日仍未能竣工验收并交付,双方均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作出解释。 提示:以上标的概况仅供参考,具体资产状况以现场看样和相关文件的数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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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70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11-27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账户信息 | ||||||||||||||||||||||||||||||||||||||||||||||||||||||||||||||||||||||||||||||
| 账户名称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 开户行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 |||||||||||||||||||||||||||||||||||||||||||||||||||||||||||||||||||||||||||||
| 账号 | 351008010018150064161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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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个周期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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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一、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据委托方申请,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交易中心项目公告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投资人【指意向受让方或意向承租方或竞买人或竞租人等,下同】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交易须知。 第三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前应认真阅读交易中心发布的项目完整公告、交易风险提示书、申请人承诺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交易中心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 二、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需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不提供任何网络终端设备。意向投资人自备网络终端设备并自行注册登录账户。账户名、密码等所有账户信息完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设定,其安全性及保密性也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交易中心已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项目交易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现状、品质作出保证,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应对项目交易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八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应具备项目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在项目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交易中心项目公告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为准)。交易保证金原则上不接受代收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投资人应遵循项目公告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项目采用非动态报价(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方式),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若项目采用动态报价,项目挂牌公告期间,已完成报名手续(即在交易中心平台上点击“提交报名”且已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三、关于中止或终结的说明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交易活动中止或终结: (一)没有意向投资人按照本项目公告规定的程序提交报名材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本次交易活动终结; (二)经资格审查,没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投资人,交易活动终结; (三)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根据情况交易活动予以中止或终结; (四)项目中止的,当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因素消失后,交易活动在调整时间后继续进行。 四、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向意向投资人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复函); (二)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项目报名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向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四)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报名联系人的邮箱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的邮箱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邮箱发送邮件; (五)按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的联系地址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方式发送(包括但不限于EMS、顺丰等快递邮寄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交易中心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复函)已经送达;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应采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EMS、顺丰等)的方式进行,在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签收后即为已经送达,若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无法投递的,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系统显示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投递异常记录时即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如采用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通知(复函)送达即表明意向投资人已知悉通知(复函)送达内容。若因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邮箱有误,或意向投资人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或信件,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或无法交割的,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意向投资人对于交易中心在组织项目竞价、交易过程中任何发出且要求回复的函件、通知等文件应在送达后应及时或根据上述函件、通知等文件要求的时限予以回复,不予回复或逾期回复的,视为意向投资人对交易中心发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的内容及所涉相关事项表示同意。 五、关于项目公告修改和补充的说明 第十五条 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交易中心和委托方可以按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项目公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意向投资人如对项目公告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或委托方提出,由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在收到疑问后及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给予答复。意向投资人若有疑问应在项目报名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提出,并在提出疑问的书面函件中预留联系方式(包括意向投资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答复。 六、关于资格审核的说明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交易保证金和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有资格参与竞价。交易中心或委托方的资格审核为形式审核,即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意向投资人须对所提交的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通过资格审核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能参与竞价。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委托方和交易中心无需作出解释或说明。 七、关于网络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 意向投资人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若项目采用网络竞价,则意向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投资人应遵循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十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位意向投资人使用。凡使用该账户所进行的一切报价,均视为意向投资人自行办理,报价与交易结果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如发生操作系统故障等无法继续竞价的情形时,交易中心将视具体情况作出中止、重新开始或调整网络竞价时间等的决定,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告,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通知意向投资人,意向投资人应无条件接受此相应安排,交易中心和交易中心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意向投资人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挂牌价为起价重新竞价。 八、关于交易成交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交是指: (一)报名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1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人的,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要求,确定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即视为交易成交; (二)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交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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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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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交易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意向投资人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意向投资人参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所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尊敬的意向投资人: 您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须知、交易规则、项目公告、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意向投资人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意向投资人提供交易服务,交易中心不向相关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式披露公告信息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交易中心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交易中心仅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意向投资人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对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的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功能、瑕疵等)。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意向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意向投资人未按照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意向投资人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中心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以及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决定,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由此给意向投资人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意向投资人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意向投资人终端软硬件与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权的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意向投资人存在因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的异常波动,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异常波动或导致相关资产、权利等不能变更过户,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3.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可能对购买或持有产品的实际收益产生的影响; 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5.违约风险:因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或其他交易方无力或无意愿按时足额履约,意向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6.因意向投资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任何损失,该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盲目竞价(加价)、使用电子竞价系统时遗忘或泄露密码或密码被他人破解或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被第三方侵入、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时他人恶意或不当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等。 7.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止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8.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和处理,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9.意向投资人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信息无法接收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等情形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当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国家安全部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等任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对意向投资人在网络竞价平台上开设账户及相关信息、所发布的信息以及意向投资人留存于交易中心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相关财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提取、扣划、罚没等措施时,意向投资人理解并同意交易中心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配合协助上述机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给意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且意向投资人同意不就此向交易中心主张任何权利。 鉴于交易中心在本项目相关公告中提供的信息与本项目项下标的物存在客观分离的状态,所以除交易中心明示的特定情形外,交易中心不对本项目交易所涉任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意向投资人及其他第三方等)/或任何交易、交易能否产生收益以及收益的大小提供任何担保或条件,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交易中心不能完全保证交易中心内容的真实性、充分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也不承担任何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对此,意向投资人必须谨慎判断。 以上并不能揭示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意向投资人在作出交易决策前,应全面了解相关交易,根据自身的交易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状况等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交易中心敬告各意向投资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意向投资人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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