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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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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数量188个,其中行政楼南侧24个车位、行政楼北侧及西侧人行道18个车位、驾驶班值班室南侧41个车位、消防控制室北侧28个车位、外治楼南侧37个车位、高压氧舱西侧道路侧21个车位,消防控制室至擦度室通道边规划19个车位。
标的查看联系人:斯朗江措 电话:13659514448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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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查询
1、查询方式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2、查询条件
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备查。
二、其他事项
1、地面停车场的日常运营管理、车辆停放服务,以及为提升停车服务相关的配套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车位引导服务等)。承租方开展前述配套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出租方利益及医院正常秩序,且需提前报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租赁期限为3年,押金按3个月租金收取,租金按季度支付。
2、出租方以现状出租该标的,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若意向承租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承租。因此,意向承租方承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承租方应当取得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证照(如涉及特殊审批事项的,还应通过相关审批程序),且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并不得利用停车场从事任何违法犯罪的活动。出租方在自身权责范围内协助配合承租方办理停车场经营所需的各项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提供必要的权属证明文件,但不对办理结果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4、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租期届满之前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有续租意向,且出租方同意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租赁期间的水电、电话、网络等设施由承租方自行与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于承租方经营活动所涉的工商、税务等费用,承租方应当自行负责缴纳,并不得有偷、漏税款事项。
6、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停车场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给任意第三方,也不得以与第三方合伙、合作、联营等名义变相将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第三方,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且出租方有权采取不予退还押金、要求承租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承租方违反本条约定的,视为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7、停车场交付承租方后,承租方应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修复工作。但因停车场主体结构、基础、公共管线等非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坏,由出租方负责维修。承租方发现上述需出租方维修的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就扩大部分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承租方入场运营前配齐不少于10名工作人员,含停车场管理员1名、收费员2名、信息录入员1名、车辆秩序维护员6名;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承担全部用工责任与风险。
9 承租方如需改变承租停车场的车位划线、补修或有其他变动的,须满足如下条件,反之,出租方有权视情节轻重主张违约责任直至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主张相应责任。
9.1应事先将车位设计改造方案报出租方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9.2改扩建方案符合国家和西藏的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9.3 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施工主体进行施工作业。
10、承租方须确保不得因改造等行为影响停车场车位使用价值及相邻权益,确保施工安全,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11、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对于改、扩建部分,除出租方同意免费利用的以外,承租方应当将停车场恢复原状。否则,出租方有权就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未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的,该改造的部分无偿归还出租方所有。
12、承租方就停车场改造的部分,出租方不负有修缮义务。承租方应保证其租赁停车场的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存在欺诈、哄抬物价、恶意竞争、强迫交易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13、承租方应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购买并维持以下保险,保险期间不得短于租赁期限:
(1)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2)财产一切险,投保标的为承租方投入的改造、装修及设施设备。
14、 承租方应在购买保险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提供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到期前30日内应提供续保证明。
15、 因承租方未购买或未维持前述保险而导致的全部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因出租方停车场基础设施缺陷导致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16、出租方保留租赁合同项下南侧区域(宇拓塑像至污水处理站为界)及行政楼东侧公务车辆停放点作为职工车辆、公务车辆、上级业务部门车辆的专用免费停放区,该区域不在承租方收费经营范围之内。承租方不得在该专用免费区域设置任何收费设施、阻拦符合免费停放条件的车辆进入停放,不得向该区域停放的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17、 出租方有权根据医院重大活动、应急管理或临时检查的需要,要求承租方暂停对社会车辆开放或预留特定数量车位,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且不得据此要求减免租金或主张任何补偿。
18、收费标准及范围:住院患者车辆:前30分钟免费,超时后2元/小时,24小时累计收费不超过7元;社会车辆:前30分钟免费,白天4元/小时,白天累计不超过36元,夜间1元/小时,夜间累计不超过5元,24小时总收费不超过41元(后续如区内停车收费政策调整,承租方必须严格执行最新政策要求,涉及收费标准调整的,双方应就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租金是否调整在10个工作日内协商,协商不成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9、 进出路线及区域划分:西大门为本院职工通道,干部职工车辆、公务车辆、上级业务部门车辆从西门诊进入,其中职工车辆停放于南侧区域(宇拓塑像至污水处理站为界),公务车、上级业务部门车辆停放于行政楼东侧公务车辆停放点,实行免费停放;患者车辆、社会车辆从北门进入,统一停放于北侧区域,院内所有车辆统一从西门驶出。
20、标的查看联系人:斯朗江措 电话:13659514448 21、其他详见《租赁合同》范本。 押金:
1、押金标准为 3 个月租金总额。
.2 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五个日历日内向出租方支付押金。
3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押金收据,押金不计利息。
4承租方发生拖欠租金、物业费或因承租方原因需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的,出租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划扣相应金额,并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与所划扣金额等额的款项,以补足履约保证金至租赁合同第5.1条约定的初始金额。承租方逾期未补足的,按照租赁合同第11.2.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若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或因违约导致出租方解除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出租方没收的履约保证金应先用于抵扣承租方应付未付的租金、其他费用及违约金,如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偿。
承诺事项:
1、承租方应当取得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证照(如涉及特殊审批事项的,还应通过相关审批程序),且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并不得利用停车场从事任何违法犯罪的活动。出租方在自身权责范围内协助配合承租方办理停车场经营所需的各项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提供必要的权属证明文件,但不对办理结果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2、承租方入场运营前配齐不少于10名工作人员,含停车场管理员1名、收费员2名、信息录入员1名、车辆秩序维护员6名;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承担全部用工责任与风险。
3、承租方应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购买并维持以下保险,保险期间不得短于租赁期限:
(1)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2)财产一切险,投保标的为承租方投入的改造、装修及设施设备。
4、出租方保留租赁合同项下南侧区域(宇拓塑像至污水处理站为界)及行政楼东侧公务车辆停放点作为职工车辆、公务车辆、上级业务部门车辆的专用免费停放区,该区域不在承租方收费经营范围之内。承租方不得在该专用免费区域设置任何收费设施、阻拦符合免费停放条件的车辆进入停放,不得向该区域停放的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5、出租方有权根据医院重大活动、应急管理或临时检查的需要,要求承租方暂停对社会车辆开放或预留特定数量车位,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且不得据此要求减免租金或主张任何补偿。
6、收费标准及范围:住院患者车辆:前30分钟免费,超时后2元/小时,24小时累计收费不超过7元;社会车辆(含门诊患者):前30分钟免费,白天4元/小时,白天累计不超过36元,夜间1元/小时,夜间累计不超过5元,24小时总收费不超过41元(后续如区内停车收费政策调整,承租方必须严格执行最新政策要求,涉及收费标准调整的,双方应就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租金是否调整在10个工作日内协商,协商不成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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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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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中心官网(www.xzcqjy.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中心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中心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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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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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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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萨市城关区娘热路26号西藏自治区藏医院住院部停车场出租 |
| 标的名称 | 拉萨市城关区娘热路26号西藏自治区藏医院住院部停车场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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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7E511438779 | 挂牌价格 | 45.12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6-04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6-17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
| 标的信息 |
停车位数量188个,其中行政楼南侧24个车位、行政楼北侧及西侧人行道18个车位、驾驶班值班室南侧41个车位、消防控制室北侧28个车位、外治楼南侧37个车位、高压氧舱西侧道路侧21个车位,消防控制室至擦度室通道边规划19个车位。
标的查看联系人:斯朗江措 电话:13659514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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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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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45.12 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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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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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查询
1、查询方式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2、查询条件
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备查。
二、其他事项
1、地面停车场的日常运营管理、车辆停放服务,以及为提升停车服务相关的配套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车位引导服务等)。承租方开展前述配套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出租方利益及医院正常秩序,且需提前报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租赁期限为3年,押金按3个月租金收取,租金按季度支付。
2、出租方以现状出租该标的,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若意向承租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承租。因此,意向承租方承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承租方应当取得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证照(如涉及特殊审批事项的,还应通过相关审批程序),且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并不得利用停车场从事任何违法犯罪的活动。出租方在自身权责范围内协助配合承租方办理停车场经营所需的各项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提供必要的权属证明文件,但不对办理结果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4、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租期届满之前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有续租意向,且出租方同意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租赁期间的水电、电话、网络等设施由承租方自行与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于承租方经营活动所涉的工商、税务等费用,承租方应当自行负责缴纳,并不得有偷、漏税款事项。
6、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停车场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给任意第三方,也不得以与第三方合伙、合作、联营等名义变相将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第三方,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且出租方有权采取不予退还押金、要求承租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承租方违反本条约定的,视为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7、停车场交付承租方后,承租方应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修复工作。但因停车场主体结构、基础、公共管线等非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坏,由出租方负责维修。承租方发现上述需出租方维修的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就扩大部分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承租方入场运营前配齐不少于10名工作人员,含停车场管理员1名、收费员2名、信息录入员1名、车辆秩序维护员6名;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承担全部用工责任与风险。
9 承租方如需改变承租停车场的车位划线、补修或有其他变动的,须满足如下条件,反之,出租方有权视情节轻重主张违约责任直至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主张相应责任。
9.1应事先将车位设计改造方案报出租方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9.2改扩建方案符合国家和西藏的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9.3 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施工主体进行施工作业。
10、承租方须确保不得因改造等行为影响停车场车位使用价值及相邻权益,确保施工安全,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11、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对于改、扩建部分,除出租方同意免费利用的以外,承租方应当将停车场恢复原状。否则,出租方有权就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未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的,该改造的部分无偿归还出租方所有。
12、承租方就停车场改造的部分,出租方不负有修缮义务。承租方应保证其租赁停车场的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存在欺诈、哄抬物价、恶意竞争、强迫交易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13、承租方应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购买并维持以下保险,保险期间不得短于租赁期限:
(1)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2)财产一切险,投保标的为承租方投入的改造、装修及设施设备。
14、 承租方应在购买保险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提供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到期前30日内应提供续保证明。
15、 因承租方未购买或未维持前述保险而导致的全部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因出租方停车场基础设施缺陷导致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16、出租方保留租赁合同项下南侧区域(宇拓塑像至污水处理站为界)及行政楼东侧公务车辆停放点作为职工车辆、公务车辆、上级业务部门车辆的专用免费停放区,该区域不在承租方收费经营范围之内。承租方不得在该专用免费区域设置任何收费设施、阻拦符合免费停放条件的车辆进入停放,不得向该区域停放的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17、 出租方有权根据医院重大活动、应急管理或临时检查的需要,要求承租方暂停对社会车辆开放或预留特定数量车位,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且不得据此要求减免租金或主张任何补偿。
18、收费标准及范围:住院患者车辆:前30分钟免费,超时后2元/小时,24小时累计收费不超过7元;社会车辆:前30分钟免费,白天4元/小时,白天累计不超过36元,夜间1元/小时,夜间累计不超过5元,24小时总收费不超过41元(后续如区内停车收费政策调整,承租方必须严格执行最新政策要求,涉及收费标准调整的,双方应就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租金是否调整在10个工作日内协商,协商不成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9、 进出路线及区域划分:西大门为本院职工通道,干部职工车辆、公务车辆、上级业务部门车辆从西门诊进入,其中职工车辆停放于南侧区域(宇拓塑像至污水处理站为界),公务车、上级业务部门车辆停放于行政楼东侧公务车辆停放点,实行免费停放;患者车辆、社会车辆从北门进入,统一停放于北侧区域,院内所有车辆统一从西门驶出。
20、标的查看联系人:斯朗江措 电话:13659514448 21、其他详见《租赁合同》范本。 押金:
1、押金标准为 3 个月租金总额。
.2 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五个日历日内向出租方支付押金。
3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押金收据,押金不计利息。
4承租方发生拖欠租金、物业费或因承租方原因需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的,出租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划扣相应金额,并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与所划扣金额等额的款项,以补足履约保证金至租赁合同第5.1条约定的初始金额。承租方逾期未补足的,按照租赁合同第11.2.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若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或因违约导致出租方解除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出租方没收的履约保证金应先用于抵扣承租方应付未付的租金、其他费用及违约金,如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偿。
承诺事项:
1、承租方应当取得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证照(如涉及特殊审批事项的,还应通过相关审批程序),且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并不得利用停车场从事任何违法犯罪的活动。出租方在自身权责范围内协助配合承租方办理停车场经营所需的各项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提供必要的权属证明文件,但不对办理结果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2、承租方入场运营前配齐不少于10名工作人员,含停车场管理员1名、收费员2名、信息录入员1名、车辆秩序维护员6名;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承担全部用工责任与风险。
3、承租方应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购买并维持以下保险,保险期间不得短于租赁期限:
(1)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2)财产一切险,投保标的为承租方投入的改造、装修及设施设备。
4、出租方保留租赁合同项下南侧区域(宇拓塑像至污水处理站为界)及行政楼东侧公务车辆停放点作为职工车辆、公务车辆、上级业务部门车辆的专用免费停放区,该区域不在承租方收费经营范围之内。承租方不得在该专用免费区域设置任何收费设施、阻拦符合免费停放条件的车辆进入停放,不得向该区域停放的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5、出租方有权根据医院重大活动、应急管理或临时检查的需要,要求承租方暂停对社会车辆开放或预留特定数量车位,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且不得据此要求减免租金或主张任何补偿。
6、收费标准及范围:住院患者车辆:前30分钟免费,超时后2元/小时,24小时累计收费不超过7元;社会车辆(含门诊患者):前30分钟免费,白天4元/小时,白天累计不超过36元,夜间1元/小时,夜间累计不超过5元,24小时总收费不超过41元(后续如区内停车收费政策调整,承租方必须严格执行最新政策要求,涉及收费标准调整的,双方应就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租金是否调整在10个工作日内协商,协商不成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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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5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6-17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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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中心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中心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中心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中心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中心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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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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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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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中心官网(www.xzcqjy.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中心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中心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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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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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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